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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
律师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按照工作性质划分,律师可分为专职律师与兼职律师,按照业务范围划分,律师可分为民事律师、刑事律师和行政律师,按照服务对象和工作身份,分为社会律师、公司律师和公职律师。社会律师,大家比较熟悉,简而言之,就是在律师事务所执业,依靠为全社会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并取得法律服务费依法纳税及缴费后形成个人合法收入,由此维持生计的法律工作者。公职律师是专门为政府提供服务,“吃国家财政饭”,相当于准公务员,主要作用是为政府宏观决策提供法律分析和意见,并且承担部分法律援助义务,一般而言,公职律师不得参与社会的有偿服务。公司律师则是为公司提供法律服务,尽管公司律师全国数量不多,但目前在国有大中型企业都有法律顾问。目前,我国大部分为社会律师,约有30万人。
1、社会律师
中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了律师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内容和范围:(一)担任法律顾问;(二)担任诉讼代理人;(三)担任刑事辩护人;(四)担任非诉讼代理,参与调解和仲裁;(五)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等,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根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2、公司律师
我国从2002开始试点公司律师工作,其具有以下基本特征:一是身份的双重性,公司律师供职于企业职能部门,因此,公司律师既是企业职员又是律师;二是服务对象的固定性,公司律师只能为本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不得面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社会上的律师事务所以及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本单位以外的诉讼与非诉讼案件;三是服务的无偿性,公司律师作为企业的在职员工,无偿为所在企事业提供法律服务。
公司律师的人选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司法部颁发的法律职业资格;(2)在企业内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4)所在企业同意其担任公司律师。
公司律师的主要职责:(1)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2)参与本企业法律文书的起草和修改工作,审核企业规章制度;(3)审查和管理企业合同;(4)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的建议,并在企业内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5)参与企业的谈判,代理本企业的诉讼、促裁活动;(6)其他应由公司律师承办的法律事务。
公司律师具有以下权利:(1)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依法调查取证、查阅案件材料等执业权利;(2)加入律师协会,享有会员权利;(3)可以参加律师职称评定;(4)可以直接转换为社会律师。公司律师申请转为社会律师时,按换发证件程序进行,担任公司律师的经历计入执业年限。
公司律师具有以下义务:(1)接受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2)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兼职;(3)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本公司以外的诉讼与非诉讼案件。
公司律师队伍的管理:(1)公司律师属于企业内部人员,在企业的领导下开展业务活动,人事关系、工资待遇等由所在企业管理;(2)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公司律师的资质管理和业务指导;(3)试点期间,公司律师执业证由司法部统一制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颁发;(4)公司律师应参加律师年检注册。办理年检注册时,公司律师应提交年度工作总结、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其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材料等;(5)公司律师应加入所在地律师协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培训和执业纪律教育活动。
3、公职律师
我国从2002开始试点公职律师工作,全国已有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近20个中央单位纳入试点,公职律师达到4730人。公职律师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在政府部门或具有社会公共管理、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法律服务,并依法取得公职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公职律师是在国家行政部门设立的政府律师,由政府支付薪水,属于国家公务员序列,主要办理本机关法律事务,以提高政府机构依法行政水平,在法律上维护国家利益,公职律师不得为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
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符合以下条件可以进行公职律师试点:(1)具有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部门;(2)具有符合公职律师条件的人员;(3)确有设立公职律师的需要。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在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单位内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公职律师执业证书:(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2)在申请单位专职或主要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一年以上;(3)品行良好;(4)所在单位同意担任公职律师。
公职律师仅限于从事其所在单位或单位系统内部的法律事务,为本单位或单位系统内部提供法律服务。其主要业务范围是:(1)为本单位的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法律建议;(2)按照本单位的要求,参与本单位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议和修改工作;(3)受本单位委托调查和处理具体的法律事务;(4)代理本单位参加诉讼、仲裁活动;(5)本单位的其它应由公职律师承担的工作。
公职律师具有以下权利:(1)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依法调查取证、查阅案件材料等执业权利;(2)加入律师协会,享有会员权利;(3)可以直接转换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申请转为社会律师时,按换发律师执业证程序进行,担任公职律师的执业经历计入执业年限。
