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财政法律制度论文,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关键词:构建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Inwantstheabstract:Thegovernmentprocurementraisesthefinancialfundsuseefficiency,reducesthewaste,suppressesthecorrupteffectiveway,butthepresentourcountrydidnothavetheunificationlegaladjustment,causesthegovernmentprocurementtolacktheunificationthelegalbasis.Thisarticlemainlyproposedtwoviewsonthegovernmentprocurementlegalregime''''sconstruction:First,establishmentgovernmentprocurementfundamentallaw;second,perfectgovernmentprocurementnecessarymethod.
keyword:Theconstructionestablishesagovernment;Governmentofficepurchase;Legalregime
一、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亟待建立
在我国不同地区和部门颁布的政府采购法律文件中,对政府采购的界定、政府采购主体、政府采购包括的内容、管理政府采购的机构等都规定的不尽相同。如对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的规定,财政部规定:“财政部负责全国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北京市规定:“市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市财政局所属北京市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政府采购的日常事务性工作”。上海市规定:“上海市政府采购委员会是本市政府采购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审议政府采购目录、协调政府采购的日常管理工作。采购委员会设立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的日常工作。”在其它方面,也存在同样的差异,因此导致了管理上的混乱和采购上的不规范。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可以克服上述弊端,统一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二)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有效防止腐败现象发生的需要
在日常工作中,不仅每一级政府都会参与物资和劳务的采购,而且数量可观,金额巨大。但许多官员或一般公众对采购程序却知之甚少,这就给采购人员使用种种方式来操纵结果提供了可能。厂商为了销售常常采取各种利诱手段诱使采购者购买质低价高的商品,导致腐败现象发生。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增强政府采购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性,使政府采购过程处于公众的监督之下。同时,在政府采购立法中增加惩罚欺诈行为和行贿受贿的条款,可以对腐败现象进行有效防治,从而促进政府采购过程的廉洁。
(三)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有效利用财政资金的需要
由于缺乏统一、完备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各级政府的财政支出各自为政,环节多,单价高,采购方式不规范、不透明,导致盲目采购、重复采购等浪费现象依然存在。据有关专家对政府采购试点地区招标采购的情况分析,节约率普遍在10%-15%以上,部分项目达到30%-50%。对于滚存赤字已达千亿元的我国财政来说,实行政府采购无疑是一项利国利民的改革,但是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很难达到上述效果。尽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已颁布实施有关规定,但由于其效力低,内容差异大,也难以发挥其应有的效果。
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三公”原则
