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学校名称为中南民族大学(国标代码10524),是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民委)直属的全日制多学科综合性大学。学校地址在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民族大道182号,学校性质为公办。
第三条学校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设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学校普通本科层次的招生包括普通文理科、艺术类、体育类、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少数民族预科(以下简称预科)、港澳台侨等。
第四条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规定的课程,德、智、体等各方面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中南民族大学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对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学位证书。
第五条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七条招生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名称为中南民族大学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本科及预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学校纪检监察处与招生办公室共同对招生工作全过程监督和监管。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十条学校按教育部与国家民委的核定数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调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考上线考生生源不平衡、民族比例、人口较少民族生源等问题。预留计划的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民委所属院校本科招生预留计划使用管理办法(暂行)》。
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根据教育部、国家民委的有关政策,学校面向全国招收包括汉族在内的各族考生,其中少数民族考生约占招生总数的65%。
第十二条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按录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三条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体检合格,符合学校投档条件的前提下,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如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在未完成计划的专业中录取非第一志愿报考本校的考生
第十四条学校认可各省级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政策性加分,以考生所在省级招办投档成绩(不含平行志愿排序分)进行录取及确定专业。在专业招生规模允许的范围内,学校将根据考生专业志愿情况适度调整专业招生计划安排。
第十六条外国语言文学类各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新生进校后均须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对录取以少数民族语文答卷的考生,学校无法提供相应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教学。
第十七条学校录取新生无男女比例和应届、往届生限制。录取新生的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二十条预科录取按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部门规定的政策执行。预科与本科同时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完成本科计划后再录取预科计划,且只招收填报了预科志愿的少数民族考生。
第二十一条参加普通高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考试的考生,按其考试成绩实行单独排队、择优录取。
第五章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二十二条学校学费及住宿费等费用按湖北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退回其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四条学校对新生入学设有“绿色通道”。学校通过各类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学费减免、各种社会资助等方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学校原有的关于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与本章程相冲突时,以本章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