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制定《梧州市司法局梧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通知》,参考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司法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自治区司法厅财政厅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印发〈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的通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国家安全厅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财政厅广西海警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国家安全厅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财政厅广西海警局关于印发〈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中共梧州市委办公室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梧州市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以及《梧州市财政局梧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梧州市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的通知》等文件。
三、工作思想
《通知》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司法部、财政部关于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意见,聚焦进一步规范我市法律援助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调动法律援助事项承办人员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积极性的问题,发挥法律援助事项补贴标准动态调整的作用,为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法律援助需求提供坚实保障。
四、工作目标
五、主要任务
《通知》的主要内容共十四条:
第一条明确了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含义。
第二条明确了补贴范围,包括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值班律师法律帮助,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等六项补贴内容。并明确了上述六项补贴的计算方法,即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以及代拟法律文书的补贴按件计算;值班律师法律帮助补贴一般按工作日计算;法律咨询补贴按工作日计算。
第三条明确了法律援助补贴的确定办法,法律援助补贴是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法律援助的服务类型、承办成本即直接费用、基本劳务费用等确定的,并实行动态调整。直接费用包括法律援助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差旅费、邮电费、印刷费、翻译费、公证费、鉴定费等费用;其中交通、食宿费用参照党政机关有关标准确定,邮电费、印刷费、调查取证费等根据实际确定。基本劳务费用根据日平均工资、服务天数等因素确定;其中,日平均工资参照上一年度本地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除以年工作日所得或该所得乘以一定系数来确定。
第十条规定了不予支付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有关规定并结合法律援助工作实际,规定了七类不予支付法律援助补贴的情形。
第十一条规定了具有公职身份的法律援助事项承办人员承办案件成本报销方式,明确对具有公职人员身份的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社会组织人员等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不支付法律援助补贴。但是,对于上述人员在承办法律援助事项承办法律援助事项实际产生的邮电费、印刷费、调查取证费等直接费用由所在单位据实报销,交通费、食宿费按照当地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差旅费管理的规定予以报销。如此规定可弥补当前我市律师资源不足,尤其是县一级律师资源短缺的问题,有助于充实基层办案力量。
第十三条明确了要建立健全法律援助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以便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法律援助补贴标准。
第十四条是附则。明确由《通知》印发之日起实施新的补贴标准,原法律援助补贴标准同时废止。
六、名称解释
(一)法律援助补贴:法律援助补贴是指法律援助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给法律援助事项承办人员的费用。其中,法律援助事项承办人员是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具有公职身份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社会组织人员的,不得领取法律援助补贴。
(二)法律援助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法律援助人员是指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或者安排,依法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以及法律援助机构中具有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的工作人员等。
(三)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值班律师法律帮助是指法律援助机构通过在看守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场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以派驻或者安排律师的方式,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
七、主要创新点
(二)细化终止法律援助或者撤销、更换法律援助事项承办人员的案件支付补贴方式。《通知》在《广西实施意见》的基础上,细化了终止法律援助或者撤销、更换法律援助事项承办人员的案件支付补贴方式,明确法律援助机构根据承办人员开展工作的四种不同情形支付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