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介绍信模板(推荐20篇)

“以声会友”通过精心收集,向本站投稿了20篇律师事务所介绍信模板,下面是小编整理后的律师事务所介绍信模板,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一、律师事务所介绍信

致:

兹介绍我所同志等人,前往贵处办理事宜,请予以接洽为荷。

此致

敬礼

律师事务所

年月日

律师事务所介绍信

兹介绍XX信康律师事务所____律师等__人前往办理,律师事务所介绍信

请接洽希协助为荷。

XX信康律师事务所(章)

(本介绍信有效期为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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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

××年×月×日

尊敬的贵校领导:

您好!我们是xx大学西北心灵之桥的成员,希望能通过此信使您对我们协会及我们组织的支教活动有一个初步了解。

xx大学是一所“文理工医渗透、产学研结合”的综合性大学,是江西省唯一的一所教育部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共建的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优秀高校,是目前江西省综合实力最强的高等学府。

以“关爱西北农村,温暖留守儿童”为宗旨,xx大学西北心灵之桥协会成立于3月,并于每年暑假组织队伍赴西部支教,并且会在支教结束回校后,在校内组织爱心“多帮一”活动,通过当代大学生来资助贫困小学生,帮助他们完成学业。

20xx年6月底,3支支教队伍,分别深入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兴丰乡的褚湾、安湾、李山3所小学进行了为期27天的支教以及调研、社会考察等活动,给孩子们带去新的知识。7月,捐衣捐物、书本、学习用品、体育器材等物资被一同带至天水市秦安县的三所小学里。此次活动,受到了学生家长以及社会的一致好评。

通过此次支教活动,我们积累了一定的经验,校方及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更给了我们前行的信心。更重要的,是我们志愿者的热情与实力,让我们有了走下去的力量。我们的愿望,是用爱与温暖,去架起他们万里云天的翅膀。我们的目标,是用行动,把教育带入西部的每个地方。

明年(20xx年)暑假,我们想组织支教队前往贵校进行支教活动,希望得到贵校的支持和帮助。

我们所开设的课程(如趣味数学、趣味语文、趣味历史、趣味地理、体育、美术、英语、音乐舞蹈、卫生健康、心理健康等)及组织的活动(如趣味运动会、文艺汇演、演讲比赛、画画比赛等)偏重于对学生综合素质的拓展,寓教于乐,让孩子们学到更多课本以外的知识,开拓视野。并且我们协会的宗旨更加倾向于留守儿童的心理健康教育,这对学生的未来也是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的。但支教期间的具体课程安排会与贵校商议后根据贵校需要决定。以便对贵校日常教学产生正面促进作用。

我们还会在前往贵校之前在xx市举行募捐活动,并将募捐所得的图书、文具以及生活用品捐给贵校学生。我们还会通过家访及组织社会调研,更好的了解学生思想,以便日后给予他们更多的帮助。

请给我们一个机会,我们定将不辱使命、不负众望!

xx大学西北心灵之桥协会

20xx

一、格式:

××律师事务所介绍信:

兹有我律师事务所同志等人前往你处联系事宜,请予以协助。

本介绍信日内有效。

广东和律创律师事务所

介绍信

和律创第号

兹有我律师事务所同志等人,前往贵处办理事宜,请予以协助。

广东和律创律师事务所二零一五年七月九日

本介绍信日内有效

律师调查专用介绍信

第01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我所律师赴你处,调查。请依法予以协助。

(单位名称)

律师事务所(章)

本介绍信有效期至年月日止。

________律师事务所(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_______条之规定,特指派我所_____________律师赴你处,调查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请依法予以协助。

_____(单位名称)

_____律师事务所(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本介绍信有效期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20XX年第01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我所律师赴你处,调查。请依法予以协助。

[律师事务所调查专用介绍信模板]

律师事务所调查专用介绍信存根

No:

调查人前往处调查有关当事人一案的证据材料。被调查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二十五条规定关于律师参加诉讼活,活动,有权依照有关规定,查阅本案材料,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的规定,定,特委派我所律师前往你处调查了解

