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0年8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联合印发通知在全国率先探索行政诉讼法律援助试点工作以来,全省共办理3000多件行政诉讼法律援助案件。9月27日,省法院通报全省行政诉讼法律援助典型案例,涉及工伤认定、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赔偿、行政协议等多种案件类型,援助对象涵盖了残疾人、农民工等多类经济或者诉讼能力相对较弱的群体,申请法律援助的方式包括受援人直接申请和法院初审建议。
案例一:张某与某街道办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法律援助案
2014年8月,张某与李某登记结婚。婚后,张某户口迁入岳父母户。李某父母的房屋系2003年5月由其父亲作为户主与李某共同申请所建。2018年,该房屋所在区域开始陆续拆迁。2019年9月,张某与李某离婚。同年12月,李某与父母选择按照被拆迁房屋上的户籍人口面积进行现场分户,分为李某户、李某父母户,并与拆迁部门分别签订了《住宅房屋补偿安置协议》。未得到安置的张某要求某街道办对其安置,但街道办以必须通过户主名义申报为由拒绝张某单独申报。2020年8月,张某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某街道办履行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
考虑到张某诉讼能力相对较弱,法院根据《南通市行政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试行)》向张某出具了《建议给予法律援助函》,告知张某可向法援中心申请法律援助。2020年9月,张某持建议函来到法援中心申请援助。中心受理后指派法援律师承办本案。法援律师接案后及时联系张某,了解案件情况,并在研究案情的基础上明确了代理意见。庭前,张某及法援律师多次与某街道办协商。后在该案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共同申请法院组织调解。经法院组织调解后,双方达成补偿安置协议,案涉纠纷得到实质化解。
案例二:某建筑公司与某人社局工伤认定纠纷法律援助案
杨某系某建筑公司员工。2019年4月,杨某在该建筑公司承包的项目工地工作期间受伤,经鉴定构成伤残十级。2020年10月,杨某向某人社局申请认定工伤。同年12月,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杨某构成工伤。某建筑公司不服该《认定工伤决定书》,向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案涉决定书。
案例三:洪某某与某住建局行政赔偿纠纷法律援助案
案例四:王某与某人社局工伤认定纠纷法律援助案
王某为某公司工人。2019年9月22日零时56分,王某在驾驶电动车下班回家途中,由于刚砌制的限宽石墩与路面颜色一致,外加照明不良,导致其撞到石墩而受伤。因该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交警大队出具了说明,无法认定事故责任。王某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审理后认定王某按50%的比例承担责任。后王某到某人社局申请认定工伤,该局认为王某没有证据证明在该事故中不负主要责任,不符合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遂出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案例五:陆某与某开发区管委会行政赔偿纠纷法律援助案
陆某在位于南通市某区的承包地上栽有桂花等树木。2012年8月,陆某为享受征地安置待遇,签署了《农户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承诺书》,但提出需在其种植的树木出售后再执行承诺。2016年10月,某开发区管委会下属企业与某绿化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绿化工程项目交由该公司施工。施工过程中,陆某承包地上的部分树木遭到施工单位的毁损。陆某因树木毁损问题与管委会发生争议,在法院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后,就行政赔偿问题再次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受理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案件后,即向法援中心发出《建议给予法律援助函》并同步发送给陆某。陆某根据法院建议,向法援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指派法援律师办理该案。在后续行政赔偿诉讼中,法援中心仍指派同一律师进行办理。在评估鉴定程序中,承办法官、行政机关、法援律师和评估机构共同前往争议现场进行勘察、清点工作。在庭审中,法援律师就评估价格、数量及留存树木是否应当计算在赔偿范围内等发表了代理意见。最终,法院判决撤销被诉行政赔偿决定,责令管委会赔偿陆某损失30余万元。
行政赔偿属于专业性较强的行政诉讼案件,需要原告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其证明内容一般包括赔偿义务机关实施的违法行为对原告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该损害与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予赔偿的损失数额等,这些都对原告举证能力提出了较高要求。因此,在行政赔偿案件中,法援律师在帮助受援人尽到举证责任、确定合法合理赔偿项目及数额上,都有较大的作为空间。本案中,一方面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全面查清案件事实,另一方面法援律师也从庭前、庭审到庭后提供了全方位法律援助,多角度论证赔偿金额的计算过程和合理性,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六:孙某某与某住建局行政协议纠纷法律援助案
孙某某因患有偏执型精神分裂症,经法院特别程序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由其儿子作为法定监护人。2018年,孙某某与其他兄弟就其父母房产达成共有协议。后该房产纳入征收范围,房屋征收部门某住建局未注意到共有协议的存在,仅与案涉房屋的其他共有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孙某某遂以征收补偿协议遗漏补偿安置主体为由,向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征收补偿协议。
法援中心受理孙某某的法律援助申请后,指派法援律师承办该案。经审理,一审法院支持了孙某某的诉求,判决撤销被诉征收补偿协议。房屋征收部门和孙某某的兄弟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审理中,承办法官从缓和家庭矛盾、弥补修复亲情的角度出发,考虑到案涉协议约定的补偿款已经履行完毕,遂向房屋征收部门进行法律释明,指出其在签订案涉协议过程中的不足,并建议房屋征收部门研究实质化解纠纷的举措。法援律师也积极配合法官,建议孙某某的法定监护人依法理性主张补偿权益。最终,在二审法院主持下,房屋征收部门、受援人及其兄弟就补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房屋征收部门和孙某某的兄弟撤回上诉,孙某某也撤回起诉。目前,孙某某已收到应得的征收补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