“三公”原则就是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开原则是世界各国管理公共支出的一个共同原则,因为政府采购合同是采购机关使用纳税人税款和其它公共专项投资签订的买卖合同,在采购中必须对纳税人以及社会公众负责。因此,要求政府采购依据的法律、政策、采购项目、合同条件、投标人资格预审和评价投标的标准等都必须对社会公开,以便公众和检察、监督机构进行审查、监督。公平原则是指所有参加竞争的投标商都能获得平等的竞争机会并受到同等待遇。也就是说,对所有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承包商、服务提供商等,应一视同仁,不得采取歧视性的政策,但为发展本国经济,推进国内就业而歧视外国竞争者的情况除外。因为只有在公平的基础上才能发挥竞争的作用,才能保证提供物美价廉的商品和优质的服务。公正原则是指评标过程中应客观公正,防止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的发生,以真正发挥市场机制在政府支出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实现政府与市场在支出管理领域的最佳结合。(二)坚持效率原则
效率原则也是各国常见的采购原则。效率包括经济效率和管理效率两个方面,经济效率要求政府在采购过程中,能大幅度的节约开支,强化预算约束,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现市场机制与财政政策的最佳结合。管理效率原则要求政府经常公布招标信息,减少中间环节,及时购买物美价廉的商品和劳务,使财政管理从价值形态延伸到实物形态,规范支出管理,提高支出效能。
(三)坚持竞争性原则
世界各国都将竞争性原则作为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政府采购的目标主要是通过促进供应商、承包商和服务提供商之间最大程度的竞争来实现的,通过卖方之间的竞争,一方面可以促使投标人提供更好的商品、服务和技术等,并且设法降低产品成本和投标报价,从而促进整个社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另一方面可以形成政府采购的买方市场,从而使用户能以较低价格采购到质量较高的商品,实现政府采购高效率的目标。
(四)坚持合理保护民族工业原则对本国政府采购市场的适度放开并有效保护是国际通行的做法。目前为止,只有参加了世界贸易组织的《政府采购协议》的成员国,才按照协议的要求开放国内政府采
购市场,大多数国家还只是在本国范围内进行竞争,以保护民族工业。如美国政府采购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就是国内产品优先原则,日本和其它国家对开放政府采购市场都采取了不同程度的限制措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我国更应该通过法律手段,有效地保护国内的政府采购市场,适当限制外国产品的数量(尤其是电子、汽车等幼稚产品),以促进民族工业的发展。
三、政府采购需要建立统一的法律制度
其次,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即除了政府采购基本法外,还应有与之相配套的招标投标法、合同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政府采购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及地方政府规章等。
招标投标是政府采购中最富有竞争的一种采购方式,能给采购者带来价格低、质量高的工程、货物和服务,有利于节约国有资金,提高采购质量。《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已于2000年1月1日起实施,这部法律是我国第一部关于政府采购方面的专门法律,特别是从事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有了法律依据,是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配套法律。
产品质量是政府采购质量的重要标志。被采购产品质量过硬,被采购服务优质上乘,被采购方信誉可靠,才能实现政府采购的经济、高效目标,才能达到节约财政开支,合理利用财政资金的目的。因此,产品质量法也应是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合同是政府采购的法律形式,合同法也就成为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但是政府采购的订立过程与一般合同的订立过程不同,它不像一般合同那样完全是双方当事人自由意思的表示,而是一个完全公开的过程,受公众及有关部门监督检察的过程,也是一个招标投标的竞争过程。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作为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应是政府采购基本法的补充,当政府采购基本法没有规定时,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关键词】高职,会计证,通过率
