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中国司法制度的功能(五大功能)(5)
一、惩罚功能(5)
二、调整功能(5)
三、保障功能(5)
四、服务功能(5)
五、教育功能(6)
第四节中国司法的基本原则(6)
一、司法统一原则(内地)(6)
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6)
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7)
四、保障人权原则(7)
五、接受监督原则(8)
第五节中国现代司法制度的特点(8)
一、司法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8)
二、司法机关和司法组织按照我国的实际情况设立(8)
三、司法活动遵循特有的原则(9)
四、司法机关内部实行集体负责制(9)
五、司法制度亦实行“一国两制”(9)
第六节中国司法制度的改革(9)
一、中国审判制度的改革(9)
二、中国检察制度的改革(10)
三、中国司法制度的其他改革(11)
第二章中国司法制度的基本范畴(12)
第一节司法公正(12)
一、司法公正的概念和构成要素(12)
二、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关系(13)
第二节司法效率.............................................................................................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司法效率的概念和构成要素(13)
第三节司法独立(14)
一、资本主义国家司法独立的保障机制(14)
二、我国司法独立的含义和特点(15)
三、司法独立的国际标准(15)
第四节司法职业(16)
一、司法职业的概念和特征(16)
第五节司法考试.............................................................................................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国外司法考试的概况(16)
第三章中国侦查制度(17)
第一节中国侦查制度概述(17)
一、中国侦查制度的概念(17)
三、中国侦查制度的特征(17)
第二节中国的侦查机关(18)
一、公安机关(18)
二、人民检察院(18)
三、国家安全机关(18)
四、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18)
五、走私犯罪侦查机关(19)
第三节中国侦查的任务与原则(19)
一、侦查的任务(19)
二、侦查的原则(19)
第四节中国侦查的程序(19)
一、立案(19)
二、实施侦查行为(20)
三、采取强制措施(24)
四、侦查终结(26)
第四章中国检察制度(27)
第一节中国检察制度概述(27)
一、中国检察制度的概念(27)
二、中国检察制度的沿革(27)
第二节中国的检察机关(27)
一、人民检察院的性质(27)
二、人民检察院的法律地位(28)
三、人民检察院的设置与职权(29)
第三节中国的检察官(29)
一、检察官的条件和任免(29)
二、检察官的义务和权利(30)
第四节中国检察制度的基本原则(30)
一、检察权统一行使原则(30)
二、检察权独立行使原则(31)
三、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原则(31)
第五节中国检察的主要制度(31)
一、自行侦查制度(31)
二、人民监督员制度(31)
三、立案监督制度(32)
四、侦查监督制度(33)
五、公诉制度(33)
六、审判监督制度(34)
七、刑罚执行和监所监督制度(34)
第五章中国审判制度(35)
第一节中国审判制度概述(35)
一、中国审判制度的概念(35)
二、中国审判制度的特征(35)
第二节中国的审判机关(36)
一、人民法院的性质和任务(36)
二、人民法院的设置与职权(36)
三、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38)
第三节中国的法官(39)
一、法官的条件和任免(39)
二、法官的义务和权利(40)
三、法官的等级及其升降(40)
四、法官的职业道德(41)
第四节中国审判的基本原则(43)
一、不告不理原则(43)
二、审判独立原则(43)
三、审判公开原则(43)
四、审判民主原则(44)
五、审判及时原则(44)
第五节中国审判的主要制度(44)
一、两审终审制度(45)
二、人民陪审员制度(45)
三、回避制度(45)
四、辩护和辩论制度(46)
第一章中国司法制度概述
第一节司法与司法制度
一、司法的概念和特征
司法在我国就是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的职权与程序适用法律处理诉讼案件的专门活动,具体包括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的审判执行活动以及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中的检察活动。此外,仲裁机构是国家设立的裁决经济、贸易及财产纠纷的机构,其活动具有一定的司法性或准司法性质,亦应列入司法的范围。我国的司法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
1、民主性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2、终局性
终局性是现代司法的根本属性。一切案件或纠纷,一旦进入司法程序,由司法机关依法作出生效的判决、裁定、决定或裁决,便应得到最终解决或平息,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应再作处理,以维护法律的权威,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
3、公正性
公正,即公平与正义,这既是司法工作的灵魂和生命,也是司法工作的内在要求和本质反映。
4、效率性
效率,也称效益,是指从一个给定的投入量中获得最大的产出,即以最小的资源消耗获得同样多的效果或以同样多的资源消耗取得最大的效果。毫无疑问,公正是司法的本质要求,是司法最基本的价值。但是,在复杂的现实生活中,司法如果不考虑效率和效益,公正也就不可能得到真正的体现,正如西方人所说:“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因此,司法要做到真正的公正,就必须以司法的效率做保证。为了提高司法效率,我国三大诉讼法对司法机关进行诉讼活动的期限作了明确的规定。
5、独立性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仲裁机构要做到公正、高效地处理案件或争议,就必须严格依法办事,独立负责地开展司法或仲裁活动,而不能受到任何外来的干涉和影响,否则就难以保持独立的地位,实现司法的公正和效率。
二、司法制度的概念和范围
司法制度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司法制度,在实行三权分立的国家是指审判制度,在我国则是指审判制度和检察制度。但一国仅有审判制度或检察制度,显然不足以保证司法机关充分、及时、有效地行使审判权或检察权,也不能保证司法职能的切实实现。为此,各国在设立审判制度或检察制度的同时,又建立一系列司法辅助制度,以对司法权的行使起到辅助、促进或保障的作用。因此对司法制度一般应从广义上来理解,而不应限于狭义的范围。
根据上述分析和理解,我们可以说,司法制度,是指有关司法机关和其他司法机构或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权利义务、活动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其中,司法机关应是指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而其他司法机构或组织,则应包括侦查机构、监狱机构、仲裁机构、法律援助机构以及律师组织、公证组织、人民调解组织。相应地,司法制度除审判制度和检察制度外,还应包括侦查制度、监狱制度、执行制度、仲裁制度、法律援助制度、律师制度、公证制度、人民调解制度。此外,在我国,虽然目前的劳动教养制度从性质和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