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2011年面向社会公开选拔基层法院初任法官
和公开招录基层法院工作人员简章
一、选录计划
根据全省法院的编制、职位空缺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计划公开选拔基层法院初任法官60名,公开招录基层法院工作人员200名。具体职位见《贵州省2011年面向社会公开选拔基层法院初任法官和公开招录基层法院工作人员职位表》(附件1)。
二、选录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有良好的政治素养和道德品行;
2、具有国民教育本科及以上学历;
3、报考初任法官职位的,年龄在23周岁以上(1988年8月15日及以后出生)、40周岁以下(1971年8月15日及以后出生)。
报考基层法院工作人员职位的,年龄在18周岁以上(1993年8月15日及以前出生)、35周岁以下(1976年8月15日及以后出生),获得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和学位(非在职)的人员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1971年8月15日及以后出生);
4、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6、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7、具备所报考职位需要的其他资格条件。
已经通过律师考试,取得律师资格的执业律师和其他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可视为已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从事法律工作”是指从事国家或地方的立法工作,审判、检察工作,公安、国家安全、监狱管理、劳动教养管理工作,律师,法律教学研究工作,党的政法委员会以及政府部门中的法制工作等。在司法机关服务的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等工作的经历视同为法律工作经历。大学生在校期间的实习、见习不作为从事法律工作计算。
以下人员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2、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
3、曾被开除公职的或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
4、2009年1月1日以来招录的公务员、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
5、在读的非应届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
6、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考试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
7、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人员;
8、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担任法官的其他人员。
三、报名方式、网上资格审查及加分政策
报考人员须仔细阅读《报名表》及诚信承诺书,如实提交本人有关信息。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考试或录用资格。
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网上审查公开选拔初任法官职位考生的报考资格,各市(州、地)中级人民法院负责网上审查本辖区公开招录法院工作人员职位考生的报考资格。
3、网上缴费。通过网上资格审查的人员,于网上资格审查通过后至2011年8月21日18:00期间,经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缴纳笔试考务费100元,并打印报名表备用。未按期缴费的视为自动放弃。
职位选录计划调整情况将在网上公布。
6、加分政策。少数民族考生报考民族自治州所辖基层人民法院、民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的,在笔试总成绩中加5分。加分在笔试总成绩按百分制折算前进行。
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在笔试成绩公布前进行公示。公示结果无异议的,予以加分。加分审查结束后,各市(州、地)中级人民法院于9月14日前将加分人员汇总名单及《加分申请表》报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笔试
笔试科目为《法律综合知识》和《申论》。
9:00—11:30《法律综合知识》
14:00—16:30《申论》
笔试地点详见准考证。参加笔试时须同时持有效《居民身份证》(含有效临时身份证)和笔试准考证。笔试成绩于10月中旬前在网上发布。
笔试结束后,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进入面试最低合格分数线。
五、现场资格审查、面试及综合成绩计算
1、现场资格审查。在最低合格分数线上,根据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现场资格审查人数与职位选录计划数3:1的比例以内(含3:1,但不得低于2:1)确定参加现场资格审查人员。笔试总成绩名次末位并列的,同时确定为参加现场资格审查人员。
参加现场资格审查人员须按报考职位的要求,提交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笔试准考证、学历学位证书、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法律工作经历证明、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中小学教师须持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等有关材料原件和1份复印件,及近期同底正面免冠一寸彩色照片4张。
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公开选拔初任法官职位考生的现场资格审查,各市(州、地)中级人民法院负责本辖区公开招录法院工作人员职位考生的现场资格审查。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进入面试资格。因取消面试资格或弃权造成的空缺,按笔试总成绩依次递补。
2、面试。面试于2011年10月下旬进行,地点详见面试准考证。现场资格审查合格人员进入面试。通过资格复审后的面试考生人数与职位选录计划数达不到2:1比例职位的考生,其面试成绩须达到本考场当日面试实考考生平均分以上,方能进入下一环节。
3、综合成绩计算
综合成绩按笔试总成绩百分制折算后占60%,面试成绩占40%的比例确定。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和综合成绩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
同职位考生综合成绩名次如出现末位并列,以笔试成绩高的进入下一环节。
六、考察
公开选拔初任法官职位,根据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考察人数与职位计划选拔人数2:1的比例以内(含2:1)确定考察对象。公开招录法院工作人员职位,根据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职位计划招录人数等额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工作由市(州、地)中级人民法院会同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进行。考察不合格的,根据综合成绩依次递补。
考察时仍不能提交相应资格证书的,取消录用资格。
七、体检
根据综合成绩和考察情况,按职位计划选录人数等额确定进入体检人员。体检不合格的,根据综合成绩依次递补。
体检工作由市(州、地)中级人民法院会同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按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执行,费用由考生自理。
八、公示录用
经笔试、面试、考察、体检合格的考生,确定为拟选录人员。省委组织部、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拟选录人员在网上公示7天。
公示期满,未发现影响录用问题的,按规定办理录用手续。其中初任法官人选,由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核,报省委组织部审批同意后,再按规定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和初任法官任职手续,并按规定进行公务员登记。
公开选拔的初任法官任职人选在依法任命前,应当参加3个月以上的任职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基层法院工作人员一经录用,待符合法官任职条件后,可以按程序转任为法官。
九、有关事宜
1、选录工作要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工作人员和考生要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如有违反或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范围和考试用书,也不举办任何培训班。
4、本次招考录用工作未尽事宜,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公务员局研究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