涨知识邹碧华生前努力推动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是个什么意思?法治中国澎湃新闻

12月10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邹碧华突发心脏病,抢救无效离世,年仅47岁。

随后,悼念邹碧华的文字在网络和社交平台上蔓延开来,其中不少都提到他对建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努力。

2010年,邹碧华时任上海市长宁区法院院长时,长宁法院出台了《法官尊重律师十条意见》,当时也引发律师界的震动。他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推出《法官尊重律师十条意见》就是希望推动法律职业共同体有更加良性的互动关系。

在2014年11月23日召开的全国律协民委会和知识产权委员会双年会上,邹碧华发表“司法改革背景下,如何构建法律共同体”的主题演讲,他提出,法官与律师的相互尊重是良性互动关系的一个起点,律师对法官的尊重程度代表着法治的发达程度,而法官对律师的尊重程度,则代表着社会的公正程度。这可能是是邹碧华生前为建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最后一次发声。

那么问题来了,什么是法律职业共同体?

“法律职业共同体”在西方是一个久已有之的概念,而在中国,晚近才有人提出。2001年强世功在《中外法学》发表了《法律共同体宣言》,提出了“法律共同体”的概念。

在强世功的《法律共同体宣言》中,这个共同体是具体的但是同时也是失真、含混不清的。

学者们对法律职业共同体有着以下不同释义: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许章润认为“法律职业共同体”是指法律从业者社群,即通常所谓的法律界、法学界,包括法官、律师、检察官、政府机构与社会团体中负责法律事务的官员,法学教研人员,以及一定范围内的政治家等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志铭认为法律职业共同体是包括法官、检察官、法律教师和律师等在内的诸多法律职业者之间的联合,是他们之间在利益一致的基础上,以特有的传统和精神为纽带所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

有学者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必备条件来阐述。如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季卫东认为,职业法律家群体必须具备三项条件:坚决维护人权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奉行为公众服务的宗旨,其活动有别于追逐私利的营业;在深厚学识的基础上娴熟于专业技术,以区别于仅满足于实用技巧的工匠型专才;形成某种具有资格认定、纪律惩戒、身份保障等一整套规章制度的自治性团体,以区别于一般职业。

2002年7月26日到28日,由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国家检察官学院、国家法官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北京大学司法研究中心等八家单位发起,在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召开了“中国法治之路与法律职业共同体”学术研讨会,明确的提出探讨“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概念。

2003年,时任吉林大学党委书记、法学教授张文显编著了《司法改革报告:法律职业共同体研究》,收录了此次学术研讨会的学术研究成果。

其中张文显的论文《法律职业共同体引论》给出了一个较为全面的释义:法律职业共同体是一个由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法学学者等组成的法律职业群体,这一群体由于具有一致的法律知识背景、职业训练方法、思维习惯以及职业利益,从而使得群体成员在思想上结合起来,形成其特有的职业思维模式、推理方式及辨析技术,通过共同的法律话语(进而形成法律文化)使他们彼此间得以沟通,通过共享共同体的意义和规范,成员间在职业伦理准则上达成共识,尽管由于个体成员在人格、价值观方面各不相同,但通过对法律事业和法治目标的认同、参与、投入,这一群体成员终因目标、精神与情感的连带而形成法律事业共同体。

张文显还特别强调,法律职业群体并非等同于法律职业共同体或会自然过渡到法律职业共同体,只有在这一群体能够折射出一种无形的、支撑着这一群体所从事的法律事业的法治精神时,它才能够被称之为法律共同体。

这篇论文还指出,法律职业共同体是全新的共同体形式。

首先,法律职业共同体不是一个实体,它是一个想象出来的群体聚合。他们是法律信仰的教友,到处都受到法律精神纽带的约束,为一项共同的事业“法律事业”而工作,由此,这一职业群体被想象为一个没有疆界、没有机构组织、只有对法律的信仰的意念上的法律帝国。

他们对法律价值、法律概念、法律规则和法律制度有一种自觉的倾向和能力,特别强调权利和义务的客观性和普遍性,强调作为人的自主性,以及人们之间的平等性,因此也形成了他们特有的价值姿态、思维方式和精神气质。

他们不仅是通过处理具体纠纷、解释法律规则、阐释法学原理来体现,而且也是通过自身的行为、庄重的法律符号及仪式以及对法律程序和形式的敬重来向世人昭示的,其全部意义就在于法治的确立和维护。因此,这一共同体不仅起着维系法律制度的目标、价值、理念的延续和演进的作用,而且,它的形成也是一国走向法治现代化的前提条件。

法律人的利益在于为大众的事业服务,人民的自由就是他的自由,人民的权利就是他的权利,人民如果遭受不幸,他也同样不能幸免;自由、秩序和权利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必具内涵,法律人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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