(本介绍信有效期为天)

第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_______条之规定,特指派我所_____________律师赴你处,调查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请依法予以协助。

_____(单位名称)

_____律师事务所(章)

律师事务所工作总结-总结

一、加强学习,规范执业行为。全所律师积极参加县司法局组织的学习创先争优活动动员大会,所内制定了学习计划,并有学习记录,律师个人有学习笔记、体会、所内对此学习阶段进行了总结,该所及每位律师均按县司法局下发的活动方案做了每个阶段的工作。

通过学习使每位律师真正领会创先争优的深刻内涵,坚定了律师工作的政治方向;领会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建设和谐社会的重大意义,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结合xx对政法队伍建设的.基本要求,提高了每位律师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通过学习使律师的服务意识明显提高、执业行为规范、精神面貌明显改观、整体形象明显提升、群众投诉率为零、无违纪现象。

二、建立健全和完善各项制度

我们始终把制度建设作为规范律师行为、强化律师事务所管理的重要手段。建立科学、民主、法治化的管理体系是当今律师事务所发展的需要,我所着重完善了建所初始制定的规章制度。比如,一是利益冲突审查制度,进一步规范了律师代理行为,防止因执业利益冲突而给当事人带来损失,影响律师诚信形象。二是律师服务质量反馈制度,实行一案一卡,把律师执业的诚信情况置于当事人的监督之下。三是投诉查处制度,使全所律师人人自觉讲信用,用诚实守信规范自己的行为。四是学习制度,坚持每月一次政治业务学习,引导律师正确处理竞争和协助、效率和公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关系,当好法律卫士,维护法律尊严,提高了律师的整体素质在所内日常工作中,做到了律师之间、律师与主管部门之间、律师与本所之间的信息沟通,凡是涉及律师队伍工作的一切重点问题,涉及所内事务的重大问题,涉及法律服务的重大问题,我所都及时向律师们进行了通报,使律师们及时掌握全市律师行业动态和律师工作的动态,做到耳聪目明,强化了队伍建设和业务建设,法律服务质量有所提高。

三、严格律师收费管理

我所认真执行市物价局、市司法局《关于律师事务所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及律师服务指导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把收费标准公示上墙。严禁律师私收费用,委托人与事务所之间财务往来都必须当事人、所领导及财务人员、承办律师当面谈清,并向委托人或当事人出示收费标准,开具正式发票,接受委托人、社会监督,从而有效地避免了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不正当的行为和不必要的事件发生,增强收费透明度。

四、半年业绩

1、义务法律咨询人数200人。

2、为公益公益捐款数500元。

3、法律援助案件6件。

4、律师业务专题培训班4人次。

5、担任法律顾问3家。

6、刑、民、经案件办理13件。

7、非诉讼法律事务5件。

五、存在的问题

1、在乡、镇、场服务的规范管理上还不够详细,与乡、镇、场的联系,应制度化和经常化。

2、业务面拓宽不够,特别是传统业务以外的非诉讼领域未得到有利的开发。

3、卷宗的装订不够及时。

该所将在今后的工作中,改正以往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吸取经验,发扬艰苦奋斗、艰辛创业的精神,以新的发展,新的成就,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法律的正确实施,为我县提供更好、更优质的法律服务而努力奋斗。

为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

大学网

一、律师事务所应当依照《律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和其他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本所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

二、律师事务所应统一接受当事人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三、律师事务所受理业务,应当进行利益冲突审查,不得违反规定受理与本所承办业务及其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业务。

四、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统一收费,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及时查处有关违规收费的举报和投诉。

五、律师事务所应依法纳税,不得偷漏国家税收。

六、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

七、律师事务所组织开展业务活动,应当指导本所律师依法执业,建立承办重大疑难案件的.集体研究和请示报告制度,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八、律师事务所必须积极参与**市司法局开展的“核心

价值观”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和我局开展的“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和加强律师职业道德”活动,并按照活动要求完成各阶段活动任务。

九、律师事务所应积极组织本所律师按司法局要求及时进驻社区和乡镇,配合社区、乡镇做好本辖区的法律事务。

十、律师事务所应认真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对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加强监督、指导,应当建立律师到法援中心值班制度,及时指导律师到法援中心值班。

