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规范法律援助经费管理,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安徽省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财政法〔2013]800号)、《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经费保障的通知》(财政法〔2015〕1669号)以及《六安市本级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446号)精神,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经费,是指专门用于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资金。主要包括财政预算拨款和依法接受的社会捐赠等。
?第三条??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年度部门预算,由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编制,报财政部门按程序核定。
?第四条??法律援助经费用于下列开支:
?(一)?法律援助机构专职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直接费用或补贴费用;
?(二)?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社会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及社会组织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费用;
?(三)?法律援助机构安排社会律师和其他专业人员从事来访接待、咨询、代书等法律援助事项的补贴费用;
?(四)?法律援助机构开展宣传、培训、调研等工作支出的费用;
?(五)?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应支出的其他费用。????第五条??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费用包括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需的住宿费、交通费、文印费、通讯费、调查取证费、伙食费等。????第六条??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事项补助标准如下: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