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关于教师的法律法规,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1从高等医学教育现状分析
3临床教学管理针对现状的对策3.1加强医德医风
3.2强化法制观念
医疗文书的书写需要临床带教教师严格把关,及时纠正发现的错误并加以改正。带教教师的以身作则,使医学生在实践过程中逐渐了解到自己在不同的诊疗工作中所能参与的范畴,在实践过程中,能够逐步摸索出与患者接触的分寸,逐步掌握解决问题的方式方法,对问题进行全方面考虑,不擅作主张,不擅自行动,养成严谨的工作作风。总之,在临床医学教育阶段不断强化学生对医疗法律法规和医德医风的认识,强化其能够从法律角度严格约束自己的医疗行为,能够从道德伦理角度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谈举止,这些举措在如今医患关系紧张的医疗环境下有着重要的意义。医疗法规下临床医学教育的现况同时应该看到,众多新出台的医疗法律法规使医疗工作者的工作行为提供了准则和保障依据,但同时也针对目前医疗环境下的临床教学工作,提出了制定新的法律法规需求。维护在临床教学中,临床教师从事临床工作和教学、医学生学习临床知识和技能、患者接受临床诊断和治疗的多元权益,寻求临床教学的法律保障机制和建立有法可依的临床教学模式已成为当务之急。
进一步进步广巨匠生的法律素质,努力进步师生的法制意识和水平,推动和促进教育事业和谐发展.在"五五"普法期间,坚持法制教育与法制实践相结合,坚持依法治教原则,逐步将教育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保障和促进法制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二、组织机构
为切实加强对法制教育宣传工作的领导,我校成立法制教育宣传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略;副组长:略;成员:略。
三、主要工作
2、开展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要加强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制宣传教育,紧密结合依法治教建设,进步广巨匠生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素养,引导广巨匠生自觉学法、用法、遵法,争做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模范.
4、加强法制教育宣传载体和阵地建设.要加强法制教育宣传的载体和阵地建设,充分利用校园网、小广播、黑板报、橱窗以及组织文艺宣传等形式,寓教于乐,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流动.在普法过程及教授教养过程中,铺排相应的法律知识教育内容.通过开展法律咨询、法律知识竞赛、法制讲座、组织普法文艺演出、法制辨论赛等,做好对学生的法制宣传教育,学校要在校园网上开辟学法专栏,引导青少年网上学法.要积极推动社会普法工作.学校要积极组织法律进社区、法律进家庭等流动,鼓励全校教师、学生加入法制宣传志愿者步队,面向社会,积极开展法律宣传和法律援助工作.要利用好纪念日、宣传周、宣传月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流动,当真组织好"五五"普法第二个"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的流动.
5、健全组织机构,明
确工作职责.进一步健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机构.各级部要切实承担起详细组织实施"五五"普法规划的职责,施展组织、协调、指导和检查法制宣传教育的职能作用.逐步建立完善各级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考核评估、监视激励等机制.
四、步骤和方法
(一)实施步骤共分三个阶段进行:
主要任务:深入学习《教师法》、《宪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重点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保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主要学习《合同法》、《知识产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全体教师要结合自己的法律水平,在学习法律法规的同时,有选择的进行法学基础理论学习,进步全体教师和学生的法学理论水平.
主要任务:学校将按照本规划确立的目标、任务和要求及"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尺度逐项对照,进行自检自查,进一步查漏补缺.同时,学校将组织"五五"普法验收考试,并作为评先选优的依据.
(二)工作方法:"五五"普法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因人、因地、因时制宜,紧密亲密联系工作和出产的需要,采取分类指导和多种形式并举的方式进行.
1、联系实际、狠抓落实.各级部要紧密亲密联系工作实际,从实际情况出发,有针对性的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即要兼顾全面,又要凸起重点,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防止形式主义,保证"五五"普法教育规划提出的各项要求、任务落到实处.
2、普治并举,整体推进.坚持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学法与用法相结合、法制宣传与法制实践相结合,在普法教育和依法治会的内容、形式上不断立异,普治兼顾、全面实践、整体推进.
