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司律师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司律师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司律师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司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有关规定及《司法部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结合我省的具体情况,制定《河南省公司律师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现将文件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河南省司法厅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河南省公司律师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律师制度和企业法律制度,拓展律师执业形式,促进我省律师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2]80号),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司律师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并依法取得公司律师工作证,在企业内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第二章公司律师设立条件第三条河南省行政辖区内的企业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作为公司律师试点单位:(一)属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二)在省辖市(包括省直管县)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三)设有独立的法律事务部门;(四)具有三名以上符合公司律师条件的在职人员;(五)确有设立公司律师的需要。

第四条符合试点条件企业的法律事务部门工作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公司律师工作证:(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四)在申请企业法律事务部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三年以上,或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五)所在企业同意其担任公司律师;(六)品行良好。

第五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公司律师工作证:(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第三章公司律师申请与核准第六条申请领取公司律师工作证的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公司律师申请登记表;(二)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三)本人与所在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四)所在企业出具的本人在企业法律事务部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三年以上的证明或在律师事务所实习考核合格的证明;(五)所在企业出具的品行鉴定;(六)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未受过开除公职和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的存档证明;(七)本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证明;(八)所在企业同意其担任公司律师的证明。

第七条申请领取公司律师工作证的人员,由所在企业同意,并报经与企业登记机关同级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查、河南省司法厅审核批准后,颁发由司法部统一制作的公司律师工作证。

省辖市司法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司法厅。

省司法厅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工作证;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章公司律师业务范围第八条公司律师仅限于从事其所在企业内部的法律事务,为本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其主要业务范围是:(一)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二)参与本企业法律文书的起草和修改工作,审核企业规章制度;(三)审查和管理企业合同;(四)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的建议,并在企业内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五)参与企业的谈判,代理本企业的诉讼(刑事诉讼除外)、仲裁活动;(六)其他应由公司律师承办的法律事务。

第五章公司律师权利与义务第九条公司律师具有以下权利:(一)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依法调查取证、查阅案件材料等执业权利;(二)加入律师协会,享有会员权利;(三)可以参加律师职称评定;(四)可以直接转换为社会律师。

公司律师调出企业并申请转为社会律师时,按换发证件程序进行,担任公司律师的经历计入执业年限。

第十条公司律师应履行下列义务:(一)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监督和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二)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三)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本企业以外的法律事务;(四)不得在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兼职;(五)遵守有关律师管理的法律规定,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六章公司律师组织机构与日常管理第十一条公司律师属于企业内部人员,在企业的领导下开展业务活动,其人事关系、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等由所在企业管理。

第十二条企业法律事务部门负责本企业公司律师的日常管理,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公司律师的资质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公司律师应当加入律师协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业务培训和执业纪律教育等活动,接受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

第十四条公司律师办理业务所需文书样式等由河南省司法厅和河南省律师协会统一制定、提供。

第十五条公司律师因故不能继续从事本职工作或调出本企业的,由所在企业的法律事务部门收回其公司律师工作证,并交由河南省司法厅注销。

第十六条公司律师应按规定参加河南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对于通过年度考核的,河南省司法厅应予以公告。

参加年度考核时,公司律师应向企业登记机关同级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公司律师年度考核登记表》;(二)年度工作总结;(三)完成业务培训的证明;(四)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报告;(五)所在企业的考核意见及证明其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材料。

司法行政机关在审查公司律师年度考核时,应根据以上材料对公司律师年度考核结果进行备案。

对于年度考核不称职的公司律师,由司法行政机关备案注明后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公司律师以律师名义对外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按照《律师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公司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河南省司法厅注销其公司律师工作证:(一)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三)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四)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五)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六)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七)泄露国家秘密的。

公司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河南省司法厅注销其公司律师工作证。

公司律师违反本条所列行为或调出本企业的,由所在企业的法律事务部门收回其公司律师工作证,向申领时负责审查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注销申请,并由河南省司法厅予以注销。

第十九条公司法律事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辖市司法局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情节特别严重的,由河南省司法厅取消该企业公司律师试点资格:(一)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二)对所属公司律师疏于管理,导致严重后果的;(三)公司律师因具有第十八条所列行为,企业未及时收回其公司律师工作证,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公司被取消公司律师试点资格的,对所在法律事务部门工作的公司律师,按照第十八条的规定由河南省司法厅注销其公司律师工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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