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全国合格分数线为360分,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合格分数线分为四档,其中西藏自治区合格分阶段数线为280分;内蒙古、广西、宁夏、新疆四个自治区,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5个省的自治州、自治县合格分数线为305分;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5个省所辖县(市、区)合格分数线为310分;除上述10省(区)外,全国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合格分数线为315分。
二、考试成绩发布与核查
(一)成绩发布
(二)成绩核查
我市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于12月6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我局申请成绩核查。书面申请应写明申请人姓名、准考证号、考试所在考区、考点和考场,并提供申请人准考证复印件。按照《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超过公告成绩核查申请的期限后,将不再受理成绩核查申请。
三、法律职业资格审核授予
2、身份证原件。
符合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的,需同时提供本人户口簿原件(审验后退回)。集体户口的应试人员,除提交集体户口首页和本人页复印件外,还须提交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3、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原件(审验后退回)。
持港、澳、台地区或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须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书原件。
4、近期同一底片2寸(46mm×32mm)免冠彩色证件照片4张(其中2张贴在申请表上,1张贴在报名表上,1张用于制作证书),该照片必须是申请人在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网上报名时提交的本人同底照片。
(二)在异地报考,户籍在我市,符合放宽合格分数线的申请人,我局根据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中心调转名单进行报名资料和申请授予资格信息的接收、审核、确认工作。
在广西报考,户籍在广西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的资格申请人,报名资料和信息不在广西区内进行调转,资格申请人在报名地司法局办理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手续。
(三)普通高等学校2014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取得毕业证书后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资格申请的有关事宜另行公告。
(四)司法部对报送的材料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批准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领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有关事宜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