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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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矿业权是物权物权,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享有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矿业权具备物权的3个基本特点。(1)矿业权的客体为特定的“物”。有学者认为,矿业权的客体是地下构成物,崔建远教授即认为,“矿业权的客体,是一定的矿区或者工作区内的地下土壤和其中所赋存的矿产资源”。本文亦赞同这一观点。(2)对于作为矿业权客体的矿产资源,矿业权人在法定的范围内拥有直接管理和支配的权利。(3)对于作为矿业权客体的矿产资源,矿业权人拥有排他的权利。《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取得探矿权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勘查或者采矿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九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综上所述,基于以上3个特点,一般的观点认为矿业权属于物权。

1·3矿业权是用益物权物权分为所有权和他物权,他物权则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我国法律规定,国家拥有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因此,矿业权不是所有权。所谓用益物权,是在他人之物上形成的,以占有、使用和收益为内容的他物权;所谓担保物权,是以确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物或者权利上所设定,以取得担保作用的一种定限物权。大多数学者认为,矿业权属于用益物权,因为矿业权人依法拥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具备用益物权的明显特征。2007年开始实施的《物权法》从立法上进一步明确了矿业权的用益物权性质。

2我国矿业权的行政法保护体系

3行政法保护的救济手段

我局系国土资源系统负责矿产资源行政管理的参照执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行政矿产资源行政执法职能。主要职责是:

1.监督检查《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的执行情况;

2.受理对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并通过巡查、卫片执法检查、媒体反映等途经及时发现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

3.核查矿产资源违法违规线索,依法查处违法违规案件;

4.依照有关规定,向公安、检察机关涉嫌犯罪的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对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责任人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党纪、政纪处分建议;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我局依据《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40号令)、《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2号令)、《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第150号令)、《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二、行政执法自查自纠情况

自我局于1996年成立以来特别是2009年人、财物管理体制上级市管理以后,我局在矿产资源管理工作中认真遵照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和市委、市政府、市矿管局以及市委、市政府的有关部署,坚持“服务发展保护资源、保障权益”的方针和“预防、监管、查处相结合”的原则,以及“防范在前,发现及时,查处到位”的工作思路,积极开展矿产资源行政执法工作。

一是不断加大执法监察巡查力度。把各乡镇、各矿区的探矿权、采矿权纳入巡查范围,把矿山持证情况、采矿活动、安全生产、探矿权实施情况以及因探矿、采矿活动引发的矛盾纠纷等等均列入巡查内容。并把全市17个乡镇划为三个片区。我局各科室、队人员以执法队为主分成三个组,每个组由一个分管领导带队,实行划片包干,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巡查工作。对资源或矿权较集中的重点乡镇每周巡查1-2次,资源或矿权设置较少的乡镇,每半月巡查1次,有时根据需要实行各组交叉巡查,全力开展巡查工作,不断加大巡查密度和力度,确保把矿产资源违法违规活动发现在初始,遏制在萌芽。

二是不断加强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力度。在执法工作中,我们通过日常巡查、群众举报、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和各种矿业秩序整治专项行动排查等方式,发现和查处各类违法违规案件。对屡禁不止的非法矿点,则提请政府组织矿管、公安、林业、环保、水保、安监、水利、国土、工商、供电、乡镇政府实行联合执法进行打击。

自2009以来,我局共查处违法违规案件80件,其中立案查处80件,结案80件,实施行政处罚80件,移送司法机关查处的涉嫌犯罪案件1件。

1.1问题所在:资源法律属性模糊

1.2解决对策

2浅层地热资源技术性法律规范问题

2.1问题所在:技术性法律规范匮乏

2.2解决对策

3浅层地热项目监管问题

3.1问题所在:专门监管机构缺失

3.2解决对策

4结论与探讨

勘查中的违法行为

一是无证勘查或越界勘查。法律责任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是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法律责任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滚动勘探开发、试采是针对石油、天然气等流体矿产而言,我省基本不存在这种情况。对实践中大量存在的“以采代探”行为,如完全没有进行探矿工作,应当按无证采矿论处;如同时进行了探矿工作,按本条规定,以擅自边探边采论处。

三是勘查中的其他违法行为。包括不按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弄虚作假;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三种情况。法律责任是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原发证机关可以吊销勘查许可证。不按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主要是指探矿权人在开始勘查工作时,不向勘查项目所在地的县国土资源局报告以及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开工情况。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25条规定,登记管理机关需要调查勘查投入、勘查工作进展情况,探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虚报、瞒报,不得拒绝检查。最低勘查投入主要是指,第一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2000元;第二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5000元;从第三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1万元。探矿权人当年度的勘查投入高于最低勘查投入标准的,高于的部分可以计入下一个勘查年度的勘查投入。

四是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法律责任是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是不按规定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法律责任是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

六是不按规定缴纳《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法律责任是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

采矿中的违法行为

一是无证采矿。法律责任是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越界采矿。法律责任是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四是不依法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法律责任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14条的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采矿权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环境及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等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采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并提交年度报告。

五是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法律责任是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是不按规定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法律责任是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七是不按规定缴纳《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法律责任是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应当缴纳的费用,主要是指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

非法转让行为

一是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法律责任是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根据《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42条第3项的规定,“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对买方、承租方、受让方可以按无证采矿论处。非法转让矿产资源违法主体实践中以乡镇政府、村委会、村民小组等居多。对于一些矿山企业将矿区周边不属于本矿区范围内的矿产资源以买卖、承包、出租等形式转让给他人的,可按本条处理。

三是以承包的方式擅自转让采矿权。法律责任是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四是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法律责任是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违反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是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或未按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滞纳金的。法律责任是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补偿费2‰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滞纳金的,由征收机关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二是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法律责任是由征收机关追缴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三是采矿权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资料。法律责任是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报送;逾期不报送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仍不报送的,发证机关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不报送有关资料,是指不提交已采出的矿产品的矿种、产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实际开采回采率等资料。

违反地质资料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是未按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法律责任是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汇交;逾期不汇交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通报。汇交地质资料的期限,可查看《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10条的规定。如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汇交。

二是伪造地质资料或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没收、销毁地质资料,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通知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取消其承担该地质工作项目的资格。

违反地质灾害防治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是建设单位的违法行为,包括两种情形: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法律责任是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施工或者使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法律责任是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责令限期治理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是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法律责任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键词:WebGis;Java;3S

DesignandImplementationofMISforExcutingtheLawinMineralResourcesBasedon"3S"

LONGJun,TANGXiao,HEChong-yuan

(SouthwestUniversityGeographicInstitutetheLaboratoryofMinistryofEducationofZoologyEnvironmentofSanxiaReservoirRegion,Chongqing400715,China)

Abstract:Withthedevelopmentofinformation,netandcomunicationtechnologies,mineralresourrcesmanagementbecomesmoreandmaredepentoninformatization.ThispaperdiscussesthemethodofdesignandimplementationofMISforExcutingtheLawinMineralResourcesbasedonC/SandB/Sstructureindetails.