十一、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组织开展业务学习和经验交流活动,为律师参加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提供条件。

十二、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投诉查处制度,及时查处、纠正本所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调处在执业中与委托人之间的纠纷;认为需要对被投诉律师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应当及时向司法局报告。

十三、律师事务所应当自觉接受司法局的管理和监督。

监督管理人:**市司法局责任人: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负责人:

一、开展各项律师业务情况

1、思想品德方面在工作和学习中,我认真学习十七在精神和邓小平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理论,认真学习和贯彻党和国家制定的各项方针、政策。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活动中,自己能够以积极的态度认真参加了本所组织的各项活动,对照检查了自己的工作并写出了学习心得。特别是认真学习了xx大精神,是我更加坚定了自己的目标: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2、办理业务方面。3年来共办理民事案件件,刑事代理(辩护)件,行政案件件,非诉讼案件件,法律援助案件件,顾问单位家。同时办案方式有很大突破,用非诉讼方式解决诉讼问题,既减轻当事人的讼累,又妥善化解社会矛盾,及时息讼解纷,促进了当事人的和解,增进了团结。我积极开拓案源,努力用自己的的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当事人服务,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在律师执业期间,我的执业观点始终是端正的,始终自觉恪守“忠于法律、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公平竞争,严格自律”的原则,至今没有发生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事件,截止目前没有一例针对我个人的投诉。我习惯站在维护当事人利益角度考虑问题,设身处地地为当事人着想,尽可能地做到既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又不损害行业整体利益直至国家利益。我也从未假借代理之名,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可以说是一名优秀的律师,在本所起到了很好的模范带头作用。

二、《律师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保证承诺书》执行落实情况

在职业过程中,我忠于宪法和法律,执业为民,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认真遵守《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则》和本所的各项管理制度,还积极参加修改制度,提出建议;明明白白告知委托人的各项权利和风险,不为谋取业务而误导当事人或者做虚假承诺;没有私自接受委托和收费,收取额外报酬的行为;没有向我所瞒报、少缴代理费的行为;没有采用贬损、诋毁、降低收费标准等不正当手段进行业务竞争的行为;严格按业务操作规程办理,没有损害国家社会和当事人合法权利的行为;与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相互关系中,没有非工作场所会见的行为,没有请客送礼和指使当事人送礼、行贿的行为,没有假借他人之名向当事人所要财务的行为;没有向司法机关出示虚假材料等弄虚作假的行为;没有从事违法和有悖律师职业道德、公民道德规范,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行为。

三、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情况

我作为一名律师,热心社会公益活动。在“5.12”中抗震救灾活动中,多次捐款捐物,我积极参加了市、区司法局组织的法律进社区活动,法律宣传讲课个次场次,完成法律援助件,被授予“”称号,义务法律咨询次。

在过去的xx年一年里,我所在各级律管部门的指导和全体成员的共同努力下,较好的完成了年初计定的责任目标,但也存在一些不足,现对全年工作做如下工作总结:

度,本所在律协和司法局的领导下,通过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各方面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现将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队伍建设有一定成效

本所人员现由二部分构成:一、律师团队。包括主要合伙人,专职律师。他们是本所开展执业活动的主力军。,本所共有执业律师9名。均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二、行政团队。本所现聘有行政人员4人,他们担负着繁杂的行政与后勤工作,是律师执业的重要保障力量。

本所自1月成立以来,始终坚持规范执业,坚持改革创新,坚持科学发展,不断吸引各类人才加盟本所。如何化数量优势为质量优势,充分发挥每个人的能力和作用,凝聚集体的智慧和力量,打造一流的团队,创造一流的业绩,是我们面临的紧迫问题和重要任务。为此,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大力加强队伍建设。

