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又称法律救助,是由国家通过设立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减免法律服务费用,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法律制度。该制度是国家的一项司法救济制度,是法律制度完善的重要标志,也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法律援助是国家以法律化、制度化的形式为经济困难群体和弱势群体给予减、免费用的法律帮助。这一制度的建立,不但是国家对公民法律诉求的一种扶助,更是缓解转型期间社会矛盾,减轻贫富差距拉大所带来的各种社会压力的有效方式。有效的保障弱势公民的法律诉求得到满足,提供足够数量和质量的法律援助服务,将对我国社会现状的改善起到关键性作用,将对推动我们国法治的不断进步提供强有力的推动,将对我国自身法治环境与现状予以极大的改善,更将对我国法学人才的教育与培养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我国法律援助现状
(一)我国法律援助的模式
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以国家援助为主,社会组织和律师行为援助为辅。选择这样的模式主要是由我国社会的现实情况决定的。我国没有较多的社会援助组织,政策导向对律师事务所没有倾斜,缺乏法律援助的社会基础。
(三)对象范围
《法律援助条例》对法律援助对象和范围以及申请条件作了统一规定。
1.民事、行政法律援助的范围条例规定了需要代理的民事、行政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2.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
刑事诉讼中,法律援助的范围有两类:一种是公民因经济困难而享有的法律援助,另一种是不受经济条件限制的法律援助。后一类型是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就可以适用法律援助。当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四)法律援助的方式
目前,法律援助的主要有: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减交、免交律师费用;减交、免交公正费用。有的提出,律师费用、公证费用的缓交也应当作为法律援助的形式加以肯定。而许多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是律师则认为,法律服务费用的缓交、减交不应当作为法律援助的形式加以提倡,不少律师事务所对律师缓收或减收当事人费用的审批也是非
常严格的。
三、法律援助的不足之处
(一)机构设置不规范,法律援助专业队伍力量薄弱。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对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存在敷衍、懈怠情绪。实践中,有不少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如办理收费案件那样态度热情、认真负责,对当事人有敷衍懈怠情绪。有的律师事务所把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案件交给新上岗或案源少、办案经验相对缺乏的青年律师,这也是影响法律援助办案质量的又一原因。现行法律援助制度分配案件时没有考虑律师的专业,这也是导致法律援助案件质量不高的一个原因。目前,援助案件不分性质,按行政区域分派到各个律师事务所。由于各律师事务所的专业不一致,每个律师的专长和技能也各不相同,随机分配案件必然导致跨专业操作,使律师无法最大限度发挥其专长,从而影响了律师的办案质量。
(二)专项经费不足,地区之间差异较大。广东省的有些县市未能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或预算严重不足,由于省政府的高度重视贫困县的法律援助工作有了很大改善,但没有列入财政转移支付的经济欠发达市、县法律援助不足。
(三)法律援助规定执行涉及多部门,一些政策难以落实到位。
(四)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偏窄。
在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中,法律援助仅限于被告人是盲、聋、哑和未成年人,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尽管《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均可以(而不是应当)获得法律援助,而实际上这种情况所占的比例很低。
在民事法律援助案件中,《法律援助条例》规定了六条事项。(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4)请求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扶养费的;(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这样的范围是很窄的,远远满足不了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公民在诉讼中获得法律援助的比例是很小的。大量的案件的案件需要法律援助却得不到法律援助。
四、改进的建议
(一)将法律援助工作列入各地为民办实事项目,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能力
在全国范围内大张旗鼓地宣传《法律援助条例》,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各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加强领导,加大投入,确保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各级政府将法律援
助机构建设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建设成为政府行使公共服务职能、为民办实事的窗口;市、县两级人大常委会将《条例》贯彻实施情况列入每年的执法检查或专题审议计划,推动各级政府认真落实法律援助的政府责任。
加强法律援助专职队伍建设,充实接待、办案力量。根据法律援助工作的实际需要,配备专职律师。专业人员不足的,面向社会招录或从司法行政机关选调。新调进或录用人员应具备法律执业资格。建立统一的法律援助服务标准,保证规范化运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完善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制度是提高办案质量的有效措施案件指派是指法律援助机构在组织机构内部法律援助人员保质保量完成自身承办的法律援助案件的同时,将剩余的其他案件指派给社会律师承办,以减轻自身办案压力的过程。案件指派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影响到案件办理质量和受援人切身利益。指派给社会律师的案件太少,就会加大自身工作压力;反之,则会使社会律师负荷过重。因此,要积极探索和建立案件指派制度,充分考虑双方的承受能力。为保证律师的法律援助义务真正落到实处,还要积极探索法律援助最低义务量制度,可以允许律师以出资相抵或值班接待等方式转移承担义务。在具体指派时,应充分考虑各类法律服务机构的执业性质和承办律师的专业特长,做到分案科学、指派到位,保证法律援助办案人员的专业水准和执业能力。
(二)采取多渠道、多措施加强法律援助经费投入法律援助经费是法律援助制度建立和发展的物质基础。我国又是发展中国家,援助经费极其匮乏。为此,在援助经费上可采取以下措施解决经费不足问题。
1.财政拨款。目前,财政拨款是解决我国贫困群体法律援助经费不足的主要方式。在拨款方式上,应根据我国各行政区的经济发展状况,由司法部会同人民代表大会,科学界定贫困群体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改变简单套用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做法。达到该标准的地区,由法律明确规定由同级财政拨付。未达到该经济标准的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支付。
2.费用分担。如果受援人的收入高于经济困难标准,但又不能完全承担诉讼费时,可以采取由当事人承担其有能力承担部分,不足部分可以申请获得法律援助。
3.社会捐助。目前,我国已建立了全国性的贫困群体法律援助基金会,一些省、市、自治区也设立了法律援助基金。这些基金的汇集将有利于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