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法援在线”依托“民情在线”系统平台,通过音视频交流、文字交流、网上留言、文件传输、协作办公、视频会议等多项功能,实现区法律援助中心与各部门法律援助联络中心、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社区法律援助联系点之间即时、直观的通讯联系,为弱势群体和困难家庭提供优质、便民、高效的法律援助与法律服务,使受援人不出社区就能享受到方便快捷的“一站式”的服务,真正形成区“法律援助10分钟便民服务圈”。
(二)工作任务
三、具体措施
第三阶段,部署试点阶段(2012年4月15—5月20日)。选取部分街道作为试点,利用“法援在线”系统,通过不断完善音视频交流、文字交流、网上留言、视频会议等系统功能,探讨实践法律援助工作网上接待、咨询,援助案件网上申请、初审以及网上受理、审批等法律援助网上工作流程,逐步建立适合实际的网上法律援助工作模式。
第四阶段:全面开通阶段(2012年5月25日)。面向全区全面开通,召开现场会,将区“法援在线”系统全面推开,形成区法律援助中心-职能部门法律援助联络中心-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社区法律援助联系点,横到边、纵到底、无缝隙、全覆盖的“三级两纵”法律援助工作体系网络。
3、各法律援助组织机构工作职责及工作流程
(2)“法援在线”街道工作站:在线接待社区法律援助联系点受援人,通过“法援在线”解答法律、政策咨询,通过网上视频功能,对受援人的个人信息、证据材料以及证明资料进行网上初审,对其中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案件,填写《法援在线初审案件审批表》反馈所辖社区联系点。案件受理后,“法援在线”街道工作站应填写《法援在线初审案件受理通知书》连同社区填报的《法援在线初审案件申请表》一并报送区法律援助中心。对于街道直接受理的初审案件,应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报送区法律援助中心。
四、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明确职责。各街道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职能部门法律援助联络站、社区法律援助联系点要充分认识到建立“法援在线”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强做好网上法律援助工作的责任意识,充分发挥系统各项作用,为社会弱势群体和困难家庭提供方便快捷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
1.研究城镇化进程中农村留守儿童刑事法律援助的意义
中国新闻网2018年10月30日的数据显示:截至到2018年8月底,全国共有农村留守儿童697万人。在留守儿童群体中,54.5%为男孩,45.5%为女孩,留守男童多于留守女童。99.4%的农村留守儿童身体健康,但也有0.5%的儿童残疾、0.1%的儿童患病。与2016年数据相比,0至5岁入学前留守儿童占比从33.1%下降至25.5%,义务教育阶段农村留守儿童比例从65.3%上升至71.4%[1]。从这一数据可以看出农村留守儿童中义务教育阶段儿童比例高、数量庞大。而义务教育阶段的儿童年纪小、分辩是非的能力弱,没有保护自己的能力。
2.当前农村留守儿童刑事法律援助中的主要问题
2.1缺乏专业机构与人员
农村留守儿童作为社会的特殊弱势群体,应该有法律援助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对他们进行刑事法律援助。然而现实情况是农村留守儿童大多聚集在偏远地区为主的经济欠发达地区,在这些地区我国的法律援助体系不够完善,缺乏专业法律援助机构,以及专门农村留守儿童刑事案件经历和经验的法律援助律师。而产生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缺乏专项资金的支持[2]。
2.2刑事法律援助大多不能覆盖诉讼全过程
农村留守儿童无论作为刑事犯罪的实施者还是被害者因其年纪小等因素在诉讼的全过程当中都应该给予法律援助,以保护其正当合法权益,以及身心免受二次伤害。但是,当前由于农村留守儿童及其监护人不了解申请法律授助的流程,甚至不知道,因此在案件的侦查与起诉阶段通常没有申请刑事法律援助,援助律师通常是在审判阶段由法院指定律师进行辩护[2]。而在调查取证等环节,涉事儿童没有受到应有的心理保护。
2.3缺乏法律援助的评价机制
当前,对于农村留守儿童的刑事法律援助没有质量评价体制。律师工作繁忙,在面对法院指定的辩护工作时,有时精力投入有限,只做表面工夫,不能够实现高水平的法律援助。
3.提高农村留守儿童刑事法律援助的策略
3.1构建农村留守儿童刑事法律援助的专业机构、组建专业援助团队
3.2简化法律援助手续,建立保护机制
简化法律援助的申请和受理程序,扩大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围,对于涉案的农村留守儿童,应给予覆盖全过程的法律援助。同时建立对涉案留守儿童的保护机制,免其在案例审理过程中受到二次伤害[4]。
3.3健全法律援助的评价机制
构建一套法律援助的评价机制,覆盖司法全过程,包括服务态度、专业水平各方面的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与律师奖金、等级等利益挂勾。
【法律硕士论文参考文献】
[1]林晖,罗争光.全国农村留守儿童数量下降[N].中国教育报,2018-10-31(1).