二、加强对律师的教育培训和业务学习。牢固树立正确的执业观,荣辱观,大局观。对疑难案件进行讨论等多种形式的学习,有助于律师文化建设。

三、大力加强党的建设,所里对开展各项党建工作予以人员和经费的全力保证和大力支持。召开了多次支部会议,开展政治学习,按时缴纳了党费。本所党建工作还将在组织上大力加强领导,纪律上要求更加严格,活动上更加广泛深入。争取在各项工作中,切实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和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通过上述措施,我们的队伍建设工作有了质的飞跃,不仅使全体人员树立了正确的理念,还培育出峡郡特色的团队精神和文化,形成了强大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使全体人员对所里有归属感、荣誉感和责任感,真正做到以所为家,以所为荣,为所奉献。在工作中焕发出巨大的热情和昂扬的斗志,创造出我们不曾设想的优异业绩。

二、管理制度不断完善

本所自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司法局、市律协主导制定的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的落实,并在实践中,结合本所工作实际需要,不断发展,创新完善。

一、加强和完善了以合伙人会议为中心的民主管理制度。重大问题和决策,一般要经过合伙人之间的酝酿、沟通、提出讨论,再分头征求广大律师的意见,再进行讨论。经过这种由上而下,再由下而上的反复酝酿与讨论,我们所的各项重大决策,都能做到符合实际需求,符合全体律师的意愿、符合大家的长远利益,因而能够得到全体律师的衷心拥护与支持,因而就能够具体落实见实效。本所基本上每周都召开合伙人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合理调整了合伙人的分工,明确了主任和各合伙人的职责。进一步确立本所制度管人,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的治所理念。创新和完善了全所律师大会的民主管理职能。

二、继续加强和完善统一收案、统一收费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大幅提高了本所规范执业的水平。,我们更加严格的使用和填写统一收案登记表,努力做到规范登记,不缺项、不漏项、不错登。进一步完善了受理案件审批手续。加强了档案管理。

三、加强了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我们对全部诉讼案件、所有法律文书装订,统一规范、统一格式和标准,加强了对案件质量的监督管理。

四、加强了执业风险防范。经常性的对全所律师开展执业风险防范教育,在规范执业的基础上,防患于未然。,我们还将有重点地对一些律师加强执业风险防范教育,确保本所在社会上的良好形象。

20xx年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在市司法局及市律师协会正确领导下,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中央工作会议精神,一方面提高认识、着眼全局,大力加强律师党建工作,另一方面立足本职、优化服务,做好“保增长、促发展、保稳定、服务民生”专项法律服务活动,较好的完成了全年工作任务,现做总结如下:

一、高度重视、狠抓落实,紧紧围绕律师党建工作开展法律服务活动。

根据省厅党委《关于认真贯彻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做好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的通知》,按照《中共保定市司法局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市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要求,我所高度重视、狠抓落实,大力加强律师队伍的思想建设、职业道德建设和党的建设,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提高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水平。

20xx年6月27日,在市司法局统一部署下,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党支部集中全所7名律师党员及全体律师,组织“庆七一,人民律师忠于党”的党建活动,并于xx年9月2日、xx年9月19日等多次深入社区开展法律服务活动,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免费提供法律咨询等多种形式,为社区普通百姓带去法律知识,解决法律难题,真正做到惠及于民、为民排忧。

二、服务大局、强化责任,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贡献力量

本着“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立足“维护社会稳定”作为律师辩护代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我所积极发挥律师队伍作用,严格依法办事,依法履行工作职责,自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解决关乎社会稳定、经济安全发展的问题出谋划策。

国庆期间,由翟向工主任带头并组织亚华律师事务所的在职律师轮流值班,立足于自己的本职工作,耐心解答前来本所咨询群众的疑难法律问题,使群众能够相对舒心的度过“双节”,为保证社会稳定贡献力量。社会公信度、诚信度、美誉度也不断提高。

三、关乎民生、心系发展,为经济又快又好发展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

我所始终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贯彻党的xx大精神,紧紧围绕重点经济建设项目,主动服务,靠前服务,及时服务,优质服务,自觉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

20xx年全年我所律师共办理经济类案件30余起,为企业挽回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数量达13余家,为企业发展注入了活力。

四、珍视荣誉、恪守本职,加强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教育,切实维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