论文摘要:本文通过分析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绷发的根本原因:一是无法可依,二是公众教育法治观念的淡薄,从法治的视角探讨了知何有效的预防和减少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
1.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时有发生,侵害了学生的生命健康权,扰乱了学校正常的教学管理。因此,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目前我国理论界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事故发生后,如何恰当处理的问题上。这些研究固然有助于事故的合理解决。但是,在残酷的事实面前,无论责任由谁承担,对于给学生、学校造成的负面影响,都是于事无补的。所以,对于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研究,一定要把立足点放在事故的防范上,在研究如何处理的同时,更要注重研究如何预防,以期尽可能地减少此类事故的发生。
2关于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发生原因的实质分析
2.1国内理论界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发生原因的研究现状
要研究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防范,就离不开寻求此类事故发生的原因。关于发生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原因,国内理论界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分析。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因学校的体育场地、设施、器械等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而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第二,由于体育教师的过失而造成的伤害事故。如教师责任心不强,上课过程中放羊式教学以及擅离职守。第三,因学生自身原因而导致的伤害事故。如学生不遵守纪律、不按动作规范要求练习等。第四,因学校的有关制度、措施不健全而导致的伤害事故。第五,意外事故。
现在对于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发生原因的分析是比较全面的,对预防此类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但仅仅停留在简,单的现象的罗列上,没有从更深层次上寻找事故产生的根本原因。要从源头上、根本上有效地预防事故的发生,就必须透过纷繁复杂的现象,认识事物的本质,发现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
2.2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发生原因
3关于学校体育伤害事故防范的法治化思考
要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发生,还是要依靠法治。以法律特有的强制性来规范学校体育的管理,即实现学校体育教育的法治化。
1.1单一的教学模式
法规课程的教学模式通常比较严谨,教师应多注重解释和探讨法律的条文。目前酒店法规课程主要是通过老师讲授,并结合案例和师生共同讨论等教学方式,教学的模式太单一,与学生渴望新奇的学习心理不相符,学生学习专业法规的兴趣得不到培养,教学能够取得的效果也就可想而知。许多老师在教学中,法规的讲解太深奥,没有注重识记法律条文。此外,与其他课程相比(如餐饮管理、前厅与客房、酒店服务礼仪等),酒店法规课程的实践性不够强,如果不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那么,老师将不能取得预期的教学效果。
1.2过于落后的教材建设
目前,从酒店法规课程的教材来看,在教科书中还是注重解释法律条文,而在酒店的实际管理中的运用却没有得到体现,缺乏一定的趣味性,不能提起学生的自学兴趣。所以,对于酒店法规教材该领域专家学者应当进行重新设计。
1.3没有明确的教学目标
二、酒店法规课程的教学设计
2.1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
学生对学习充满了兴趣,教学将会事半功倍。所以,酒店法规的教学,教师首先是要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课堂的氛围应当要和谐,学习的环境应当是宽松的,学生的学习心态才会逐渐变得喜欢和热爱学习,学习的兴趣才会被激发出来。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三方面着手提高学习兴趣。第一,老师要尊重和热爱学生,教师在课堂中要面带微笑,教师用其人格魅力来吸引学生产生学习兴趣。第二,重视教学的反馈。学生的学习氛围应当体现出民主、平等和相互尊重,交流互动的心境应当是愉快和轻松的。第三,教师在教学内容中应该适当引入实际法律案例,增强课程的实用性与重要性。
2.2完善教材建设
2.3确认教学目标
关于教学目标,主要是要求学生在对专业知识熟悉掌握的基础上,再了解酒店行业的法律法规,对酒店发生的一些常见的法律纠纷能够很好的解决,学会利用法律知识和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酒店管理中发生的纠纷。所以,教师在教学中应当注重我国的三大实体法、三大诉讼法、商法、经济法等制度的讲授。高职学生的法规教学要注重提升能力和广度,对于法理问题则不必过多地深究。
2.4改进教学方法
一、问题的提出