根据教高[2006]16号《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毕业生取得“双证书”的人数应达到80%以上。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简称“会计证”,下同)是财会类专业学生从事会计工作的敲门砖。对于财会类专业来说,会计证就自然被列为专业核心岗位职业资格证书。高职学生若能在校期间考取会计证,竞争时就更有可能脱颖而出,有效提升就业竞争力。因此许多高职院校将提高财会类专业核心岗位会计证通过率作为教学改革的重要抓手之一。而如今结合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和高职学生的特点,目前的会计证通过率并不理想。本文在教学实践、社会调查的基础上,分析目前高职院校会计证考证情况,并提出提高会计证通过率的具体对策,以切实提高高职学生会计证通过率。
(一)会计证考试报名条件
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二)报考次数规定
根据笔者所在的省份,会计证考试每季度最后一个月可以通过网络报名1次,每个考生一年最多可以报考4次。
(三)考试科目及题型
会计证考试科目分别为《会计基础》、《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电算化》。《会计基础》考试题型有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计算分析题;《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题型分别为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案例分析题。《会计电算化》课程考试题型分为理论、实务操作两部分。理论部分有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组成,实务操作部分为财务软件的操作。三科成绩需要一次性同时合格才能取得会计证。
二、目前高职院校会计证考证情况分析
(一)财会类专业生源分析
当前高职院校财会类专业的学生生源结构有财会类中职、普通高中文科和普通高中理科学生。根据统计,有些高职院校财会类专业的中职学生录取比例达46%,而普通高中文科、理科学生的比例各占27%左右。学生生源录取比例对高职教学和会计证通过率都会有一定的影响。首先,中职学生已经有了一定的会计基础,个别学生也已经在高中阶段通过会计证考试。按理这部分学生的会计证通过率应该高些,但中职学生综合能力相对弱些,也存在通过率不理想的现状。普高学生在进入高职院校前基本没有会计基础,尽管学生综合能力较强,但要一次通过会计证考试也存在难度。其次,在教学方面,老师既要兼顾中职学生,又要考虑普高学生。中职学生会认为自己有了会计基础,自我感觉什么都会,上课就出现不认真听讲现象,同时对会计证考前复习也不够重视。而对于普高学生,会计入门尤其重要。不能很好入门的学生,就会感觉会计好难,也就失去了学习的兴趣。因此财会类专业学生生源结构,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会计证通过率。
(二)高职学生特点分析
现在入学学生基本为95后出生。95后的学生受成长环境等的影响,有其自身的特点。而高职学生是第三批入取专科类学生。相比本科学生,高职学生具有以下特点:
1、学习兴趣不浓,成绩相对较差。当前高职学生基本上只要达到录取分数线就能被录取。而有些学生怕高考考试考不上,就会选择在提前招生环节完成录取。这些学生中学阶段没有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文化课成绩普遍较低,学生学习兴趣不浓。而部分学生只是为了混个文凭或迫于父母的压力而来高职读书。因此在高职阶段学生学习积极性不高,学习成绩相对较差。
2、自控能力较差,手机依赖现象普遍。随着互联网、电子技术的快速发展,高职学生基本上都拥有人手1台以上智能手机。虽然手机有查阅资料、开展在线做题等学习功能。但大部分学生自我控制能力较差,无法抵制住手机娱乐功能的诱惑,沉迷于游戏、在线视频等,依赖手机现象严重。这些现象的存在,对学习氛围的建设产生了极大不利影响,使学生无心认真进行考前复习。会计证考通不过也在预料之中。
(三)会计证考试课程情况分析
当前会计证考试学生需要考《会计基础》、《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电算化》三门课程。三门课都有其自身的特点,具体分析如下:
1、《会计基础》课程分析
《会计基础》课程涵盖总论、会计要素与会计等式等十章内容,主要围绕会计记账、如何记账、记账的三项工具进行编排。该门课虽是会计入门课程,但这门课既有一定的理论性,又有较强的实践操作性,要求学生理解记忆账户、记账规则等内容,并在理解的基础上掌握、熟练运用会计实务中必要的理论知识。其单选、多选、判断题的题量分别为20题,多选题每题2分,其他题型每题1分;计算分析题为10小题,主要是会计分录题和填表题。
高职学生一般一入学,就会学习《会计基础》等入门类课程,具有一定的会计基础知识。只要学生稍加努力就能考过。但在考试过程中,学生会出现计算分析题忘记保存、多选题失分较多等现象。因此该门课通过率居于《会计电算化》课程之后。
