全国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1994年3月,原人事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公布《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职发〔1994〕3号)。1995年7月,原人事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执业中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职发)1995)69号),自此我国开始实行执业药师资格制度。1999年4月,原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34号)修订了原试验管理办法,明确执业药师、中药师统称执业药师。
为进一步加强药学技术人员职业准入管理,更好发挥药师社会服务功能,促进药师队伍建设与发展,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于2019年3月5日修订并颁发了《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药监人〔2019〕12号)
一.实施部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二.科目介绍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分为药学、中药学两大专业类别。
药学类考试科目有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四门,四门科目均为客观科目。
三.报名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
1.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专学历,在药学或中医药岗位工作5年以上;
2.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药学或中医药岗位工作3年以上
3.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硕士学位,在药学或中医药岗位工作1年以上
4.获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博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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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说明,见附件。
四.申请方法
五.考绩和证书管理
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四个考试年度内通过所有科目考试被免除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连续两个考试年度通过考试科目。考试成绩在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上公布。
通过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国家药监局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制,全国有效。
六.其他事项
符合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相应制度规定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可以报名参加考试。
附件:关于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的说明
关于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的说明
2021-05-2715:55:42一、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制度规定》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在我国境内获准就业的外籍人员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专学历,在药学或中医药岗位工作5年以上;
)二)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药学或中医药岗位工作3年以上
(三)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硕士学位,在药学或中医药岗位工作1年以上
(四)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博士学位;
二、免除部分考试科目的条件
《考试办法》第四条规定,符合《制度规定》报考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药学或医学专业高级职称,在药学岗位工作的,免征“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取得中医药或中医专业高级职称,在中医药岗位工作的,免征“中医药专业知识(一)”“中医药专业知识(二)”,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门考试。
部分科目免试考生必须同时具备上岗和在药学、中医药岗位工作两个条件。高级职称类别为在药学或中医药岗位工作获得的药学、医学或医药学专业高级职称。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医疗技术、护理工作的主任(副主任)医师、主任)副主任)技师、主任)副主任)护士、高等学校教育、科研、管理工作的教授)副教授)等不符合免试两科条件。高级职位必须在考试截止日期之前取得。
部分科目被免除的大专及以上学历考生,成绩从2019年开始,实行2年一周期滚动管理,连续2个考试年度通过考试科目。被免除2018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部分科目者,其考试成绩有效期按原34号文规定执行,其合格科目考试成绩只在2018年度有效,不滚动至2019年。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药学或中医药专业工作20年以上,符合原34号文《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免试2科条件的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中专学历的考生,2020年12月31日前可继续免试2科申请报考,其考试成绩有效期按原34号文规定执行,并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报考科目。过渡期后,中专学历不再符合报考《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条件的,不能以两科免试方式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
三.学历(学位)证书要求
报考条件下的学历、学位是指国民教育系列或者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者认可的学历、学位,以国家认可的学位应当颁发权利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为证书,只取得结业证书、结业证书的,不得报考。大专以上学历和学位包括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电大开放教育、网络远程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颁发的学历或学位证书。中等专业学校学历是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或备案的招生计划内的中等专业学校颁发的学历证书,不包括职业高中和技工学校颁发的学历证书。
报考条件“第二学士学位”是指根据《高等学校培养第二学士学位生的试行办法》(87)教学字数105号),大学本科毕业后,大学毕业取得的列入国家第二学士学位招生计划的学士学位,水平上属于大学本科后教育。在一个本科学习阶段通过专业课程获得的“双学位”或在一个本科学习阶段通过中外合作办学授予的“双学位”“联合学位”,不属于第二学士学位。
四.“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定义
报考条件要求的“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颁发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等规定,对照学科目录定义
六.“药学或中医药岗位工作”定义
报考条件中的“药学或中医药岗位任职”,仅限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区域和执业范围内的工作,即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质量管理工作和药学服务工作。医生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护士护理工作、医药院校教育、科研、管理工作、化妆品销售工作,与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中规定的药学或中医药岗位工作不相同。取得临床医学、中医类、护理类专业学历、学位的,在药学或者中医药岗位工作,符合药学、中医药岗位工作年限要求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从事医疗、预防、保健等执业医师活动或护理工作的,不符合“从事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工作”报考要求。
七.专业工作年限计算方式
专业工作年限的计算截止日期是考试当年度的12月31日。
八.港澳台居民报考规定
(考试的具体信息请以考试通知或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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