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对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的落实贯彻,更好地发挥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中的积极作用,合理维护犯罪嫌疑人以及刑事被告人的基本诉讼权利,强化人权保障,细化司法保障,推动司法公正,2017年8月29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等国家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一、值班律师制度的定义、特点及社会价值
(一)值班律师制度的定义
法律援助制度是为了更好的保障人权和实现法律的公正,在政府财政的支持之下,各地司法部门在法院、检察院、看守所等地派驻值班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为申请人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的一种司法救济制度。《意见》强调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在讼诉中发挥专业职能作用,一方面保障了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被告人的诉讼权,也促进了司法公正。而且也配合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配合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等中央文件,与之相链接为一个整体,《意见》指导各地将实践中经过验证的做法,逐步上升为规范甚至制度,把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的几个重要方面,比如工作职责、如何运作、监管模式、保障服务等都作了规定。
(二)值班律师制度的特点
(三)值班律师制度的社会价值
值班律师制度的开展,是大力推进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成果之一,在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同时,也更好地发挥了其在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公正中的作用。这样一来,法律援助在诉讼中的地位也大大提高了。一是保障了被追诉对象有平等的辩护权。值班律师制度让每一个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被告人都有机会平等地享有基本司法资源,最低限度在司法程序上享有平等的救济机会,也可以避免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被告人,只是因为自身的经济困难或其他个人问题而无法、或者难以获得国家法律援助。二是有效实现了被追诉对象的自主性辩护。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被告人普遍都有想见律师,自主辩护的意识,值班律师制度无疑在这一点上正好雪中送炭,满足他们的愿望,及时提供帮助,这也体现了我国在保障人权制度方面的进步。三是明显改善了被追诉对象的尴尬处境。相对于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来说,被追诉人的力量是微乎其微的,在刑事审判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被告人很明显处于尴尬的弱势地位。作为具有专业法律知识的值班律师,可以无偿的为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被告人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等服务,无形中可以增强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被告人的控辩能力。改善了控辩双方力量地位失衡的不利局面。
二、值班律师制度在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一个制度的顺利运转,首先必须要靠专业人才;其次要有经费保障;再次要有赋予权利的举措;最后要有考评奖惩措施。在这些方面,值班律师制度在运行过程中都或多或少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
(一)值班律师选任缺乏严格的把关
目前,很多地方的司法部门在购买社会化律师服务的时候,没有严格的从各个律师事务所挑选业务水平高,工作责任心强、社会反响好的骨干律师来担任值班律师,大多是由各个律师事务所推荐。而不少律师事务所从自身经济效益以及其他综合因素的角度出发,往往都是推荐的一些年轻律师或者业绩不太突出的律师去担任值班律师。年轻律师相对来说经验不足,在接受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被告人咨询的时候,有的问题解释不到位,甚至出现与司法条文本意产生歧义的情况。业绩相对落后的律师显然不是在敬业精神方面存在问题,就是在业务能力方面存在不足。这些被选任对象很显然,促进不了值班律师制度向良性循环的方向发展。
(二)值班律师薪酬影响工作的实效
值班律师在我国目前属于法律援助中的一环,薪酬补贴远远没有专职律师可观,甚至低于当地日平均工资水准,值班律师的脑力劳动付出与其获得的报酬明显不成比例,甚至比例严重失衡。所以现实生活中,只有那些刚刚入行的律师才自愿选择去做值班律师,而业务素质高,社会能力强的律师往往更倾向于从事专职代理辩护等工作,不会自愿选择从事值班律师的工作,从而使得值班律师队伍整体素质不高,缺少高素质律师人才引领。
(三)值班律师权利低于现实的需求
(四)值班律师服务忽视质量的考评
三、完善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的建议
总之,要想促使值班律师制度向良性循环的轨道发展,个人建议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
(一)要进一步严格值班律师的选任条件
法律援助机构应严格依据律师职业道德水准、政治作风、业务水平、执业时长等要素扎实挑选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完善健全当地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的细化信息,有条件的地方要搭建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人才库,组建比较稳定的值班律师专业人才队伍。对于遴选出来的优秀律师,法律援助机构要及时开展对他们关于岗位职责、服务要素、工作纪律方面的培训,有必要的话,可以统一进行诉讼法律培训。以此加强对值班律师的业务指导,全面提高值班律师的服务意识和水平。
