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我省2013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湘人社函〔2013〕228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及中央在长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3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3〕29号)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实行考后资格审查的通知》(湘人社函〔2012〕526号)精神,为做好我省2013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凡符合原人事部、原国家经贸委、司法部《关于印发<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7〕26号)和原省人事厅《转发人事部关于调整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湘人发〔2002〕42号)文件规定报考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
二、报名方法
报名采取网上报名和网上缴费方式进行。具体步骤如下:
(一)网上报名
特别提示:
2、报考人员上传的照片将直接制作在《资格考试登记表》、考场座次表、准考证和合格证书上,请务必上传与本人相貌一致的清晰正面免冠证件照片,禁止使用生活照或风景照截图,照片格式必须是采用.JPG格式,大小必须为10-20KB,高宽为170*130像素。上传照片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将无法在《资格考试登记表》、考场座次表、准考证和合格证书上正常显示,由此带来不能参加考试、无法制作合格证书等一切后果由报考人员自行承担。
3、报考人员对提交的个人信息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如提交虚假信息,一切后果由报考人员自行承担。
(二)打印《资格考试登记表》
报考人员填报信息和上传照片完成之后,请及时查看所填信息和照片是否准确,如有不准确之处可自行维护修改。确认信息准确无误之后,打印《资格考试登记表》。
1、《资格考试登记表》一经打印不允许再修改任何报名信息。
(三)网上缴费
报考人员使用具有网上支付功能的银联卡进行网上缴费,缴费完成之后请及时查看本人的缴费状态,确认已经缴费成功。网上缴费完成之后,报考人员即完成所有报名手续,考前不进行现场资格审查。
1、网上缴费之后不允许再修改任何报名信息。
考试科目
10月19日
9:00-11:30
综合法律知识
14:00-16:30
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
10月20日
企业管理知识
企业法律顾问实务
四、考试方式
(一)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设综合法律知识、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企业管理知识和企业法律顾问实务4个科目,全部为客观题,具体科目及代码对应表见附件1。
(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参加4个科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的人员必须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参加2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2科)或1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3科)的人员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获得证书。
(四)报考人员应试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笔、橡皮、2B铅笔(填涂卡用),在参加企业管理知识科目考试时可携带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不得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入场,携带者必须关机,放在考场指定位置。考试期间如发现使用通讯工具或未关机的,一律按违纪处理。
(五)考场上备有草稿纸,供考生索取,考后回收。
五、资格审查
六、其他
(一)考场设置
2013年度我省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在长沙(省直考区)设置考点,具体考场地址详见准考证。
(二)准考证打印
(三)收费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108号)和《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人事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费〔2012〕101号)规定,我省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的考务费为每人每科58元(含上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每人每科8元)。
(四)考试辅导教材
考前业务培训及考试辅导教材征订发行工作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组织进行。
(五)跨省转考
附件:1.2013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科目及代码对应表
2.资格审查提交材料要求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6月18日
附件1
2013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
科目及代码对应表
名称
级别
专业
科目
030.
企
业
法
律
顾
问
04.考全科
01.企法4科
1.综合法律知识
2.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
3.企业管理知识
4.企业法律顾问实务
02.免2科
01.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
02.企业管理知识
01.免3科
01.企法1科
附件2
资格审查提交材料要求
报考人员按属地原则进行考后资格审查时,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资格考试登记表》(报考人员从网上自行下载,用A4纸双面打印,经单位审查盖章)一式一份。
二、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和资格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以非全日制学历报考的人员,还须提交之前所取得的全日制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三、除提供上述材料外,符合免考部分科目条件的考生还须提交相应证书、聘书等其他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四、外省市转入考生需提交转考证明。
以上所附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复印件均须使用A4纸并加盖单位公章,由验证人签名。
考生对提交的报考资历、学历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在报考阶段如提交虚假、无效资历、学历的,一经发现,取消报考资格;已参加考试且成绩合格的,当次全部科目成绩无效。情节严重者,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对其中涉及职业准入资格的人员,3年内不得参加该项资格考试。同时,考生的违纪违规行为记入公民个人诚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