公职律师应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有关律师管理的法律规定,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2)接受司法局和律师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3)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本单位或单位系统以外的法律事务;(4)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兼职。
二、公职律师试点的背景及优势与劣势
1988年3月,我国律师事务所由纯粹官办改为合作制,律师职业与国家公务人员相剥离。律师事务所从单一的国办所,变为国资所、合伙所等并存,社会律师走向市场。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法律体系的完善,以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融入经济全球化程度不断加深,对政府依法行政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政府面临越来越多的法律事务。但由于律师法律服务的市场化,社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再承担为国家机关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定职责,政府只有通过市场获得律师的法律服务。面临大量、经常性法律事务的政府机关,需要有专门的律师队伍为依法行政提供决策咨询意见,承担法律服务,维护政府合法权益。除了军队律师外,只有社会律师一种形式的单一律师组织结构,迫切需要改变,从而形成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和军队律师并存,相互配合、优势互补的格局。在这样的大背景下,2002年10月司法部根据各地试点情况,下发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一些地区陆续开始试点公职律师。
三、公司律师试点的背景及优势与劣势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健全,以及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对企业依法经营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业面临越来越多的更为复杂的法律事务,迫切需要建立公司律师这种专门的律师队伍来提供法律服务,以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是进一步完善律师组织结构的需要,借鉴国外的有益做法。从一些律师制度比较发达的国家的情况看,这些国家大多设有公司律师制度。在这样的大背景下,2002年10月司法部根据各地试点情况,下发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一些地区陆续开始试点公司律师。
目前,我国公司律师主要分布在国有大中型企业,涉及的领域主要是国有钢铁、石化、汽车制造、金融、电子、信息、民用航空等行业,民营企业和国有中小企业实行公司律师制度的相对比较少。据2009年数据统计,我国执业律师已达11.8万多人,其中专职律师103389人,兼职律师6841人,公职律师1817人,公司律师733人,军队律师1750人,法律援助律师4768人。公司律师一方面他们继承公司内部法律顾问的功能和作用,为企业节约一定的经费及开支,对企业的日常监控与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能够提供及时到位的决策咨询,另一方面他们具备社会律师相对应各项责权利。但从司法实践中,公司律师除了具备上述优势外,也存在一定的局限,主要表现:
(2)内设法律人员除了从事企业内部法律事务外,往往还承担诸多业务上的其它工作,无法在法律专业的广度、精度和深度上进一步深造拓展;
(3)内设法律人员与企业的关系是隶属关系,亦即领导与被领导关系,缺乏中立的身份和地位,作为企业风险的监控者,对企业可能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风险,在履行提示职责时难免不受到其非独立身份的影响和局限;
(4)由于内设法律人员与企业的关系为劳动合同关系,企业对法律人员的任用缺乏长期性和稳定性。由于以上因素,有的企业有关以诉讼、仲裁方式处理的纠纷、重大经营方针决策的法律咨询、以及重要合同的谈判和签约等重大、疑难事宜,问题仍需委托从业经验丰富的社会律师来处理。
四、社会律师的优势与挑战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化促进了分工的专业化,片面追求大而全、小而全将导致低效与浪费。社会律师的生命力在于顺应了社会化大分工及专业化的客观规律,扩大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将受到社会化大分工及专业化的客观规律的严重制约。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经管也具有一些优势,社会律师与其相比具有一些劣势,但在充分市场竞争的条件下,社会律师劣势最终是可以大大降低的。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社会律师仍将为律师队伍的主力军,社会律师所具有的分工细致、专业性、独立性是健康法治体系不可缺少的要素。具体相比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而言,社会律师仍然具有以下明显的优势:
(2)当代社会和经济事务日趋复杂,法律也浩如烟海,社会律师比较高度的专业化分工,可以集中全所众多最优秀律师提供优质法律服务,这是公职律师还是公司律师难以做到的;
(3)在对外谈判中及出现纷争过程中,由于当事双方站在各自利益立场谈判容易出现分歧,有时导致谈判僵局,具有特殊身份的社会律师介入谈判,站在第三方角度与双方谈判和沟通,往往能以最简便、最快捷、最小的成本和最大化的收益解决分歧,达至双赢结果
尽管社会律师具有以上优势,但是如果社会扩大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成为一种潮流,将对社会律师及整个司法体系的健康形成挑战。如果未来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真的普遍设立公职律师,大中型企业真的普遍设立公司律师,那么,社会律师重要的法律顾问、诉讼、及其相当多的非诉讼案源将可能急剧减少,对社会律师生存发展将会带来严峻的挑战。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法律地位及管理体制机制的双重性,不同类型律师之间的腐败与寻租现象将会漫延,目前政府设立法律服务中心,本意是弥补法律援助的不足,但是实际上从事各个单位与行业有偿法律已十分普遍。法学院毕业生有了双保险的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去向,社会律师高素质专业化队伍建设也将面临挑战,更需要防止的现象是,如果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成为主流,律师的独立性权威性将失去,律师对于法治体系所发挥的独特制衡和推动作用也将极大削弱。
综上情况,面对未来,社会律师更需要在分工和专业性上急速提升,更需要将服务范围扩展到小微和私人律的法律服务领域,更需要结合互联网时代创造的新机会,不断革新,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迎接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律师制度改革所带来的机遇与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