Keywords:WebGis;Java;3S

1引言

传统的矿产资源管理与执法手段落后,不能及时发现矿产资源开发中各种违法违规现象,针对矿产资源管理和执法部门的工作特点,提出了基于GIS、RS和GPS技术集成的矿产资源管理与执法信息系统,它是以GIS为核心的“3S”技术集成[1];地理信息系统(GIS)是一个采集、存储、管理、分析、显示和应用地理信息的计算机系统,是处理、分析和应用海量地理数据的交叉学科[2],它以数据可视化、思维可视化的形式,提供了一种新的决策支持方式,使管理者对各方面进行的研究不再是孤立的,而将自己置身于自然和社会环境中,直接的掌握全面的情况,从而大大提高管理的现代化水平[3];提高矿产资源管理与执法信息化程度,提高管理、执法部门办事效率,有效、准确地打击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各类违法违规现象。

2系统目标

(1)空中遥感监控侦查,及时发现违法区域。

(2)GPS导航定点排查,提高排查的准确性、针对性。

(3)GPS现场移动协同执法,保障违法打击的有效性。

(4)执法过程全程信息化管理,全程过程监控与督办。

(5)矿产资源管理全程信息化,高效准确地辅助决策部门进行决策。

3系统设计

2.1设计原则:

(1)简单实用性。使用简单、方便管理、数据更新和系统升级容易,系统采用友好的图形用户界面方式,用户能简单、方便地采集基础数据,实现信息共享与交换。

(2)安全可靠性。在系统设计过程中,把可靠性和可靠性主要目标,容错能力强,对用户的非法操作均有限制和提示,数据出错时具有相应的提示信息及处理能力,采用事务机制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和一致性,系统结构优化。

(3)开放扩充性。系统具有在硬件和软件的开放和扩充的功能,在系统软件设计时,要特别考虑今后可能的功能扩充,以及硬件或网络的改变或升级基本不影响应用软件。在GIS的设计中要有超前性,必须充分考虑技术的发展趋势,如采用关系数据库管理空间数据、WebGIS应用、OpenGIS规范及空间数据互操作(Interoperability)等问题;在硬件配置和系统设计中还要充分考虑系统的发展和升级,使系统具有较强的扩展能力。

(4)通用共享性。系统设计过程中,要充分考虑文档资料数据的通用共享问题,减少重复建设。

(5)技术先进性。系统采用软件工程的理论进行开发,利用E―R模式分析实体间的关系并进行数据库结构设计;采用高效的可视化开发工具进行系统开发。

(7)经济实用性。系统建设要在实用的基础上做到最经济,在硬件和软件配置、系统开发和数据库建立上都充分考虑投入和经济效益,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效益。

3.2系统总体设计:

系统包括三个模块:遥感侦查子系统、现场排查子系统、移动协同执法子系统,如图1所示。各部分功能详细说明:

2.2.1遥感侦查子系统

调用不同时相的遥感影像数据,通过特有的变化检测与异常区提取算法,识别提取可能的矿产资源违法地点,及时发现矿产资源违法行为,锁定违法区域,缩小巡查范围,引导定点排查,提高执法排查的效率和违法打击的准确度。

图1系统功能框图

3.2.2现场排查子系统

基于PDA移动计算设备和GPS定位系统、无线网络GPRS/WLAN实现现场排查地点目的地空间搜索导引和空间定位,引导现场排查人员准确到达违法地点,通过对电子地图、遥感影像、矿政管理数据的动态查询,对违法主体进行现场排查登记,核实现场情况和矿政管理数据,标定违法地点和违法主体,为矿产资源执法采集现场第一手证据材料。

3.2.3移动执法子系统

基于TabletPC移动计算环境和GPS定位系统、无线通讯网络GPRS/WLAN,实现移动现场执法人员到达执法目的地的动态导引和违法现场的空间定位与确认,核实执法地点和违法主体,通过无线网络动态调取矿政管理数据和违法排查数据,调用图文表一体化现场执法文书生成系统,生成执法文书,下达执法决定,同时通过无线网络,及时报送现场执法结果。

3.3软件体系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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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软件体系结构

4数据库设计

4.1业务分析

4.2数据库

数据库设计遵循规范化、安全性、可扩展性等设计原则,在业务分析分析的基础上,我们需要的建立以下几个数据库。

4.2.1基础数据库

(1)基础地理要素数据库:

DEM数据,基础地理信息(包括行政区界、水系、交通、居民地),基础地质信息(地层、岩体,构造信息),矿产资源专题信息(矿产资源现状分布、重要成矿带、开采规划区、保护区、生态环境规划)。

(2)法律法规数据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管理法》(199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2006),《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2006)等。

4.2.2业务数据库

主要包括:矿山登记信息数据库、遥感影像数据库、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异常区数据库、异常区排查结果数据库等。

4.3数据库的选择

Oracle系列产品功能强大,可靠性高,性能稳定,我们选用Oracle10i管理空间数据和属性数据,在通用的关系型数据库的基础上建立空间数据库,采用Geodatabase存储,通过ArcSDE空间数据库引擎将空间数据库数据存放在Oracle10g数据库中,实现空间数据库与属性数据库的关联,通过空间数据引擎进行访问,这是一种优越和高效的空间数据库管理模式,所有的用户都是通过连接缓冲池连接到数据库的,用户对数据库的连接不是独占式的,用户数基本不受限制,访问速度快。

5关键技术

(1)面向对象的系统分析和设计(OOA&D)方法。

(2)采用关系数据库管理空间数据。

(3)组件式GIS与WebGIS技术。

(4)采用TDD(测试驱动开发)技术。

(5)遥感和卫星导航定位系统技术。

(6)多分辨率无缝影像数据库技术。

(7)XML数据交换技术。

图3综合信息查询

6系统实现

系统开发环境为:MicrosoftWindowsServer2003、Windowsxp,Apache+TomcatWeb服务器和Oracle10g数据库服务器。具体可分为三部分。C/S模式开发采用ArcObjects组件和VB语言进行二次开发;B/S模式下采用ArcIMS、JSP、JavaScript、Java和Struts1.1进行开发;移动终端PDA采用WindowsCE和EVB进行开发。其中地图应用服务采用ESRI公司的ArcIMS4.2,空间数据引擎采用ESRI公司的ArcSDE9.0,java语言为SUN公司jdk1.5.0,开发平台采用Eclipse3.2,其它辅助工具包括数据库设计软件ERWIN4.1和软件辅助工具RationalRose2003,采用的软件具有较好的可扩展性和可移植性。部分运行界面如图3。

7结束语

本系统以先进的数据库技术和网络技术为基础,特别是利用3S集成技术实现了对矿山管理和执法的可视化、主动性和时效性,及时发现矿产资源开发中各类违法现象,为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今后还需在已有的功能的基础上重点实现以下两个功能:

(1)实现矿产资源三维信息表述和分析。

(2)提高异常区检测的智能化程度。

参考文献:

[1]闾国年,张书亮.地理信息系统集成原理和方法[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3,98.

[2]张正祥,张洪岩.ArcObjects组件在地理信息系统二次开发中的应用.GIS技术,2004(2).

[3]龚健雅.地理信息系统基础[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1.

[4]刘小生,栾奎峰.基于C/S与B/S混合模式的WebGIS模型设计.中国钨业.2006,26(6).

[5]J2EE完全参考手册-J2EE概述.HTTP://java.省略/j2ee.

[6]杨德生,唐益平.基于GIS的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开发[J].矿业研究与开发,2004,24(5).

