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一特辑军人军属涉法维权问题探究

广义上的军人包括现役军人和退役军人,今天讲的军人专指现役军人。按照2022年2月22日中共中央政法委、中央军委政法委联合印发的《新时代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意见》,军人军属的范围包括三类:

1.现役军人:现役军官(警官)、军士(警士)、义务兵和军队院校供给制学员;

2.军属:军人的配偶、父母(抚养人)、未成年子女、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3.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配偶、父母(抚养人)、子女以及由其承担抚养义务的兄弟姐妹。军队文职人员、预备役人员、未移交的离退休人员等参照执行。

(一)《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

(1)第四条第二款: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都有依法保障军人地位和权益的责任,全体公民都应当依法维护军人合法权益。

(2)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工作。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负责本单位的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工作。

第三款: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负责所在行政区域人民政府与军队单位之间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方面的联系协调工作,并根据需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3)第六十条:军人、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和军队单位提出申诉、控告。负责受理的国家机关和军队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得推诿、拖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优先立案、审理和执行,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4)第六十一条:军人、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维护合法权益遇到困难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优先提供法律援助,司法机关应当依法优先提供司法救助。

司法救助一般是指在审判、执行过程中,对权利受到侵害但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由国家给予的适当经济资助,帮助他们摆脱生活困境的一种措施。适用对象是在民事、刑事案件中人身权、财产权受到侵害,导致生活困难并且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人。律师在代理军人军属案件的时候,可以尝试申请司法救助。

(二)《最高人民法院、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认真处理涉军纠纷和案件切实维护国防利益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意见》(2000年12月25日实施)

1.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依法及时妥善地审理涉军案件。各级人民法院尤其是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要学习借鉴成功的经验,由院领导牵头,有关业务庭负责人具体负责,加强对审理涉军案件的指导和协调。有关审判庭可以从实际出发,组成涉军案件合议庭,并逐步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要充分考虑涉军案件的特点,在法定时限内,及时立案、及时审理、及时审结、及时执行,切实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的合法权益。

2.充分发挥省军区系统的职能作用,做好解决涉军纠纷和案件的协调工作。省军区系统特别是人民武装部作为联系部队和地方的桥梁纽带,在协调妥善处理涉军纠纷和案件方面,应当发挥重要的作用。

3.加强部队法律服务工作,建立健全法律服务信息网络。各级军事法院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进一步拓宽法律服务工作领域,加强与地方人民法院的联系和配合,共同维护司法公正,使涉军案件的审判收到最佳效果。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涉军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2010年7月28日实施)

1.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规范涉军案件审判工作。受理涉军案件较多的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可设立专门合议庭或审判庭。在各级人民法院尤其是基层人民法院,可选任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属担任陪审员,参与涉军案件审判。各级人民法院对涉军案件立案、分案、排期、开庭、结案等环节,实施规范化管理。立案时,确定系涉军案件的,应在审判信息管理系统中作出“涉军”记载,分流到涉军案件专门审判组织进行审理。根据涉军案件的特点,制定审判流程管理和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细则,杜绝超期限审理。

2.抓住重点和关键,破解涉军案件审判工作难题。依法确定涉军案件范围。涉军案件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的以军队单位和军人军属为一方当事人的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畅通诉讼绿色通道。涉军案件审判要做到优先立案、优先审结、优先执行,尽快消除因涉军纠纷案件给部队建设带来的消极影响。在立案大厅设立涉军案件立案窗口,引导当事人理性对待诉讼,合理选择纠纷解决方式,提高部队和军人军属依法诉讼的能力。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发挥职能作用,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意见》(2014年10月29日实施)

1.深化思想认识,切实增强做好涉军维权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

依法妥善审理涉军案件,严厉惩处侵害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优先化解各类涉军纠纷,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提供司法保障,是人民法院开展涉军维权工作的主要途径,是落实党和国家拥军优属政策法规的实际举措,是服务国家安全稳定大局的重要内容。