本所律师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业,依法办案。我所要求每位执业律师珍视和维护律师职业声誉,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在工作中陶冶品行和职业道德修养,要坚决维护法律尊严,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维护了国家法律与社会正义;要求执业律师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忠实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为此我所开展了以“诚信为本,取信于民”的活动。通过全所律师的共同努力。

近日,北京市律师协会完成了第二次“北京市律师事务所管理现状调研活动”分析。这次调研活动是于7月至10月进行的。

分析报告显示,固有的问题仍然存在:大部分事务所的规模仍不大,业务收入水平也不高;近半数事务所每年收入都分配完毕,基本没有积累,在长远发展方面的重视远远不够;提成制为主的事务所仍占据主要地位,对于管理人员和辅助人员的重视程度依然偏低;多数律师事务所已经意识到了团队合作的重要性,但是尚未找到有效的运行机制。

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一些积极的信号:北京市律师事务所的人员素质较高,教育背景良好,约94%的律师拥有大本以上学历;非诉和诉讼业务基本持平的律师事务所达到五分之一,说明非诉业务出现迅猛发展势头;面对竞争日益激烈的法律服务市场,部分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对“向专业化方向发展”、“完善风险防控”等方面有了一定的认识。

无记名调查:珍贵的第一手数据

20xx年X月至X月,就律师事务所的管理现状问题,当时刚刚成立的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第一次在北京全市范围内开展了较大规模的无记名问卷调查,拉开了科学分析、总结律师事务所发展规律的序幕。在第一次调研活动获得了大量第一手的珍贵数据的基础上,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于20xx年X月至X月组织开展了第二次调研。第二次调研活动主要采取发放纸质问卷的方式,同时配合以“首都律师网”网上问卷调查。

“调研的目的是为了了解北京市律师事务所的管理现状,总结北京市不同类型律师事务所的不同管理经验,研究分析不同类型律师事务所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主任王隽说:“比较两年来律师事务所管理方面所发生的变化,以探讨解决问题的方式和发展前景居多。”

扎堆朝阳区:地域分布不平衡

通过调查显示,北京市的律师事务所数量最多的前几个区域为朝阳区、海淀区、东城区。截至20xx年X月X日,北京市有相当数量的律师事务所座落于朝阳区(43.04%),其次为海淀区(21.25%)、东城区(9.46%)、西城区(8.21%),再下来为丰台区(5.71%)、崇文区(2.68%)、宣武区(2.68%)、房山区(1.43%)等。北京市的律师事务所整体分布很不均衡,朝阳、海淀、东城、西城四个区已

经囊括80%以上的事务所,其中朝阳一区就几乎占据全市律师事务所的半壁江山,地区分布不均衡趋势较调研进一步扩大。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的地域分布不平衡,很容易让人联想到律师事务所在全国分布不平衡现象,表面上来看,两者似乎遵循着相同的规律:经济越发达的地区,律师事务所数量越多;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律师事务所分布稀少。

原因不言自明:在南北长28公里、东西宽17公里的北京市朝阳区辖区内,聚集了114家世界500强企业,法人金融机构151家,金融机构代表处146家,成为首都金融机构最多、门类最全的区域。区域内汇集了北京70%的涉外资源、60%以上的外国商社和90%的外国驻京新闻机构。北京市六大高端产业功能区中,CBD、奥运、电子城三大功能区聚集在朝阳。,朝阳区财政收入在北京市各区县中率先突破百亿元大关,达到了106.4亿元。

规模小:近一半律所10人以下

近两年,北京市律师事务所的增长速度较快,截止到调研活动结束时,北京律师事务所总数超过1000家。

北京大部分事务所的规模仍不大,业务收入水平也不高。目前,北京仍有85.64%的事务所没有分所,97.07%的事务所没有境外分所,较20没有明显变化。

对于“贵所的律师数量?”这一问题,回答100人以上的有1.35%,50人―100人的有4.55%,30人―50人的有5.72%,10人―30人的有39.06%,10人以下的达到49.33%。

