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运恒: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是律师的职责

新华网北京8月20日电(记者卢俊宇)他曾代理在国内引起极大轰动、被媒体称为中国版的“辛普森案”,某报社副总编辑常某某涉嫌杀妻焚尸案,面对有罪判决和来自社会各方面的非议,他凭借自己专业的判断始终坚持做无罪辩护,最终让被羁押了近6年的常林锋重新恢复自由身;

在轰动全国的李某等5人强奸案中,尽管部分律师通过媒体、博客、微博披露案件细节,媒体也一度炒得沸沸扬扬。但是,作为未成年人张某的辩护律师,他始终严守执业纪律,从未接受媒体采访或通过其他途径对外公布案件情况,而张某最后也从轻处罚;

他曾承办过多起国内影响较大的职务犯罪案件,包括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原局长宋建国涉嫌受贿案、吉林省通化市原市长田玉林涉嫌受贿案、北京市大兴区公安分局原局长陈德宝涉嫌受贿案等。

他就是刑辩律师赵运恒。在全国律师工作会议即将召开前夕,他接受了本网记者的专访,讲述了自己对于律师这个职业的理解以及对中国律师制度发展的期待。

“一个好律师的标准是能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新华网:您认为一个好的律师的标准是什么?

赵运恒:好的律师,简单一句话,就是有能力使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维护的律师。当事人的认可程度,就是衡量律师是否优秀的标尺。具体说,好的律师,一是能坚持做到执业时的首要目标是追求在法律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而不是把自己的理想、追求或者利益置于当事人利益之上,更不是用自己的意志去绑架当事人。

二是要有良好的专业素养。没有扎实的法律知识基础、丰富的辩护经验、成熟处理案件的综合能力,最后会损害当事人利益,成为不受欢迎的律师。

比如你对一个案件是有罪还是无罪、此罪还是彼罪都判断失误,那么就会产生方向性错误,再怎么努力也会离当事人利益越来越远。

所以,好律师一定是专业化程度高的律师。以上是我认为的好律师的两条主要标准。

“法律上辩护就是治病救人”

新华网:“为坏人辩护”,这几乎是每一个刑辩律师面对公众时都会被贴上的标签。对此您怎么看?为何公众会形成这样的看法?

赵运恒:“为坏人辩护”,是法治发展过程中才有的一种认识,是疑罪从无理念还没有深入人心的体现。在法律上只有有罪还是无罪、罪轻还是罪重之分。

犯罪是一种复杂现象,是社会综合病症的产物,比如很多贪官原来都是领导干部,但到了那个环境那个位置,成了罪犯。由此看,我们政治上还讲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法律上当然就更应该讲,辩护也是治病救人的方式之一。

例如常某某涉嫌杀人案,不少人都认为是美国的“辛普森”,都怀疑是他杀的人,是“坏人”,但证据不足,他也不认可自己杀人,律师就应当依照法定职责为他做无罪辩护。

“律师制度是法治中至关重要的一环,是最重要的监督力量之一”

新华网:您认为律师在司法活动中扮演了什么样的角色?

赵运恒:律师就是国家安排你来制约控方的,避免控方过度使用司法权力,导致冤假错案,从而获得一种平衡,保障法律能正确、公平实施,公权力不被滥用。所以,律师制度是法治中至关重要的一环,是重要的监督力量之一。

“新刑诉法实施后,律师最直观感受是会见难的问题大部分解决了”

新华网:2013年1月1日,新《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作为一名刑辩律师,您有很深刻地感受到变化吗?

赵运恒:新刑诉法实施后,律师最直观感受是会见难的问题大部分解决了,阅卷比原来容易和方便了,非法证据引起的重视程度高了,负责审查逮捕的和负责公诉的检察官对律师意见更加重视了,律师意见被法官采纳率也提高了。

感受到的这些变化,一大部分是新刑诉法的原因,还有很多其他因素的影响,比如中央对依法治国理念的强调,错案终身追责制度的出台,以及其他一些司法改革措施的推进等等。

“解决‘新三难’核心在于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

新华网:申请调取证据难、法庭上质证难、律师正确意见得到采纳难,成为当前反应比较强烈的“新三难”。请您结合自身的工作体会谈谈如何改变这一现状?

赵运恒:从“老三难”到“新三难”,本身也反映了一定程度的进步。“老三难”(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是从形式上、程序上就把律师难住了,“新三难”则更显现出实现实质权利的困难,是原来就隐藏在“老三难”后面的更“老三难”,只是现在表面融化松动了,露出里面早已存在的更深层次的顽疾了。

归根结底,还是“以侦查为中心”与“以审判为中心”的理念问题。中央发现了这个问题,并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就是试图解决这个问题,这是一条很好的路径和提法,抓住了问题的本质,如果能顺利推进,就可以解决“新三难”。

“应建立配套制度,鼓励资深律师加入到法律援助队伍”

新华网:我国民事法律援助已经有了比较成熟的经验,而刑事法律援助还有许多薄弱环节。对此,您有何建议?

赵运恒:我国目前法律援助的一个重要问题是保证援助质量。我国一方面应加大培养公职律师队伍力度,培养一批合格的公职律师,目前世界上各个国家对此都非常重视;另一方面把硬性规定和经济弥补有机结合,这样可以激励一些资深律师加入到法律援助队伍中。

“律师春天是法治春天的温度计、风向标”

新华网:有人说,刑辩律师的春天,就是中国法治的春天。您认为我们离这样的春天还有多远?

赵运恒:这说法肯定是对的,没有律师的春天就没有法治的春天。当然不是先有律师春天然后才有法治春天,而是法治春天必然包含了律师春天,律师春天只是个容易观察的温度计、风向标罢了。我们只是努力往春天里走,路上能看见更多的阳光,就知道离春天越来越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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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援助律师的职责与性质是什么法律援助律师的职责与性质是什么在律师行业中,法律援助律师拥有鲜明独特的职业特性——公益性质、不收取任何律师费用。无论是我们所理解的广义意义上的法律援助律师,抑或是严格定义下仅专注于法律援助服务领域的狭义角度,无论是何种情况,只要他们为当事人提供援助服务,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律师费。 展开全文 咨询在线https://m.66law.cn/v/wenda/2826732.aspx
2.民法总则法律援助工作职责是什么?民法总则法律援助工作职责是什么,按照怎样的程序?民法总则是民事法律规范的一般性原则,该法规的颁布对一些民事法律规定都是有影响的。该法律规定的内容有很多,包括公民的权利、义务以及怎样申请法律援助。对于需要申请法律援助者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然后才能安装既定流程进行申请。民法总则法律援助工作职责是什么呢? http://20.nj64.com/open.asp?id=69504&tid=262
3.专业(门)委员会各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 为充分发挥各专委会的职能作用,提高我市律师业务素质及专业化水平,积极拓展律师业务领域,维护律师执业权利,进一步促进律师事业发展。根据工作需要,经四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暨专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并报市律师行业党委会议研究同意,对各专委会组成人员予以调整。现通知如下: http://www.qylsw.cn/Home/Info/li/classid/4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