[2]谢晖,石炜.城镇化进程中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法治保障研究:以刑事法律援助司法保护为视角[J].法制博览,2018(3):45-47.
[关键词]刑事法律援助
一、法律援助的基本理论分析
法律援助,是指由国家来建立一个法律援助机构,在这个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下,由从事法律工作的法律人如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或公证员,为一些经济能力不足以支付法律服务费用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的一项法律制度。①现阶段的法律援助理论界中,通常将法律援助分为四个要素:援助主体、援助责任、援助对象以及援助范围。
3、援助对象:在新的刑事诉讼法中,法律援助的对象不仅为经济上有困难的人,也扩大到未成年人,盲聋哑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以及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等,其对象并非是单一的。
4、援助范围:法援制度中,包含了诉讼案件与非诉讼案件两类。在刑事法律援助中,结合新的诉讼法将援助范围大大扩展,由之前的审判阶段提前到侦查阶段以及审查阶段,将更好地保证被援助者的合法权益。
二、新刑诉实施后刑事法援所面临的挑战
新《刑事诉讼法》已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2013年2月4日,“两高两部”联合《规定》,对《新刑诉》作了进一步细化,增强了其可操作性,对我国刑事法援工作的开展指出了一条新的道路。这些对我国的刑事法援制度来说,即是机遇,也是挑战。
(一)刑事法律援助案件量呈爆发式增长
《新刑诉》实施后,接受法律援助的案件量急剧增加。比照旧《刑诉》和《法律援助条例》,主要原因是,新刑事诉讼法在刑事法援方面给出了较多的修改,具体有下列几点。
1、扩大了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一是明确“申请”这一刑事法律援助启动程序。②二是将原来应当指定援助(即法定援助)的五种人群扩大到8种人群。
2、把当事人能够申请或接受刑事法援的诉讼阶段拓宽了。新增了侦查和审查阶段的法律援助。这表明同一个刑事案件援助次数就可以比以前增加两次,法律援助次数大大增加。
(二)法援经费缺口将进一步扩大
新《刑事诉讼法》扩大了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扩展了刑事法律援助的适用阶段、调整了提供法律援助的方式,可以预计,刑事法律援助的案件将急剧上升,如果财政拨款还是按照原来的预算,这对本来就不宽裕的案件补贴经费就会是一个大挑战。
(三)法律援助机构人员和办案人员短缺
(四)刑事法律援助律师专业水平亟待提高
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程序正义应当始终贯彻在刑事诉讼中。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尊重与保障人权”,在立案、侦查、审查、审判等环节对律师权能做了大幅度修改。在侦查、审查、审判这三个阶段,律师都有大量的工作需要处理。因此,在新的形势下,律师想要要提高办案质量,履行刑事辩护职责,前提是具有良好的业务技能、职业道德水平。
三、对刑事法援制度的完善提出的几点看法
基于刑事责任的惩罚性,刑事追诉权的一方是以国家公权力为后盾的国家机关,而处于被指控地位的被追诉人显然处于弱势地位,双反力量悬殊。要真正落实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这就要求不断完善国内的法援制度,最终实现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
(一)建立广泛实际的刑事法律援助协调协作机制。
刑事法援并不是单一的一项制度,它需要多方通力合作才能顺利开展。《新刑诉》对刑事法援工作有了更高的要求,对公安司法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律师提出了更高的工作标准。要求从业人员正确看待刑事法援制度,全身心投入工作,树立“为符合条件的人提供刑事法律援助是国家应尽的义务”的信念。各部门之间要通力合作,加强彼此之间的信任,强化合作意识,以减少刑事法律援助实施过程中来自各部门的阻力。
(二)改变现有体系,加大对刑事法援的资金支持
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律援助,是法律给予政府的,为特定需要法律帮助人民提供法律支持的一种责任,所以国家应将法律援助的经费纳入国家财政预算中,并按照各地的经济水平的高低不同,每年从税收中拨付确定数额的经费用于法律援助。③让律师提供免费法援服务可能有点勉为其难,但是可以通过司法行政部门或律师协会从律师费、注册费中抽取小部分资金用于法律援助。同时积极发挥法律援助基金会的作用,支持和鼓励行政事业单位、公益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赠和赞助。
(三)加大培训力度,提高法律援助刑事辩护律师的办案能力
通过调查发现,目前承担刑事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中大部分是中青年律师,以青年律师为主力军。然而刑事辩护关系当事人切身利益,对律师的法学素养和法律实践操作能力有较高的要求。中青年律师缺乏相应工作经验,工作能力相对缺乏。这就要求各级司法部门部门、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协会加大对刑事辩护律师的办案能力的培训,增加刑事法援的实战经验。
(四)开展法律援助律师值班制度和法律援助点援制