(二)要进一步调高值班律师的薪酬待遇
首先,要给予和值班律师脑力劳动价值基本对等的薪酬待遇,这也能调动广大值班律师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更有利于吸引高素质、能力强的骨干律师人才加入到值班律师的队伍中来。其次,要配备固定的工作场所,提供必要的办公设施,有条件的地方要不断改善值班律师的办公条件,一方面是让值班律师有更好的精神状态投入工作,另一方面也是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及其近亲属获得法律援助提供便利。
(三)要进一步赋予值班律师的三项权利
(四)要进一步完善值班律师的质量考评
四、结语
值班律师制度是一个新生事物,对我国的法律发展会起到巨大的促进作用,必将在我国刑事司法领域产生深刻的影响。目前,受制于方方面面的原因,其应有的社会价值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因此,很有必要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不断的加以完善,以期她发挥出更大的效用。
作者:陈启阳单位:郑州大学法学院
值班律师制度篇2
一、值班律师制度概述
(一)值班律师制度的概念
值班律师制度的建立旨在为贫困者提供法律援助服务,随着服务应用范围的不断扩大,2006年值班律师制度首次在我国实行并取得一定成效。对于值班律师制度的理解,国内学者并未形成统一观点,但学者们持有的相同观点和见解在于,值班律师制度是由国家法律援助机构为罪犯嫌疑人和被告人提供的免费的法律援助服务。基于制度的概念界定,与传统法律援助制度的单一性相对比,该项制度能够为更多适用服务对象提供无偿、免费服务,而且克服了过去适用率偏低的问题。
(二)值班律师制度的价值与定位
基于值班律师制度的概念界定,该项制度细化了法律援助制度,减少由于过于繁琐的诉讼程序和不断增加的案件审理压力间的矛盾,使得执行过程更为顺畅,同时将权利保障作为价值基点,以上均是该项制度的价值所在。试点工作执行期间随着制度推行范围的扩大,关于值班律师的定位产生了争议,本文基于制度的概念界定,将值班律师进行准确定位,由于其职责是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所以可以定位于法律帮助人;与国外其他国家的制度内容对比,国内值班律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即适用对象范围较广,没有委托辩护者的可由值班律师提供服务,同时权利和职责也有所不同,即值班律师需要整合多方面资源以解决法律层面的一系列问题。另外,值班律师制度的发展要求也存在特殊性和差异性,为了努力构建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的全覆盖,该项制度未来发展还需要与我国司法体系改革目标和总体思路保持一致。
二、值班律师制度存在的问题
(二)值班律师作用未能充分发挥
值班律师发挥的作用应基于权利和职责角度分析,即为法律规定的援助服务对象提供法律层面专业化的解答和帮助,但在具体实践帮助的情况来看,仍存在一些问题,表现在几方面:一是值班律师权利有待提高。由于值班律师权利方面还不够完善,导致部分看守所限制其与服务需要者的会见条件或者对交流过程进行全方位监督,导致服务质量受到影响;二是认罪认罚案件中的站台效应。结合我国法律条款《刑事诉讼法》中内容规定,若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没有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时应发挥值班律师的功能,即按照律师提供思路和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部分值班律师仅到场见证签署或者简单为法律援助服务对象提供简单的法律专业知识解答和回答,并未真正履行自身的职责和权利。
(三)值班律师制度衔接不够顺畅
(四)配套措施有待完善
值班律师制度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除了存在以上几方面不足之外,还存在配套措施并不够完善的问题,具体表现在几方面:一是经费投入力度小。由于国家对经费补贴和投入并未作出统一要求,多数地区特别是偏远山区、经济落后的乡镇等补贴较少,无法对值班律师工作发挥鼓励作用;二是值班律师数量和质量仍有待提升。随着我国法制体系的不断完善,值班律师数量迅猛增加,现阶段已突破30万人,但据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提供的数据,平均每日仅有1名值班律师提供服务,每日平均服务人数为10人。该数据说明值班律师数量增加速度仍无法满足实际需求。与此同时,服务质量上存在参差不齐的问题,影响着值班律师制度执行的效果。
三、完善值班律师制度的建议
(二)完善值班律师制度工作模式
(四)完善配套措施
作者:温云云单位:苏州大学文正学院
值班律师制度篇3
当前,我国的司法资源紧张,律师服务的费用也比较昂贵,有时案件中的当事人知识文化水平和物质经济基础存在较大的差距,经济基础较好的当事人可以聘请优秀的律师为自己进行辩护,经济基础较差的当事人获得保障的程度就会大大降低。在此背景下,值班律师制度的设立能从很大程度上给予当事人法律帮助,能够使当事人在案件中真真切切感受到公平和正义,维护司法的公正和尊严,保障其合法的权益。值班律师制度最早起源于英国,后在英联邦国家也比较盛行,日本等国家也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值班律师制度,相比较而言我国的值班律师制度起步比较晚,很多方面也需要不断探索和完善。
值班律师是指派驻在看守所、检察院等场所,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提高程序上法律帮助的律师。在角色定位上,并不同于辩护人,不能出庭辩护。在案件的进程当中,是一个法律帮助者的角色,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不用负担任何的费用和开支。
(一)值班律师制度的内涵
值班律师制度也是法律援助制度的一部分。值班律师能够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提供免费的法律帮助服务,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二)值班律师制度的价值和功能
