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律考违纪处理办法公布:替考终身禁考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已经2018年9月13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傅政华

2018年9月13日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维护公平公正的考试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司法部负责对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的指导监督。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考试违纪行为的具体处理。

监考人员根据本办法规定对有关违纪行为进行现场处理,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监督。

第四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五条不具备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通过隐瞒个人信息、虚假承诺等方式取得报名资格的,由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作出报名无效的决定;对通过提供伪造、变造的学历学位证书及证明书、法律工作经历、身份及户籍信息等骗取报名或者通过贿赂、胁迫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报名资格的,由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一并给予其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处理。

具有上述情形,已经参加考试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已经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由司法部作出撤销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决定,并注销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考人员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经口头警告仍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考点总监考决定给予其终止本场考试、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并由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的处理:

(一)携带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经提醒后仍未放至指定位置的;

(二)考试开始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后继续答题的;

(三)考试开始三十分钟后仍未按规定在试卷、答卷、电子试题答卷页面上标明位置填涂或者录入姓名、准考证号、身份证号,在答卷上作标记或者在非署名处署名的;

(四)擅自关闭考试机、大幅度调整考试机显示屏摆放位置和角度、搬动主机箱、更换键盘和鼠标等设备的;

(五)考试期间在考场内交头接耳、左顾右盼、喧哗或者交卷后在考场内、考场附近逗留、喧哗等影响考试秩序的;

(六)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考试期间擅自离开座位、出入考场的;

(八)将试卷、答卷、草稿纸或者考场配发材料带出考场,将试题或者本人答题信息记录并带出考场的;

(九)有需要给予相应处理的其他违纪行为的。

第七条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总监考决定给予其终止本场考试、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并由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决定给予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处理:

(一)考试开始后被查出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或者在计算机化考试中使用外接设备、安装作弊工具、作弊程序的;

(二)抄袭、查看、偷听违规带进考场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视听资料的;

(三)以讨论、打手势等方式传递答题信息,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草稿纸或者与他人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四)抄袭他人答案或者同意、协助他人抄袭答案的;

(五)有需要给予相应处理的其他作弊行为的。

第八条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决定给予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处理;当场发现的,由考点总监考给予其终止本场考试、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并经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按照前述规定处理:

(一)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准考证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参加考试的;

(二)非法侵入计算机化考试系统或者非法获取、删除、修改、增加考试信息系统数据,破坏计算机考试系统正常运行的;

(三)实施组织作弊,或者为他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程序或者其他帮助行为的;

(四)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非法获取考试试题、答案或者向他人非法出售、提供考试试题、答案的;

(五)实施代替他人考试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六)有其他特别严重作弊行为的。

违纪人员为国家公职人员的,同时将违纪违法情况通报所在单位并移交处理。

第十条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于每年度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结束后,将本地考试违纪情况和处理结果逐级上报司法部备案。在考试进行过程中发生特别严重的考试违纪事件的,应当立即直报司法部。

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报名人员、应试人员失信档案和信用记录披露、查询制度,记录考试违纪人员信息及处理结果,对处以取消本场考试成绩、二年内或者终身禁止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处理的,通过司法行政机关官方网站予以公示,并与其他部门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

第三章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行为处理

第十一条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停止其继续从事本年度及下一年度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并视情节给予其相应处理或者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理:

(一)因失职造成不符合条件人员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

(二)未准确记录、报告考试违纪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考试秩序混乱,所负责考试出现大面积雷同答卷的;

(四)擅自调换监考考场、进入其他考场或者为应试人员调换考场、座位(机位)或者对试题内容作解释说明的;

(五)在考场、阅卷场所或者保密监控室内使用通讯工具等电子用品扰乱考试工作秩序的;

(六)擅自将考场配发材料带出考场或者将阅卷评分标准等材料带出阅卷场所的;

(七)从事命题、阅卷、保密、监考等工作的人员违反回避规定,本人或者近亲属报名参加当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

(八)评卷过程中擅自更改评分标准,或者不按评分标准进行评卷的;

(十)其他违反考试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十二条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停止其继续从事本年度考试工作,并作出禁止其再从事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的处理,同时给予其相应处理或者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理:

(一)因严重失职造成应试人员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

(二)造成报名人员信息数据、考试试题、试卷、答案、评分标准及考试数据丢失、损毁、泄露,或者使应试人员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

(三)命题、审题发生错误,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其他差错的;

(四)利用考试工作便利打击报复应试人员或者索取他人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

(五)考试期间擅自将试卷、答卷、草稿纸以及考场配发材料带出考场,或者通过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或者安装作弊程序将试题信息传出考场的;

(七)截留、窃取、擅自开拆未开考试卷或者偷拆已密封答卷的;

(八)偷换、篡改、伪造答卷、考场原始记录材料信息或者私自变更成绩,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九)非法出售、提供、泄露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启用前试题试卷、标准答案、评分标准、考试工作人员信息等有关涉密考试工作信息的;