3.健全完善审判工作机制,努力提高涉军维权工作质量和效果。各级人民法院要定期向上级人民法院书面报告辖区内涉军审判工作情况,重大问题随时报告。针对涉军案件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适时开展检查调研,提出针对性的措施办法。规范涉军案件登记管理,完善涉军案件统计制度,提高审判工作效率。要认真落实军地联席会议、涉军案件信息通报、重大涉军案件督办等制度,充分听取军事法院、有部队关涉军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建议,尊重军事活动的特点规律,合理组织开展审判活动。要加强与部队政治部门、军事法院、省军区系统的协调配合,发挥部队思想政治工作优势,做好当事人思想工作和调解工作,争取对涉军案件审判工作的理解支持。各级人民法院要把年度综治考评作为推动涉军案件审判工作落实的重要手段,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搞好组织实施。要适时对涉军案件审判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扬,及时依法依纪追究因工作懈怠造成严重后果者的责任。

(五)《新时代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意见》(2022年2月22日中共中央政法委、中央军委政法委)

1.维务对权服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各级单位;现役军官(警官)、军士(警士)、义务兵和军队院校供给制学员;军人的配偶、父母(抚养人)、未成年子女、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嘱。军队文职人员、预备役人员、未移交的离退休人员等参照执行。

2.维权工作范围

(1)依法严厉打击窃取出卖军事秘密、破坏军事实施、盗窃军用物资、涉军造假、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等刑事犯罪;

(2)依法快速处理部队遂行作战战备、执勤勤务、演习演练、维稳处突、抢险救灾等军事行动中产生的涉法纠纷;

(3)依法妥善处理涉及国防科研及试验、国防工程建设、军事设施保护、军用土地权属、军队资产管理、军队采购、军队保障社会化和侵害军队单位、军人名誉和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的纠纷和案件;

(4)依法及时处理军人军属在请求给予优抚待遇、婚姻家庭、人身损害、土地权属、农资产品质量、劳动人事争议等方面遇到的纠纷和案件;

(5)其他涉军纠纷和案件。

3.军地协作机制

(1)全国涉军维权工作军地会商机制

中央政法委和中央军委政法委牵头,最高法院、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人社部、自然资源部、退役军人事务部、全国双拥办、人民防空、军委政治工作部、军委国防动员部、各军兵种和武警部队,定期通报工作情况,沟通解决重大问题,由解放军军事法院负责协调工作。

(2)省涉军维权工作领导小组

各省、市、县健全完善涉军维权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其中省级领导小组由省党委政法委和省军区党委政法委牵头,由对该省驻军有司法管辖权的基层军事法院负责办公室具体工作。

4.维权工作制度

(1)联席会议制度

各级涉军维权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工作,部署任务,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全军涉军维权工作军地会商会议根据需要召开。

(2)工作报告制度

市、县两级领导小组每半年向上级领导小组,省级领导小组每年向中央政法委、军委政法委书面报告工作情况,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省级领导小组工作报告同时抄送相应战区党委政法委。

(3)检查调研制度

(4)登记反馈制度

(5)奖惩激励制度

5.维权工作程序

各级军事法院按以下程序处理涉军纠纷和案件:

(1)及时登记。对部队和军人反映的涉法问题,搞好接访和咨询服务,符合服务对象和工作范围的及时进行登记。

(2)审核受理。通过多种形式认真核实纠纷和案件情况,做好分流处置工作,对不合理、不合法诉求做好释法明理工作,对情况属实的及时受理。

(3)协调督办。对部队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纠纷和案件,及时启动维权程序,移送、协调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4)情况反馈。及时向部队和军人军属反馈纠纷和案件处理进展情况,通报处理结果。

(5)资料建档。对已结纠纷和案件的材料、法律文书等,及时整理归档。

(六)《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国务院、中央军委,2014年9月7日实施)

(七)《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司法部、中央军委政法委,2016年9月14日实施)

(1)第三条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和军队团级以上单位负责司法行政工作的部门应当密切协作、相互配合,建立健全军地联席会议、法律援助人员培训、工作考评通报等机制,共同做好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

(2)第五条除《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事项外,军人军属对下列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请求给予优抚待遇的;

(二)涉及军人婚姻家庭纠纷的;

(三)因医疗、交通、工伤事故以及其他人身伤害案件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请求赔偿的;

(四)涉及农资产品质量纠纷、土地承包纠纷、宅基地纠纷以及保险赔付的。

(3)第七条下列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的,无需提交经济困难证明:

(一)义务兵、供给制学员及军属;

(二)执行作战、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及军属;

(三)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

(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年1月1日实施)