值班律师制度能够有效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救济,其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程度上的保障,对于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精确打击犯罪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1.保障被追诉人合法权利的重要途径
2.提高案件的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值班律师制度在推行的过程中面临着许多的问题,由于值班律师制度属于“舶来品”,在适应我国国情的过程中,难免存在“水土不服”的情况。例如值班律师定位模糊,对于其在诉讼过程到底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存在着争议。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值班律师和委托律师混同的情况。值班律师普及率比较低,权限也受到限制,没有完整配套的服务机制,导致值班律师制度存在一些问题。
(一)值班律师定位模糊
值班律师角色定位的问题,是一种实践性的问题。值班律师更偏向于法律帮助者的角色,和辩护人的角色定位完全不同,他不能像辩护人一样出庭辩护,值班律师只提供法律咨询,在诉讼控辩双方的角色分配中,既不属于辩方也不属于控方。对于值班律师的角色定位产生了广泛的争论,一部分学者认为,值班律师能够作为“辩护人”,可以在审前程序中,提出建议和申请变更强制程序,履行“辩护职能”,行使“辩护人权利”。另一部分学者认为,值班律师仅仅是法律帮助者,不能将其等同于辩护人。[2]值班律师的角色定位模糊,导致其职能定位也不够清晰,对于其职权范围也没有详细的规定,这导致了值班律师的作用不能得到有效的发挥。
(二)值班律师对于案件的参与度不够
(三)缺乏相应的配套管理机制
值班律师对于案件的积极性不高,没有足够的热情投入到案件的办理中去,案件的质量难以得到保障。相应的配套管理制度也有待完善,对于值班律师的管理也需要加强,保障值班律师的办案质量。值班律师往往表现出对于案件参与的积极性不高。[4]一是值班律师提供的法律帮助是免费的,值班律师没有和被追诉人之间形成委托和被委托的关系,案件的结果和值班律师并没有直接的关系,值班律师往往对案件的参与积极性不高;二是对值班律师的经费投入力度不够,导致值班律师在办案过程当中,经费保障不足,对于值班律师享有的阅卷权等权利行使的保障体系也欠缺。在司法实践中,值班律师往往都是由年轻律师担任,法律实践经验不足,相比资深的律师,不能很好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此外,司法案件的数量呈现增长趋势,出现案多人少的情况,值班律师投入力度不足。目前,没有建立起完备的值班律师监督机制,对于值班律师的监督存在着空白,在没有完善的监督机制的背景下,值班律师办案质量的好坏也就无法得到良好的保障。值班律师参与案件的积极性不高会直接导致辩护质量下降,直接影响到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三、值班律师制度的改进对策
由于值班律师角色定位不够清晰、值班律师对于案件的参与度不高、对于案件的积极性也不高,笔者针对上述问题,提出针对性解决方案。
(一)明确值班律师的角色定位
那么,值班律师的角色定位到底是什么。值班律师在司法实践中的角色定位必须要得到明确和加强,如果不能明确值班律师的角色定位,那么值班律师制度的推行就会遭遇巨大的困难。在司法实践中,值班律师更多的是一种“旁观者”,并没有直接参与到控辩双方的对抗中来,笔者认为值班律师在案件的诉讼过程当中应当扮演更多的法律帮助者和法律监督者的角色。值班律师通过阅读案卷来了解案情,明确案件的情况,针对案情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建议。值班律师在案件审理的过程当中也需要扮演法律监督者的角色,对于司法机关不规范的司法行为、对于损害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司法建议。值班律师制度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更多的是一种加强和补充,值班律师在执行职务时被赋予独立的诉讼地位,会最大程度激发出值班律师制度本身的优势。当前,应当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值班律师角色定位。
(二)加强值班律师对于案件的参与度
(三)建立完善的配套管理机制
尝试建立配套的管理机制,同时建立相对完善的案件监督审查机制,将值班律师办理案件质量和业绩考核相结合,保障值班律师办理案件的质量。[5]为提高值班律师对于案件参与的积极性,要提高值班律师的福利待遇,加强对值班律师的财政投入,对于值班律师可以进行一定的财政补贴,激发值班律师的工作热情。建立值班律师免费培训机制,值班律师必须要完成上岗前的培训并且有相应的主管部门颁发的结业证书才能参与案件,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提供法律服务。通过建立健全值班律师配套保障机制,司法机关可以尝试设立专门的值班律师阅卷室,充分保障值班律师行使阅卷权,保障值班律师更加清楚准确地了解案情,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建议。建立值班律师工作监督机制,对值班律师的办案过程进行监督和规范,对于在办案过程出现问题的劣迹律师,将其列入黑名单,并且通知其所在的律所对其进行处罚。加强对值班律师的公正廉洁教育,着力打造一支公正廉洁、工作能力出众、高素质的值班律师队伍。
值班律师是法律服务的提供者,对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益保障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提高值班律师对于案件的参与度和积极性,能够加强对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权保障。现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值班律师制度在一些方面仍存在不足,因此,在具体适用过程中要和我国实际国情相结合不断进行完善,推动建立健全具有中国特色的值班律师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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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汪海燕.三重悖离: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值班律师制度的困境[J].法学杂志,2019,40(12):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