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某。被告人冯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5月20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取保候审。辩护人邱陈岭,江苏濠滨律师事务所律师,南通市崇川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任意毁损他人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冯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冯某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已为其落实社区矫正措施,可以适用缓刑。关于被告人的辩护人在庭审中提出的被告人冯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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