法援律师值班制,是指由政府财政拨款,接受法援中心的指定和派遣后,义务为当事人提供即时有效的法律方面的咨询服务和指导服务。在在刑事法律援助中值班律师制度的作用体现在可以高效地为被告人提供专业的意见,包络帮助被告申请延期开庭、申请保释等其他法律事务。④建立法律援助点援制,这种制度是指刑事受援人可以在法援中心的律师目录清单中选择自己心仪的法律援助律师,然后告知工作人员,由法援中心的工作人员为其指定该律师其案件。“点援制”可以让受援对象切实得到高效、优质的法律援助服务,让指定律师得到援助对象的信任。
(五)加强刑事法律宣传,提升效果。
要做好对社会大众的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宣传教育,利用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和微博、短信等新兴媒体,形成长期宣传机制。树立“法律援助属于民生工程”的理念,破除“法律援助是政府的惠民政策”这一理念。不管是谁,只要符合了条件,都可以申请获得法律援助。
参考文献
[1]左卫民:中国应当构建什么样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J].中国法学.2013(02).
[2]林燕:《刑事指定辩护的实证研究――以湖州两级法院、法律援助中心为视角》,《湖州师范学院学报》?2012年6期
[3]陈永生:刑事法律援助的中国问题与域外经验[J].比较法研究.2014(01).
[4]孙剑英:推动法律援助工作实现新发展[J].中国司法.2015(01).
关键词:刑事诉讼;指定辩护;人权;侦查阶段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
一、我国指定辩护的现行规定与不足
(一)我国指定辩护的现行规定。指定辩护是辩护的一种,是人民法院基于法律及被告人的特殊身份或某种情况,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制度。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一)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二)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法律虽然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委托辩护律师的权利,但是刑事辩护的费用昂贵是一个不争事实,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大量的被告人存在经济支付障碍,这就使得委托辩护存在非广泛性,无法满足正常刑事诉讼活动对律师参与诉讼辩护的需要。指定辩护制度正是在被告人缺少律师参与诉讼辩护的形势下,出现的有效解决方案。
(二)就侦查阶段确立指定辩护而言我国指定辩护制度存在的不足
1、指定辩护范围的限制。当前,我国刑事案件被告人获得律师辩护的比例相当低,很多被告人因为经济状况等原因而未聘请律师为其辩护。造成这种现状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目前指定辩护制度的适用普遍集中在强制指定辩护这一相对狭小的范围。而在审判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因经济困难而无法聘请律师辩护的被告人的辩护权却被设计为“可以”指定的辩护,导致该类案件被告人的辩护权无法得到切实有效地保护。
二、国际条约及外国关于侦查阶段指定辩护的规定
1990年《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7条规定:“各国政府还应确保被拘留或逮捕的所有人,无论是否受到刑事指控,均应迅速得到机会与一名律师联系,不管在任何情况下至迟不得超过自逮捕或拘留之时的48小时。”
美国确立的“米兰达规则”,规定公民被警察拘留或讯问前有权获得适当、及时的警告,告知他有权保持沉默;他所说的任何话都可能被作为在法庭上指控他的证据;他有权同律师商议,如果他无钱聘请律师,将为他指定一名律师。当然,嫌疑人可以放弃这些权利,但必须是“自愿的、知情的和明智的”,多数警察局要求放弃者必须在书面表格上签名。
大陆法系国家也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获得律师辩护的保障措施,司法人员负有告知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人的义务。在法国预审法官应告知被审查人有权选定一名律师或者要求法院指定一名律师,德国刑事诉讼法也有同样的规定。
日本为了保障因贫困或其他原因而无能力聘请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权,创立了“值班律师”制度,从而为侦查阶段的刑事犯罪嫌疑人提供了辩护援助,弥补了此前“国选辩护”制度不适用于侦查阶段的弊端,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侦查阶段建立指定辩护的必要性
(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要求。设立指定辩护制度是从保障所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利的立场出发。考虑到一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于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无法聘请辩护律师,为了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至少是形式上的平等),由国家尽量为不能聘请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聘请辩护律师。那么,有能力聘请律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在侦查阶段即享受律师的服务,而无能力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只有到了审判阶段才能被指定辩护人而开始接收辩护人的帮助,则严重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连形式上的平等也未能达到。并且相对于审判阶段,审前阶段尤其是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更容易受到侵害,将指定辩护扩大适用于侦查阶段是势在必行。
