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体见申请材料目录。
填报须知
暂无
形式标准
1.申请材料按本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2.打印或复印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纸,其所载明的内容应清晰可辨;3.网上预申请提交的材料必须与当场提交的材料内容相同。
申请材料目录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申请文书名称
(1)《法律援助申请表》(2)《法律援助申请委托书》(3)《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
特别程序
不含有特别程序
办理地点
上海市嘉定区嘉定镇街道金沙路85号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3号楼116室10号窗口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1:30,下午13:30至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常见问题
法律援助需要付费吗?
法律援助服务是完全免费的。获得法律援助后,您不需要支付给法律援助中心或者法律援助人员任何费用。
常见错误示例
1.常见错误:申请人递交的《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说明表》内容过于简单,例如只含糊地写了“经济困难”,或者内容只证明了个人的经济状况。正确做法:本市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标准为本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经济状况标准,具体按照《上海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经济状况认定标准》执行,《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说明表》说明的是家庭人均月收入以及货币财产、机动车辆、住房等情况,强调的是家庭,应当列明每一位家庭成员的收入和其他财产情况,并写明家庭人均月收入数额。
《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五条: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2006年4月26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3号公告)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所在区域内的法律援助活动。
是否收费:否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主管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维持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应当如实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