《教育法》中明确规定:“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教育是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基石和先导,是塑造未来的事业,所以教育领域的法制化和法治化是非常重要的话题。
我国现已有大量的调整教育活动的法律法规出台,而且关于教育的立法活动还在不断进行。但是现实情况是近年来涉及教育权,教育活动的纠纷频仍,诸如涉及侵犯受教育权、残疾儿童的入学权、教师的惩戒权等等问题的案件不断出现,但是从诉讼立案到判决都遇到了难题,从程序到实体都遇到了适用法律上的障碍。有的案件如齐玉苓告陈晓琪侵犯其受教育权案最终按侵犯姓名权进行判决;有的援引了行政法的法律规定;有的是作为民事关系进行了解决,各地方法院在处理同类问题时依然存在大量观点上的不统一,这些法律适用活动仍然没有被最终明确。究其原因是当前社会处于迅速发展和剧烈变革中,政治、经济、文化各个领域对教育领域不断渗透,教育主体多元,教育关系错综复杂,来自于社会的各种矛盾与教育领域内部的固有矛盾交织在一起,使得矛盾与纠纷丛生。
另外,从法律的价值上讲,教育的法律控制的实现,不单是在于在立法上制定了多少倡导和维护教育法律关系和教育秩序的教育法律、法规,关键在于使这些教育法律关系和教育管理秩序在教育管理中得到全面的实现。教育法律适用过程是实现教育法律价值的过程,法律适用的概率越高,表明法律价值的实现程度越高,即法律价值化程度越高。
所以,通过对教育法律关系的进一步分析,明确教育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从而准确、及时、正确地实现教育法律法规的适用,实现教育领域的法治的要求已经非常紧迫,这种要求已经深刻触及了制度和法律的层面。
二、不同的观点
2O世纪60年代,日本法学界对教育法的地位提出两种对立的观点,即“教育行政法规学”和“教育制度独立自法说。”这一理论启发了我国教育法学研究者对我国教育法地位的讨论,探索,引发了1993年至今仍未衰退的学术争鸣,概括起来大致有以下观点:
(一)完全独立说
主张是以特有的教育关系作为调整对象,有特有的法律关系主体和法律基本原则并有相应的处理方式。
(二)隶属说
持这一观点的学者认为教育法隶属于行政法,是行政法律部门的一个分支,不是独立的法律部门,不具备构成部门法的条件。因为“教育法体现了国家对教育的干预和管理,或者统称为国家调控教育的原则,这种调控在我国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通过行政行为实现的,因此,教育法就其基本性质而言,可以界说为调整教育行政关系的法规的总称。”
(三)相对独立说
(四)发展说
认为目前教育法的调整对象仍以行政法律关系为主,调整方法也属于行政法范围,但教育法同时调节着具有纵向隶属特征的行政法律关系和具有横向平等性质的教育民事法律关系。随着教育法的继续深入发展,调整对象、调整方法的继续完善、教育法应当独立。由于教育社会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有明显的独立性,这就为教育法归成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打下基础。
以上的不同学说是在不同的基础上,从不同的角度上提出的。笔者认为,要明确教育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位置,明确教育法律关系的性质,从而使教育法律法规得到切实有效的适用,必须分析在教育活动中形成的各种关系的性质,只有这样,才能从理论和现实上解决问题。
三、解析教育领域内的社会关系
学校作为法人组织(有的学者认为高等学校具有法人地位,中小学不具有法人地位),在社会生活中和方方面面发生着联系,形成了不同的社会关系,下面对一些主要社会关系进行解析。
(一)我国教育与政府的关系
在我国政府《教育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这说明政府对各级各类学校进行行政管理、行政干预和施加行政影响,学校处于行政相对人的地位,两者之间是行政关系。
但是,政府在对学校的管理中关于学校的自主办学权的内容必须要研究,因为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教育的民主化的不断演进,学校需要更多的办学自,实现政府的角色定位和权力的分化是必然的要求。
(二)学校与学生、教师的关系
教育法律法规的功能简言之就是能够实现“依法管理”和“依法维权”。
在学校内部,学校和教师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由权责分配和学校工作的特陛所决定的管理关系。
(三)学校与社会其他组织的关系
学校作为一种社会组织,与它所处的内外环境构成了一系列的社会关系。学校和企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团体、个人之间,既有互相协作、又存在着复杂的财产所有和流转关系。在这些关系中,学校是以独立的民事主体的资格参与其中的。最突出地反映在所有权关系、邻里权关系和合同关系上。这些都是明确的民事关系,完全可以按照《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进行活动,不过由于我国还大量存在机关办学的情况,所以学校在产权的界定、变更等方面还存在着很大的障碍,尤其是学校合并的过程中,出现了大量政府机关的财产权和学校的财产权无法区分,无法实现产权明晰。所以,进一步明确学校的独立法人地位、实现政府的角色转化和权力分化是非常迫切的事情。
四、结论
同时对以下几个问题需要进一步思考和研究。
(一)《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的性质认定需要进一步研究
(二)政府在教育领域中的定位需要进一步确认
作为行政管理者必须和办学者、出资者的身份有一定的区别,尤其是高等教育建设中,减少直接以行政手段干预学校工作,而可以采取规划、审批新建高等学校、制定标准、评估和监督等手段对学校建设进行调控。从未来发展来看,教育领域的法治化发展和政府职能的转变有密切的联系。
(三)确认学校的法人地位,保护学校的法权利
