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制度是市场主体开展经营活动的基础性制度,事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保护、市场秩序维护以及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司法部立法二局局长刘长春表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先后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等多部规范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创业就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现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制度也逐渐暴露出一些与新时期市场主体发展不适应、不协调的问题。
市场主体进退自如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局长杨红灿表示,为了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条例》作出了一些新的制度安排。
在市场主体退出方面,《条例》进一步完善了市场主体的注销制度,最大程度地解决市场主体反映的“注销难”问题,对释放社会资源,充分发挥优胜劣汰市场机制作用具有重要意义。比如,对个体工商户等无需清算的市场主体,可以直接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的市场主体,在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后,可以自主选择通过简易注销程序退出市场。
“《条例》对加强注销工作政府与法院联动作出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者裁定宣告破产的市场主体,有关清算组、破产管理人可以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杨红灿表示。
有望激发更大活力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还建立了市场主体的歇业制度,明确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
“考虑到部分市场主体因客观原因,比如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暂时无法开展经营活动,但仍有较强的经营意愿和能力,为了降低维持成本,借鉴了国际经验,设立歇业制度。”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司长许新建说,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决定歇业,歇业最长期限不能超过3年。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熊茂平表示,八年多来,商事制度改革取得了积极成效。到目前,我国登记在册的市场主体由2012年的5500万户增长到目前的1.45亿户,增长了将近1.6倍,市场主体的活跃度持续稳定在70%左右。今年上半年,全国新设市场主体1394.5万户,基本恢复到疫情前水平。
“《条例》突出展现了近年来我国商事制度改革的成功实践,巩固和拓展了改革的积极成果,保护和稳定了市场主体预期,对进一步完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制度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也为下一步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基本遵循。”熊茂平说,监管部门将以《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契机,全面做好《条例》实施的各项工作,持续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向纵深发展,不断扩大改革成效,聚焦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发展壮大,为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促进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记者王俊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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