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许国利杀害来某某时,他们的小女儿也在家。分尸这么大的动静,小女孩不可能不知道。面对警察的询问,她女儿为什么不说实话?
3、许国利当庭提出了精神病鉴定,我认为从权利本身而言,法庭应该允许他做精神病鉴定,至于是不是精神病由鉴定结果决定。但法庭当庭就驳回了他的申请,连试一试的机会都没有给他,代表了法庭的一种严判的态度。
4、许国利当庭表示愿意赔偿来某某和前夫所生的大女儿,反而对自己和来某某所生的小女儿不同意赔偿,这违反了人性的常理,这后面隐藏的真正原因是什么值得思考。
莫煥晶案的事实已经很清楚了,还需要律师的辨护,这是法律的规定,也就是说这是程序上必须这么走。程序法是为了保证在法律问题上的公平,公证,有序而制定的。不因人而废法,不因事而有不同的标准。体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确保不会出现冤假错案,所以对事事已很清楚的案件,即便是罪大恶极的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给他应有的权利,也是应该的。因为法律既有规定,就是刚性的。
那么会不会因有律师为犯罪人辩护有利于犯罪人呢?当然,既然为犯罪人辩护肯定辩护人必须朝着有利于被辨护人的方向走。这很简单,职业辩护人,也就是律师,这个要求是他的职业操守。他必须寻找一切有利于被辨护人的原因来维护他的当事人的权利。但他也必须尊守法律,从事实出发,不得捏造和歪曲事实。这样,控辫双方经过当堂交锋,使事实更清楚,量刑更恰当。
有很多人受电视剧,文学作品的影响,把庭审看成是律师随意发挥的地方。其实,律师也是受法律约束的。我们看到国外有的律师打悲情牌,争取陪审团人的同情,这也是有的。国外的陪审团多是社会各界的推选,不懂法只知情的大有人在。而且,法官不决定结果,只主持程序。这就使的打悲情牌可能发挥效果。而我们的是陪审员制度,通过控辩双方把事实澄清,法庭根据法律作出判决。因此,莫煥晶案有人为她辩护,只会让事实更清楚,量刑更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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