虽然对学校的法律地位有种种不同的看法,但是学校作为法人不管是从《民法通则》,还是《教育法》的规定上看都是不容质疑的,但是现实中学校的财产权、人格权受侵犯的现象依然存在,尤其是行政办学的情况下,行政权力和学校的法人权利间的冲突是经常存在的。
因为教师作为专业技术工作者在管理上应当体现更多的自由,使教师和学校能够真正处于平等地位上进行对话,从而不断提高教师的整体素质,使之能具有更大的创造性。
20XX年是实施五五普法工作的最后一年,为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更好地发挥法制宣传教育在提升村民素质、推动建设法治化村落、构建***社会方面的基础性作用,根据镇党委下达的有关五五普法工作的规定,特制定以下工作计划:
一、工作目标
通过五年的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地位,充分发挥法律在调整和整合社会各种利益和关系中的基础性和主导性的作用;进一步提高村民尤其是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营造人人尊法、守法、***的良好社会氛围;进一步推进社会各项事务依法规范、依法管理,不断提高本村法治化管理水平。
二、主要内容
(一)深入开展有关宪法和国家基本政治法律制度的学习和宣传教育。进一步学习宣传宪法,增强居民的宪法意识和法律权威观念;进一步学习宣传党和国家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理论、路线和政策,学习宣传国家的基本政治法律制度,培育现代村***识、爱国意识、***统一意识和***法治意识;加强对村民基本权利的学习宣传,强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深入开展以"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法制宣传教育,引导村民依法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形成遵守法律、崇尚法律、依法办事的社会风尚。
(四)深入开展有关资源节约利用和生态环境建设方面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教育。加强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资源与循环经济、环境与生态保护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引导全社会树立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人与自然***相处的观念,努力提高全社会爱护环境、保护资源的意识,为建设遵纪守法、团结***的新禄村奠定坚实的群众基础。
三、基本途径
(二)建立健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机制。成立或调整五五普法领导小组,积极探索建立法制宣传教育激励机制。逐步形成科学的评估考核指标体系和评估考核实施办法,定期开展规划实施的考核、评比工作。
(三)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队伍建设。着力培养专兼职相结合的法制宣传教育队伍。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者学习培训活动,增强专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者的政治、法律素质和业务能力;调整充实法制宣传讲师团的成员,充分发挥其在法制宣传教育中的引领作用;大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志愿者队伍建设,建立法制宣传教育人才资源库,积极鼓励法律职业者和大学教师和学生加入志愿者队伍,推进志愿者活动向规范化发展,充分发挥其在法制宣传教育中的重要作用。
1校企合作机制不完善
1.2校企合作内容缺失
1.3管理机制不完善
1.4法律保障机制不完善
2关于职业教育开展校企合作保障体系的创新
2.1在校企之间建立新的运营方法
2.2为校企合作制定专有法律
2.3学校与企业合作的法律保障
经费是进行职业技术教育培训时首先要考虑的因素,在实际操作中,职业技术教育培训并不是简单的学校行为或者企业行为,而是学校、企业、政府三方共同的职责。因此,在为职业技术学校进行职业技术教育培训时,各方必须明确各自承担的义务,当然这个义务里面就包含各方需要承担的经费,而且还需要明确的法律支持与保障,在法律上确定三方经费问题,不仅仅是为了约束三方的行为,同时也是明确三方要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因此职业技术教育培训的经费问题必须有法律保障,用法律形式把企业、政府、学校在职业技术教育培训中的法律关系确定下来。在实际执行中,如果没有一定的法律约束,企业、政府很容易因为其他事情忽略了职业教育培训,用法律的形式把学校、企业、政府三方绑在一起,三方必须履行各自的义务,才能很好地完成职业技术教育培训,能够保证校企合作的真正进行。
2.4对《职业教育法》进行实时更新和完善
3结语
校企合作机制的产生是实现政府、学校以及企业之间利益共享的重要举措。政府部门应当明确其在校企合作中的权利和义务,调动所有参与者的积极性,从而实现校企合作持续、有效、稳定地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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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崔青青.“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创新教学研究[M].成都: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2009.
[3]赵丽.从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现状看《职业教育法》的完善[J].天津职业院校联合学报,2012,14(5):36-38.
