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援助的事项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⑥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2)经济困难的标准
公民经济困难标准,参照株洲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执行;申请法律援助的公民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被认定为经济困难:
①城镇居民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失业保障金的人员;
⑤企业的特困职工;
⑥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人员;
⑦接受政府其他救济、救助的人员;
⑨人民法院决定给予司法救助的人员;
⑩其他有材料证明确属经济困难的人员。
(1)案件的受理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包括:
②经济困难的证明;
③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2)案件的审查
(3)案件的指派、承办和监督
根据司法部《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暂行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一此规定:
一是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人员,包括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人员(含法律援助专职律师)和其他社会组织所属人员。
二是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提供法律援助的义务,每年应当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办理一定数量的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情况将作为律师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是法律援助机构应当通过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安排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承办。法院指定辩护案件也应当指定到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冉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给律帅事务所。
四是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接到指派通知后,应当在24小时内,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需要,安排人员承办,并将安排情况及时反馈给指派的法律援助机构。
五是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的,应当终止该项法律援助:
①受援人的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②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
④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七是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提供法律援助不得收取任何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