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的“前世今生”

司法考试制度设计之初,我国存在着法律人才较为匮乏的基本国情,报考条件相对宽松,有效缓解了法治建设中人才缺乏的困境。

11月22日,司法部公布了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成绩,伴随着几家欢喜几家愁,又一年的国家司法考试落下帷幕。

直到今天,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已经走过了13个春秋,从律师资格考试转变为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作为法律界的“门槛考试”,为法律界注入新鲜血液的同时也见证了共和国的法治发展。

律师从业资格的准入标准

司法考试的前身是律师资格考试,同现在的司法考试一样,是由国家主办的一种专业考试。其以法律专业知识为考试内容,允许具备一定资质条件的人员报考,旨在测试应考人员的法律专业知识水平,从而为选拔律师人才提供筛选机制。

在1986年之前,国家司法工作恢复的初期,受历史条件的限制,律师资格主要通过考核授予制度予以认证。

1980年《律师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了考核授予律师制度。直到1986年4月12日,司法部发布了《关于全国律师资格统一考试的通知》,我国才第一次实行由国家统一组织的律师资格准入考试。

彭雪峰是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也是律师资格考试的首批通过者。

他清楚地记得,1986年开考全国律师资格考试时,第一次参加律师资格考试的仅限于正在申请律师资格的专职或兼职律师工作人员,以及法学研究教学人员当中符合做律师工作的人员。

两年后,第二次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开考,彭雪峰注意到报考人员范围扩大了:这次考试明确规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均可参加。

到2001年,历经15年的改革、完善和发展,律师资格考试的报考人数已经超越20万,律师资格考试已成为一项在中国社会生活中具有重要影响的国家级考试,被称为继高考、研究生考试之后中国第三大考试。

《共和国部长访谈录》中记录了原司法部部长蔡诚对律师制度演变的回忆,1986年、1988年和1990年的三次律师资格考试,是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摸索阶段,考试形式和内容上都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考试内容多集中于宪法、民法、刑法和诉讼法。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其中第六条第一款明确,国家实行律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制度。至此,全国统一律师资格考试以法律的形式被确认下来,律师资格考试制度在探索中迈出了历史性的一步。

“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社会上开始出现了统一司法考试的讨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潘剑锋回忆。

直到2001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发布公告:2001年度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律师资格考试均不再单独举行,而是纳入2002年实施的首次国家司法考试。

运行15年的律考的“谢幕”,标志着中国司法改革更大动作的序幕即将拉开。

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

2001年6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修正案,两法附则中明确规定:国家对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

2002年3月,首届统一司法考试正式举行,共有36万人参加。时至今日,2014年司法考试共有45.4万人报名。无论从规模、规范性、考试性质及社会意义上讲,司法考试都成为全国第一大职业资格考试。

2008年8月14日,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发布了修改后的《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补充规定:国家司法考试的实施,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对民族自治地方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考生,在报名学历条件、考试合格成绩等方面适当降低标准,具体办法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

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司司长贾丽群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13年来,司法考试制度为选拔和储备法律人才,提升司法队伍专业化、职业化、正规化,促进司法公正,维护法制统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发挥了重要作用。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认为,实施统一国家司法考试的原因,是学界与官方存有基本共识。原来的“三考”在试题难度、考试纪律、分数评定等方面存有较大差距,而且律师资格考试是全国公开考试,其他两者则是内部考试,这致使从事法官、检察官职业的准入门槛明显低于律师。鉴于此,将“三考”统一,有利于全面提高法官、检察官和律师队伍的专业素质,实现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

司法考试不仅是法律人的必经门槛,也成为高校法学教育的风向标。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学院校老师表示,学校考核法学院、法律系的工作成绩,将学生参加司法考试和通过司法考试的比例列为重要考核标准。这使得在日常的教学工作中,课程讲授的重点都要向司法考试倾斜。

司法考试准入争议

事实上,现行司法考试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准入门槛偏低、司法考试制度与法学教育缺乏有效衔接、司法考试方式与职业需求存在较大差距。

正如国家治理的法治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改革司法考试制度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深化法制改革的一项具体任务。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谭世贵认为,司法考试制度建立初期允许非法律专业人员参加司法考试,主要原因是法律专业毕业生过少不能满足法律职业人员的需要。法律专业应届毕业生加上往年未通过司法考试继续报考人员已完全能够保证司法考试拥有充足的考生资源,亦无须再允许非法律专业人员报考。

除了关于司法考试准入的争论,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之间的衔接也成为法律学界期盼司法考试作出改革的另一个重点。

司法部法规教育司副司长霍宪丹认为,应当建立高度专业化的统一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和与这一职业共同体相适应、相衔接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这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和共同特征。统一的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将从制度上把法律学科教育与法律职业连接在一起,并分别发挥桥梁和纽带的作用,这将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法律职业与法律教育脱节这一结构性的问题。

13年来,司法考试还在不断改革创新中,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司司长贾丽群表示,司法部今后将不断研究改革完善国家司法考试制度,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人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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