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4月22日世界法律日,伞君特地跟几位致力于服务中国妇女儿童弱势群体的公益律师聊了聊。
而今天专访的这两位律师,TA们的名字同样值得被记住:
以下由两位律师口述,作者对口述有删减:
徐维华律师:我的职业生涯中印象最深刻的案子,就是那些最需要自己努力,但当时却没有做好,从而留下了遗憾的案件。
90年代末期发生的家庭暴力案件,不像今天这样有法律和法规的依托,有全社会的高度重视,受暴者能被大家所理解。当时有这样一个案件:
一个姑娘她老公是一个企业家的儿子,家里经济条件非常好,但老公本人却是个败类,只会吃喝嫖赌。老公经常赌钱到半夜,输了才回来,后来甚至把这个姑娘作为赌注,输了,就在她半夜熟睡时,让别的男人偷溜进来睡她。
这个案件里,有两个行为让我觉得性质十分严重:一个是她老公以赌注的形式让别人来强行跟她发生性关系,这是一种严重的性侵行为;二是她老公在她不愿意的情况下强行发生性关系,这涉及到婚内强奸。而且,这种行为她老公做了不止一次。那么在我们看来,这个女孩子在她老公实施性侵的过程中,她所进行的抵抗行为,跟正当防卫具有同等的意义。
当时这个案件在法院一审时,有9个法官参加合议,只有1个法官坚持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其他法官都觉得这个案件不能这样判处。但由于坚持死刑的那个法官是可以决定案件走向的人,所以最后这个案件还是上诉了。到了二审,合议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两种意见,主要领导最后拍了板,要判处死刑。
我们知道这个案件以后,跟省高级法院人进行了交流和协调,并联系了最高法院要求他们从内部进行督查。但最后还是没把这个女孩子的命给救下来,这个女孩子最后被判处了死刑,且立即执行了。
这是我职业生涯中特别受伤害的一个案件,也是我印象最深刻的案件。如果这个案件能晚个十几年发生,我觉得这个女孩子现在一定活得好好的,但是生命终究是不能复原了。而反家暴立法也是以这些血的代价为前提的,我们都希望在以后发生类似的案件时,这部法律能在执行时做得更好,不要再让血的教训重复出现了。
△徐维华律师(左)
吕孝权律师:印象深的有几个案子:
一、鲍某明案
二、辽宁营口嫖宿幼女案件
第二个案子应该是大概10年前,辽宁营口的嫖宿幼女案件。因为这个案子可以说是推动刑法修正案直接取消嫖宿幼女罪的个案之一。
三、12年仍未解决的家暴案件
第三个案子,是我2008年进入千千的前身北大妇女法律中心从业以来,就接触的一个因家暴离婚的案子。这个案子从我开始接手到现在,长达12年,都还没有结束。
然而这个案子什么时候结束?现在也不知道。当然,我觉得既然当初我就跟这个案子,只要是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之下,我们一定会尽可能地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吕孝权律师
二、做公益多少年了?有没有想过放弃呢?
徐维华律师:我从80年代初就开始在体制内做公益律师了,一直做到现在。
最开始,我代理了一个婚姻家庭的刑事案件。当时,还在杭州大学教书的我参与了案件的辩护。在了解案件时,我发现这个案子绝不只是字面上“杀了100多刀”这种血淋淋的陈述,这个冰冷的数字背后到底隐藏了什么?是怎样的矛盾和冲突最终造成了杀人?我们觉得应该走进这个案件,了解背后的事实和真相。
当时恰逢辩护制度刚刚开始,司法机关想借这个案件向大众普及辩护制度和审理制度,因此召开了一场大规模的、上万人参与的庭审。庭审上,检察院指控说明案件行为的严重性,有关机关和众人也就都觉得被告人必死无疑,但我们在辩护时拿出自己调查到的实际情况,罗列了重要的事实和证据,最终法院判处被告人死刑缓刑,让她有机会活下来。
这个案件让我体会到了律师工作的目标及意义。作为律师,我不仅是在为被告人辩护,我也是在对案件进行深究,对事实真相进行探索。虽然不可能百分之百地还原案件真相,但是我们努力去追求案件背后形成的原因,通过法律和审理,还原一个客观、真实的过程。这个案件让我觉得这份工作是非常有价值、有意义的。在把好法律客观、公正、合法的关口上,我觉得自己在起到一定的作用,从那时起我就开始介入法律援助了。
所以是对这份工作的认同,和来自实践结果的激励,让我一直做了下来。
吕孝权律师:我在妇女权益、公益法律援助律师的岗位上已经干了12年,一定程度上也算是元老了。
三、从80年代以来,您看到妇女权益有哪些变化?