2、《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课程分析
课程涵盖会计、结算、税收、财政法律制度和会计职业道德等内容,要求学生理解、掌握的内容较多。会计法律制度这章整体难度虽不大,是学生拿分的章节,但考点比较多,考题以单选题、多选题为主。结算法律制度以结算方式为主线展开,重点为票据部分,难度较高,需要学生在理解的基础上进行记忆。税收法律制度为该门课程最难但也最有用的一章,尤其是新增的“营改增”内容,与工作联系紧密。但这部分内容是学生最怕学、最难学的内容。有些学生甚至出现放弃该部分内容的想法。对于高职学生来说,财政法律制度内容相对抽象,而且考点比较分散,需要学生把握重点进行记忆。会计职业道德这章内容比较通俗易懂,重点为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学生需要在理解“32个字”的基础上能进行案例分析。该门课的题量分别为单选20题、多选20题、判断20题,案例分析题两大题,每题5小题。虽然判断题不倒扣分,但案例分析题要求学生具备综合分析判断能力。从调查分析来看,《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课程考试通过率最低。
3、《会计电算化》课程分析
(四)当前学生考证情况分析
笔者在任教的大二班级中抽取20个学生开展了考试情况调查,调查结果分析如下:通过会计证考试学生5人,通过率占25%,其中第1次、第2次、第5次通过会计证的分别为1人,第三次通过会计证的为2人。在未通过会计证考试的15人中,三门课均未合格1人,《会计基础》、《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2门课程同时未合格2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课程未合格的11人,《会计电算化》未合格1人。调查对象20个同学一致认为三个科目中《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最难。从调查结果来看,《会计电算化》课程通过率最高,为95%,《会计基础》通过率85%,而《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课程通过率最低,只有35%。
三、提高会计证通过率的对策
(一)引导学生转变考试观念
1、引导学生转变思想观念
2、引导学生采用正确的复习方法
3、引导学生掌握巧妙的答题技巧
(二)采用课证融合教学模式
同时,对于学生反馈最难考的《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课程,高职院校应重点加强该门课程的教学,平时多了解学生学习中存在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解决学生的疑难问题,引导学生重点加强薄弱知识点的学习,并因材施教,采取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帮助学生改进复习方法,从多角度提高《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课程的教学效果和考证通过率。
(三)利用APP开展仿真化练习
现在各种APP会计学习软件越来越多。APP会计学习软件借助手机开展学习,是一种携带方便,以考试为目的,以题库为学习形式的在线学习软件。同时APP软件可以在线分章节学习,还有强化练习、随机练习、错题练习和模拟练习等功能。对当前有手机依赖症的学生来说,APP会计学习软件无疑是一款比较实用的软件。高职院校可以借助APP会计学习软件,引导学生正确开展仿真化练习。学生可以利用APP软件随时随地学习,还可以结合自身特点,有针对性的开展复习。通过模拟练习,学生能及时了解知识点的掌握情况,又可以开展错题练习,进行知识点的查漏补缺。这种新型的学习形式能极大地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进而提高学生的学习效果和会计证通过率。
参考文献:
[1]徐慧,论提高高职会计学生上岗证通过率的策略,《新课
程》,2014(11)
[2]朱晓蓉,提高高职会计学生会计证通过率的教学改革研
究,《科学大众》,2014(10)
[3]谢姝,关于提升会计专业学生会计证通过率的探讨,《中小
企业管理与科技》,2015(1)
[4]陈玲,无纸化考试模式下提高会计证通过率的探索,行政
中图分类号:DF4
文献标识码:B
一、政府责任与社会财富公平分配的法理基础
周林军博士认为:从经济学或社会学的角度,社会财富配置失衡可以理解为“社会成本分布失衡”,这是社会财富失衡的真正根源;政府对弱势群体的救助义务不应仅限于物质或财务的“施舍”或援助,还有必要强化其权利的“堤坝”,杜绝社会成本的恶意转嫁,防止对其残缺权利的肆意侵犯,以及化解对不正当的利益挤压。孟庆瑜教授提出:合理界定分配主体,科学阐释分配客体范围,树立正确的分配理念,构建有效分配机制,是建立社会财富的分配法律机制首先应解决的基础性问题;就公平的分配理念而言,在初次分配中应侧重效率,再次分配中应侧重公平;就分配机制而言,在制度性成果的分配方面,主要是宪法机制,在经济性成果的分配方面,主要是市场机制和政府机制。
二、政府在社会财富公平分配中的责任及实现机制
