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今社会公众的追求意识不断提升,我们都会用到申请书,我们在写申请书的时候要注意语言简洁、准确。为了让您不再为写申请书头疼,下面是范文网小编收集的北京法律援助申请条件,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怎样申请法律援助
一、公民具备哪些条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公民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一)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属于本市行政区域法律援助机构管辖的;
(二)经济困难的。
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按照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市人民政府规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倍确定。
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民事权益,申请法律援助的,其经济困难的标准可以按照申请人个人月收入不超过市人民政府规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倍确定。
二、哪些事项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公民,可以就下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三)请求给予抚恤金、救济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四)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以及残疾人追索侵权赔偿的;
(五)因劳动争议纠纷主张权利的;
(六)主张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产生民事权益的;
(七)其他确需法律援助的事项。
三、刑事诉讼哪些情形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四、申请法律援助需要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他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有代理权的证明;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
五、哪些情形无需提供经济困难证明?
(一)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二)正在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孤儿保障金或者生活困难救助金的;
(三)在社会福利机构由政府供养的;
(四)因遭遇自然灾害、重大疾病等因素造成临时性经济困难的;
(五)有特殊困难的残疾人、老年人;
(六)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赔偿的;
(七)主张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产生民事权益的;
(八)国家、省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申请法律援助有哪些程序
(一)申请人可以在武汉市法律援助中心或武汉市各区法律援助机构直接申请援助,也可以通过网上下载法律援助申请表申请援助。
(二)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同时提交以下材料:1.法律援助申请表,并载明以下事项:(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申请法律援助的事实和理由;(3)申请人的经济状况;
(4)申请人提供的证明、证据材料清单;
书写有困难的申请人,可口头提出申请,由接待人员按上述要求记入笔录,申请人签字或捺指印确认。
(三)法律援助机构自收到申请援助事项的全部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法律援助的决定:1.对符合条件者,作出同意提供法律援助的书面决定,指派承办法律援助事务的法律服务机构,并通知受援人。
2.对不符合条件者,应当在五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并告知申请人;维持法律援助机构决定的,认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将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法律援助递交材料应注意些什么
(一)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请先阅读填表说明和注意事项,然后按要求逐项填写。
特别提醒您,填写申请法律援助的案情和理由,应尽可能叙述详细、清楚。
填写完毕,申请人应签名、盖章或捺手印并写明申请日期。如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也应当签名或盖章。
(二)代理他人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按要求填写申请法律援助委托书。申请法律援助委托书应有委托人和受托人共同签字、盖章或捺手印。
如受托人为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出示具有法定代理资格的证明。被代理人有一定民事行为能力的(如:10-18岁的未成年人),也应当在法律援助申请表等法律援助文书上签字。
(三)经济困难状况证明,除写明家庭经济生活的困难状况外,应当写明申请人的家庭人均收入的具体数字,如,XXX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为人民币XXX元。
(四)申请法律援助提交的材料,应当提交材料原件并提供与原件相对应的复印件。申请材料经中心审核人员审核后,原件退还申请人(经济困难证明原件除外),复印件交法律援助中心留底归档。
退件申请
尊敬的白云区建设局:
您好!我司申请的建筑业企业资质首次申请流水号********,现想申请退回修改。
望予以办理,为盼!
