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司法考试改革后,根据最新的《实施办法》,考试报名条件发生了改变,提高了报名门槛。但是在一定时期内,对于艰苦边远和少数民族地区的人员,报名学历条件、考试合格标准等方面还是会适当放宽,对其取得的法律职业资格实行分别管理,具体办法由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确定。
一、报考人员资格
《实施办法》颁布以后,考虑到考生的一些实际情况,在改革的时候采用了“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原则,要想参加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需要满足下面条件之一。
1.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
2.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
3.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也就是说,只要是法学类专业的本科全日制,并且能顺利毕业取得学位,不论是什么时候入学的,肯定是可以考的。
4.实施办法第22条规定,“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学籍(考籍)或者已取得相应学历的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可以报名参加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判断是“新人”还是“老人”,主要是根据你在什么时候取得的学籍和毕业证。现在已经取得本科学历的毕业生,不论是法本还是非法本都可以报考的。
所以,在办法正式实施后,已经毕业的,和在校生是可以报名法考的,如果你已取得本科学历,想从事法律工作,建议抓住机会,尽快开始备考,争取早日通过法考。
二、报考人员范围
《实施办法》明确了应当参加统一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范围,在司法考试制度确定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四类法律职业人员基础上,将初次担任法律类仲裁员,以及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纳入法律职业资格准入范围。
三、不得报考人员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3.被吊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
4.被给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司法考试)处理期限未满或者被给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司法考试)处理的;
5.因严重失信行为被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
6.因其他情形被给予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处理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员,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已经参加考试的,考试成绩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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