关键词:采矿权;法律属性;矿产资源转让

引言

近十年来中国探矿权、采矿权制度改革取得了很大进展,但由于历时较短,还有很多新情况、新问题,加之一些历史遗留问题还没有根本解决,致使圈而不探、以采代探、无证勘察和开采、乱采滥挖,矿产资源浪费破坏与环境污染严重,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违法行为频仍,矿山安全事故及破坏生态环境现象频发等等。这些集中在勘察、开采阶段的问题充分说明了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重要性,以及改善两权管理的紧迫性。

一、似物权而非物权

1.采矿权的用益物权属性及内涵。采矿权,是指采矿权人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采矿权人开采矿产资源要经过矿产资源所有者――国家的许可,即采矿权派生于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具有了他物权的轮廓,进一步说具有了用益物权的雏形。采矿权还具有用益物权作为他物权的另外一显著特征,即有一定期限。2007年公布并实施的《物权法》在用益物权一章提及: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物权法作为私法,其这一规定体现了采矿权的私权性质,明确了采矿权人对矿产资源的物上请求权,即对世权。此外,采矿权的登记公示、一物一权等也是用益物权的一般属性。

采矿权具有了用益物权的一些基本特征,一些学者将采矿权定性为用益物权。而另一些学者虽然也认可其用益物权属性,但是因为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发生了变化而将其视为准用益物权。实际上否定了其用益物权的定性。

采矿权实质是国家以允许采矿权人直接对国家专有的某一特定化的矿产资源进行开发并取得矿产品的所有权以通过商品交换而获取利益为条件,要求采矿权人支付相当的对价,一般是采用分期分批长期付款的办法,来满足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人的经济利益(李显冬,2002)。这与1994年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6条对采矿权的描述基本相同。通说认为,所有权标的物在生产中被消耗、在生活中被消费,如油料燃烧、汽车报废或者因其他原因灭失,如地震、大火导致房屋坍塌、烧毁。在此情况下,由于标的物不存在了,因而该物的所有权也就不存在了。然而,标的物虽然毁损,对于其残余物、赔偿金、保险金等,原物的所有人仍然享有所有权。在采矿权制度中,矿产资源经过采矿权人的开采活动趋向灭失,矿产资源所有权随之灭失,取而代之的是矿产品及其所有权人――采矿权人。国家丧失了矿产资源及其所有权也没有取得矿产品所有权,是国家允许采矿权人采矿的结果,是矿产资源转让的后果。

现金流量法作为采矿权基础的评估方法,矿产品销售收入几乎是唯一的正项现金流,以抵消各项支出而获取利润。完全体现市场原则的现金流量法从价值确认的角度也反映了矿产资源转让的事实。

3.对矿产资源所有权变更的再认识。采矿权的行使实现了矿产资源的转让,但采矿权概念及采矿权人权利、义务的描述中均未明示矿产资源转让。那么矿产资源到底能否转让,如何看待矿产资源所有权的改变呢?

首先,虽然大部分矿产资源(矿体)潜伏于地下,但经过勘探其产状、品位、边界等特征均可以被掌握,实施适当的采矿方法可以将其取出。其次,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是明确的,在中国矿产资源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均属国家所有。所有权是最完整的物权,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因此从所有权制度来说,矿产资源转让没有障碍。

那么,如何看待中国采矿权制度中矿产资源所有权的改变呢?此问题在理论研究与矿业实践中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宪法明确规定了矿藏属于国家所有。1984年的民法通则对于矿产资源的规定集中体现在第81条,其最后一款规定:国家所有的矿藏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矿产资源不得转让似乎就此定型。1986年、1996年矿产资源法及以后的行政法规、规章主要围绕探矿权、采矿权做出具体规定,始终未触及矿产资源转让的问题。矿产资源不得转让的观念根深蒂固。将采矿权定性为用益物权,把对矿产资源的开采、处分看成是对矿产资源的使用、收益是完全照搬了民法通则第81条第1款的提法。在实践中,1994年海南省酝酿制定采矿权有偿出让的地方性法规被当作是“出卖矿产资源”,受到严厉批评,被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经过“研究”,不再“出卖”矿产资源,而是出让国家的采矿权,实行“采矿权有偿使用制度”。采矿权概念看似“巧妙”规避了“出卖矿产资源”的诟病,事实上正是以“其他方式”转让矿产资源。

然而,根据中国宪法及民法通则,得不出矿产资源不得转让的结论。民法通则第81条最后一款强调的是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买卖、出租、抵押)非法转让,强调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最终控制,而不是不能转让。国家作为矿产资源的所有者,当然有权转让矿产资源,这不与宪法、民法通则矛盾。遗憾的是1986年及以后的矿法对矿产资源转让只字不提,甚至尽量绕开、规避,有杞人忧天之嫌。实践中,转让矿产资源普遍存在。矿产资源经过开采、选矿、冶炼后形成矿产品,矿产品是矿产资源的一种存在形式,是附加了劳动投入的矿产资源,矿产品的转让至少是矿产资源的转让。国家(国有企业)开采矿产资源,出口矿产品就是矿产资源的转让,矿产品进入民营企业等生产领域也是矿产资源的转让。顺便指出,这与矿产资源是否具有劳动价值论中的所谓“价值”无关,这里强调其所有权的变化。

以铁矿石为例,国家通过国有企业转让铁矿石、铁精矿,都是矿产资源的转让,但转让的时点不同、所附加的劳动投入不同。采矿权人开采矿产资源并获得矿产品所有权也是矿产资源的转让,将转让的时点更提前了。矿产资源转让的时点有先有后,但都是国家行使其矿产资源所有权的结果。事实上也只有通过转让其所有权,矿产资源才得以进入各行各业、千家万户,成为“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转让矿产资源并非一定违法行为,关键要看谁在转让,是否有权转让。而不是一提到矿产资源转让就“谈虎色变”,马上寻求其他的理论“支撑”,如以上“采矿权有偿使用制度”的研制。

二、似买卖而非买卖

如前分析,采矿权具有矿产资源转让的性质,能否将采矿权看成是矿产资源的买卖呢?答案是否定的。主要原因如下:

1.国家设置采矿权是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吸引社会投资,使矿产资源进入到生产流通领域,发展国家的物质文明和提高国家的综合国力。采矿不仅是采矿权人开采矿产资源取得矿产品的权利,同时也是采矿权人的义务。矿产资源开采不同于普通商品从一地到另一地简单的位置变动,其工程建设周期长,工艺复杂,是人力、资金与技术的高度结合,采掘业也是大公司、大企业、甚至跨国公司集聚的领域,也是国民经济的重要部门。国家之所以非常重视采矿权申请人的资质,在于其有无能力经济、有效的履行其开采矿产资源的义务,以更好地发挥矿产资源的潜在效能。因此采矿权不是简单的矿产资源转让,不是对所有权转让后的矿产资源置之不理。

2.矿业活动所涉利益极其复杂。采矿权人作为市场人,通过开采矿产资源获取矿产品,其志在于谋求经济利益。矿产资源开采活动还会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对当地的基础设施过度耗费等等从而把普通公众卷入其中。当矿区占有耕地时,还涉及采矿权人与土地所有权人的利益协调问题。所以不同主体对在整个矿产资源勘探开采过程中具有不同的利益追求,矿业活动是一项系统工程,而非简单的矿产资源转让所能涵盖。

