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常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常熟市海虞北路46号。
法定代表人:钱建平,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杜存朋,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于2024年9月10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经通知补正,于2024年9月18日提交补正材料,经审查,本机关于2024年9月23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常住建依复〔2024〕第5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其重新处理。
申请人提供的主要证据有: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常住建依复〔2024〕第5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复印件。
被申请人提供的主要证据有: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及签收单;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及邮寄凭证照片、邮件查询单;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意见确认函、情况说明及邮件查询单、递交单;5.常住建依复〔2024〕第5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邮寄凭证照片、邮件查询单;6.批复;7.招标公告;8.招标文件;9.中标通知书;10.招标代理合同。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及签收单、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及邮寄凭证照片、邮件查询单、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意见确认函、情况说明及邮件查询单、递交单、常住建依复〔2024〕第5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邮寄凭证照片、邮件查询单、批复、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招标代理合同、涉密材料。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物业项目招投标活动监督管理的行政机关,具有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相应行政处理的法定职责。
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的描述为“某小区物业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的全套物业招投标备案”,被申请人根据《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明确了备案材料为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物业项目开发建设的政府批件、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招标文件和开标评标过程、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等资料。委托代理招标的,还应当附招标代理委托合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公开了有关物业管理的物业项目开发建设的政府批件、招标公告、招标代理合同、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侵犯投标人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对投标文件的比较和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开标评标过程、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这些内容,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不予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不予公开,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常住建依复〔2024〕第5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