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河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规定依托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实体、热线等平台,推动法律援助机构与有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和工作协同,提升法律援助数字化管理水平。此外,还要求加强京津冀法律援助交流合作,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异地协作、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等机制等。
为打通服务困难群众“最后一公里”,新修订的《条例》规范援助程序,加强服务供给,让群众法治获得感更充分更有保障。一方面对法律援助的申请形式、审查要求、免于核查情形、指派程序、一般管辖、先行法律援助、终止法律援助及申请人异议处理等进行了明确,并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法律援助进行了规定。另一方面细化便民措施,规定申请人可以通过服务窗口、网络平台等方式提出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机构应当采取措施,方便申请人线上办理、就近办理;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重病患者以及其他有特殊困难的当事人,可以提供上门服务。
此外,《条例》规定建立健全法律服务资源依法跨行政区域流动机制,鼓励和支持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志愿者等在法律服务资源相对短缺地区提供法律援助。特别是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特殊案件律师的要求,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律师团和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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