王先林教授提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收入分配客观上主要通过两种机制来调控:一是市场分配机制;二是政府分配机制。市场分配机制在解决收入分配不公问题上的局限性,使得政府干预经济、充分发挥其作为分配主体之一调整本国经济运行中出现的收入分配不公的问题有了最充分的理由。王全兴教授提出:在第一次分配中强调市场分配,但不能排除政府的干预,特别是我国的工资问题和劳资关系,政府不干预将会不利于劳动者;第二次分配就是政府分配,但仍然需要市场手段,问题是引入市场机制后,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如何处理;第三次分配即社会私人的力量来弥补市场分配和政府分配的不足,这需要政府来为此创设制度环境,比如说监管、标准等问题。即使用现代的理念来分配,也要用市场手段来运作。
岳彩申教授提出:正式的制度创新有一定的局限性,而民间制度创新却表现出很强的活力。他以重庆“惠民行动”为例,认为以“惠民行动”为代表的民间制度创新作为市场福利制度的一种形态,兼顾了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在正式制度安排不完备或存在缺陷时,对于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在重视正式制度安排的同时,也应当重视民间制度创新的意义和作用,从而构建社会财富分配的完善的制度体系。
王先林教授提出:政府参与收入分配,行使分配权,解决分配不公平问题,可以采取的措施主要有:一是取消政策歧视,创造平等的竞争起点;二是完善市场体制,确保竞争过程公平;三是加大政府再分配力度,实现结果公平。经济法对此应有其制度贡献:一是在初次分配阶段,法律要为市场资源配置提供有效的支持,防止政府对市场的不适当的干预;二是在再分配过程中,法律要通过税收和财政支出等手段进行调整,强调分配的相对平等和实质正义,即政府要严格遵守预算法,完善税收制度,加快社会保障法制建设,规范政府的支出行为。薛克鹏教授认为:我国目前的社会关系是由一系列不平等的关系构成的体系,包括东西部间不平等的地区关系、产业间的不平等关系(如农业和工业间的不平等关系)、社会群体间的不平等关系(如贫富不均)。不平等的社会关系一定要在公平的原则指导下采取不平等的手段、方式进行调整;实践中也是通过这种不平等的手段分配财富的;可以说,不平等的社会关系决定了分配手段的不平等。
郑少华教授强调,应该对政府责任进行限制。他认为:从社会契约角度讲,政府是不存在偏好的,但实际上政府机关存在自身偏好,因此,政府要对这些偏好进行整合,这就要求对政府责任加以强化;一是选举制对政府责任要求;二是现代预算制度对政府责任要求;三是公共参与对政府责任要求;四是信息公开制度对政府责任的形成。另外,要区分中央政府责任与地方政府责任。周林军博士认为:社会财富分配的实质是一个经济资源配置问题;配置结果出现不均衡时进行政府干预毋庸质疑。但究竟是定位于“资源配置性干预”,还是着眼于“制度变迁性干预”却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事实是,资源或财富配置不均不能脱离权利缺陷和权利冲突的背景。例如城乡差距,在很大程度上是城市经济对农村经济长期制度性“侵权”的必然结果。因此,对政府进行干预很有必要。
罗泽胜副教授认为: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凸现作为经济法价值的社会公平,其法理基础在于经济法调整社会分配关系和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法属性要求。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党和政府的执政理念以及削减收入分配不公危害则是其现实要求。建立和完善收入分配的基础经济法律制度以及收入分配的调控监管制度和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实现收入分配社会公平的经济法制保障。
三、政府责任与我国社会财富公平分配的具体制度创新
关于土地利益分配,李开国教授认为:根据我国国情,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实行先征后用原则是正确的;只有在变革现行的土地所有权双轨制的基础上,即全国土地不分城乡一律归国家所有的基础上,或者全国土地不分城乡既可以归国家所有又可以归城乡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所有的基础上,才能抛弃先征后用原则,建立不分城乡土地也不管土地所有者是谁、使用者又是谁的统一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刘云生教授主张在土地立法模式上打破地方公有制,选择农村土地国有化模式并对农村土地国有化,使新的农村地权模型既不与现行主流意识形态相悖,又适于中国具体国情;使土地利益分配机制既不违背公平正义,又足以提高土地效率、增进土地价值。他还提出,现行农村地权立法禁止一般农村土地权利抵押,致使土地功能实现路径与政治功能等同,土地沦为政治理想的附属物,失去了作为生产力要素的独立功能。他认为,允许农村土地使用权自由设定抵押,不仅可以增进土地效益,还能发挥土地融资、劳动力转化、规模化经营等复合功能。