关键词:会计;职业道德;职业生涯;教育
职业道德是人们在职业生活逐渐形成的基本道德标准,也是一般社会道德在某种职业生涯中的客观表现[1]。会计行业的职业道德是会计行业应该遵守的纪律、品德、职责和专业能力胜任程度,通过一般社会职业生涯、行业公约和行业守则来约束。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不断深化,互联网经济时代的到来,对会计行业的要求也不断提升,而一些单位的会计人员工作态度欠佳、缺少敬业精神、缺乏职业道德甚至职业态度不端正,这些都是造成会计职业道德确实的主要原因。本文以目前会计行业职业道德中存在的问题为主要探讨目标,以分析会计行业中存在道德缺失问题、会计职业道德教育问题和目前高校在会计专业职业道德教育问题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方法和途径。
一、我国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现状
二、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途径
三、结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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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丽娜,耿云娇,吕智博,等.基于社会责任感的高校会计人才培养探讨[J].科技风,2015(17):19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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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教师;失德;违法犯罪
一、中小学教师失德行为
(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发表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
二、针对教师失德行为的建议
中小学教师是学生义务教育阶段的领航者,因为这个阶段的孩子还在成长中,无论世界观,人生观还是价值观都没有完全形成,极易受到来自生活学校等各方面的影响,所以中小学教师对学生有着极大的责任,所以教师更应该对自己的言行举止负责。
1.1学校难以高质量实施毕业实习过程管理
1.2专业所学与岗位所需不匹配
教师的观念中仍然大量存在沿用本科教学模式和知识体系,了解高职生在企业岗位中的具体应职应岗能力的教师比例较少,具有培养高职生有效形成应职应岗能力的专业教师更为缺乏。学校专业课程体系设置的不合理,也使得学生难以适应企业岗位需求。学生专业所学的知识和技能与实际工作岗位所需仍有较大差距。
2毕业实习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2.1企业缺乏参与实习的内驱力
除了大型企业对新员工有专门的上岗培训外,中小型企业基本上都在招聘有工作经验的员工,不愿意也没有能力对新员工进行系统的培训,因为这方面的投入相当于提高了企业的成本,短期内实习生又不能给企业带来明显效益;另外,如果企业投入大量财力和精力培训实习生,形成胜任工作岗位的能力后,部分实习生却会选择跳槽,这对企业来说,相当于给其它企业培训新员工,甚至可能是为企业的竞争对手培训员工。在劳动力供给大于企业需求的情况下,企业宁可招聘有工作经验的老员工,也不愿意招收实习生。因此,企业就缺乏对实习生进行高质量培训的动力,而高职院校毕业实习环节的教学效果如果没有企业的积极参与将得不到保障。
2.2学生管理工作缺乏有效性
2.3学校与企业缺乏深度融合
2.4中介组织作用发挥不突出
行业协会除了为协会成员提供服务外,还通过制订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来规范行业行为。行业协会居于社会和政府之间,一方面在政府监督下协助政府管理行业成员,另一方面代表行业成员的利益对抗侵害成员利益的行为,同时加强政府和协会成员间的沟通和协作。行业协会与企业有着密切的联系,但职业院校通过加入并利用行业协会这个媒介,实现与企业高质量合作的并不普遍。
3解决毕业实习问题的制度对策
3.1建立完善的促进职业教育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
3.2修改税收政策
目前,国家未有关于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在税收方面的法律性文件。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了《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07号),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42号)这两个政策性文件,对具体税务优惠政策和操作办法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调查发现企业一般都没有实施,规定的优惠政策并没有引起企业的重视,甚至一些企业根本就不太清楚有这样的优惠政策,发挥的作用比较有限。税务部门、学校、企业都要广泛宣传和落实这些优惠政策;国家还要在调查的基础上,尽快修改税收政策,提高企业持续参与毕业实习人才培养的积极性。
3.3完善实习合同内容
高职院校实施毕业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必须要建立在学校、企业、学生及家长三方确认的联合培养合同的基础之上,尽量保证实习岗位与学习专业的相对一致性,实现工学有机结合、相互促进,避免工学脱节;要保证学生的实习工作不违反国家《劳动法》;要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三方认真参与人才培养工作,让三方共同找到一个真正合作的利益切合点。只有这样才能推动毕业实习人才培养模式的持续发展。在国家职业教育法律法规尚未完善的情况下,先在实习合同上寻找比较可靠的保障性制度,以便为毕业实习人才培养模式的健康持续发展提供坚实基础。