此次调查中,选择走精品化发展道路,不求大规模,但要形成非常显著的专业特色,成为某领域的专家的律师事务所依然占大多数,而且,较年比例有所增长。并且,多数律所认可不同业务类型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有不同的管理模式。

“说明很多合伙人对于国外的公司化管理已经有所探索和相当程度的观念接受。”王隽主任说。

学历高:94.33%本科以上学历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的人员素质较高,教育背景良好,约94%的律师拥有大本以上学历,年龄段最为集中的在31至40岁之间。

年龄结构方面,中青年律师绝对为主力阵容,31至40岁的比例最高,为47.34%,其次为41至50岁,22.39%,再下来为20至30岁,19.65%,51岁以上的占10.61%;教育背景方面,本科以上学历的人数不断攀升,达到94.33%,其中本科60.85%,研究生28.92%,博士生4.56%。

在律师类型上,提成制为主的事务所仍占据多数,律师辅助人员(包括律师助理、行政人员等)的数量增长不多,近3/4律师事务所的行政人员仅为1至3人,人数较2005年还有所减少,体现出事务所对于管理人员和辅助人员的重视程度依然偏低。

北京市的律师事务所在人员规模上以小型所为主流,合伙人大多数在三至十人之间,“提成制律师仍然为各律师事务所的主流构成”。

在人员结构方面,非律师人员人数相对较少,百分之八十多的所都在十人以下,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事务所仅有一至三名行政人员或者根本没有行政人员,“这与北京市律师事务所的小型化、年轻化以及提成制为主流的律师构成有直接关系”。

实习律师和律师助理的数量维持在比较低的水平,表明很多律师事务所不太愿意在培养实习律师方面花费更多的成本,这对于律师这种需要经验传授的行业,无疑将极大地限制新生力量的成长速度和质量。

律师事务所在业务培训方面还有很多不足,近一半的律所尚没有成形的培训制度,仅有41.71%的律所认为自己已经建立了比较规范固定的`所内培训制度,不足2%的律所能够每年向律师提供国内外培训学习的机会,培训支出占全年支出5%以上的律所尚不足一半,而占全年支出10%以上的所仅占16%。总体看来,律师培训工作与20xx年相近,仍缺乏系统性和长远规划。

“如何建立有效的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体系应当成为律师事务所的重要课题。”

业务转型:非诉业务迅猛发展

“综合两次调查结果来看,北京大部分事务所的业务结构、人员结构、薪资结构仍不尽如人意。”王隽主任说:“在业务类型上,目前大部分事务所仍以诉讼业务为主,而且多数为传统的民事刑事案件,非诉业务比例增长不大,高端业务仍比较少。”

从调查结果看,北京市的律师事务所的业务类型主要是诉讼为主,非诉为辅,选择此项的占43.66%。其他的为:非诉和诉讼业务基本持平的占20.65%,非诉为主,诉讼为辅的占16.30%,基本均为诉讼业务的占13.41%,基本均为非诉业务的占5.98%。整体来看,诉讼业务还是占主要地位。

如果按照法律部门来划分,则办理传统的民事业务、商事业务、刑事业务最多,82.86%的事务所的主要业务包括民事业务,60.17%的事务所的主要业务包括商事业务,其次为刑事业务(58.50%)、知识产权业务(40.18%)、涉外业务(26.43%)、行政业务(24.29%)。

选择“非诉和诉讼业务基本持平”选项的占20.65%,“非诉和诉讼业务基本持平的律师事务所达到五分之一说明非诉业务的迅猛发展势头。”

运行机制:开始重视团队合作

从现有调查结果分析,北京大部分事务所的管理水平仍处于较低水平,管理方式比较简单,未形成真正的专业化分工和团队合作机制,现代化的管理意识还不够强:有55.26%的事务所召开合伙人会议的频次为不定期,比2005年调研结果增加了10个百分点。

在分配模式上,创收分担成本后全额分配的接近填写此项的总数的一半,有47.22%的事务所每年都分配完毕,基本没有积累,比2005年调研结果增长了近1倍,66.30%的所仍没有考虑为管理者发放薪酬,“说明律师事务所在长远发展方面的重视远远不够,值得业内人士深思。”

