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逐条解读∣第1条:《民法典》的立法目的立法依据

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民法典》的立法目的、立法依据的规定。

本条规定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明确了《民法典》的立法目的,即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二是明确了《民法典》的立法依据,即“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新旧对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本条被原文保留——编者注(下同)〕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适用要点】

1.从《民法典》的内容和体系来看,《民法典》保障民事权利的立法目的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制定《民法典》的首要目的是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民法典》常常被称为“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它以确认、保障民事权益为基本宗旨。

〔参见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典释评·总则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0年版,第2页;另见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典评注·总则编(含附则)》(上册),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第2页〕

2.《民法典》在具体规定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方面具有哪些鲜明特征?

《民法典》规定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有以下四个方面的鲜明特征:

第二,《民法典》全面保护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民法典》为财产权保护提供了有力制度支撑。《民法典》专设物权编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所有权和其他物权予以规定。其中,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明确规定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和发展权利,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从而为全面、平等保护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第四,《民法典》设定民事主体行使权利的一般规则。一方面,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另一方面,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民法典》在第一章基本规定部分,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这些规定表明,民事主体在享有权利、履行义务时,必须对自己的违法、违约行为依法承担责任,不能只注重权利,不愿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这对建设法治文化,强化规则意识,促进道德建设,弘扬公序良俗,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10-13页〕

3.《民法典》调整民事关系的基本理念是什么?

民事关系是民事主体产生、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一种社会关系,经法律调整后,也叫民事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客体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民事权利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的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利益。民事义务是义务人为满足民事主体权利要求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或合同负担。《民法典》调整民事关系,核心是调整权利义务关系,其调整的基本理念是:(1)强调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相互对立、相互联系、相互依存。一般而言,当事人一方享有权利,另一方必然负有相应义务,权利和义务往往同时产生、变更和消灭。权利和义务相互依存,离开民事义务就无所谓民事权利,权利内容要通过相应义务表现,义务内容则由相应权利限定。(2)通过规定民事责任落实对正常民事关系、合法民事权利的保护。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13-14页〕

4.《民法典》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民法典》编纂的重要使命是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法典化,将四十多年来改革成果制度化、体系化,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奠定法治基础。《民法典》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主要体现在:

(1)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保护民事权利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回应人民法治需求,更好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充分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使《民法典》成为新时代保护人民民事权利的好法典。

(2)坚持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民法典》以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为使命,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基本国策,保障人民群众良好生产生活环境。

(3)坚持立足国情和实际,全面总结我国改革开放40多年来民事立法和实践经验,以法典化方式巩固、确认和发展民事法治建设成果,以实践需求指引立法方向,提高民事法律制度的针对性、有效性、适应性,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

(4)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注重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法律规范,通过《民法典》编纂构筑法治领域的中国精神、中国价值、中国力量,为人民提供精神指引,大力弘扬传统美德和社会公德,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维护公序良俗。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16-17页〕

5.《民法典》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弘扬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18-19页;另见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典释评·总则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0年版,第5-6页〕

6.如何理解本条规定的“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参见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典释评·总则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0年版,第6-7页;另见陈甦主编:《民法总则评注》(上册),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9页;另见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民事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编著:《民法典总则编条文理解与司法适用》,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第10页〕

7.在《民法典》规范存在多种解释时,法官是否可以运用合宪性解释的方法进行解释选择?

《宪法》可以为《民法典》规范的解释与适用提供指引,即在《民法典》规范存在多种解释时,法官可以运用合宪性解释的方法进行解释选择,从而使《民法典》规范的适用符合《宪法》的精神和价值。在我国审判实践中,合宪性解释具有进行合宪性控制的功能,进而起到保障《宪法》的实施、维护《宪法》的根本法地位的作用。因此,在对法律解释的结论可能违反《宪法》时,法官就应当对其进行合宪性控制,从而使《宪法》得到贯彻和落实。在《民法典》的立法目的中明确“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可以为法官运用合宪性解释方法解释民法规则提供依据。

〔参见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典释评·总则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0年版,第7-8页〕

8.民商事审判实践应当如何落实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

〔参见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典释评·总则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0年版,第8-10页〕

9.我国法院在适用民事法律过程中,是否有权解释、审查《宪法》条文?《宪法》条文能否构成法院个案裁判的直接依据?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20-21页〕

10.对于违反宪法的民事法律是否无效,人民法院是否可以审查认定?

