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2020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报名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20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会考〔2019〕6号)要求,现将本市2020年度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报名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报名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含高中、中专、职高和技校)及以上学历;
(二)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应具有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三)符合报名条件的报考人员,应在考试前完成本市会计人员信息登记,以免影响报考资质审核。
二、考试科目
考试科目包括《经济法基础》和《初级会计实务》。
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才可获得初级资格证书。
第一阶段报名自2019年11月18日10:00开始,至11月22日24:00结束;第二阶段报名自2019年11月27日10:00开始,至11月30日24:00结束。
四、考试大纲和考试用书
2020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使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2020年度初级资格考试大纲,报考人员报名时可自愿订购。
五、报考费用
经本市物价管理部门批准,报考人员每人应交报名费10元、考务费每科目40元。报名考务费均应在报名时一次性在线支付。
六、证书领取
参加初级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的人员,经复核、公示符合报名条件的,可领取初级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具体事宜另行通知)。对成绩合格但不符合报名条件、违反承诺条款的报考人员,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七、其他事项
(一)为加强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及会计诚信体系建设,本市实行报名告知承诺制,报考人员应认真对照报名条件签署承诺书。对提交信息不实、伪造报名资料等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或不符合报名条件的,以及考试期间违纪违规的,将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和《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取消考试成绩、记入考试诚信档案库、向社会公布、将失信情况记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等严肃处理,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责任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