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全文最新法律文书大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公益宣传,并加强舆论监督。

第十四条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依法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

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支持和保障本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法律援助志愿者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第二十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财物。

(一)法律咨询;

(二)代拟法律文书;

(三)刑事辩护与代理;

(四)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及非诉讼代理;

(五)值班律师法律帮助;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形式。

(一)未成年人;

(二)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

(三)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四)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五)申请法律援助的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

(六)缺席审判案件的被告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

(五)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

(六)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八)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

(三)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或者决定提出申诉或者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决定、裁定再审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第三十八条对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办案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非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或者事由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值班律师提出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援助申请的,值班律师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申请转交法律援助机构。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以及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代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

法律援助机构核查申请人的经济困难状况,可以通过信息共享查询,或者由申请人进行个人诚信承诺。

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核查工作,有关部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二)社会救助、司法救助或者优抚对象;

(三)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请求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进城务工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或者要求申请人作出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补充材料或者作出说明的,视为撤回申请。

(一)距法定时效或者期限届满不足七日,需要及时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行政复议;

(二)需要立即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或者先予执行;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援助机构先行提供法律援助的,受援人应当及时补办有关手续,补充有关材料。

法律法规对向特定群体提供法律援助有其他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律援助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向受援人通报法律援助事项办理情况,不得损害受援人合法权益。

(一)受援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

(二)受援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

(三)受援人利用法律援助从事违法活动;

(四)受援人的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

(五)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经被撤销;

(六)受援人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

(七)受援人有正当理由要求终止法律援助;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援助人员发现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五日内进行审查,作出维持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或者责令法律援助机构改正的决定。

申请人、受援人对司法行政部门维持法律援助机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援助补贴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受援人减收或者免收公证费、鉴定费。

(一)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故意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

(二)指派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

(三)收取受援人财物;

(四)从事有偿法律服务;

(五)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

(六)泄露法律援助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

(二)接受指派后,不及时安排本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或者拒绝为本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提供支持和保障;

(三)纵容或者放任本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怠于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或者擅自终止提供法律援助;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或者怠于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二)擅自终止提供法律援助;

(四)泄露法律援助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THE END
1.司法部关于印发《法律援助文书格式》的通知说明:本文书用于法律援助机构通知承办单位更换承办人,一式两份,承办单位一份,法律援助机构存档一份。 法律援助文书格式十八终止法律援助决定书 编号:: 本机构正在办理的一案,因,根据 规定,本机构决定终止法律援助。 如对本决定有异议,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http://m.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767732&page=9
2.司法部关于印发《法律援助文书格式》的通知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规范化水平,司法部对《法律援助文书格式》(司发通〔2013〕34号)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施行,司发通〔2013〕34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 《法律援助文书格式》目录与样本 https://www.moj.gov.cn/pub/sfbgw/zwxxgk/fdzdgknr/fdzdgknrtzwj/202401/t20240109_493120.html
3.《法律援助文书格式》目录与样本—石玉宏律师网华律网《法律援助文书格式》目录与样本1.法律援助咨询登记表2.法律援助申请表3.授权委托书4.经济困难状况说明表5.法律援助申请材料接收凭证6.补充材料/说明通知书7.法律援助协作函8.法律援助审查表9.给https://lawyers.66law.cn/s290128046821f_i1402542.aspx
4.新版《刑事诉讼格式文书》发布含“要求听取律师意见”等十三份刑事诉讼参考格式文书二 刑事法律援助辩护(代理)函 [ ] 第 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及 (法律援助机构)的来函,本所指派 律师担任 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被申请人) 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特此函告。 (律师事务所章) http://www.360doc.com/content/21/0316/16/70808058_967285350.shtml
5.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文书格式样本20222023.docx二、回避文书(第58-66页) 17. 回避决定书 18. 回避复议决定书 三、辩护与代理文书(第67-133页) 19. 侦查阶段委托辩护人、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 20. 审查起诉阶段委托辩护人、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 21. 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 22.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经过许可通知书 https://www.taodocs.com/p-776999728.html
6.法律援助公函(转交申请)法律文书注:本函用于法律援助机构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管理所、强制隔离戒毒所转交申请的回复。 法律援助文书格式十五 法律援助公函(转交申请) 援转函字[ ]第 号 : 本中心(处)于 年 月 日收到贵单位转来的 (申请人) 一案的法律援助申请。经审查,本中心(处)认为符合下列第 种http://wenshu.110.com/wenshu_13950.html
7.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诉讼文书格式9篇(全文)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诉讼文书格式 第2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所律师办理非诉讼业务的执业行为,保障当事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制定本业务规范。 第二条 本所律师在办理法律咨询、律师函、律师见证、银行按揭贷款、代书法律文书、非诉讼调查等非诉讼业务时,应遵循本规范。 https://www.99xueshu.com/w/filev9yvkn05.html
8.律师刑事诉讼格式文书一(精选12篇)篇1:律师刑事诉讼格式文书一 《律师刑事诉讼格式文书》标准样式 刑事辩护律师各阶段会见所需要的法律手续 第一: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需要的法律手续 1、律师执业证和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2、律师事务所函(律师刑事诉讼格式文书一),此文书专门用于向公安机关提交; https://www.360wenmi.com/f/filem0q3scba.html
9.关于公布《涉外法律文书格式汇编(第二辑)》的通知各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机构、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 为方便广大律师学习和了解涉外法律文书,提高广州涉外律师的专业素养和服务水平,经广州市律师协会涉外法律专业委员会收集汇编,形成《涉外法律文书格式汇编(第二辑)》业务研究资料,现予以公布,供广大律师学习交流。 https://www.gzlawyer.org/info/1e0907332f45413dac96193533807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