4.从实践看,过分强调采矿权矿产资源买卖的性质易致采矿权的市场的炒作,淡化采矿权人环境保护等义务意识,不利于正常矿业活动的进行,违背国家设置采矿权的初衷,在中国现行的自助式采矿权制度下尤其易造成资源浪费,形成掠夺式开采的不良行为。

三、似民事合同实为行政合同

1994年矿产资源实施细则规定了采矿权人权利义务,随着中国矿业权制度的发展,必将逐步规范、明确。2000年、2003年分别出台了《矿业权出让转让暂行规定》、《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确认了批准申请、招标、拍卖、挂牌等采矿权出让方式。2003年《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并明确说明成交确认书具有合同效力。

国家同时是矿产资源的所有者及管理者,在采矿权协议中其是所有者身份还是其管理者身份呢?这其实是国家的本质问题。国家通过宪法规定矿产资源属于自己所有,具有革命性的意义。国家的矿产资源所有者身份派生于其管理者职能或国家本质,国务院行使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则是国有资产管理的范畴,具有的意义。因此,采矿权成交确认书不是一般意义上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即它不是普通的民事合同,而是行政合同,具有行政合同的特征。

首先,合同的当事人一方为行政主体,即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行政机关一般有行政主体和民事主体双重身份,以其民事主体身份签订的合同,如与家具厂签订的办公设备购置合同,是民事合同。只有当行政机关以行政主体身份签订合同时,该合同才是行政合同,如民政部门为实施救灾而购买救灾物资所签订的合同。采矿权成交确认书体现的是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行政主体性质。

其次,合同的目的为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而不是为了自身经济利益。采矿权成交确认书规范了采矿权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权利义务,目的是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与管理,最大程度发挥矿产资源“人类社会发展重要物质基础”的作用,保障人民生活和国家现代化建设当前和长远的需要,直接体现了地质矿产部门的管理职能。

第三,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于合同的履行享有监督权、指挥权、单方变更和解除权。合同订立后由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或法律政策的重大调整而必须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可以行使单方变更、解除权。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这种行政优益权在中国矿业活动实践中是客观存在的。

四、采矿权――行政合同内容设置的思考

行政合同结合了合同与传统行政行为的特点,是一种非常灵活的行政管理方式。一方面,体现了民事合同中契约自由的精神,反映了采矿权人的意志,有利于激发其积极性和创造性;另一方面,明确了主管部门和采矿权人的权利义务,使矿产资源管理目标具体化。合同履行中同时保留了主管部门的行政优益权,对合同的履行有监督权、指挥权保证了管理目标的实现。但是行政合同也要遵守合同实际履行、本人亲自履行及诚实信用的原则。一经签订,对双方都是一种约束和限制。科学设计合同内容,对于实现矿产资源的集约节约开发、绿色开发、和谐开发十分重要。

中国矿山企业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以及综合利用水平都较低,矿业权人热衷短期行为,缺乏保护和珍惜矿产资源的长远动力。这与中国采用自助型矿业权制度有很大关系,实践中采矿权的期限很短,甚至有的只授一年,采矿权所授年限与矿产资源储量不匹配,造成掠夺式开采。矿产资源开发一般都在边远山区,监管困难。因此,自主型采矿权更有利于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减少监管成本。另外,采用自主式采矿权应对拟设采矿权的矿区完成较为详尽的勘探,为采矿权的评估提供准确依据,不应只限于完成必要的勘探工作的粗放式管理。

2.地质矿产部门行政优益权。行政合同行为是行政行为的一种,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管理目标、维护公共利益对于合同的履行享有行政优益权,具体体现为监督(下转130页)(上接118页)权、指挥权、单方变更权和解除权。但是中国现在还没有规定行政合同的法律,有关行政合同的变更、解除可以参照合同法的规定。由于一方违约,致使合同的履行不必要的,可以变更我解除合同。如果是采矿权人违约,行政机关有权单方面变更或解除合同,同时对采矿权进行制裁。如果是行政机关违约致合同无法履行,采矿权人可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亦可要求行政机关赔偿其所有损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谨慎行使其行政优益权,尤其是合同变更与解除权。中国矿业存在行政优益权过度使用的倾向。

4.各项费用。由于矿业的特殊性,建设周期较长,矿山的经济寿命也较长,因此涉及采矿权里的各项税费首先考虑用矿产品销售收入的百分比来计算,而不是具体的数值,减少长时期内由于通货环境的变化可能调整的次数。

[1]朱晓琴,温浩鹏.对矿业权概念的反思[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2010,(1):81-86.

摘要:本文作者从法律角度对矿产资源在开发过程中的生态补偿的概念进行界定,在总结我国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建设现状的基础上,对我国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法律机制的完善提出了合理的建议,以达到能促进我国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使矿区的生态安全和采矿业能够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关键词:矿产资源;生态补偿;矿区生态补偿;法律机制;

1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的概念和含义

1.1生态补偿的概念

本文可以将其大概总结为两种含义:

一是指自然生态补偿。《环境科学大辞典》将其定义为“生物有机体、种群、群落或者生态系统受到干扰时,所表现出来的缓和干扰、调节自身状态使生存得以维持的能力,或者可以看作生态负荷的还原能力”。

二是从法律的角度出发,吕中梅教授认为:“生态补偿从狭义的角度理解是指对由人类的社会经济活动给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造成的破坏以及对环境造成的污染的补偿、恢复、综合治理等一系列活动的总称。”

1.2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的概念和含义

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法律机制是指将生态补偿的基础理论应用于矿产资源开发的保护中,实现对矿产资源的补偿。也就是说,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法律机制应该是针对矿产资源开发、开采、利用过程中所造成的对矿区环境污染、矿区生态系统的破坏和矿产资源的浪费利用等问题,而采取的一系列整治、恢复、修复矿区生态环境措施的一种制度。在发挥法律的保障和促进作用的基础上,将一系列措施制度化、法律化、社会化,并结合政府的宏观调控机制及经济调节手段,运用财政扶持补贴、税费征收、政策优惠等措施对矿产资源开发中生态环境的保护进行合理有效的补偿。

2我国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的现状

2.1我国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的现状

2.2矿区生态补偿的必要性

从我国整体形势来看,建立矿区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对于实现小康目标,深入开展环境保护工作有着非常重要的积极作用。有助于利用激励社会经济的管理,促使在生态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过程中与一般商品再生产过程相结合,从而达到在整体上对全社会的生产活动进行宏观调节,对生态破坏、环境污染及生态功能的恢复与治理进行系统管理的目的。

3建立健全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的对策

3.1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的法律体系

3.2设立矿产资源开采生态环境补偿的监督机制和管理机构

针对我国目前传统的生态环境价值观念相对比较落后,生态环境利用的权利和责任观念也比较淡薄,矿产资源开采中生态环境补偿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的状况下,必须强化矿产资源开采生态环境保护和补偿的法制建设,实行行政监督,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以确保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补偿制度的有效进行,从而促进我国矿产资源的有效利用及生态环境的有效保护和恢复,确保国家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的长治久安。

