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司法裁判如何区分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
在陪审员同时负责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陪审制度下,由于陪审员不具有职业法官的专业知识,导致陪审员难以真正发挥作用,往往附和职业法官的意见。在陪审员只负责事实认定问题的陪审制度下,区分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明确陪审员在事实认定中的权力边界,就显得尤为重要。
区分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必要性
传统的司法三段论认为,法官不需要解释法律,更不需要探寻法律的精神。法官只需进行三段论式的逻辑推理,将作为小前提的案件事实归入作为大前提的法律规范之下,即可得出裁判结果。
然而,在大多数情况下,法律都是需要经过解释和阐明才能够适用的。由于解释和适用法律需要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解释技巧,法律问题一向被视为是法律家的专业领地。对此,英国大法官科克与英王詹姆斯一世的对话很好地说明了为什么法律问题必须由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士来负责。
1612年11月10日的早晨,英王詹姆斯一世召集法院长官及总主教在王宫开会。会中,总主教言道,法官不过是受英王委托审判案件。于必要时,作为委托人的英王自然可以亲自审判案件。总主教发言完毕后,科克大法官代表法院同仁发言道,依英格兰的法律,所有讼案均应由法院依国法或国俗判决;君主本人不能单独折狱。
科克对英王说道:“理性诚然是人人所有,但英王未必谙习英国的法律。而依顷间所言,折狱必须依国法及国俗。况且民间争讼往往牵涉生命财产,关系重大,于是不学无术的人决不能胜此重任。”科克明确宣称,法官不回答事实问题,法官应当决定和讨论法律上的问题;陪审团不回答法律问题,陪审团负责审判事实问题。
由于作为大前提的法律规范并不总是明确可靠的,作为小前提的案件事实也经常出现模棱两可、真伪难辨的时候。法官在裁判案件时,不仅需要解释法律,而且需要认定案件事实。由于对事实的判断更多地依赖于经验智慧、社会阅历和常识常理常情,职业法官在事实认定上并不一定具有优于陪审员的专长和优势。因此,区分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法律问题由专业法官负责,陪审员只负责事实问题,有利于充分发挥来自社会不同阶层的陪审员的知识和经验,弥补专业法官的知识缺陷和职业偏见。
法官判决有罪的人多了,往往会在审判前对被告人形成有罪的预断。日本99.9%的高定罪率,使得日本法官在开庭前就普遍认为被告人是有罪的。正如日本法官秋山贤三所指出的,日本法官早已习惯宣读有罪判决,因此步入法庭时极易带着被告人有罪的先入观。这种职业偏见容易使职业法官产生错误的事实认定。
区分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困难性
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区分一向被认为是法律和法理学中最难证明的区分之一。迄今为止,对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进行一般性、分析上精确和哲学上合理地说明法理问题仍未解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之间的区分是“难以捉摸的”“狡猾,并具有一种‘令人烦恼的本性’”——同时承认其决定“没有完全明确的方向”,也承认没有任何规则或原则将“准确地区分事实发现和法律结论”。
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不能够截然分开的原因还在于,在运用证据和推理判断事实是否存在时,几乎都涉及对法律的理解和运用。例如,在认定案件事实是否能够成立时,现有证据需要达到什么样的程度,必然涉及法律对证明标准规定的运用。在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出于故意时,必然会涉及法律对故意的定义。
方法论唯名论视野下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区分
在区分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时,我们并不需要在本体论上先回答“什么是事实问题”“什么是法律问题”后,才着手于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之间的区分。方法论唯名论者着眼于“怎么样”而非“是什么”,他们专注于描述事物的具体状态,而非事物的名称是什么。也不会先回答了“是什么”的问题后,才去从事“怎么样”的工作。方法论唯名论者认为,他们完全没有必要先搞清楚了“什么是正义”“什么是法律”后,才去从事实现正义的工作。
诚然,法律问题与事实问题有时会出现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情况。然而,二者并非完全不可区分。当法律的条文字义需要进一步明确其具体含义时,这显然是一个毫无争议的法律问题。例如,完全认定的事实是否属于适当解释的成文法规定的范围,这是一个法律问题。因为这仅仅是涉及法律规则的具体应用和解释。对这一问题的解决,不是依靠观察和推理来判断事实是否成立,而是运用法律方法来确定法律条文的具体含义。在许霆盗窃案中,ATM机是否属于刑法条文规定的金融机构,就是一个法律问题。在赵春华非法持枪案中,赵春华持有的枪支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枪支,也是一个法律问题。电是否属于盗窃条款中“物”的范围,也只是一个法律问题。
当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发生混合或者交叉重叠时,并不影响区分的重要意义。事实和法律相互混合的问题既可能被视为法律问题,也可能被视为是事实问题。在处理这类问题时,必须诉诸司法酌处权,因为没有任何论据可以决定性地确定这一问题是事实问题还是法律问题。当确实存在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发生混合在一起难以区分的情况时,可以基于政策或者实用主义的考量,将发生分歧的某一问题直接归入事实问题或者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