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税务一》:税收立法

税收立法,是特定的国家机关就税收问题所进行的立法活动。

【要点1】狭义的税收立法,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税收法律规范的活动

【要点2】从税收立法的主体来看,国家机关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其有关职能部门、拥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政权机关等。

【要点3】税收立法权的划分,是税收立法的核心问题。

【要点4】税收立法必须经过法定程序。

【要点5】制定税法是税收立法的重要部分,但不是其全部,修改、废止税法也是其必要的组成部分。

(二)税收立法权

在我国,划分税收立法权的直接法律依据主要是《宪法》与《立法法》的规定:

1.国家立法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最高权利机关)

3.地方立法权——省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4.税收立法解释和税收司法解释等。

(三)税收法律——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

1.创制程序(4项):

提出→审议→表决通过→公布

2.举例

全国人大通过: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税收征管法、车船税法、环境保护税法、烟叶税法、船舶吨税法、车辆购置税法、耕地占用税法、资源税法。

3.效力

税收法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而高于税收法规、规章。

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和公布

【提示】税收行政法规应在公布后30日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

3.效力:

税收法规的效力低于宪法、税收法律,而高于税务规章。

(五)税务规章(2020年调整)——仅指税收部门规章

1.权限范围:

(1)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权限范围内制定对税务机关和税务行政相对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税务规章。

①只有在法律或国务院行政法规等对税收事项已有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制定税务规章。

②不立异——不能另行创设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没有的内容。

③不重复——不得重复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已经明确的内容。

(2)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税务规章不得设定减损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3)税务规章不得溯及既往,但是为了更好地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权益而作出的特别规定除外。

2.制定程序: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修改和废止

【注意】税务规章以国家税务总局令公布。

4.解释:税务规章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税务规章解释与税务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5.评估:国家税务总局可以根据需要,开展税务规章立法后评估。同时,按照“谁起草,谁负责”原则,明确立法后评估工作的责任单位。

(六)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管理(2020年调整)

1.税务规范性文件的概念

税务规范性文件,是指县以上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公布的,影响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文件。

2.税务规范性文件的特征

(1)属于非立法行为的行为规范。

(2)适用主体的非特定性。

(3)不具有可诉性。

(4)具有向后发生效力的特征。

3.税务规范性文件权限范围

(1)税务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税收开征、停征、减免退补税事项、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

(2)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临时性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独立制定税务规范性文件。(这类机构不具行政主体资格)

4.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则

(1)名称:可以使用“办法”“规定”“规程”“规则”等名称,但是不得称“条例”“实施细则”“通知”“批复”等。

(3)解释权限:制定机关负责解释,不得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授予本级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下级税务机关。

5.制定程序(起草→审核→发布)

税务规范性文件应当以公告形式发布;未以公告形式发布的,不得作为税务机关执法依据。

6.备案审查

省以下税务机关的税务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报送备案。

省税务机关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上一年度本辖区内税务机关发布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

7.文件清理

制定机关应当及时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形成文件清理长效机制,清理采取日常清理和集中清理相结合的方法。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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