2018年6月13日
采矿权申请及审批要件
国土资源部采矿权审批登记管理及提交资料要求
一、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和审批
(一)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
采矿权申请人应按国土资源部采矿权登记审批权限,将矿区范围申请资料报国土资源部进行审查。
(二)应提交的申请资料
1.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
(2)地质工作概况;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拟申请开采矿产资源范围、矿种、位置;拟申请开采矿产资源储量、质量及其可靠程度;拟建矿山生产规模、服务年限、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方案;当申请范围为整体矿床中的一部分时,应说明与整体矿床的关系以及与矿区总体开发的衔接;并附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图(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有合适的比例尺,以国家直角坐标标定,各拐点之间以直线连接,以下所提及矿区范围图均相同要求);
(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2.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地质报告
矿山企业应提交有资格的地勘单位编制的地质报告。国家出资勘查的,还应提交地质报告的审查批准书。开采零星分散矿产资源或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砖瓦砂石、粘土的,应提交相应的地质资料。
3.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应出具该区域的勘查许可证影印件;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还应出具转让审批的有关文件。
4.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书。
非企业探矿权人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还应提交如下资料:
1.企业名称预核准登记通知书
2.拟申请设立的法人企业的情况(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组织形式,企业性质,投资人情况,出资方式,出资额等);
3.探矿权人将探矿权转让给新设立的法人企业的承诺书。
(三)划定矿区范围
国土资源部在收到申请人报送的申请资料后,应对申请的矿区范围内是否存在矿业权交叉重复情况以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等进行审查。省级采矿登记主管部门应协助国土资源部对上述情况进行调查,并出具正式书面调查意见。
国土资源部在划定矿区范围时,应依据以下原则确定:
1.对矿产资源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
2.矿山建设规模、服务年限要与申请开采的储量相适应;
3.矿山建设体现规模生产、集约化经营的方针;
4.保护已有探矿权、采矿权人利益。申请人申请划定的矿区范围,其地面投影或地表塌陷区与已设立探矿权、采矿权的区块范围、矿区范围重叠或有其他影响的,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审批矿区范围时应以不影响已有的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权益为原则。一个矿山原则上只能审批一个采矿主体。不能违法重叠和交叉设置采矿权。
审批意见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同意开采的矿种、储量及矿区地理位置;
2.以国家标准坐标标定的矿区范围(标明坐标的拐点数及开采深度);
3.对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的意见和要求(包括矿山建设规模、矿山预计服务年限、矿产资源开发综合利用、综合回收等方面的要求);
4.矿区范围预留期限;
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审批意见须及时送申请人,抄送有关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等。
(四)矿区范围预留期限
矿区范围划定后各级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该区域不再受理新的采矿权申请。矿区范围预留期:大型矿山不得超过3年,中型矿山不得超过2年,小型矿山不得超过1年。
二、矿区范围划定后,申请人应做的主要工作
矿区范围划定后,申请人应在矿区范围预留期内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办理矿山建设项目的立项和企业设立手续;并
申请由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须由合法的评估机构对采矿权价款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采矿权价款经确认后,申请人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采矿权价款的处置。
非企业探矿权人还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法人企业设立手续,并依照承诺,到勘查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探矿权转让手续。
矿区范围划定后,采矿权申请人,应每半年向采矿登记管理机关通报矿山建设项目和企业设立的有关进展情况。采矿权申请人逾期不办理采矿登记手续、未领取采矿许可证的,视为自动放弃采矿权申请,矿区范围不予保留,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在该矿区范围内受理其他采矿权的申请。
三、采矿登记
(一)采矿登记申请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2.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图名为矿区范围图,以国家直角坐标拐点标定,有合适的比例尺,并附坐标表,矿区范围要标明拐点号并用标记明显的直线连成封闭多边形);
3.有设计资格的单位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4.法人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外商投资批准书;
5.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6.申请由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还应报采矿权价款评估、确认及处置的有关资料;
7.环境影响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
8.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矿山建设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准意见书。
9.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10.储量评审报告及批准文件。