部分事务所已经开始了有益的探索,有23.23%的被调查律师事务所以带薪律师制度为基础,形成统一管理和合作;有10.78%的被调查律师事务所以建立业务部门的方式形成比较固定的合作方式;另有11.15%的被调查律师事务所以项目为基础组建临时性团队,制定个案分配方案。同时,大部分律师事务所在上述探索过程中能够注意坚持事务所统一管理的原则,60.49%的被调查律师事务所选择各业务部门与所内一并核算,接受所里统一管理,43.57%的事务所统一分担业务部分的成本费用。

但是必须看到,在团队合作方式上,多数被调查律师事务所以个案合作为主,比较灵活,但未形成机制;一定数量的的律所内大部分律师仍主要自行办理业务,相互游离程度很高。事务所缺乏高效的合作机制、良好的合作理念,不仅导致了所内资源配置能力弱,工作效率低,也会导致执业律师忠诚度低,律师流动性高。目前,北京律所律师的流动率比较高,亦与团队合作松散有关。

“可见,多数律师事务所已经意识到了团队合作的重要性,但是尚未找到有效的运行机制。”

执业风险加大:向专业化方向发展

70.76%的律所合伙人每年的流动率在5%以下,9.00%的所年流动率在5%至10%之间,说明律所合伙人的流动率不很高;而合伙人之外的其他律师则有所不同,流动率5%以下的仅为58.60%,大大高于合伙人组。

在宣传途径选择一项中,同2005年调研情况相比,有更多律所对应当加大宣传力度予以认可,“间接说明律师行业的竞争日渐激烈”。

在参加执业保险方面,律师个人自行购买执业责任保险的有92家,这一比例较2005年调研结果偏高,同时,更多的律所认为律协投保律师执业保险的投保额度偏低,说明法律执业风险日渐增大,律师对于执业保险问题已经有了一定的重视,同样反映出行业竞争的激烈态势。

最大瓶颈:内部分配和管理机制

例如,2005年,位于第一位的是“难以快速开拓市场,形成专业化优势,律师业分工越来越细,必须形成专业化特色,但是又要维持生存,形成难以解决的矛盾”(327票),而20显示,选择此项的律所大幅减少,而难以处理各部门与所里的关系,各部门业务过于独立专业,交叉较少,自成一体,容易形成帮派,难以管理,一旦牵头人离开,对所里影响甚大(239票)则成为新的困难所在。

此次调查结果显示:认为管理机构发挥作用“主要是依靠完整的规章制度的建立”的律所比例较2005年下降较多,而选择“主要靠个人觉悟和自觉”的选项比例提高;另外,认为处理管理合伙人与非管理合伙人关系应“加强沟通,加深理解”,而非“加强制度建设,明确管理合伙人职责范围和权力,给予有力的保障”的律所明显增多,说明大多数律所关于管理者/管理机构方面规章制度仍不健全,并且,律所对制度建设的重视程度也还不够。

并且,在业务管理方面,少部分律所不能做到统一管理、统一收案,8%以上的律师事务所出现由接案律师自行携带合同、发票等方式收案的情况,较2005年有所增加,这是个危险的信号。

以年为例:对于最容易导致律师不满意的因素,依次为事务所分配体制存在明显问题,无法体现公平合理原则(223票);事务所管理松散混乱,互不合作(188票);事务所缺乏明确的发展目标,尤其是远期目标(117票),“但是,两年来,律师事务所在此方面所作的工作并不多,这依然是今后律所建设工作的重中之重”。

“现有情况还远远不能令人满意。”王隽主任说:“很显然,目前北京市律师事务所的情况依然是,一方面是现实当中比较初级的管理水平和管理模式,一方面是对先进科学的管理模式的强烈渴望和不断探索,合伙人们都希望尽快实现专业化优势、开拓市场、建立公平合理的分配模式,但是目前的分配体制和管理体制束缚住了合伙人自己的手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设立并取得执业许可证。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加强内部管理和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不得侵害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事务所实行行业自律。

第二章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可以由律师合伙设立、律师个人设立或者由国家出资设立。