(十)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四条发生重大考试责任事故或者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等严重违纪问题的考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报司法部撤销该考区,二年内不得恢复考区设置。对存在失职或者渎职的司法行政机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司法行政机关违反保密规定,造成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丢失、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对存在失职或者渎职的司法行政机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分别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六条考试工作人员有本章规定情形,涉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违纪行为处理程序

违纪事实、情节及现场处理情况应当在违纪行为处理报告单上作出记录,由二名监考人员或者其他考试工作人员签字确认。考试结束后,经考点总监考审查确认后报送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违纪行为处理报告单上签署意见。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纪记录的内容,对保存的考生物品应当填写保存清单,并由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签字确认。

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当依据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形成调查报告,报本级司法行政机关。需要由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处理的,应当及时上报。

第十九条在评卷过程中发现下列违纪情形的,由评卷专家组确认:

(一)应试人员在答卷上做标记的;

(二)应试人员答卷笔迹前后不一致的;

(三)应试人员两卷答案文字表述、答案信息点错误、答题轨迹高度一致(雷同)的。

第二十条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纪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决定调查后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六十日内无法作出处理决定的,经本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第二十一条司法行政机关对违纪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权利。

作出二年内或者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处理决定的,当事人有权在被告知处理结果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要求举行听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并于举行听证前七个工作日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二条司法行政机关对违纪行为作出处理的,应当出具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决定书,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处理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及住址;

(二)违纪行为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理的依据和种类;

(四)不服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名称和日期。

第二十三条违纪行为处理决定应当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被处理人;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采取公告方式送达。

考试工作人员对违纪行为处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称“二年”不包括本年度。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题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THE END
1.2024年司法考试报名条件所需材料2024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客观题考试实行网上报名。报名人员应在规定期限内登录司法部官网,按照要求、流程及步骤填报个人信息。具体所需材料如下: 1、本人身份证; 2、毕业证书(需要提供证书编号); 3、若享受政策放宽地区的考生,需准备好户口簿(需要提供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的电子照片); https://www.crxlts.com/news_58096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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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24年了,没人会嫌证书多!这些“三高”法律合规证书,非法本非执业*和加州律考不同,纽约律考的考生需拥有美国本土Juris Doctor(J.D)或 Master of Laws(LL.M),该学历必须在美国当地法学院完成,赴美国攻读J.D或LL.M的中国留学生必须选择是美国律师协会(ABA)承认的院校,并满足NYBAR考试特定科目和学分,方可报考NYBAR考试。 http://www.wproedu.com/law/usbar/news/xmdt/show_2700.html
8.律师考试通过律考不一定就能做律师,我国实行律师资格与律师执业相分离制度,通过律考只是取得了律师资格,要想https://iask.sina.com.cn/b/70300.html
9.法律教育网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法理学专业博士导师,国内最著名的法理学专家,法理学指定教材主编,曾经多次参加过律考和司法考试命题,教学严谨,经验丰富,命题预测非常高,是一名极具权威性的司法考试考前辅导名家。 中国法制史 主讲:江兴国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法律史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国家司法考试研究中心主任。http://cnc.jscj.com/lawedu/index.htm
10.回眸:我国法律职业准入制度的岁月变迁独家在2002年以前,我国对于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等法律职业的准入,实行的是分散的考试制度,除了律考,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的全国初任法官、助理审判员考试,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的全国初任检察官、助理检察员考试和司法部组织的全国公证员资格考试。四种不同的考试构成了我国分散式的法律职业准入考试制度。 http://www.mzyfz.com/index.php/cms/item-view-id-1351631
11.考律师执照要满足什么条件持港澳台地区和外国高等院校学历的人员,其学历经认证后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查看更多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互联网相关知识与律师输出信息后梳理整合生成,文字可能源于人工智能模型,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平台对所呈现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功能性不作任何保证。若内容有误或https://www.64365.com/special/22125581/
12.刑事法:国家司法考试刑法备考要点提示司法考试报名中心这里特别要注意,如果只有共谋行为,但并未实际参与犯罪,同样成立共同犯罪。如,甲与乙共谋共同杀丙,但届时乙因为生病而没有前往犯罪地点,由甲一人杀死丙(2000年律考多选),虽然乙没有实际参与,但他参与了与甲的共谋,至少在精神上帮助了对方,因此成立共同犯罪。 https://www.zhikaodi.com/showinfo-234-151473-0.html
13.司法部关于2000年全国律师资格考司法部法律法规今年全国律考报名人数已突破21万,律考已成为仅次于高考的国家级考试,为社会所密切关注。因此,各地要把律师资格考试工作当作一项政治任务来完成,做到精心组织、认真实施、一丝不苟,决不允许发生任何违纪违法的事件。 1.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尽快建立、健全各级律师资格考试https://code.fabao365.com/law_25112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