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抗辩是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票据抗辩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通常根据抗辩事由和抗辩效力的不同,将票据抗辩分为对物的抗辩和对人的抗辩。
1.对物抗辩——票据本身存在问题;任何持票人均可主张;绝对/客观抗辩
(1)票据欠缺法定必要记载事项,或者有法定禁止记载事项,因而导致票据无效时,票据债务人可以提出抗辩。
(2)背书不连续的情况下,持票人不能从形式上证明自己的合法持票人身份,票据债务人可以提出抗辩。
(3)票据变造的情况下,在变造前签章的票据债务人,可以对变造后的票据记载事项主张抗辩;而在变造后签章的票据债务人,可以对变造前的票据记载事项主张抗辩。
(4)票据尚未到期,票据债务人可以主张抗辩。但这种抗辩只是延缓权利主张的抗辩,并非否定权利主张的抗辩。
(5)票据上记载票据债权消灭的,如票据上明确记载票据金额已清偿或者已抵销、免除或提存的,票据债务人可以提出抗辩。
(6)票据遗失后,法院依票据权利人的公示催告请求,作出除权判决后,票据就丧失了效力,任何人都不得依此票据主张权利,票据债务人可以提出抗辩。
(7)在票据伪造的情况下,被伪造的签章人可以提出抗辩。
(8)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所为的签章无效。此时,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可以主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的票据行为无效,据此提出抗辩。
(9)在无权代理或越权代理的情况下,本人可以提出非本人所为或非完全本人所为的抗辩。
(10)票据在因时效完成而消灭或因欠缺保全手续而消灭的情况下,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时效完成或欠缺保全手续的票据权利人提出抗辩。
2.对人的抗辩——对特定的票据权利人之间
对直接当事人
对间接当事人
有直接关系的当事人之间:
①原因关系无效、不存在、消灭的情况,可以对直接对方提出抗辩
②违约行为
③已给付金额或义务人未受领对价
①取得手段不合法:欺诈、胁迫、偷盗、捡拾等取得票据
②主观上有恶意:明知手段不合法而恶意取得票据
③主观上不善意: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持票人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
④无偿取得票据的持票人,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2)在直接当事人之间,如果存在票据义务人未受领对价或已经进行了相当于票据金额的给付时,票据债务人可以提出抗辩。
(3)在当事人就空白票据的补充、票据的支付条件等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有关当事人违反相应的约定而要求票据债务人履行票据义务,票据债务人可以提出抗辩。
(4)在票据行为人因欺诈或胁迫而为票据行为的情况下,受欺诈或胁迫的债务人可以向欺诈或胁迫行为而持有票据的人或就欺诈胁迫行为有恶意或重大过失的持票人,提出抗辩。
(5)在持票人所持有的票据是因盗窃、捡拾等非正常途径取得的,全体票据债务人可以向该持票人提出抗辩。
(二)票据抗辩的限制
抗辩切断要切断的就是对人的抗辩。只有作为非直接当事人的持票人取得票据有恶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票据债务人才可以向其主张抗辩。
(1)对出票人抗辩切断,即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对人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2)对持票人前手抗辩切断,即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这里的前手不限于持票人的直接前手,包括持票人的任何前手。
(3)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