3.3确定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的补偿机制和标准

在完善以上法律的基础上,应依法建立一系列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补偿制度。应该遵循以下几项基本原则:环境、社会、法律与经济协调发展的原则;资源综合合理开发利用的原则;环境、生态完整性、综合性、相连性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资源利润率公平分配的原则;代际公平、代内公平、物种公平以及地域公平的原则。形成一套科学的评估、认定方法和动态补偿标准的全方位科学补偿机制。

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的数量以及标准的确定,是合理实现矿产资源开发中生态补偿的前提。如果补偿的数量过低,资金的缺欠将会不利于矿产资源开发中生态补偿的合理实现;反之,数量规定如若过高,超过补偿的能力,则会阻碍社会经济的合理发展。因此应该建立矿产资源价值评估体系和科学的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标准体系。

3.4增强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意识观念

如今追求经济增长的强烈欲望使人们忽略了人类生存的最基本条件―对生态环境的合理开发和保护。所以在立法中,往往偏重于矿业生产活动,却疏忽了对自然环境的保护和补偿。这些都是人们对人类生存的价值和意义的错误理解与追求,然而必须在法律的引导下,增强保护环境的意识,同时让法律与生活结合,引导人类正确的追求和发展。

4总结

随着工业化、商业化、城市化的迅速发展,生态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在这种背景下,要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必须制定和完善一系列相适应、相协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补偿的法制建设就是其中之一。它的价值不仅是协调矿产资源开发和生态环境的关系,实质上是调整资源开发利用的利益分配关系,是解决如何在资源开发利用者和资源所有者、资源关系者之间,在资源赋存地区和资源利用地区,在代际之间与代内之间进行利益分配问题。它关系到如何平衡“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关系,是可持续发展的又一重大课题之一。

[1]环境科学大辞典编委会.环境科学大辞典.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1。

一、当前中国经济面临着矿产资源的制约

在石油方面中国自1993年首次成为石油净进口国之后,石油进口量逐年递增1000万吨左右。2004年原油进口达1.227亿吨,比上年增长34.8%,首次突破1亿吨大关。2007年共进口石油1.85亿吨,比2006年增加进口1648万吨。石油对外依存度(净进口量/总消费量)也呈现快速增长的趋势,对外依存度从2002年的32.8%增长到2007年的50.5%,石油对外依存度早就超过了30%的国际公认警戒线。

中国是世界第一大钢铁生产国,对铁矿石的需求旺盛。2007年铁矿石进口量与2000年相比增长了4.47倍。与进口量相对应的是矿石的对外依赖问题,2000年中国铁矿石自给率为66%,到2004年降到47%,目前中国的国产矿自给率基本保持在48%左右,仍有52%的铁矿石要依赖进口。中国自2004年参与国际铁矿石价格谈判以来,从2005—2008年,世界铁矿石价格分别比上年上涨71.5%、19%、9.5%、65%。由于进口价格与进口量双双增长,中国铁矿石进口额出现连续的高速增长,2004年进口额增幅达到了161.77%,2001—2007年7年间平均增幅达到了62.5%。上述数据分析显示,中国铁矿石无论是从净进口量、进口额还是从对外依存度角度分析,国内铁矿石产能供给远不能满足国内需求,呈现出严重短缺的态势。

在有色金属方面,中国每年要大量进口铜、铅、锌等矿产资源,表1显示了2005—2008年中国精炼铜、精炼铅、精锌的各年缺口情况,三种有色金属中除锌缺口逐年减少外,其他两种有色金属缺口都在逐年扩大,2008年精炼铜缺口达到144.1万吨,占当年消费量的28%。而同年的精铜矿进口量占世界总进口量的21%,位居世界第二,精炼铅的缺口达到203万吨,占当年消费量的64%。

通过上述数据分析,可以得到如下判断:中国一些重要的矿产资源国内供需缺口逐年加大,进口量和进口额不断上升,对外依存度不断加大,呈现出短缺态势,巨大的资源需求与日益紧张的资源供给给中国经济带来了严峻挑战。

二、中国矿产资源短缺的阶段性成因

矿产资源问题应从历史的宏观角度分析,因此,需要深入研究当前中国所处的工业化发展阶段。本文采用国际上衡量工业化发展阶段的三类通用指标来分析,即:钱纳里的人均GDP标准、产业结构标准和就业人口比例标准。按照钱纳里人均GDP标准,中国自1997年人均GDP达到562美元(1970年美元),开始进入工业化中期阶段(工业化中期阶段的起点是人均GDP标准为560美元)。依据产业结构标准,中国农业产值比重在1993年降到19.7%,依据该标准,中国于此时开始进入工业化中期阶段(工业化中期产业结构标准为农业比重由20%降到10%)。依据就业结构标准,工业化中期第一阶段的三次产业比例标准为43.6∶23.4∶33;与此标准最接近的是中国2007年的三次产业就业比例,该比例为40.8∶26.8∶32.4,考虑到中国二元化社会结构和农业人口比例基数偏大的因素,中国工业化依据三次产业就业比例标准分析,中国工业化目前正处于工业化中期第一阶段完成,工业化中期第二阶段正在进行之中。基于上述分析可以判断:中国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进入工业化中期阶段,现在仍旧处于“工业化中期”。

回顾发达国家实现工业化的路径不难发现,占全球人口不到15%的英国、德国、美国等40多个国家完成了工业化。这些发达国家在工业化进程中消耗了全球已探明能源的70%和其他矿产资源的60%。总结发达国家实现工业化的基本规律可以概括为:经济高增长以矿产资源能源的高消耗为代价。以日本为例,利用人均GDP指标可以判断,中国目前工业化进程相当于日本20世纪60年代末的水平。

为了进一步分析中国进入工业化中期后,矿产资源需求与经济增长间的内在规律,需要借助经济学上的弹性的概念。在此,引入矿产资源需求弹性的概念,即经济增长1%所必须的矿产资源消费增加的百分比。下面分别测算中国的能源需求弹性、有色金属需求弹性和铁矿石需求弹性。

以国内生产总值为外生变量,以能源需求量为内生变量,建立能源弹性系数模型,E=C1G詛1或者lnE=lnC1+e1lnG。E表示能源需求量(万吨标准煤),C1表示常数,G表示国内生产总值,el表示需求增长弹性。从《中国统计年鉴》上获取自1990—2007年的能源需求与GDP数据,对GDP数据利用价格指数调整为不变价值,然后取对数代入模型,利用Eviews软件进行回归分析得到回归模型lnE=6.577+0.536lnG。该模型的R2=0.926,说明可以通过模型整体检验,参数t值为17.41,系数t值为14.12,说明参数均可通过检验。模型显示,1990—2007年17年间,中国平均能源需求弹性为0.536,即经济增长10%需要能源消费增加5.36%。

采用同样的思路,分析有色金属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敏感程度,引入金属需求弹性的概念,即经济增长1%所需的有色金属需求增加的百分比。可以得到能够通过检验的模型:lnK=-6.867+1.347lnG。说明中国1990—2007年17年间有色金属的平均需求弹性为1.347,即经济增长10%需要有色金属消费增加13.47%。

