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张洋]:亲爱的考生朋友们大家下午好。欢迎收看人民网视频访谈节目。2013年司法考试大纲的隆重出台为广大考生进行复习指明了一定的方向,十分荣幸,今天邀请到了司法考试名师、政法英杰房保国老师、杨雄老师、张洋老师进行大纲的解读。
[房保国]:非常高兴解读今年的新大纲,2013年司法考试大纲已经公布,从司法考试大纲来看基本保持稳定。每年大纲变化主要是在新法修改中,而这对两大诉讼法体现尤为突出,民事诉讼法在卷三、卷四来考,卷三每年大概36分,卷四每年21分。民事诉讼法在2012年8月31号进行了大规模修改。民事诉讼法在2013年1月1号正式生效,无疑对2013年考生来说民事诉讼法修改是重中之重,民事诉讼法常考的重点章节,比如管辖、一审、二审,这是没有什么变化的,纵观今年大纲,民事仲裁这块新增考点22点,大概有公益诉讼、第三人撤销、专家辅助人、电子数据等等,可以说增加的22个考点,基本属于新民诉法修改的内容。另外民诉法删除了5个考点,主要是涉外民诉这章,比如财产保全和国外规定不一样,这次修改都统一了,所以一定程度来说,民诉法修改对考试是个好事儿,因为简化了考点。
[房保国]:首先考点一,我们民诉法这次大纲增加了诚实信用原则,本来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在民诉也要奉行诚实信用。2013年考试中诚实信用原则很可能出到论述题或者理论试题。第二个是检察监督原则,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活动进行监督,但是这次把监督范围拓宽了,除了传统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方式,这次我们增加了检察建议制度,比如大家要增加检察建议提起的级别。第三是公益诉讼,什么叫公益诉讼?我们当前像环境污染、食品安全涉及公共利益的事情越来越突出,谁可以提起诉讼?我们传统当事人要求必须具有直接法律关系的主体,这次公益诉讼突破了这一理论,没有直接法律关系的主体也可以,上海、广东发生一起案件在北京本来和这个案件没有直接法律关系仍然可以提起,谁可以提起公益诉讼?只能是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也就是说只有单位组织才有权提起公益诉讼。
[房保国]:现在闹的比较热烈的王老吉和加多宝案子,加多宝打了全球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为加多宝,可能对公众会引起误导,所以最近王老吉起诉加多宝,但是起诉之前向法院申请了诉前禁令,不管案子有没有诉讼,先要求你停止宣传,这就属于行为保全,行为保全也是适用财产保全的规定。第九是恶意诉讼,当前通过恶意串通逃避执行的事情越来越多,所以这次在强制措施增加了对恶意诉讼的制裁,对恶意诉讼的人可以罚款、拘留,这次民诉法修改大大提高了罚款的数额,比如对个人罚款5万以下,对单位最高可以100万。第十增加了先行调解原则,我国非常重视调解,这里讲的调解是法院组织的调解。第十一增加了证据交换举证期限。第十二赋予当事人选择程序的权利,这是难能可贵的,为了增加当事人的意识自治,比如当时起诉的时候比较简单的案子可以转为督制程序。
[房保国]:这以上是我们简单列举了民诉法大纲中新增的十几个考点,整体来说民诉法修改幅度有限,只改了60条,条文相对比较简单,希望大家在今年考试复习中紧密结合新大纲增加的考点,争取在民诉上取得高分。
[张洋]:房老师我们能不能这样理解,对于民诉法的修改体现了强烈的人文主义关怀,比如您提到的调解先行、拍卖优先,这些制度都是在保障我们权益人的权益。是不是能够做这样的理解?
[房保国]:对,这也是民诉法修改的重要精神,有许多方面为了纠纷的解决、保持判决的稳定性等迈进了一大步。
[张洋]:房老师的解读令我们有醍醐灌顶之感,希望广大考生复习时整理清晰的思路。下面有请杨雄老师解读刑事诉讼法方面的内容。
[杨雄]:各位网友朋友大家好,很高兴在人民网论坛中针对刑事诉讼法在2013年司法考试大纲中间的变化,来给大家做全新的解读。刑事诉讼法大家都知道在每年司法考试大纲中间分值在72—73分,去年刑事诉讼法达到82分。刑事诉讼法仅次于刑法和民法的部门法,更多的是在理解的基础上背、记,有些东西背下来可以做题。正如房老师所讲,我们司法考试大纲中间每年新增加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会成为当年命题老师考察的重点,刑事诉讼法在2012年也有修改,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2012年底公安部等出台了一系列司法解释,最主要的是三大司法解释,一个是《六机关规定》,有40条,第二是高法解释。第三是高检规则。正因为有了司法解释的修改,2013年司法考试大纲对考试点进行重新梳理,实际上司法考试大纲有些知识点并没有变化,但是有更加丰富的内容,或者跟过去有不一样的地方。下面从两个角度做一个解读。
[杨雄]:第一看一下司法考试大纲在形式上增加或者删除的地方,当然删除的不重要了,而且2013司法考试大纲刑事诉讼法删除的考点往往是不具有可考性的考点,比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离、死亡、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概念和特点。但是新增的一些考点,让我们还是重点加以把握的。首先司法考试大纲中间对于辩护人的诉讼权利这部分,把考点细化了,把原来辩护人的诉讼权利,细化为六个新增加的子考点,第一辩护人的阅卷权,大家要注意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扩大了辩护人阅卷的范围。同时我们司法解释中间对于阅卷的方式也作出很多新的规定,大家知道阅卷就是查阅、复制、摘抄案卷材料,当然最常使用的是复制,复制明确列举就是拍照、扫描、复印等方式。第二是辩护人的会见通信权,大家注意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间以及司法解释中间新增加的内容,首先是辩护律师可以拿着三个证就可以去看守所会见被告人,最迟不能超过48小时。