3.4完善高校毕业实习管理制度
【关键词】高校教师;法律救济;申诉;仲裁
高校教师作为当今社会重要的职业群体,其权利的保护与救济对于高等院校的发展和教育行业的法治进程而言都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和意义。然而随着教师合同聘用制的广泛施行,高校教师的权利保护越来越处于困境之中,其有效的救济途径已成为广大教师工作者极力思索和探讨的话题。因此,探求高校教师的法律救济问题无论是对于教师本身而言,还是对于高等教育的发展而言,其意义都是非常深远和广泛的。
一、高校教师法律救济的现状
作为一名普通的社会劳动者来讲,高校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一系列公民的基本权利。
而作为一名高等院校的教育工作者来讲,高校教师则拥有教育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利。目前我国关于教师权益救济的立法规定主要表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教育法》、《关于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3)。不难看出,关于高校教师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固然不少,然而能真正有效落到实处,达到保护效果的却寥寥无几。
目前,我国关于高校教师的法律救济在很多方面都存在着或大或小的问题,给广大的高校教育工作者带来了不少的麻烦与不便。具体而言,包括救济范围模糊化、救济途径单一化、救济程序空泛化和救济效果浅显化,这些问题困扰着广大需要迫切法律救济的高校工作者们,同时也给高等教育的法治进程带来了不少的阻碍。
二、高等教师法律救济的途径
(一)教师申诉制度
“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对学校处理不服时,依法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或重新处理的权利救济制度。”①我国于1993年颁布《教师法》其第39条就教师申诉权利做出了原则性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②随后,原国家教委于1995年印发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第8条也专门就教师申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关于此项制度,虽然《教师法》和一些部门规章对教师申诉制度进行了具体化和细致化的规定,然而从实践效果来看,我国的教师申诉制度本身仍存在着诸多不完善之处:(1)申诉机构模糊化。该法并没有规定专门负责教师申诉的机构和人员,从而对申诉的处理容易造成相互推诿的现象,使得教师的权利得不到合理及时的保护。(2)程序规范随意化。申诉机构在处理教师申诉时适用的程序缺乏合理的法律规范,对于教师主体的申诉得不到迅速有效的处理,有碍纠纷的解决。(3)申诉执行空泛化。该法对于申诉决定的执行期限、被申诉人不执行时能否申请强制执行以及被申诉人如不执行申诉处理决定的法律后果并未有明确的规定,使得申诉制度难以发挥它应有的功能。
那么,我们该如何完善此项制度,具体来说,可分为以下几点:
1.规范教师申诉的专门机构
应在各级教育行政机关内设立专门的受理机构,例如申诉委员会,由其来独立负责处理高校教师的教育行政申诉案件。此外,还可在校内设立教师申诉委员会。校内申诉制度通过学校内部的部门对纠纷进行解决,能够及时纠正学校的错误行为和对教师不公正的处理,把学校与教师的纠纷化解在内部,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减轻了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压力,将学校与教师双方的损失降到最低。③
2.明确教师申诉的具体内容
教师申诉的内容规范模糊,对广大教师提请申诉带来了诸多不便。为此,应明确厘清教师的申诉内容,将教师与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及行政主管部门之间发生的行政纠纷和民事纠纷区分开来,以确保申诉内容的针对性,实现教师申诉的有效救济。
3.加强教师申诉的合法监督
对教师申诉过程中的合法监督,给教师充分行使申诉权利提供了有力的保障,有利于纠纷的客观处理。可确立教师申诉的公开制度,建立教师申诉的处理检查制度,也可指派专门人员对申诉机构的申诉处理行为进行合法性的专项调查。④
教师申诉制度作为我国高校教师进行法律救济的主要途径,对高校教师的权益保障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们应大力加强此项制度的建设与完善,确保高校教师的申诉权利落到实处,使其纠纷得到有效的救济。
(二)教育仲裁制度