对铁矿石需求弹性的分析采用列表方法,如表2所示,铁矿石需求弹性自2001年起逐年上升,上升到2005年的峰值1.92后迅速下降,到2008年,铁矿石的需求弹性降为0.25,计算8年间铁矿石需求弹性的平均值为1.14,即经济增长10%,需要铁矿石消费增加11.4%。说明中国经济在此阶段对铁矿石的依赖程度由极强逐渐变弱,但是总体依赖程度较高。

综上所述,中国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进入工业化中期后,经济的高速增长产生了对矿产资源的刚性需求,这一经济规律曾经被发达国家的发展经历所证实,同时,中国经济数据也证实了这一规律的存在,进而揭示出当前矿产资源短缺的深层次原因。

三、中国矿产资源短缺的结构性成因

根据研究的需要,需要从产业结构角度界定高消耗产业,顾名思义,高消耗产业指在国民经济中矿产资源消耗比较高的(产业)行业,可以从宏观和中观两个层面进行界定。

宏观层面上,以2007年能耗为例,工业能耗为190167万吨标准煤,占全年总能耗的71.6%,界定为高耗能产业无可非议。由于建筑业在经济中的比重相对较低(占GDP的比重在5.5%左右),故把建筑业放到中观层面进行分析。中观层面上,石化行业能耗占2007年总能耗的16.6%,黑色金属行业能耗占总能耗的18.48%。电力、煤气及水生产供应业占全年总能耗的7.16%,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能耗占全年能耗的7.77%,建筑行业消耗大量的钢筋、水泥等矿产资源,上述行业可以从中观角度划归为高消耗产业。

(一)工业平稳增长对中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起基础性支撑作用

(二)中观层面上:经济对高消耗产业具有结构性依赖

从中观层面考虑,高消耗产业包括石化行业、黑色金属采矿与冶炼业、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供应业、建筑业和交通仓储邮政业。为了分析这些行业对经济的影响情况,从《中国统计年鉴》上搜集2007年数据。石化行业、黑色金属采矿与冶炼业、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供应业全行业增加值数据不易得到,行业数据使用规模以上企业增加值数据。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数据为全行业2007年增加值,2007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为257305.6亿元。利用上述基础数据进行统计后显示(见表3)这些行业增加值在当年GDP中所占份额平均在5%左右,合计份额为25.4%。说明高消耗产业对经济增长作用举足轻重,直接影响力在1/4以上;同时,这些行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对其他行业和人民生活直接、间接影响力强。基于上述分析,可以得出如下判断:我国经济对高消耗产业具有较强的依赖关系。

四、矿产资源短缺的制度性成因

(一)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使得中国经济对矿产资源具有结构性依赖

建国初期,中国确立了“重点发展重工业”的战略,这一战略对当时构建相对完整的工业体系,生产能够满足国内需要的工业产品,解决人民群众物质生活所需要的物资非常必要。但是,由于指导思想上的偏差和体制方面的原因,中国工业发展片面强调重工业的发展,在重工业内部又片面强调“以钢为纲”,轻、重工业比例出现了严重失衡。到1978年,工业总产值中轻、重工业比重达到43.1%和56.9%。改革开放以后,国家对工业结构严重重型化的倾向进行了调整,到1995年,轻、重工业比例调整到了47.3∶52.7。但是,随着产业升级改造,开始由消费品加工主导型结构逐步向重化工业主导型结构转变。到2008年,轻、重工业比重分别为28.9%和71.1%。因此,在中国,重工业的发展一直都是国民经济的一个重要驱动因素,更是中国资源高消耗增长模式的深层次原因。

(二)国内矿产品价格偏低造成对矿产资源的过度需求

中国很多重要矿产资源的价格由国家控制,通过国家定价和垄断经营,矿产品价格被压低,造成上下游产品价格的剪刀差,降低了下游产业主要是制造业的生产成本,这一过程造成了矿产资源价格的长期扭曲。这是一种不完全的资源价格体系,既没有反映矿产资源的供求和稀缺状况,也没有把企业应该承担的社会环境成本纳入企业核算。资源价格低廉必然导致下游企业对矿产资源的过度需求,从而使得本来已经短缺的矿产资源供给日益紧张。

(三)以GDP为核心的干部考核体制促使地方政府短视开发

地方政府在以GDP为核心的干部考核和激励机制下,极力谋求地方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地方政府不需要站在国家宏观和长远的角度来审视投资决策;也不需要承受来自各方面的压力。在这种情况下,不仅可以使地方政府的投资行为企业化,单纯追求短期局部利益,而且可以控制辖区企业的投资方向和投资规模,使之更加有利于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最大化或地方政府任期内“政绩”的最大化。对于矿产资源为主要经济命脉的省(区)而言,很多地、市、县、乡甚至省一级政府,普遍存在过度开发矿产资源的情况。

(四)矿产资源法规滞后造成管理上的困难

自1986年,中国颁布《矿产资源法》后,相继出台了《矿产资源税暂行条例》和《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1993年)、《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矿产资源法》(1996年修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1998年)、《地质资料管理条例》(2002年)。由此逐步形成中国矿产资源管理的法律体系和制度框架,基本解决了矿产资源管理有法可依的问题。

当前,中国在矿产资源立法和执法特别是在矿业权市场、矿产资源税费制度、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等方面仍存在不少问题。例如:在矿产资源能源管理实践中,矿业投资者的利益、矿山企业的利益与国家代表的公众利益的界限往往并不清楚。另外,《矿产资源法》第六条却明确规定“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这一带有传统计划经济色彩的规定将矿业权的二级市场划入,限制了市场机制在探矿权和采矿权流转过程中的作用,显然不利于矿产资源的有效配置。再有,矿产资源能源税费制度存有缺陷。现行资源税被界定为既体现资源有偿使用,又调节资源级差的税收,要发挥税收与收益分配两种功能。这不仅与税收的基本原理相悖,而且混淆了税收与资源资产收益的界限,容易造成资源税费制度的混乱与重复,影响税费各自功能的发挥。从计税依据方面看,资源税以销售量为课税依据,纳税人开采和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依据。这种计税方式使得资源税应税额的征收与矿产资源销售价格脱钩、征收税额多少与矿产品市场价格变化及矿山企业的盈利也没有关系,直接造成鼓励企业和个人对资源的无序开采、采富弃贫,造成大量资源浪费。

五、结论及政策建议

资源短缺是相对需求而言的,造成矿产资源供需不均衡状态的根本原因是需求增长速度过快。诚如前文分析,矿产资源需求增长的深层原因是多方面的,核心因素有——阶段性成因、结构性成因和制度性成因。要从根本上缓解矿产资源的短缺问题,也要重点从需求角度分析。笔者认为需要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二,要下大力气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坚决摒弃“粗放式”经济发展模式,已成为上上下下的共识。但是,本文分析显示,目前我国对高消耗产业的依赖程度不但没有降低,在一定程度上,高消耗产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仍在增强,甚至消耗很高的电解铝、炼钢和水泥等产业的投资还在增长。由此可见,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产业和产品结构的调整将是未来我国经济工作的重点和难点。

第三,要理顺资源类产品的价格形成机制,扭转矿产品价格过低的局面。尽管矿产品实行低价格可以降低下游企业的生产成本,可以增强出口商品的竞争力,但价格过低会引起对矿产品的过度需求,不利于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因此,要把握时机,对矿产品价格形成机制进行改革,充分利用市场机制调配矿产资源,并在价格中体现出资源使用的社会成本。