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

第六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3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四)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

第七条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书面合伙协议;

(二)有3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3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四)有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八条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有20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四)有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九条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二)有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十条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除符合《律师法》规定的一般条件外,应当至少有2名符合《律师法》规定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需要国家出资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由当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筹建,申请设立许可前须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律师业发展需要,适当调整本办法规定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和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资产数额,报司法部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其申请的名称应当符合司法部有关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的规定,并应当在申请设立许可前按规定办理名称检索。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人选,应当在申请设立许可时一并报审核机关核准。

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应当从本所合伙人中经全体合伙人选举产生;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由本所律师推选,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意。

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人是该所的负责人。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住所;

(二)律师事务所的宗旨;

(三)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

(五)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

(六)律师事务所决策、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责;

(七)本所律师的权利与义务;

(八)律师事务所有关执业、收费、财务、分配等主要管理制度;

(九)律师事务所解散的事由、程序以及清算办法;

(十)律师事务所章程的解释、修改程序;

(十一)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其章程还应当载明合伙人的姓名、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律师事务所章程的内容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律师事务所章程自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决定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合伙人,包括姓名、居住地、身份证号、律师执业经历等;

(二)合伙人的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三)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四)合伙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

(五)合伙人会议的职责、议事规则等;

(六)合伙人收益分配及债务承担方式;

(七)合伙人入伙、退伙及除名的条件和程序;

(八)合伙人之间争议的解决方法和程序,违反合伙协议承担的责任;

(九)合伙协议的解释、修改程序;

(十)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合伙协议的内容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并签名,自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决定之日起生效。

第三章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程序

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的设立许可,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设立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

第十七条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章程;

(三)设立人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人选;

(四)住所证明;

(五)资产证明。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合伙协议。

设立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的批件。

申请设立许可时,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第十八条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设立律师事务所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受理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可以征求拟设立律师事务所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对于需要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也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核实。

经审查,应当对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

第二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受理申请机关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决定。

准予设立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不准予设立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用于办公场所悬挂,副本用于接受查验。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应当载明的内容、制作的规格、证号编制办法,由司法部规定。执业许可证由司法部统一制作。

第二十二条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人应当在领取执业许可证后的6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办理税务登记,完成律师事务所开业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将刻制的律师事务所公章、财务章印模和开立的银行账户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作出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决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原准予设立的决定,收回并注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一)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准予设立决定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设立决定的。

第四章律师事务所的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原审核机关批准。具体办法按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程序办理。

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报原审核机关备案。

第二十五条律师事务所跨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变更住所,需要相应变更负责对其实施日常监督管理的司法行政机关的,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将有关变更情况通知律师事务所迁入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律师事务所拟将住所迁移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当按注销原律师事务所、设立新的律师事务所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变更合伙人,包括吸收新合伙人、合伙人退伙、合伙人因法定事由或者经合伙人会议决议被除名。

新合伙人应当从专职执业的律师中产生,并具有3年以上执业经历,但司法部另有规定的除外。受到6个月以上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处罚期满未逾3年的,不得担任合伙人。

因合伙人变更需要修改合伙协议的,修改后的合伙协议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报批。

第二十七条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的,应当在自行依法处理好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务承担等事务并对章程、合伙协议作出相应修改后,方可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变更。

第二十九条成立3年以上并具有20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律师事务所分所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

(二)执业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三)自行决定解散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律师事务所在取得设立许可后,6个月内未开业或者无正当理由停止业务活动满1年的,视为自行停办,应当终止。

律师事务所在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前,不得自行决定解散。

第三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在终止事由发生后,应当向社会公告,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依法处置资产分割、债务清偿等事务。因被吊销执业许可证终止的,由作出该处罚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因其他情形终止、律师事务所拒不公告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

律师事务所自终止事由发生后,不得受理新的业务。

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清算结束后15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注销申请书、清算报告、本所执业许可证以及其他有关材料,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连同全部注销申请材料报原审核机关审核,办理注销手续。

律师事务所被注销的,其业务档案、财务账簿、本所印章的移管、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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