徐维华律师:妇女权益的维护应该是经历了很多的变化。随着经济生活、社会生活以及社会交往的发展变化,我们维权也会经历不同的变化阶段,但是这些变化我们不能用“发展”、“变得更好”或“变得更不好”这些词来界定。我认为每个阶段都有它的特点、特色,每一个时期总有它需要去做的工作重心。
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只能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变化,适合这个时代的需要,去做好我们的具体工作。
△徐维华律师
四、在处理案子的过程中,您如何化解与受害者间的信任隔阂?
徐维华律师:受害人的状态通常会非常恐惧,带着心理创伤。她在身心受到伤害的同时,还要忍受来自社会和其他人的巨大压力,所以情绪会非常敏感。
在处理这种类似案件的时候,我们不能带着功利性的心态,也不能带着“我就是来帮助你的”居高临下的救世主心态,而是应该秉着“对于这个事情,我需要向受害者去请教,去了解,去征求”的心态,倾听受害者内心的需求,和她对于这些事情的叙述。
这个时候,受害者才会愿意接近你,走近你,不会对你有非常大的隔阂或警觉。
吕孝权律师:
(注:大部分性别暴力案件受害者为女性,因此吕律师作出如下回答。)
我想,其实是无论你做哪个领域,都和你的性别没关系。问题的关键不在于男女做这个工作谁更有优势、谁更不利;而在于TA一定要具备基本的性别平等意识,基本的被害人权利保护意识,基本的原则理念以及处理类似案件的实操应对和经验、技能。
△吕孝权律师(右)
第三个方面,我想谈谈对涉及性别暴力,尤其是涉及性骚扰和性侵犯的案件,媒体到底应该怎么去跟?我觉得通常至少要分成两个层面:
第一个层面就是一般的要求,媒体人一定要具备媒体的职业能力、道德和素养,依法、客观、公正、全面、详细地去调查。第二个,媒体人还得具有基本的性别平等意识,基本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意识,要遵循未成年人或儿童权益的最大化、优先化、无差别化和特殊保护原则。
现在很多媒体,我觉得他们没有达到要求,有些报道简直已经是在法律边线打擦边球了。
第一种,双方的身份地位明显失衡的。李星星的案子就是这样,鲍某明是个什么样的身份,受害人是个什么样的身份,大家都很清楚。在这种身份地位完全不对等的情况下,一定是需要舆情报道来监督我们的办案机关依法、客观、公正、全面、详细地去调查清楚,给出一个公平公正的处理结果。
在这个前提之下,我觉得不论是律师也好,还是媒体人也好,其实是一样的。前面讲的我们都应该做,并做绝缘体来帮被害人及其家庭屏蔽一切伤害。在做好这些的同时,我们才做一个倡导者的角色,通过找到案件、事件中的一个基点,来撬动背后所隐藏的某类社会现象的改革,或者某一类法律法规制度的改革。对于媒体也好,对于代理律师也好,在这类案件跟踪报道或办理的过程中,一定要具备前瞻性、专业性、保护性,这样我觉得这个案子才合乎法律,合乎情理。
六、身为男性,您会如何平衡工作与家庭?
吕孝权律师:这个问题问得好。
现在我还没有做到完全的平衡。如果你非要让我说哪个更重要,我认为还是家庭第一,工作第二,重要的是我们怎么把这两个东西进行综合考虑,家庭责任要承担,职业责任也要承担。尽可能实现二者的平衡,才是一个人,一个社会人最大的追求。
七、对有志于公益律师职业的后人有什么建议?
徐维华律师:我觉得三百六十行,行行都有有志的人,公益律师也是一样的。我相信一定有很多的后来者,前赴后继地去推进法律制度的建设、完善与进步,推近社会、法律对人的权利的保障。这个希望一定是看得到的。
但我觉得公益律师这条道路跟其他道路比起来,可能会面临着更多障碍。
第一,公益律师的经济收益比较少,可能只停留在衣食能够得到保障的程度。所以做公益律师需要你有平和的心态,要以推进社会巨大的发展进步,和对人权利最大程度的尊重与保障为信念理想。
第二,公益律师在追求案件得到公平公正处理的过程中,会遇到来自各方面的阻力和难题,有时候甚至你的委托人也会有对你有微词。也许有一些时刻你会觉得很受伤害,但我们一定不要忘记走上这条路的初心。我觉得任何事情只要坚持,你就一定会收获这份事业对你投入的回报。
路很难,但是只要坚持,就一定会走出一条路来。
所以我觉得这样未来的公益人一定会走得越来越好,希望中国也将成为生产公益法律人的孵化器。
公益法律援助是非常好的一个路子,因为公益法律援助机构,比如说像千千,真的是非常好的一个锻炼、融合的平台。只要你有意识,有能力,有潜力,脚踏实地地去做事,去学习,去观察,去思考,去多问,几年以后,你的个人能力一定会有一个质的提升。当然这是我个人的看法,也是作为过来人的一个建议。
还补充一点,全职公益律师这条路,可能对很多人来说有点困难,我觉得这都可以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