【关键词】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矿业权

矿产资源是人类生存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我国矿业领域改革迟缓,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国家作为公法上的行政主体和私法上的权利主体身份区分不明。笔者对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矿业权的性质和目的进行分析以理清矿产资源开发中的权属关系,维护国家享有的矿产资源利益以及矿业权人的合法利益,充分发挥矿产资源的经济价值。

一、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是公法上的财产权

此权利的目的与国家本身的目的具有关联性。首先应体现和维护国家。对国家领土、领水范围内的一切矿产资源积极行使所有权,即对其有效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作为国际法主体时,应当有力维护国家的矿产资源权利,不允许他人侵犯。其次,矿产资源是一种经济和战略资源,国家通过行使所有权实现其公共利益。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所以其利益应该全民共享,不能仅让少数人获益。同时也应当利用矿产资源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方法,促进经济的发展,推进工业化,维护国家的经济安全。最后,矿产资源本身作为民法上的物,应该发挥其有用性,国家作为所有权人,应当确保和实现这种资源的保值增值。

二、矿业权的性质和客体

(一)矿业权是用益物权

(二)矿业权的客体是特定矿区及特定矿产资源组合体

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权主体,其实是一种所有者虚位的状态,只有将矿产资源所有权物权化才能使其具有生命力,也才能使其从政治意义上的权力转化为具有经济价值并同时产生社会价值的民事权利。国家通过行政许可以出让矿业权的形式授予符合法定条件的民事主体以资源性财产的经营权,通过平等竞争等关系实现矿产资源的有效配置。所以矿业权首要的目的是实现矿产资源的价值。通过一定的投入,对特定范围内的矿产资源进行勘探开采,使潜在的、隐蔽的、不确定的资源变成现实的、具体的、确定的矿产品。

矿业权是从矿产资源所有权这个本权中衍生出来的用益物权。由于矿产资源具有不特定性,所以由此衍生的矿业权客体也具有特殊性。矿业权人在取得和行使矿业权的过程中进行一定的投入,却承担着矿产资源数量和质量上不确定的风险。最差的,但不是最不可能的情形是,某一区域经勘探后没有特定的矿产。所以,对于矿业权的客体,不能简单地认为是矿产资源,而应是特定矿区及特定矿产资源的组合体。而且事实上,矿业权人的矿业权行使就依赖于特定的矿区,若对特定矿区的征收征用也会影响到矿业权的行使。因而不能单纯地把矿业权的客体看成是矿产资源,否则会造成逻辑上或者实践中的悖论。矿业权本身是一种私法上的财产权,所以矿业权的目的中必然包涵矿业权人私人利益的实现。实践中采矿权人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是实现其利益的关键途径。

三、我国矿产开发领域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一)理论上用益物权应有一定处分权能

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公有制的所有制体制,使得矿产资源权属领域的研究受到限制,在80年代以前一直实行无偿使用制度,之后逐渐探索有偿使用制度,直到90年代中期之后才开始全面实行,对这一领域的研究一直比较滞后。目前理论上的困境主要在于国家的矿产资源所有权与矿业权人对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所有权之间的冲突及协调。矿业权如上所述被《物权法》定性为用益物权,在所有权基础上派生出来的“使用权”,但传统的用益物权理论中,权利人只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并没有处分权能,收益只是通过对物的利用获取孳息。而采矿权人却可以获得矿产品并进行销售。这是目前的一个理论难题。

这一理论困境可以借鉴我国土地用益物权制度。在我国土地公有制下,土地所有权主体即受限制,土地用益物权如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的权利内容要大于传统民法上的用益物权,与所有权的内容较为接近,在我国《物权法》第三编的制度设计中,允许在这些用益物权之上设定地役权。此种设定地役权的行为也是一种处分行为,对享有用益物权的土地施加义务。同样在矿产资源公有制之下,国家是唯一的所有者,矿产用益物权如探矿权、采矿权等权利内容也必然大于传统民法上的用益物权。矿产资源本身具有隐蔽性、不确定性、可消耗性,通过开采使其具有直接利用性,就要求采矿权人对所采出的矿产品享有必要的处分权。

(二)实践中完善行政管理权实施程序保护矿业权人利益

参考文献

[1]刘欣.矿业权解析与规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18.

[2]杨泽伟.论――国际法上的问题及其发展趋势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255.

[3]孟勤国.物权二元结构论――中国物权制度的理论重构[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335.

[4]崔建远,晓坤.矿业权基本问题探讨[J].法学研究,1998(4):82-91.

[5]蒋文军.矿业权交易法律制度与实务操作[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11.

[6]王利明.民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217.

关键词: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生态补偿法律制度

中图分类号:F062.2文献标识码:A

矿产资源是人类社会发展和进步的重要基础,然而,随着现代社会发展速度的加剧,人们对矿产资源的索取和依赖越来越大,相应的开发力度和对环境破坏的程度也越来越大。因此,如何减少和遏制矿产资源开采对环境的破坏,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便成为我们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虽然我国部分地方对资源开发的生态补偿做了有益的探索,但由于政策的易变和上位法的缺失,使得地方在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上是“步履维艰”。

一、矿产资源开发中生态补偿问题的提出

由于矿产资源作为自然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存在于地球表面的岩石土壤圈,它不仅是支撑人类和其他一切有生命物体的必备环境要素,同时也是维持地球系统生态平衡的重要介质和载体。矿产资源开采造成的生态损害涉及气圈、水圈、生物圈和岩石圈,各种探矿和采矿活动都会对土地、水、植被、其它资源以及社区居民的权利造成不同程度的价值损失或损害。尽管可以通过严格的政府监管来使环境损害减量化,但一些外部环境损害仍不可避免。

故此,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不能只像其他物质财富一样,仅仅追求占有、使用、受益的效率最大化即可,还需考虑到矿区这一生态系统的平衡以及水圈、生物圈、大气圈的其他部分的协同作用,不至于因不合理地开发利用而打乱生态系统的平衡,招致环境的破坏,引发人类的生存危机。我国对矿区生态环境补偿的探索与研究已有20多年,但仍处于摸索阶段。

二、我国矿产资源开发中生态补偿的现状及评价

1.我国矿产资源开发中生态补偿的现状。

(3)生态补偿费征收情况。生态补偿费是由国家根据矿产资源吨矿或一定销售收入比例征收,并用于修复矿产资源开发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坏的费用。中国最早的生态补偿费实践开始于1983年,云南省以昆阳磷矿为试点,对每吨矿石征收0.3元,用于开采区植被及其它生态环境破坏的恢复费用,取得了良好效果。20世纪9O年代中期进入了高峰,1989年江苏省人民政府制定并实施了《江苏省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业收费试行办法》,规定对集体矿山和个体采矿业开始征收矿产资源费和环境整治资金,征收标准为销售收入的2%~4%,并规定由环保部门管理和征收。各级地方政府征收的生态环境补偿费,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有力的经济支持。广西利用征收的生态补偿费,开展了水土流失和农田污染的治理,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多年的实践证明,生态补偿费对于推进矿区生态环境的修复治理,增加矿区安全投入等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从全国整体情况看,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费的征收制度仍任重而道远,生态补偿费的征收存在很多问题:从以上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实践可以看到,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对矿区生态恢复和生态建设具有积极作用,但由于现有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依据是资源耗竭性补偿原理,征收标准过低,不仅没有充分达到资源耗竭性补偿,更没有体现资源耗竭过程中对环境污染和破坏造成的生态损失的补偿,无法维持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良好生态环境。