教育仲裁制度作为解决教育纠纷的一种机制,具有与调解、诉讼不同的特点。具体说来,有以下几点:(1)准司法性。“由于教育仲裁委员会实行一次裁决制,当事人如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而对学术纠纷等特殊教育法律纠纷实行一裁终局,裁决立即生效,当事人如不服不得再向法院。”“当事人在裁决生效后,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国家通过法院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程序的制定以及仲裁裁决的执行进行干预。”⑦(2)专业性。“教育仲裁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应该包括精通教育法的法律专家、教育专家和教育管理专家”,“其人员构成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在解决教育纠纷时更具有权威性,做出的裁决更容易得到纠纷双方的认可,也能更快、更有效地解决专业性较强的问题。”⑧(3)公正性。教育行政仲裁具有一般仲裁的特性,仲裁员是处于中立的裁判者,能够不偏不倚地作出裁决。同时,教育行政仲裁机构虽是由政府设立的一个官方的仲裁机构,但与本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不具有隶属关系,保证了“主持者的超脱”。在审理程序上大量汲取司法程序的要素,在审理方式采用对抗式,充分保障当事人申辩权和其他正当权利,以此来保证其独立性与公正性。
虽然教育仲裁制度是解决教师法律纠纷的良好措施,但由于其在我们国内尚未发展到十分发达的程度,因而还存在一些局限。故而,应采取一些改善的措施予以发展和完善。具体说来,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明确教育仲裁的范围
“从充分保护教师、学生合法权益的目的出发,教育仲裁不但要解决因教师、学生法定权益受侵害而引发的纠纷,还要解决尚未在法定范围内的教师、学生的正当权益受侵害而引起的纠纷,仅要考虑民事、行政纠纷,还要考虑到学术纠纷。”⑨因此,应对教育仲裁的范围予以充分和明确的规定,从而使得教育仲裁得以充分发挥其在解决纠纷上的独有优势。
2.设立教育仲裁的立法保障
对于高校教师的法律救济问题而言,无论是教师申诉制度还是教育仲裁制度都有着其各自的优势与劣势,我们应遵循具体个案的特点予以调整和适用,从而使教师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有效地救济。
高校教师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其法律纠纷的有效救济不仅关乎高校教师的个人工作,还关乎到教师队伍的发展和高校法制的建设。因此,应大力加强高校教师的法律救济建设工作,寻求合理便捷的法律救济途径,以充分有效地对广大教师的合法权益予以保障和救济,从而更好地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发展与完善,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注释:
①陆波:《高校教师权利法律救济机制的现状及对策》,《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8月,第30卷第4期,第136页。
②前引1,陆波文。
③参见孙德元,刘珍:《论我国高校教师申诉制度的完善》,《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3月,第63卷第2期。
④参见宗志翔,潘恬:《我国教师申诉制度的立法完善》,《理论导报》,2010年11期。
⑤天津市教育科学研究院法制所实习研究员:《论我国教育仲裁制度的构建》省略.cn/newslist.phpmid=6&aid=138。
⑥陆波:《构建新型的高校教师权利救济机制――教育仲裁》,《常熟理工学院学报(教育科学)》,2010年6月第6期。
⑦前引6,陆波文。
⑧万金店:《高校教育仲裁制度研究》,《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08年11月第21卷第11期。
⑨前引8,万金店文。
⑩前引6,陆波文。
[1]景国强:《论完善我国高校教师申诉制度的程序性构建》,《科教导刊(中旬刊)》,2011年07期.
[2]张勇敏:《从缺位到归位:聘任制下高校教师权利救济的法律保障》,《教育发展研究》2011年第04期.
[3]陆波:《高校教师权利法律救济机制的现状及对策》,《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8月,第30卷第4期.
当前离职院校学生管理中的主要侵权表现
1.对学生受教育权的侵犯
侵犯学生受教育权主要表现在入学与退学两个方面。在入学方面,我国《教育法》第9条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高等教育法》第9条规定:“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拒绝招收。”但在现实中,存在着事实上的不平等和不公平现象。如全国统一高考不统一录取。造成不同地区考生入学的不平等;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因其身体残疾而被拒之门外。在退学方面,主要表现为学校违法处分学生,特别在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方面存在着违法现象。如有些学校规定,学生有赌博、打架斗殴、考试舞弊、破坏公共财物等行为者,学校给予其劝退或勒令退学处分;未通过英语四级考试、计算机考试等,不予颁发学历证书或学位证书等。
2.侵犯学生人格权
3.侵犯学生财产权
与其他公民一样,学生依法享有财产权,但一些院校以各种借口侵犯学生财产权。如有些学校以学生自己保管财物不安全为由,在未经学生同意的情况下代其保管;有些学校为了谋取利益擅自动用学生财产如奖学金、助学金等,侵犯学生对自己财产的处分权;还有些学校没有经过物价部门的同意而向学生“乱收费”或提高为学生提供的生活用品的价格。有些学校似乎把依法治校理解为“以罚治校”,以对学生的经济处罚来代替其他教育手段,在对学生的处罚中设立罚款条款,与法律规定严重不符。
4.对学生程序性权利的侵犯
