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补贴,包含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直接费用和基本劳务费用。根据《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通知》(粤司办〔2020〕92号)关于“各地测算直接费用时,可参考《广东省支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暂行办法》(粤司〔2005〕265号)和日平均工资参照上一年度本地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除以年工作日所得并乘以不低于1.1倍的系数”的规定,我市参照粤司〔2005〕265号文精神和2019年韶关市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7326元及粤司办〔2020〕92号文附件法律援助事项参考天数,确定我市法律援助补贴标准如下:
一、刑事法律援助补贴标准
(一)侦查阶段或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的案件补贴标准
1.本辖区案件每件补贴1370元(其中直接费用600元,基本劳务费用按2个工作日计770元);
2.跨县案件每件补贴1765元(其中直接费用800元,基本劳务费用按2.5个工作日计965元);
3.跨市案件每件补贴2155元(其中直接费用1000元,基本劳务费用按3个工作日计1155元)。
(二)审判阶段担任辩护人或代理人(不含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害方代理人)的案件补贴标准
1.本辖区案件每件补贴1855元(其中直接费用700元,基本劳务费用按3个工作日计1155元),但市中院以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为由通知辩护的案件,每件补贴2820元(其中直接费用700元,基本劳务费用按5.5个工作日计2120元);
2.跨县案件每件补贴2350元(其中直接费用1000元,基本劳务费用按3.5个工作日计1350元),但市中院以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为由通知辩护的案件,每件补贴3505元(其中直接费用1000元,基本劳务费用按6.5个工作日计2505元);
3.跨市案件每件补贴3225元(其中直接费用1300元,基本劳务费用按5个工作日计1925元),但市中院以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为由通知辩护的案件,每件补贴4765元(其中直接费用1300元,基本劳务费用按9个工作日计3465元);
4.担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被告人辩护人又同时担任被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代理人,按上述标准支付补贴之外,每件增加补贴385元。
(三)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补贴标准
1.值班律师接受法律援助机构安排到看守所、检察院、法院等场所现场值班,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转交法律援助申请、见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法律帮助的,补贴标准按工作日计发,每个工作日补贴385元。
2.值班律师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办理检察人员开展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核查工作听取值班律师意见的案件,按件计算,补贴标准执行侦查阶段担任辩护人的案件补贴标准的40%。承办单次批量通知的案件,同一值班律师当次补贴总额不超过1200元。
3.值班律师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办理公安、检察、法院等办案机关通知提供法律帮助的案件(含认罪认罚法律帮助案件,法院适用简易程序或速裁程序审理提供法律帮助的案件等案件),按要求形成办案卷宗的(材料主要包含会见笔录、法律意见书,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案件应有阅卷笔录及复制主要阅卷材料),按件计算,补贴标准执行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的案件补贴标准的80%。对不能形成卷宗或无须形成卷宗的其他方式的法律帮助,值班律师将提供法律帮助的情况记入工作台账,补贴标准按工作日计发,每个工作日补贴385元。当次提供法律帮助时长在4小时以内的,当次补贴195元。
4.跨县(市、区)安排值班律师现场值班或承办法律帮助事项的,执行按工作日计发补贴的值班律师补贴,每个工作日增加180元补贴。
二、民事行政法律援助补贴标准
(一)民事诉讼(含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仲裁、劳动仲裁、调解、行政诉讼、申请国家赔偿案件补贴标准
1.本辖区案件每件补贴2450元(其中直接费用1100元,基本劳务费用按3.5个工作日计1350元);
2.跨县案件每件补贴2740元(其中直接费用1200元,基本劳务费用按4个工作日计1540元);
3.跨市案件每件补贴4420元(其中直接费用2300元,基本劳务费用按5.5个工作日计2120元);
4.对方提出反诉的民事诉讼案件,每件增加补贴385元。
(二)行政复议案件补贴标准
1.本辖区案件每件补贴2065元(其中直接费用1100元,基本劳务费用按2.5个工作日计965元);
2.跨县案件每件补贴2355元(其中直接费用1200元,基本劳务费用按3个工作日计1155元);
3.跨市案件每件补贴3650元(其中直接费用2300元,基本劳务费用按3.5个工作日计1350元)。
(三)办理执行案件补贴标准
3.跨市案件每件补贴3455元(其中直接费用2300元,基本劳务费用按3个工作日计1155元)。
(四)办理从案添加案件补贴标准
同一法律援助人员承办二个和二个以上受援人案情相同、请求事项相近的案件,按上述标准以一个案件为基数计算补贴,每增加代理一个受援人,增加补贴300元,但总额不得超过20000元。
三、申请再审、申诉案件代理补贴标准
根据案件类型执行上述规定。
四、代书补贴标准
代写法律文书的,每份补贴385元。
同一法律援助人员承办二个和二个以上受援人案情相同、请求事项相近的代拟法律文书,按前款标准以一个案件为基数计算补贴,每增加代理一个受援人,增加补贴100元,但总额不得超过2000元。
五、咨询补贴标准
七、疑难复杂案件申请增加支付补贴的标准
九、终止法律援助或更换法律援助人员的补贴标准
法律援助机构依法终止法律援助或者更换法律援助人员的,法律援助人员未完成至少一个办理环节的,不支付补贴;已完成一个办理环节的,按上述规定的相应补贴标准减半支付补贴;已完成二个和二个以上办理环节的,按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补贴标准全额支付补贴。
前款所称“办理环节”,刑事案件是指会见、阅卷或调查取证、庭前会议、开庭、提交辩护词或辩护意见等工作;民事行政案件是指立案、调查取证、阅卷、调解、开庭、提交代理词等工作。
十、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过程中需要翻译、鉴定、专家、社工服务的,由法律援助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供。
十一、跨省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标准,根据案件类型中跨市案件补贴标准的2倍执行。
十二、法律援助机构可推行补贴与服务质量挂钩的差别补贴机制,以各项补贴标准为基准,根据服务质量上下浮动20%。
十三、认定跨县(市、区)案件、或跨市案件、或跨省案件的要素
具有以下之一的地点离开指派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进行认定跨县(市、区)案件、或跨市案件、或跨省案件:
(一)主要证据调查的地点;
(二)会见地点;
(三)开庭地点;
(四)阅卷地点;
(五)承办律师执业机构地点。
浈江区与武江区之间跨区的,不予认定跨县(市、区)案件。
十四、公职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所产生的费用,据实报销。
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安排且具有公职身份的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社会组织人员等承办法律援助事项所产生的费用,由负责安排或指派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据实报销。报销费用在法律援助业务经费列支。
交通费、食宿费按照当地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差旅费管理的规定予以报销。
十五、法律援助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付补贴:
(一)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收取受援人及其亲属财物或牟取其它不正当利益的;
(二)故意损害受援人利益或因过失给受援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四)擅自终止或者转委托他人办理法律援助事务的;
(六)其他违反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行为的。
十六、法律援助事项直接费用、基本劳务费用等发生较大变化时,由市司法局会同市财政局对法律援助补贴标准进行调整。
十七、本标准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
法律援助事项结案之日在本标准有效期内的,按本标准执行。其中诉讼案件以收到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之日为结案日;执行法律援助案件以收到执行终结通知书之日为结案日;非诉讼法律事务、代拟法律文书、出具法律意见书,以委托事项办结之日为结案日。终止法律援助的,以法律援助人员接到终止法律援助通知书之日为结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