关于自然资源利益分配,周林军博士认为:就自然资源而论,至少其收益权应当由属地省区与中央政府按照合理的比例共享;自然资源的开发和调配应该在尽量满足属地省区的合理需求下予以调配;其输出和输入应当遵循市场价值规律,即输出方享有合理收费权利及输入方履行合理付费义务;政府也应在“资源有限”、“资源有偿”、“权利有别”、“调配有方”四原则下合理行使国家权利并兼顾各方利益需求。刘云生教授认为:公共自然资源特别是风景名胜区之经营业已从传统的国有化企业经营转化为市场化的特许经营,但出现了一些问题,对此,需要明晰产权,使公共自然资源市场化,强化监督机制。
关于环境利益分配,曹明德教授指出了我国矿产资源补偿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资源税在立税上缺乏理论基础;矿产资源补偿费未能发挥实现矿产资源所有权人――国家的所有者权益;探矿权、采矿权的取得及转让方面未能充分体现谁投资、谁受益的矿业权价值补偿模式。改进及完善措施包括:设立权利金制度,取消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采用探矿权、采矿权合一制度,促进其流转;重视政府在环境损害和矿业城市生态补偿领域中的作用。蒋亚娟认为:作为调节环境资源配置核心手段的环境税在现实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税负不公导致税收调节功能的弱化;应当以环境利益的公平分配权的确立和实现作为环境税改革的权利理论基石和环境税制改革成效为评判标准。王慧认为:首先,环境税的设定应该等于环境利益分配行为导致的社会成本,这是环境利益公平分配的效率基础;其次,有必要对由环境税增加的政府财政收入设立专项环境利益分配基金,通过专项支出保障受环境税影响的社会主体的环境利益分配。
关于财税利益分配,陈国文认为:从理论上来说,我国的税制是以间接税和直接税为主的体系,但实际上直接税由于税制简陋、税种单一,并未发挥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有的作用,财产税的缺失即为明证。因此,制定财产税法,完善财产税制是新一轮税制改革的重要工作,也是我国落实社会政策必不可少的政策工具。吴荻枫认为: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存在课税模式不合理、费用扣除标准不合理、税制设计不完善、税收征管水平低等问题,不能起到应有的调节个人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的作用。因此,应当顺应国际潮流作出相应的变革,即,实行分类综合所得税制;改革费用扣除标准,扩大税基;运用超额累进税制,降低税负;完善征管办法,提高征管水平。
四、政府责任与社会财富公平分配法律制度的国外经验
英国文化协会副主席GerardLemos指出:对于中国一些缺乏竞争力的企业破产、被兼并或重组,工人大量下岗,根据英国的经验,最有效的社会保障是让他们再次进入劳动力市场,但是要求他们本身具备劳动方面的技术和能力。在日益加速的城镇化进程中,很多农村劳动力失去了土地,这需要政府承担责任,提供社会保障。他还提到,英国福利社会福利系统中存在的缺陷希望能给中国以借鉴,即社会福利系统的完善速度跟不上经济的发展所面临的挑战是一个完全免费的系统如何持续的问题。英国目前的福利提供主体中一部分是要通过收费的形式即税收来解决,一部分是通过当地的一些组织来提供的。
世界银行社会政策资深专家DanielGibson对中国征地和移民问题作了分析。他指出,中国政府应该重点解决透明度问题、公众参与问题、政府官员责任问题等。他说,中国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而问题的关键还在于加强法律的执行和监督。根据世界银行研究的结论,很多时候政府并未按法律行事,而是根据自上而下的政策行事,缺乏公众参与,由此产生了很多问题。移民和征地不仅是法律问题,也是技术问题,需要建立一个新的政府治理模式,其中应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政府行为的透明度问题;二是在移民规划、决策中的公众参与问题;三是移民过程中政府责任的界定和承担问题。
吴越教授认为:在改革过程中如何实现整体经济与区域经济的平衡,从而维持改革过程中的区域经济发展的公正性,这是我国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德国《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的实践给我们带来了另一种思路。他认为,德国《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给予我们的启示有以下几点:一是明确联邦与州(中央与地方)在宏观调控中的职责;二是建立一种违宪审查制度或者类似的制度;三是宏观调控的目标应随着时代的变迁而变迁。在资源日益稀缺和环境压力日益增大的情况下,应注重宏观调控的《增加稳定法》的第五大标准或者说第五大支柱,即“生态目标”或者说“绿色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