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课引入】食品标准与法规的重要性
【新课内容】
第一章食品标准与法规基础知识
第一节法规与标准简述
一、法规
法规与标准是保证市场经济正常运转和公平竞争的重要工具。
美国法学家富勒提出八项法治原则:
1.法律的一般性。对任何人都适用。
2.公开性。
3.法律适用于后来的行为而不溯及以往。
4.法律的明确性。
5.法律中不应有矛盾。
6.法律中不应要求不可能实现的事情。
7.法律稳定性。
8.官方行为应与法律一致。
二、标准
标准(standard):为了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的秩序,经协价致制定并由公认的机构批准,共同使用的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
标准与社会规范的关系
相同点
人们在社会活动中的行为规则。
具有一般性的行为规则。针对某类人,在某种情况下的行为规范。
是社会实践的产物,产生于社会实践,并服从和服务于人们社会实践。
受社会经济制度制约,是一定经济要求的体现。
是进行社会调整、建立和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工具。
不同点
标准重点是人与自然规律的关系,目的是建立有利于社会发展的技术秩序。社会规范重点是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
标准本身无强制力。规范则具有国家机器的强制力。
标准与规范产生和制定的过程不同。标准是民间机构制定
第二节食品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
一、食品法律法规制定的概念
食品法的制定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食品法专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食品法律的活动。广义的食品法制定,不仅包括狭义的食品法的制定,还包括国务院、国务有关部门、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制定的规章法规等活动。
二、食品法律法规制定的基本原则
(一)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
(二)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的原则
(三)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的原则
(四)坚持民主立法的原则
(五)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六)对人民健康高度负责的原则
(七)预防为主的原则
三、食品法律法规制定的依据
(一)宪法是食品立法的法律依据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二)保护人体健康是食品立法的思想依据
以食品生产经营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的食品法律法规要把保护和增进入体健康作为其立法的思想依据、立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三)食品科学是食品立法的自然科学依据
食品行业是以生物学、化学、工程学、农学、畜牧学等为核心的科技密集型行业,因此食品立法工作在遵循法律科学的基础上,必须遵循食品工作的客观规律。
(四)社会经济条件是食品立法的物质依据
作为法律,制定过程中受以下因素影响:经济及政治、思想、道德、文化、历史传统、民族、宗教、习惯等等。
(五)食品政策是食品立法的政策依据
食品立法以食品政策为指导,有助于使食品法律法规反映客观规律和社会发展要求,使食品法律法规能够在现实生活中得到普遍遵守和贯彻,最终形成良好的食品法律秩序。
四、食品法律法规制定的程序
食品法律法规的制定程序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食品法律法规所必须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等的总和。
(一)食品法律的制定程序
(1)食品立法的准备
(2)食品法律案的提出和审议
(3)食品法律草案的表决、通过与公布
食品法律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由常委会全体会议投票表决,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由国家主席以主席令的形式公布食品法律。
(二)食品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
经立项、起草、审查、通过、公布、备案制定(由国务院法制局负责)。
(三)地方性食品法规、食品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程序
经地方性食品立法规划和计划的编制、起草、提出、审议、表决、通过、批准、公布与备案。
五、食品法律法规的实施
(一)食品法律法规实施的概念
指通过一定的方式使食品法律规范在社会生活中得到贯彻和实现的活动。食品法律法规的实施过程,是把食品法的规定转化为主体行为的过程,是食品法律法规作用于社会关系的特殊形式。食品法律法规的实施主要有食品法律法规的遵守和食品法律法规的适用两种方式。(二)食品法律法规的适用
食品法律法规的适用是一种国家活动,它具有以下特点:
(2)目的的特定性食品法律法规适用的根本目的是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
(6)要式性食品法律法规的适用必须有表明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书,如食品卫生许可证、罚款决定书、判决书等。
(三)食品法律法规的效力范围
1.食品法律法规效力范围的概念
是指食品法律法规何时生效、何时失效,以及对食品法律法规生效前所发生的行为和事件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