实践证明有必要及时将其上升为法律规范,“补偿政策法律化”使矿产资源补偿制度名副其实地成为使受损权益得到恢复和弥补的一种法律手段和法律制度。强调法律制度在生态补偿中的重要性和权威性,对于整个生态保护和经济建设的可持续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接下来我们就从法律的角度对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的基本问题进行探讨研究,希望能为我国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制度的早日构建扫除理论上的障碍。

三、矿产资源开发中生态补偿的法律内涵

1.矿产资源开发中生态补偿的定义。

(2)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的含义。目前,理论界对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有广义和狭义的理解。狭义的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是指对生态功能的补偿,即让生态保护成果的受益者支付相应的费用,解决好生态产品这一特殊公共产品消费中的“搭便车”现象,激励公共产品的足额供应;广义的资源开发生态补偿,不仅指对生态功能的补偿,还包括资源开发过程中对环境污染、破坏的补偿,即通过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收费或对保护生态资源环境的行为进行补偿,以提高该行为的成本或收益,达到保护生态资源环境的目的。

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是生态补偿理论在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围绕对环境与生态保护的具体运用。本文所指的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是着眼于对“生态”的补偿,但不应局限于狭义,而应从广义上去解释,即是指因矿产资源开发,给矿区(矿业城市)的自然生态环境造成污染、破坏,环境生态功能下降而进行的治理、恢复、校正所给予的资金补偿,对矿区居民、矿业城市丧失可持续发展能力所给予的资金扶持、技术和实物帮助、税收减免、政策优惠等一系列活动的总称。具体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因矿产资源开采而给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破坏的恢复治理,由矿产资源开发者和矿产资源利用受益者进行补偿;因矿产资源开采而给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破坏导致矿区居民丧失发展机会,由矿产资源开发者和矿产资源利用受益者给予的补偿;因矿产资源的不合理定价而给矿业城市造成生态环境成本投入的损失,由其他工业城市(非矿业城市)对矿业城市作出补偿。

2.矿产资源开发中生态补偿的本质。既然生态补偿是通过对损害(或保护)资源环境的行为进行收费(或补偿),提高该行为的成本(或收益),从而激励损害(或保护)行为的主体,减少(或增加)因其行为带来的外部不经济性(或外部经济性),达到保护资源之目,所以我们可以得出生态补偿的本质就是一种利益协调机制。生态补偿机制通过对不同主体的经济利益和生态利益、生存利益和发展利益等利益进行动态的协调来达到多元主体的利益均衡。从而达到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区域发展的协调和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和谐。

具体到矿产资源开发领域,我们先来分析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的受益主体和受损主体。因矿产资源开发而受益的包括矿产资源的开发者、利用者即最大的受益者矿业企业,以及因资源的开发而受益的地区以及因使用初级矿产品而受益的特定个人;反之在资源开发过程中受损的主要有由于采矿行为被“开膛破肚”因而留下千疮百孔的矿区环境和因环境退化而丧失可持续发展机会的矿区居民。作为利益协调机制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的本质就在于要使在资源开发过程中引发的不同的受益主体和受损主体的生态利益与经济利益和生存利益与发展利益之间进行动态协调使不同的利益冲突得以均衡。

3.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的功能。关于生态补偿的功能,学界一般认为有以下三种:一是预防功能。该制度能有效预防和抑制环境问题的产生;二是引导功能。生态补偿不仅能直接改变行为的成本收益关系,而且能间接改变环境行为的背景和氛围,极大地改变环境行为的意识、动机、方式和工具,从而释放出极大的精神力量和道德力量;三是约束功能。生态补偿对环境问题制造者而言,是巨大经济负担,构成极大成本约束,迫使环境问题制造者加快调整行为方式和生产方式。具体到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同样具有预防、引导和约束这三种功能。

(1)预防功能。目前,我国人动空间狭小,人口与资源环境紧密相连,使得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具有极强生态效应和社会效应,既可能影响生态环境,也可能干扰社会发展;既可能伤害社会财富和人体健康,又可能损害生态环境,导致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和人与资源环境的矛盾。而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通过向受损的矿区环境救济,能促使受损生态环境恢复和重建并有效恢复和改善生态质量,切断或抑制导致社会不稳定的生态根源和诱因;向受害人救助,弥补损失,使受害人损益平稳或略有盈利,能消除受害人不满和怨气,化解矛盾,切断导致生态退化的社会经济根源和刺激因素。

(2)引导功能。矿产资源开发的生态补偿不仅能直接地调控矿业企业利用环境行为的末端及后果,改变其行为的成本――收益关系;而且能间接地调控其对资源开发过程的心理、动机、思维、预期和价值判断等,改变环境行为的背景和氛围。并通过改变开发行为的意识、动机、方式和工具,从而培养其良好的环保意识能正确处理资源环境的经济利益和生态利益的关系。

(3)约束功能。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对资源的开发者、利用者而言,是巨大经济负担,构成极大成本约束,迫使矿业企业加快调整其原有的粗放型的行为方式和生产方式。在大规模的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既会产生矿区环境的污染破坏,也会因此而对矿区居民产生预料之外的副作用和负产物,使他们因生态的破坏而丧失在矿区可持续发展的机会。在有些人受害的过程中,有些人则在过程中受益,成为受益者。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要求其运用环境法学中著名的科斯定理为指导,以补偿为手段和媒介,要求环境问题制造者补偿损失;或者向受害者补偿损失,使其损益平衡,来消除环境问题解决过程中的矛盾和冲突,促进人与自然,区域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四、结论

参考文献:

1.《环境科学大辞典》编委会.环境科学大辞典[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1

2.王继军.市场规制法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

3.王继军,汪渊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民商法与经济法[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

4.吕忠梅.超越与保守――可持续发展视野下的环境法创新.法律出版社,2003

5.雷明.可持续发展下的绿色预算[M].北京地质出版社,1999

6.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7.张文显.法理学(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8.(美)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9.谢鹏程.基本法律价值.

10.陈慈阳.环境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11.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12.黄建伟.生态补偿制度构建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6(9)

13.宋书巧,周永章.矿业可持续发展的基本途径探讨[J].矿业研究与开发,2002(4)

14.王清军,蔡守秋.生态补偿机制的法律研究.法学研究,2006(7)

15.孔繁森,魏华.森林生态保护与效益补偿法律机制研究[J].干旱区资源与环境.2004(5)

16.蔡邦成,温林泉,陆根法.生态补偿机制建立的理论思考[J].前沿论坛,2005(3)

17.宋蕾,李峰.矿产资源生态补偿现状及对策研究.兰州商学院学报,2006(4)

18.[美]EdithB.Weiss.行星托管:自然保护与代际公平.生态法季刊,1984

19.王小萍.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研究.2006

20.黄锡生.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制度探究.2005年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基地会议论文集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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