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预付消费商家“跑路”的事件时有发生,消费者面临着维权难的困境。为更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其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做了进一步细化,加强预付式消费保障等。海口中院法官和海南长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解读《条例》中涉及规范预付消费的法规,让更多人知法、懂法,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
预付消费行业屡见商家“跑路”
海口仁恒里商场管理方表示,目前商场与中体倍力健身俱乐部完成解约流程,下一步将以保障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前提,推进意向承接该铺的健身品牌与中体倍力健身俱乐部完成友好协商。目前,双方正在协商会员权益、设备等后续问题处置方案。
近些年来,市民遭遇的商家“跑路”何止健身行业,还有儿童艺术培训行业、面包店、餐饮店、理发店等。商家之所以敢于“跑路”,行业不规范是决定因素之一,《条例》的正式施行,正好弥补这方面的空白。
法官解读:商家依约履行合同的法定义务进一步强化
针对《条例》的正式施行,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谢焕怡解读了《条例》中涉及预付消费方面的法规。
谢焕怡表示,预付式消费是指大众通常理解的“先付款,后消费”,该消费模式在提高交易效率、降低消费者支出等方面有着重要作用,但同时也带来了商家卷款跑路、套路营销、恶意逃债、随意扣费、任意加价等市场乱象,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正式施行的《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进一步规范预付式消费行为提供了法律指引,有利于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以下亮点:合同订立形式更加规范,本条第一款明确规定预付式消费须采用书面形式进行约定,这有利于主管机关确认经营者与消费者的法律关系,督促经营者自觉诚信履约,也便于消费者在维权时进行有效举证。
商家依约履行合同的法定义务进一步强化,本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应当依约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得任意加价;若未依约履行,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还预付款。切实保障了消费者依约享受相应的商品或服务的法定权利。
增加了经营者的提示义务,本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在出现重大经营风险,可能影响其正常提供商品的情况下,应当停止收取预付款;在决定停业、迁移服务场所时应当提前告知消费者并公告其有效联系方式。该规定进一步提高了对消费者的“钱袋子”的保护力度,为消费者及时行权止损创造了条件,有利于解决因商家“卷款跑路”“恶意逃债”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的问题。
律师说法:《条例》有助于规范预付消费
海南长同律师事务所郑抒婷律师表示,由于在预付式消费中经营者所提供的服务具有滞后性与持续性,而消费者的一次性先付行为伴随着得不到后续服务的风险,以及经营者降低服务质量、变向加价等行为,而消费者由于信息不对称和举证困难等因素,维权过程中困难重重。有的经营者在吸纳一部分会员资金后,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店铺标识等方式,以经营者更换为由拒绝为“前”店铺会员提供服务,甚至还出现了“职业闭店人”情况。此外,经营者如果滥用预付资金,造成亏损、资金链断裂甚至破产,经营者无力承担退款义务的,消费者的利益将遭受损失。
市民赞叹预付消费有了法律保障
市民林女士表示,之前为了培养女儿的画画天赋,在蕃茄田艺术海口中心报名儿童画画培训班,交了50节课的费用,只用了20多节课,蕃茄田艺术海口中心却突然关门停业,随后不得不接受转课服务,目前女儿只能在离家较远的一家艺培训术中心继续使用课时。
“当时交费的时候,只是要了一个收据,事后维权确实很困难;如果有正式的合同,那维权就较容易。”林女士认真地说,“《条例》的正式施行,让消费者对预付消费领域更有信心,因为消费维权有法可依。”
市民陈先生表示,《条例》的施行让想“跑路”的商家成本加重,不规范操作不仅面临着行政处罚的风险,还面临着法律的风险,这样能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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