学生程序性权利得不到保障的情形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学生违纪处理条例中涉及违纪处理程序以及其他程序方面的内容偏少,措辞也较为原则、概括和模糊,操作性差;(2)在处分学生过程中,只体现学校管理者的单方意志,不注重调查取证,没有听证会,学生也没有机会申辩;(3)在事后救济方面,学生的申诉权也往往不能有效行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碍于各种利益往往互相推诿敷衍,使学生申诉无门。同时,由于目前法律的滞后性,学生的诉讼权也得不到有效保障。
导致学生管理侵权的主要原因
1.学校管理行为范围模糊
关于学校对学生的管理行为是一种内部行政管理行为,还是外部行政管理行为,目前我国理论界、法学界还没有一个明确的共识,从司法实践来看也不明确。各地法院按照自己对该行为的理解。对于侵犯学生权益的案件有的受理并作出判决,有的却以“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为由驳回。因此,我们不能判断学校对学生的管理行为到底是内部行政管理行为还是外部行政管理行为,从而导致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模糊。
2.学校规章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违背
从法理上讲,国家的法律、法规与学校的规章之间属于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下位法的规定不能背离上位法的规定。然而,学校在制定内部学生管理规定时,未能充分考虑它们是否违反了国家的有关规定,因而在内容上不适当地扩大了规章的适用范围,增加了规章的调整手段,限制甚至剥夺了学生的正当权益。
3.传统思维依然强势,法治人权观念淡薄
“师道尊严”“一日为师,终身为父”,这些传统观念在人们的潜意识中还是根深蒂固。在学校教学和管理中,学校与教师往往居高临下,具有绝对权威,学生只能尊重和服从。在这种思维习惯的支配下,教育者很难把受教育者当作平等主体加以对待,在学生管理中也就容易出现“家长”式作风,进而造成对学生基本权利的忽视和侵害。因此,教育管理者的法制观念淡薄是造成高校学生管理侵权的重要原因之一,并延伸到学生管理的各个层面。
高职院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途径
1.树立人权观念。增强法制意识,强化学校学生权利保护理念
2.完善教育法律体系
要实现高职院校学生管理法治化,必须要完善相应的法规制度体系。目前,我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规范普通高校行为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这些法律法规在明确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调整学校与政府的社会关系以及建立和维护高校体制与管理秩序等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是我国的教育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备,有些领域还存在着立法空白,为了使学生管理的每一项活动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除对现有的法律进行修改和完善以外,还应针对高职院校的特点制定专门的《高等职业院校学生管理规定》,此外还应有《学生管理组织法》《国家考试法》《学校组织法》《校园法》等来规范学校和学生的各种行为。
3.完善学校的管理规章制度
范性文件。
4.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救济制度
(1)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健全行政申诉制度
校内申诉制度,就高校学生管理来讲,是指学生因对学校有关职能机构或人员作出的有关处理决定不服,或认为其有关具体行为侵犯了自身的合法权益,申请学校依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查处理的制度。学校应设立申诉委员会,受理学生的申诉请求。依多数意见形成处理意见书,经学校批准后,正式作出申诉处理决定。校内申诉制度作为内部学生权利救济制度,在公正、合理的前提下,可以有效地把学校有关职能机构或人员与学生的纠纷消化在内部,避免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的介入,充分维护高校学生管理的秩序性和稳定性。
(2)引入听证制度
听证即“听取对方意见”。过去,处理学生的程序一般是:先由系里给出一个情况说明,上报给教务处,教务处再上报给校长办公室和有关学校领导,然后经讨论出台一个处罚决定,其间学生很少有参与的机会。这种“先处罚,后告知”的做法,缺乏透明度和公正性。因此,如果在学校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增设听证环节,给予利害关系人以说明理由和陈述的权利,会更有利于维护学生的正当权利,并能保障决策结果的最大公正性、合理性,达到“兼听则明”“惩前毖后”的双重效果。
(3)建立教育仲裁制度
教育仲裁制度是指根据教育法律的规定,当学生与学校发生纠纷时,依法向专门设置的教育仲裁机构申请,由教育仲裁委员会依据法律规定进行调节、裁决的一系列活动。教育仲裁制度除具有仲裁制度的一般法律特征之外,还具有自身特点,如仲裁机构应设置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内部;仲裁员的组成上应由教育行政部门代表、高校代表等组成,并聘任教育界人士、法律界人士担任兼职仲裁员,从而保证教育仲裁的专业性和合法性。教育仲裁的受案范围应当与诉讼的受案范围一致。当学生未能或不愿通过申诉解决纠纷时,可以在申请仲裁和提讼之间选择,对仲裁裁决不服仍可以提讼。教育仲裁制度作为学生申诉与诉讼的衔接制度,有利于及时解决教育纠纷,化解学校与学生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