[杨雄]:第二是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间规定了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重大贿赂犯罪嫌疑人要经过侦查机关许可,高检规则具体解释了什么叫重大贿赂犯罪,有三种情形,第一贿赂数额50万以上,第二重大社会影响,第三涉及国家重大利益。高检规则第二个新增加的规定,规定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侦查阶段如果有碍侦查信息消息,律师会见嫌疑人不需要许可。最后是终结之前应该让律师见到嫌疑人。第三是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的有关情况,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可以核实证据、不被监听。关于调查取证权,也是新增的考点,我们的辩护律师有调查取证权,严格来讲辩护律师有自行调查取证权。
[杨雄]:接下来关于辩护人的申诉控告权,辩护人针对公检法机关阻碍他依法行使权利的,可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检察院控告。最后还增加了一个考点,叫做辩护人的人身保障权,特别要注意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为了保证辩护人诉讼权利,规定追究辩护人犯罪要追求同案侦查机关回避的原则。还有一个规定,如果这个辩护人是个律师涉嫌犯罪,可以告知律协。
[杨雄]:接下来第二个新增考点,涉及强制措施里的监视居住,尤其要注意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新增了注册监视居住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我们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间单独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有两种。第二个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指定在看守所、拘留所不可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场所要满足三个条件,有正常生活休息的条件,第二便于监视管理,第三要保证办案的安全,而且我们司法解释增加了规定,不能收费,不能说是个流浪汉就收你租金。第三应当折抵刑期。另外还要在二十四小时之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最后还有一点,对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应当每两个月审查。
[杨雄]:接下来,新增的考点叫不予逮捕的情形,这个考点倒不是特别重要,高检规则规定了不予逮捕的情形,都是比较小的犯罪嫌疑人,比如说胁从犯、防卫过当、老人、小孩等,相反我觉得逮捕的条件更加重要一些,不予逮捕情形相对而言次要一些。
[杨雄]:接下来还有一个新增考点,关于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增加了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六机关规定》也修改了,又恢复了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不批准逮捕的检察院应该说明理由,需要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就通知公安机关不予侦查。相比而言审判阶段的补充侦查更加重要。
[杨雄]:所以考点没有什么变化,主要是形式上有些变化。
[杨雄]:以上就是我们对2013年司法考试大纲刑事诉讼法知识点的解读,希望大家在下去之后一定对这些重要的考点,对于新修改的司法解释作为重点进行复习,祝愿大家在2013年金榜题名,顺利通过司法解释,谢谢大家。
[张洋]:谢谢杨老师,听完二位老师解读之后,我应该首先做一个自我批评,为什么?因为当年我考司法考试时,对于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时过境迁,我稍稍统计两个诉讼法加在一起占到145分左右,是整个考试的1/4左右,所以请广大考生千万不要犯我这样的错误。下面由我为广大考生对民法和其他部门法做解读。
[张洋]:第二是我们这个司法解释关于所有权转移,还有标的物交付的问题。我们在谈到《物权法》时,第一反应是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具有平等性,但是现在我们的司法解释将债权的平等性有了一定的调整,如果以前我这里有一支笔,我卖给了10个不同的主体,可以说我和10个不同主体成立了10个买卖合同,那么对于10个债权来讲是平等的地位,最终谁取得这个笔的所有权取决于我,但是现在不一样了,那么需要进行几个层次的考量,对方是否已经受领了,对方是否已经支付了价款,谁的合同是成立在先的。现在需要按照这样的层次进行考量,最终确定你的债权是优先的还是滞后的,其实这是对债权平等性的理论修订,可以说给整个民法理论带来不小的冲击。
[张洋]:那么刑法和行政法也非常重要,非常庆幸的是今年司法考试大纲没有进行增删,一直保持平稳状态,那么刚才说的是卷二、卷三、卷四都涵盖了,那么还有卷一,当年我通过司法考试感觉卷一内容太琐碎,那么也要注意变化,至于法制史、法理学、宪法等等,这些没有任何变化,对于我们主要是增加了法律文件,比如国际法或者国际公法增加了出入境的管理法,国际司法增加了涉外法律关系的适用,国际经济法增加了贸易术语的规则,这些都是需要我们在复习时分出一定精力进行把握的。至于商法和经济法做的修改不是非常多,主要体现在两点,一个是劳务派遣方面的知识点,还有对于基金问题的规制。
[张洋]:我们今天的三位老师,为广大考生对2013年司法考试大纲进行了解读,希望今天三位的解读能够为广大考生朋友注入正能量,助力广大考生顺利通过2013年的司法考试,感谢您的收看,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