第一条下列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一)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涉及机密级以上军事秘密的案件;

(三)军队设立选举委员会的选民资格案件;

(四)认定营区内无主财产案件。

第二条下列民事案件,地方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提出申请的,军事法院应当受理:

(一)军人或者军队单位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二)当事人一方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侵权行为发生在营区内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三)当事人一方为军人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四)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不动产所在地、港口所在地、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在营区内,且当事人一方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

(五)申请宣告军人失踪或者死亡的案件;

(六)申请认定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

第三条当事人一方是军人或者军队单位,且合同履行地或者标的物所在地在营区内的合同纠纷,当事人书面约定由军事法院管辖,不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专属管辖和专门管辖规定的,可以由军事法院管辖。

第四条军事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

当事人住所地省级行政区划内没有可以受理案件的第一审军事法院,或者处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双方当事人同意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但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案件除外。

(九)《办理军队和地方互涉刑事案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解放军总政治部,2009年8月1日实施)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案件:

(一)军人与地方人员共同犯罪的;

(二)军人在营区外犯罪的;

(三)军人在营区侵害非军事利益犯罪的;

(四)地方人员在营区犯罪的;

(五)地方人员在营区外侵害军事利益犯罪的;

(六)其他需要军队和地方协作办理的案件。

第四条对军人的侦查、起诉、审判,由军队保卫部门、军事检察院、军事法院管辖。军队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在编职工、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按照军人确定管辖。对地方人员的侦查、起诉、审判,由地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管辖。列入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序列的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人员,按照地方人员确定管辖。

第五条发生在营区的案件,由军队保卫部门或者军事检察院立案侦查;其中犯罪嫌疑人不明确且侵害非军事利益的,由军队保卫部门或者军事检察院与地方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按照管辖分工共同组织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属于本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管辖的,移交地方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处理。发生在营区外的案件,由地方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属于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管辖的,移交军队保卫部门或者军事检察院处理。

第七条军人入伍前涉嫌犯罪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地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提供证据材料,送交军队军级以上单位保卫部门、军事检察院审查后,移交地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处理。军人退出现役后,发现其在服役期内涉嫌犯罪的,由地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处理;但涉嫌军人违反职责罪的,由军队保卫部门、军事检察院处理。

第十五条军队保卫部门、军事检察院、军事法院和地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共同犯罪的军人和地方人员分别侦查、起诉、审判的,应当及时协调,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军人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并开除军籍的,除按照有关规定在军队执行刑罚的以外,移送地方执行刑罚。地方人员被军事法院判处刑罚的,除掌握重要军事秘密的以外,移送地方执行刑罚。

三、律师如何处理军人军属涉法维权案件

(一)首先要确定代理对象是否属于军人军属的范围

(二)明确维权路径,确定接受维权申请的单位

军人军属涉法维权可以通过军队内部的涉军维权机制进行维权,也可以委托律师代理。律师可以建议军人军属向部队提出维权申请,律师可以配合当事人向部队反映情况,提供材料。律师可以配合部队,通过以下三个途径处理:

1.向省军区、地方武装部进行反映。根据《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地方武装部负责所在行政区域人民政府与军队单位之间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方面的联系协调工作。这里针对的军人军属维权事项主要是非涉法涉诉问题,需要地方政府协调处理的问题。采取这种途径的好处就是武装部和军队同属军队系统,对军人军属有天然的亲切感,沟通效果好。

3.向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提出维权申请。根据《新时代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意见》的规定,军事法院负责涉军维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通过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反映情况的好处是,军事法检和地方法检虽然管辖范围不同,但同属法检系统,内部有良好的沟通渠道。对已进入诉讼程序的涉军维权案件,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可以向地方法院、检察院了解反映情况。

代柄权

中共党员,西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解放军西安政治学院硕士研究生。2003年大学毕业后入伍,先后在火箭军某部司令部、政治部机关任职,并担任过分队政治主官。服役期间长期担任军队律师,曾在火箭军法律顾问处执业,处理过大量军人军属涉法涉诉问题和军人违反职责违法犯罪案件,先后荣立个人、集体三等功。现任北京市东卫(重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代炳权律师深耕刑事辩护、军人军属涉法维权等法律服务领域,以其专业、认真、负责的执业态度,受到委托人的一致好评。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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