(二)司法公正的要求。刑事诉讼无异于一场攻防竞技,只有双方拥有均等的攻击和防御手段,才能平等地参与诉讼并最终赢得胜诉的机会和能力。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拥有强大的力量,有国家作为后盾,犯罪嫌疑人无论在心理上还是事实上都不能或者不敢与侦查机关相抗衡。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也不一定说犯罪嫌疑人的权益就会受到侵犯,但是刑罚是对一个人的人身自由、财产甚至生命的剥夺,因此在强势的侦查机关面前,为弱势的犯罪嫌疑人指定辩护人是为实现程序正义、控辩平等,以促进刑事司法的公正。
四、侦查阶段建立指定辩护的构想
(一)指定辩护案件范围的建立
1、确立指定辩护适用对象经济条件的标准。将强制性指定辩护的范围扩大,将因贫困无力自行聘请律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纳入到指定辩护惠及的范围中;换言之,将强制性指定辩护和任意性指定辩护合并,不存在所谓的“可以”指定的情形,但凡涉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要是因为贫穷无力聘请律师的,都有权利获得国家为其指定的免费律师,从而打破刑事法律援助适用上的不平等。
2、确立指定辩护适用对象案情条件的标准。由于我国司法资源整体上的有限性和地域、城乡的差别,部分地区律师资源严重匮乏。为此,在以经济条件为原则的基础上,可以以相应的案情条件为标准来合理配置有限司法资源的流向,最终实现资源的优化。
(二)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对于保障侦查阶段指定辩护的实效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我国可以考虑建立如同日本的值班律师制度。值班律师首先是自愿的,需要聘请律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跟值班律师进行会见,并在初次会见时由值班律师向他说明诉讼程序,告知其诉讼权利,并向其提供必要的建议和咨询。值班律师应该为成为其委托律师而努力,但如果犯罪嫌疑人因为经济原因无法支付辩护费用,值班律师应当充当其法律援助,类似继续提供法律帮助和服务。同时,建立对法律援助工作的评价指标,由当事人、司法人员进行评价打分,并把这种评价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布,用于激励和约束法律援助律师的工作。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参考文献:
鄂尔多斯市法律援助中心从最初的一家律师事务所起步,发展至今成为一个由市司法部直接管理,市人民政府大力支持的规范化中心,取得了令人满意的成果,为鄂尔多斯市的法制建设作出了贡献,但在其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遇到了一些问题,尤其是在供需方面的矛盾日益突出,具体表现在从业人员资源不足、法律援助经费紧张、法律援助覆盖面窄等。
(一)缺乏高质量法律援助人员
近几年,广大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援助需求与法律援助工作实际情况的矛盾日益突出。主要原因在于鄂尔多斯市增加了大量的流动农民工、低保户、农村五保户和残疾人,这些社会弱势群体构成了潜在的法律援助对象,但是与之相较,专注于法律援助工作的、素质较高的从业人员并没有成比例地增加。从鄂尔多斯市法律援助中心发展情况中我们不难看出,虽然机构设置较为完善,援助工作站的普及范围也较为广泛,但是主体机构中的常驻工作人员并不多,其中还有一大部分是市司法部的工作人员兼职,而设立在单位、街道办事处等地的法律援助工作站,几乎没有专职的律师和司法工作者,仅靠法律援助志愿者维持日常工作。这就使得法律援助服务水平参差不齐,法律援助质量也无法完全保障。
(二)法律援助经费紧张
法律援助经费是法律援助制度存在和发展的物质基础,经费不足,是制约法律援助工作开展的重要原因。由于法律援助是政府职责,因此法律援助资金主要由政府负担,但现实情况是鄂尔多斯市的地方政府虽然每年都在不断加大对法律援助的财政投入,但相对于整个司法财政的投入而言,其所占的比重还是非常小的,导致现阶段鄂尔多斯市法律援助中心的经费十分紧张,大部分法律援助业务经费没有列入财政预算,财政只解决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办公经费,而业务和办案经费没有解决,严重挫伤了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员的积极性,加之法律援助从业人员基数较小,使得案件分配工作也受到了阻碍,这使不少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未能获得充分的救助。因此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已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