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出轨且家暴怎么办?如何维权?
常言道:“家和万事兴”。夫妻和睦、家庭幸福是人们最朴素的期望,但现实生活中,出轨、家暴等现象并不鲜见,严重伤害夫妻身心健康,当我们遇到这种情况时,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下面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Part.1
基本案情
赵某、孙某于2002年秋季经亲戚介绍认识,2003年2月发展为恋爱关系,2003年6月30日在民政局登记结婚。2004年3月6日,双方生育一子,取名赵甲。2013年6月2日,双方生育一子,取名赵乙。由于双方在婚前缺乏了解、草率成婚导致婚后矛盾不断,孙某刚生完孩子,家里的事情特别多,两个人的矛盾冲突不断增加,家暴变得非常频繁。赵某经常拿凳子砸孙某,又或者拿到什么东西就砸什么东西,家里能砸的东西全都砸了。此外,赵某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还长期对孩子及老人进行辱骂、殴打,且公然出轨,与第三者发生婚外性关系,中途离家出走,抛弃家庭和孩子,与第三者以夫妻名义租房同居生活,孙某只能独自一人照顾家庭、孩子及老人。孙某后来为了惹怒赵某,故意与其他异性行为亲昵。而后,赵某向属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其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和好可能,请求解除赵某与孙某之间的婚姻关系,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当时,双方在诉讼前签订了一份协议书,主要内容是:赵某自愿放弃与妻子孙某婚后的一切财产,包括拆迁补偿款及所分的住房,所有财产归妻子孙某、儿子赵甲、赵乙三人所有......
Part.2
法院判决
经法院审理,解除了赵某与孙某的婚姻关系,认定双方签订的协议中,归赵甲与赵乙所有的财产属于赠与,对于哪些属于孙某所有并不明确,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与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分配夫妻共同财产。由于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赵某与其他女性出轨并同居,并对孙某实施家庭暴力。两种情况均可认定为法律规定的婚姻过错方,但是因孙某与其他异性行为失当,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赵某的过错程度。判令赵某赔偿孙某精神赔偿金及经济补偿金共计十万元,并且在分割夫妻共有财产时给予孙某适当多分,赵某适当少分。
Part.3
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遭遇家庭暴力,建议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维权:
1.适时分居/保持冷静,尽快逃离暴力现场,注意保护人身安全;
2.及时拨打“110”报警处理,要求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够不上治安管理处罚的,可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4.因家暴受伤,应及时就医,并留存诊疗记录、照片等材料及时固定证据,必要时申请伤情鉴定;
5.如符合条件,可向当地司法部门法律援助中心申请免费的法律援助;
6.对于遭受家庭暴力暂时无法回家的受害人,可向当地民政、妇联寻求临时庇护;
7.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等。如果您有需要,可以拨打12338妇女维权热线咨询。
除此之外,当遇到男方有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等重大过错而致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离婚的情况,可以在向法院请求离婚的同时请求损害赔偿。民法典中有明确规定,财产分配会根据双方过错酌情认定,若出现一些与其他异性亲密接触的情形,会加重己方责任、减轻对方责任。若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若双方在离婚前签订了共同财产分配协议,要在协议中具体约定分配的财产、份额,这样才能更好的保护自己、维护自己的利益。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编辑|杜雨薇
校对|郑永平
审核|王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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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以案释法|夫妻一方出轨且家暴怎么办?如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