11.申请海域采砂的,还应提交海域使用证、海域使用论证报告。
12.非企业型探矿权人设立企业申请采矿权的还应提交包括有关探矿权转让批准文件。
(三)审批
国土资源部在收到采矿权申请人报送的采矿登记申请资料并确认受理后,应组织对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审查,根据审查意见,采矿权申请人应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修改或补充。
国土资源部做出审批决定后,同意登记的,应通知采矿权申请人交纳有关费用后,颁发采矿许可证;不同意登记的,书面说明理由,将申请登记资料退回。
(四)通知和公告
国土资源部在颁发采矿许可证后,应通知矿区范围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对矿区范围予以公告。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90日内予以公告,并可根据采矿权人的申请,组织埋设界桩或者设置地面标志。
四、采矿权的变更、延续和注销登记
(一)采矿权变更登记
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向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1.变更矿区范围;
2.变更开采主矿种;
3.变更开采方式;
4.变更矿山企业名称;
应提交的申请资料: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3.法定采矿权人的义务履行情况证明材料;
4.变更矿区范围的,如资源量变动较大,应对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修改,并报登记机关审查批准。申请缩小矿区范围的,一般应提交划出范围开采状况报告、储量情况和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情况,并提交变更后的矿区范围图。变更扩大矿区范围的,应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并提交变更后的矿区范围图。变更开采主矿种和开采方式的,应提交相应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矿区范围图。变更企业名称的,应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和变更后的法人营业执照。
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做出审查决定后,同意登记的,采矿登记管理机关通知采矿权申请人交纳有关费用后,换发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截止应与原采矿许可证一致;不同意登记的,说明理由,将申请登记资料退回。
(二)采矿权延续登记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在有效期期满前的30日内,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应提交的资料:
1.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做出审查决定后,同意登记的,采矿登记管理机关通知采矿权申请人交纳有关费用后,换发采矿许可证;不同意登记的,说明理由,将申请登记资料退回。
(三)采矿权注销登记
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1.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
2.矿区范围图;
3.闭坑地质报告及批准文件;
4.有关地质资料汇交证明;
7.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8.法定采矿权人的义务履行情况证明材料;
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做出审查决定后,同意登记的,采矿登记管理机关下发注销批准文件;不同意登记的,说明理由,将申请登记资料退回。
为弱势群体撑起一片蓝天
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围
一、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七)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产品质量事故以及医疗损害赔偿的;
(八)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维护合法权益的;(九)依法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
二、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经济困难的;
(二)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一级或者二级智力残疾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四)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刑事诉讼中,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公民申请民事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法律援助申请表。
2、身份证或者有效身份证明,代理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限的证明。
3、经济困难证明。
4、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
一、经济困难证明应当载明申请人家庭人口、就业状况、家庭财产、家庭人均收入等信息,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
二、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无需提交经济困难证明,但应当提供相应证件或者证明材料:
(一)属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
(二)领取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其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认定为困难家庭的;
(三)重度残疾的;
(四)由政府或者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
(五)依靠政府或者单位给付抚恤金生活的;
(六)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赔偿金的;
(七)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民事权益的;
(八)因意外事故、重大疾病、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济的。
申请
xx社区:
我是贵社区的居民,xxx,已婚,家里有老婆、儿子和我三人,我和老婆xxx均无固定收入,一家人以打工为生,儿子xxx三岁半,现就读余xx区幼儿园,因经济困难,无力购买住房,为方便儿子读书和我们打工,现在在县城里面是在姐姐家租住的房子里面挤着住,又因姐姐家里也有两个孩子要上学,这样严重影响孩子们休息,导致不能认真学习,鉴这般无奈的情况下,特在贵社区申请租住廉住房一套,望贵社区给予考虑和帮助,为谢!