根据《宪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国民法是社会主义民法,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基本法。宪法的根本法地位成为民法体系存在的基本前提,宪法和民法都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两者的法律位阶和法律性质是不同的。民法以宪法为基础,违反宪法的任何民事法律都是无效的。但是,这里的无效在我国不是由法院审查认定,而是由全国人大审查认定的。

〔参见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民事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编著:《民法典总则编条文理解与司法适用》,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第11页〕

11.本条在法官裁判案件中具有何种功能?其能否作为具体案件的裁判依据?

本条是关于《民法典》的立法目的、立法依据的规定。在立法目的上,本条分别从个体视角、法律整体视角、政治视角三个层面上作了表述,在个体视角(直接目的)上,表述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在法律整体视角上,表述为“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在政治视角上,表述为“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上述表述大体沿着从具体到抽象、从微观到宏观的次序,依次揭示了《民法典》的三个层次的立法目的。在立法依据上,本条明示宪法为《民法典》的立法依据。

〔参见陈甦主编:《民法总则评注》(上册),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5-7页〕

12.《民法典》的立法目的是否仅限于本条所规定的内容?在此之外,是否还存在其他立法目的?

〔参见陈甦主编:《民法总则评注》(上册),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10-11页〕

【关联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年3月11日修正)(节录)

第五条第三款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第十二条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第十五条第三款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第二十八条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

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第四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15年3月15日修正)(节录)

第三条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10年7月1日起施行)(节录)

第一条〔本条被《民法典》第一条吸收〕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年8月27日修正)(节录)

第一条〔本条被《民法典》第一条实质性修改〕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施行)(节录)

第一条〔本条被《民法典》第一条吸收〕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修正)

第一条〔本条被《民法典》第一条吸收〕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节录)

第一条〔本条被《民法典》第一条吸收〕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8年11月4日修正)(节录)

第一条〔本条被《民法典》第一条吸收〕为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节录)

第一条〔本条被《民法典》第一条吸收〕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节录)

第一条〔本条被《民法典》第一条吸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

◇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16年12月11日)(节录)

二、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

法律法规体现鲜明价值导向,社会主义法律法规直接影响人们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知认同和自觉践行。要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体现到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之中,转化为具有刚性约束力的法律规定。

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完善党内法规,健全制度保障,构建起配套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推动党员干部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从严治党实践成果转化为道德规范和纪律要求,做到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相统一,充分展现共产党人高尚思想道德情操和价值追求。

◇司法解释

第二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

◇司法指导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法〔2021〕21号)(节录)

一、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应当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法治与德治相结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忠于宪法法律,将法律评价与道德评价有机结合,深入阐释法律法规所体现的国家价值目标、社会价值取向和公民价值准则,实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二)以人民为中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应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公正司法的新要求和新期待,准确阐明事理,详细释明法理,积极讲明情理,力求讲究文理,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司法裁判的满意度,以司法公正引领社会公平正义。

(三)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立足时代、国情、文化,综合考量法、理、情等因素,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导向作用,不断提升司法裁判的法律认同、社会认同和情理认同。

二、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作为检验自由裁量权是否合理行使的重要标准,确保准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对于裁判结果有价值引领导向、行为规范意义的案件,法官应当强化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切实发挥司法裁判在国家治理、社会治理中的规范、评价、教育、引领等功能,以公正裁判树立行为规则,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三、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释法说理时,应当针对争议焦点,根据庭审举证、质证、法庭辩论以及法律调查等情况,结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重点说明裁判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过程和理由。

◇党内法规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的通知》(2013年12月11日)(节录)

三、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到经济发展实践和社会治理中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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