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军属如何免费申请法律援助?答案在这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37号)精神,切实做好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依法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军人,是指现役军(警)官、文职干部、士兵以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军队中的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在编职工,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按军人对待。

本办法所称军属,是指军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具有法定扶养关系的近亲属。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按军属对待。

第三条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和军队团级以上单位负责司法行政工作的部门应当密切协作、相互配合,建立健全军地联席会议、法律援助人员培训、工作考评通报等机制,共同做好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

第四条法律援助人员办理军人军属法律援助案件,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军事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第五条除《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事项外,军人军属对下列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请求给予优抚待遇的;

(二)涉及军人婚姻家庭纠纷的;

(三)因医疗、交通、工伤事故以及其他人身伤害案件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请求赔偿的;

(四)涉及农资产品质量纠纷、土地承包纠纷、宅基地纠纷以及保险赔付的。

第六条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法律援助申请表;

(二)军人军属身份证明;

(三)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

(四)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第七条下列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的,无需提交经济困难证明:

(一)义务兵、供给制学员及军属;

(二)执行作战、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及军属;

(三)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

第八条军人军属就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事项申请法律援助的,由义务机关所在地或者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也可以由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或者联络点受理。

法律援助机构对军人军属的法律援助申请作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后,应当及时告知军队有关部门。

第十条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军人军属法律援助案件,需要军队有关部门协助的,军队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一条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建立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有条件的可以在军队团级以上单位建立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或者联络点。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根据需要,依托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建立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

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可以在乡(镇)人武部、营连级以下部队设立法律援助联络点,为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设备;

(二)有具备一定法律知识的工作人员;

(三)有必要的工作经费;

(四)有规范的工作制度;

(五)有统一的标识及公示栏。

第十三条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的职责范围包括:

(一)接受军人军属的法律援助申请并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条件的转交有权办理的法律援助机构;

(二)开展军人军属法治宣传教育;

(三)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

(四)办理简单的非诉讼法律援助事项;

(五)收集、分析和报送军人军属法律需求信息。

第十五条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当建立军人军属来函、来电来访咨询事项登记制度。对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程序,指导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对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的,应当告知有关规定,指引当事人寻求其他解决渠道。

第十六条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当向所属法律援助机构和所驻军队单位负责司法行政工作的部门及时报告工作,接受其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七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安排本机构人员或者指派律师到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值班。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和军队团级以上单位负责司法行政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发展规划、重要制度和措施,安排部署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任务;

(二)通报有关情况,协调落实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

(三)指导、检查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开展调查研究,及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五)组织军地法律援助人员学习交流、培训活动。

第十九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把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和联络点人员培训工作纳入当地法律援助业务培训规划。军队负责司法行政工作的部门应当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和联络点人员参加培训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会同军队团级以上单位负责司法行政工作的部门协调地方财政部门,推动将军人军属法律援助经费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加大经费投入。

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建立军人军属法律援助专项基金,专门用于办理军人军属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基金会等组织应当通过多种渠道,积极募集社会资金,支持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

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将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联络点日常办公所需经费纳入单位年度预算。

第二十一条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开展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考评机制。考评结果应当报送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军队负责司法行政工作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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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退伍军人怎样申请法律援助律师普法申请人可以到市法律援助中心或市各区县法律援助机构直接申请援助,详细地址和电话请参看组织机构,也可以通过网上填报法律援助申请表申请援助。法律援助是为经济困难的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完全免费的法律帮助的一种制度。服务的形式可以是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提供刑事辩护,民事、行政诉讼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等,https://www.110ask.com/tuwen/2964186091980216692.html
2.为军人军属免费提供法律援助一直以来,中山区法律机构把军人军属作为重点援助对象,在各驻区部队设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免费受理部队官兵及军属的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代理法律诉讼等。机构还规定下列人员申请法律援助可免于经济条件审查:执行作战、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的军人及军属;http://www1.cnpereading.com/pages/publications/form/journalarticle/40288aca651212fb016516e19b752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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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的有关规定1、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的有关规定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其经济条件可适当放宽。据司法部、总政治部发出的关于加强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切实维护国家军事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精神,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具有以下的规定:(一)放宽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对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的案件,经济条件可https://www.renrendoc.com/paper/211192133.html
5.军人军属法律援助流程李承翰律师精选解答诉讼指南 最新修订 | 2023-05-111.2w浏览 1点赞 李承翰律师在线 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事务所/主办律师 5.0分主办律师 咨询我 律师解析 1、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的,由军人机关机关所在地或者住所地援助机构受理。2、应当提交法律援助申请表,军人军属身份证明,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与生情法律援助事项有关案件https://mip.64365.com/tuwen/jcqhy/
6.军人军属足不出户就能申请法律援助河南商报讯(记者 赵强 实习生 王维丽)军人、军属遇到纠纷案件,足不出户,就能在军人维权的专属网站服务窗口申请法律援助。 因为军人要在部队服役,军属遇到纠纷,打官司往往有一些客观上的难处。为做好涉军维权工作,漯河市开展了涉军维权“四心”活动——军地领导齐心、社会各界关心、军人家属放心、部队官兵安心。 https://news.sina.com.cn/c/2013-07-16/024327677396.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