申请人:xx
租房协议
路
地块
栋
单元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房屋的面积
1、出租房屋面积共平方米。
第二条乙方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供本次租赁使用。第三条租赁期限、用途
1、该房屋租赁期壹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居家住房使用。
3、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一个月之前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四条租金及支付方式
1、该房屋每年租金为
元(大写:)。
2、房屋租金支付方式如下:乙方在签订合同时,一次性支付租金
元整,押金在租赁期满乙方归还钥匙并缴清水、电、气等费用后一次性无息退还。
第五条房屋修缮与使用
1、在租赁期内,水、电、气、数字电视等的使用费及日常维修保养均由乙方负责承担。
2、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和附件中所列物品。如有损坏的,乙方应照价赔偿。乙方如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设计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方案均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租赁期满后或因乙方责任导致退租的,所有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房屋的转让与转租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转租、转借承租房屋。第七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第八条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身份证号:
签约日期:
****年**月**日
北京廉租房2010年申请条件
现在北京廉租房申请,是否还需要有北京户口?哪位朋友告诉一下。谢谢
最佳答案
1、廉租房申请人户籍登记地在本区,取得本市户籍满5年的方可申请。就是说外地的朋友必须取得北京户籍并满5年才能申请廉租房。
2、在申请人为单身的情况下,要求符合晚婚年龄。
3、已经离异的单身申请人要求离异满3年后方能提出申请。
4、申请廉租房的家庭上年月收入人均低于580元(连续一年)。
5、家庭人数为1人的,年收入要求低于6960元、家庭人数为2人的要求年收入低于元,申请家庭每增加1人,按增加6960元计算,依此类推。
6、申请廉租房的家庭人数为1人时要求家庭总资产低于15万元、家庭人数为2人时低于23万元、为3人时低于30万元、4人时低于38万元、家庭总人数5人及以上的要求总资产低于40万元方可申请。
7、无房户或者拥有私有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的,家庭住房人均使用面积应低于平方米、且申请人和家庭成员5年内未出售或者转让过房产。
8、被拆迁、有特殊病人员、重残人员、有年龄在60岁及以上人员、居住市政府确定的解危排险范围内房屋的居民。
9、申请楼房配租的家庭人口应当在二人以上。
北京廉租房申请条件是什么我没有北京市户口,是外来务工人员,但我在北京常住了10年了,可以申请北京廉租房吗?
申请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或实物配租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在本市生活;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具体标准按照我市每年向社会公布的标准执行。第五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老人、严重残疾人员(以下简称重残人员)、患有大病人员和承租危房及面临拆迁的家庭可以申请实物配租。实物房源不足时,可采取租房补贴方式过渡。其中:老人是指申
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重残人员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有经残联鉴定为重度残疾人员。患有大病人员家庭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患有以下病症或做过以下手术:具体指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家庭成员是否患有上述病种,需要出示医疗机构提供的证明。承租危房是指申请家庭承租的住房经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面临拆迁是指申请家庭居住房屋已列入区县建委(房管局)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内,并已在拆迁范围内发布拆迁公告。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低保申请家庭成员按民政部门核发的《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上标明的人口认定;不属于低保的其他申请家庭成员按下列人员认定: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未成年子女;
(四)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五)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
(六)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重残人员家庭1人户按2人计算。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住房面积按照使用面积计算。承租公有住房的,使用面积按《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上标明的计租面积为准;居住私产住房的,以《房屋所有权证》上标明的建筑面积除以计算。申请家庭现有2处或2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下列房屋面积纳入申请家庭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一)全部家庭成员自有私房(含已购公有住房);
(二)全部家庭成员按照本市规定租金标准承租住房;
(三)全部家庭成员拆迁待安置的住房;
(四)全部家庭成员在集体土地上自有的正式住房;家庭人均住房面积计算公式: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现居住住房面积÷其所在住房同一《租赁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下的长期共居户籍人口(共居人口在它处有住房除外)+申请家庭成员它处住房面积÷申请家庭人口。申请家庭居住在自建房内、单独立户,且他处无正式住房的,自行拆除自建房或承诺配租后自行拆除,可申请廉租住房。申请家庭将原住房腾退给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后,可按无房户配租廉租住房;申请家庭住用其父母、子女自有或承租的住房,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标准的,可按全额配租廉租住房。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全部家庭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及其他劳动收入、储蓄存款利息等。家庭总资产净值是指家庭成员名下的房产、汽车净值及现金、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家庭总资产净值中除拆迁补偿款及房屋折价外,现金、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项之和不能超过民政部门规定的社会救助对象家庭收入的认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