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项选择题(在下列各题的备选项中,请选择1个最符合题意的选项)
1.甲乙丙丁4人组成一个运输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规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某日,丁为合伙企业运送石材,路遇法院拍卖房屋,丁想替合伙企业竞买该房,于是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将石材质押给徐某,借得20万元,竞买了房子。徐某的债权若得不到实现,应当向谁主张权利
A.应当要求丁承担清偿责任
B.应当要求甲、乙、丙、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C.应当要求甲、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D.应当要求甲、乙、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答案】D
【知识点】有限合伙责任承担
A.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自审批部门批准之日起成立
B.合营企业章程中可以约定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C.合营企业合同可以约定由中国境内的任何一家仲裁机构作为双方争议的解决机构
D.合营企业合同可以约定不以出资比例分配企业利润
【答案】C
【知识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解析】A选项,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申请者应当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合营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该合营企业的成立日期。因此,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成立,而非审批部门批准之日。A项错误。
C选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十六条规定,合营各方发生纠纷,董事会不能协商解决时,由中国仲裁机构进行调解或仲裁,也可由合营各方协议在其它仲裁机构仲裁。合营各方没有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的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合营企业合同可以约定由中国境内的任何一家仲裁机构作为双方争议的解决机构。C项正确。
因此,合营企业必须以出资比例分配企业利润。C项错误。
二、多项选择题(在下列各题的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100万元、丙公司货款50万元。2009年9月,甲公司与丁公司达成意向,拟由丁公司兼并甲公司。乙公司原欠丁公司租金80万元。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甲公司与丁公司合并后,两个公司的法人主体资格同时归于消灭
B.甲公司与丁公司合并后,丁公司可以向乙公司主张债务抵销
C.甲公司与丁公司合并时,丙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或丁公司提供履行债务的担保
D.甲公司与丁公司合并时,应当分别由甲公司和丁公司的董事会作出合并决议
【答案】BC
【知识点】公司的合并
【解析】A项:《公司法》第172条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本题丁公司兼并甲公司为吸收合并的方式,被吸收的甲公司解散,丁公司仍存在,故此项错。
B项:《公司法》第174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本题中甲公司的债务由丁公司承继,乙公司可向丁公司主张100万的债务,又因为乙公司原欠丁公司租金80万,丁公司可以向乙公司主张债务抵销,故此项正确。
C项:《公司法》第173条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本题甲公司原欠丙公司货款,甲、丁公司合并时,债权人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或丁公司提供履行债务的担保,故此项正确。
D项:公司的合并、分立决议是股东会的职权,故此项错误。
2.下列哪些选项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A.甲灯具厂捏造乙灯具厂偷工减料的事实,私下告诉乙厂的几家重要客户
C.甲电器厂产品具有严重瑕疵,媒体误报道为乙电器厂产品,甲厂未主动澄清
D.甲厂使用与乙厂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和装潢,消费者经仔细辨别方可区别二者差异
【答案】AD
【知识点】不正当竞争行为
【解析】A项考查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A项正确。
C项考查每天错误报道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媒体错误报道与甲无关,自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C项错误。
D项考查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款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构成不正当竞争。D项正确。
3.甲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组在清理该公司财产时,发现的下列哪些财产应列入该公司的破产财产
A.该公司依合同将于三个月后获得的一笔投资收益
B.该公司提交某银行质押的一辆轿车
C.该公司对某大桥上的未来20年的收费权
D.该公司一栋在建的办公楼
【答案】ACD
【知识点】破产财产
【解析】本题是对法条的直接考查,《破产法》第107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B项中,银行对该公司质押的轿车享有破产别除权,该轿车不再作为破产财产,ACD项符合题意。
4.河川县盛产荔枝,远近闻名。该县成立了河川县荔枝协会,申请注册了“河川”商标,核定使用在荔枝商品上,许可本协会成员使用。加入该荔枝协会的农户将有“河川”商标包装的荔枝批发给盛联超市销售。超市在销售该批荔枝时,在荔枝包装上还加贴了自己的注册商标"盛联"。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河川”商标是集体商标
B.“河川”商标是证明商标
C.“河川”商标使用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应被宣告无效
D.盛联超市的行为没有侵犯商标权
A.乙公司的行为属于合法竞争
B.甲公司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乙公司的注册商标
C.乙公司没有侵犯甲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D.乙公司对“乐翻天”享有先用权
【知识点】商标权的宣告无效
【解析】A选项,《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谓的“在先权利”包括外观设计专利权、著作权、姓名权、肖像权、商号权、特殊标志专用权、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专用权等。本题中,甲公司的“乐翻天”属于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乙公司不得注册“乐翻天”作为其商标,否则就侵犯了甲公司的在先权利。A项错误。
C选项,“乐翻天”不是甲公司的商标,因此乙公司没有侵犯甲公司的商标专用权。C项正确。
D选项,乙公司对“乐翻天”享有在先权利,而非先用权。D项错误。
A.甲公司可在一种商品上同时使用两件商标
B.甲公司对“美多”享有商标专用权,对“薰衣草”不享有商标专用权
C.法院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可写入判决主文
D.“薰衣草”叙述了该商品的主要原料,不能申请注册
【答案】AB
【解析】A项考查商标使用。本题中“美多”为注册商标,“薰衣草”为未注册驰名商标,两件商标均针对保健枕,可同时使用。A项正确。
B项考查注册商标和驰名商标。本题中“美多”为注册商标,甲公司享有专用权;“薰衣草”为未注册驰名商标,依据《商标法》第13条规定,其他申请人可以在不同种类其他商品申请或者使用该标志。B项正确。
C项考查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依据《驰名商标纠纷解释》第13条规定,在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对于商标驰名的认定,仅作为案件事实和判决理由,不写入判决主文;以调解方式审结的,在调解书中对商标驰名的事实不予认定。C项错误。
D项考查商品的主要原料能否注册商标。依据《商标法》第11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2)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3)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据此,不能仅因为薰衣草叙述了该商品的主要原料,就否定其可以被申请注册。D项错误。
三、不定项选择题(在下列各题的备选项中,请选择1个或者多个最符合题意的选项)
A.有权就其所受损失要求乙厂赔偿
B.有权就其所受损失要求本市电视台赔偿
C.有权就其所受损失要求销售乙厂产品的商场赔偿
D.有权就其所受损失要求王某赔偿
【答案】AC
【知识点】消费者的权利
2.碧海实业有限公司等3家国有企业,拟设立一家以高新技术产业为主的新奇股份有限公司。新奇公司拟筹集股本总额4亿元,其中,发起人碧海公司拟以厂房、设备、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和部分现金作出资,并将成为新奇公司第一大股东。3家发起人为筹办新奇股份公司,共同制订了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提出了设立公司的申请。
碧海公司减持新奇公司法人股后,将所获资金用于购买了600万股新奇公司的社会公众股,3个月后,碧海公司将该600万股社会公众股卖出,获利1800万元。对碧海公司的这一买卖行为应如何处理
A.碧海公司违法操作,1800万元收益应收缴国库
B.碧海公司违规操作,应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C.碧海公司有权自由买卖新奇公司股票,故1800万元收益应归碧海公司所有
D.碧海公司可以买卖新奇公司股票,但所获1800万元收益应归新奇公司所有
【知识点】证券交易行为
【解析】《证券法》第47条第1款:“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D项正确。
小编推荐:
法考备考资料免费领取
去领取
共收录117.93万道题已有25.02万小伙伴参与做题
售后投诉:156-1612-8671
您还不是该课程的学员,无法下载哦~点击下方立即学习,即可下载更多专享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