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首次申办需申请人持居民身份证(近期)、居民户口簿、3张两寸近期免冠白底照片、病历等材料。并如实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
申请人为智力、精神类别或未成年的,由法定监护人代为申办。法定监护人须提供居民身份证和证明材料(1是能够证明双方关系的居民户口簿,2是公安机关出具的说明双方关系的证明材料,3是其他能够证明双方关系的结婚证、出生证明等合法证件)
听力障碍者,不满2周岁,残疾程度达到残疾评定标准一、二级的,核发残疾人证。年满2周岁至不满4周岁儿童,残疾程度达到残疾评定标准一、二、三级的,核发残疾人证。
精神障碍者,须年满2周岁,且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方可办理残疾人证。
因疾病、外伤、中毒等原因致视力、听力、肢体、智力障碍的,应在治疗终结、康复期满六个月后方可申请办理残疾人证。
一、受理。残疾人证到各镇街服务窗口(目前县政务大厅)提交申请材料,办证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对申请材料完整、信息属实的,予以受理,当场发给受理通知书,对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告知申请人所需补充的材料。
二、评定。参评人员带受理材料、根据评残类别到定点医院挂评残专号(视力、听力、言语、肢体类在县人民医院体检中心。智力、精神在县第三人民医院精神科),在导医台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填写时应工整填写齐全,并在评定表的指定位置贴上申请人的照片。根据申请类别到各对应评定科室按顺序参加评定。
二、复评、终评。残疾人证申请人对评定结论有异议的,申请人在收到评定结论后可在十个工作日内向乡镇(街道)残联、县级残联或当地政务服务中心残疾人事务服务窗口申请复评,经县级残联同意后上报设区市残联,由指定残疾评定机构进行残疾评定。参与初次评定的医师应当回避。如仍有异议,申请人自收到复评结论后十个工作日内向乡镇(街道)残联、县级残联或当地政务服务中心残疾人事务服务窗口提出终评申请,经设区市残联同意后上报省残疾评定委员会,由指定评残机构进行残疾评定,该评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参与初次评定、复评的医师应当回避。对于维持原评定结果的,复(终)评费用原则上由申请人本人承担;对作出新的评定结论的,复(终)评费用原则上由县级残联承担。
证件管理
一、残疾人证换领
(一)到期换领。残疾人证有效期为十年。发证残联应在残疾人证期满前六个月通知持证人换领。持证人凭残疾人证申请换领。
(二)残损换新。残疾人证污损、影响正常使用的,持证人凭残疾人证申请换领。换领的残疾人证登记信息与原残疾人证一致。
二、残疾类别/等级变更
三、残疾人证挂失补办。
残疾人证遗失,残疾人应及时告知批准残联,持身份证申请补发。
四、残疾人证迁移。
残疾人户口跨县(市、区)迁移的,须同时办理残疾人证迁移手续。申请人持居民户口簿至现户籍地残联申请迁入。现户籍地残联应当予以办理残疾人证。残疾人原户籍所在地县级残联将该残疾人档案材料电子文档上传发送至全国残疾人证管理系统,所有残疾人证办理的原始档案材料由原户籍地县级残联负责保管。现户籍地残联发现残疾评定档案资料缺漏的,应及时通知原户籍地残联进行上传。残疾评定档案资料遗失的,现户籍地残联应在六个月内对申请人重新进行残疾评定。
户口迁移超过半年不办理残疾人证迁移的,原发证残联经核实后可冻结残疾人证。户口迁移超过一年仍不办理残疾人证迁移的,原发证残联经核实后可注销该残疾人证。
三、残疾人证注销。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残疾人证。
(一)持证残疾人死亡的;
(二)残疾人证有效期逾期一年仍未换领的;
(三)户口迁移超过一年未办理残疾人证迁移的;
(四)持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不配合重新评定要求,超过半年的;
(五)持证人或法定监护人,在年供相应身份证明材料,并年交个人自愿注销承诺书申请注销的;
(六)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残疾人证的,出租、出借、转让残疾人证的。
残疾人证注销未满一年的,原则上不得重新申请同一类别残疾评定。
评定标准
可直接上网查询《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
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
适用对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具有本地常住户籍,持有在有效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低保家庭内的残疾人,低保家庭外无固定收入(是指连续六个月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的月平均值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智力、肢体、精神、视力重度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倍以内的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特殊困难残疾人。
补助标准
低保家庭内的重度残疾人在按低保标准全额发放低保金的基础上,按照当地低保标准35%发放生活补贴,低保家庭内的非重度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25%发放生活补贴,低保家庭外的无固定收入智力、肢体、精神、视力重度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100%发放生活补贴,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倍以内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特殊困难残疾人按照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60%发放生活补贴。
申办
由申请人或监护人到所在镇街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管理。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对象为具有本地常住户籍,持有在有效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视力、听力、言语、肢体一级,智力、精神一、二级按不低于190元/月·人的标准发放;视力、听力、言语、肢体二级按不低于160元/月·人的标准发放,逐步实现统一城乡补贴标准。
教育补贴
1.具有本县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高中阶段《学生证》的全日制在校残疾学生(含在特教学校、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前三年的学生)。
2.本县生源,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全日制高等院校《学生证》的大学在读残疾学生(含大专生、本科生、研究生)。
省级财政按高中阶段每生每学年1000元,高校阶段每生每学年1500元标准补助。
申办流程
2.审核审批:县残联审核后据实填写《涟水县高中和高等教育阶段残疾学生教育专项补贴申请汇总表》,并予以公示;
3.发放补贴:由县残联将补贴统一打卡发放到残疾学生或其监护人提供的银行个人结算账户。
自主创业
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具备一定劳动能力,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企业法人》、《民办非企法人》证书或从事手工、种植等自主创业的我县持证残疾人。2015年后自主创业,并正常运行半年以上。
有合法证照的4000元/年。享受残疾人自主创业补贴累计不超过三年。
2.经镇街残联初审,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所复审,县残联审核符合条件的,拨付残疾人自主创业补贴资金。
扶贫贷款贴息
1.通过向银行(信用社)取得小额信用贷款,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手工和个体服务业等持有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2.从事农村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等,且安置残疾人或辐射带动残疾人脱贫成效显著的达星级标准的残疾人扶贫基地。
1.残疾人每户每年最高贴息贷款额不超过5万元;安置残疾人或辐射带动残疾人脱贫成效显著的扶贫基地每户最高贴息贷款额不超过20万元。
2.凡列入残疾人扶贫贴息的项目,按已还贷款产生利息总额的80%由省专项资金予以贴息补贴。
1.各镇街残联的贴息申请报告及贴息汇总表;
2.银行(信用社)贷款贷、还票据原件;
3.申请人残疾人证复印件,基地安置残疾人的名单及残疾人用工合同、残疾人证复印件;
4.申请人名称、开户银行、账号。持以上材料到县残联劳服所申请。
残疾儿童康复
救助对象
本县户籍,有康复需求和康复意愿,经国内三级医院、县级以上残联指定的残疾评定机构或残疾评定专家组诊断评估有康复训练适应指征的0-6周岁残疾儿童、7-14周岁肢体残疾儿童和7-16周岁孤独症谱系障碍(以下简称“孤独症”)儿童。
救助标准
康复救助标准按照淮政办发〔2019〕20号规定,服务标准按照苏残规〔2023〕1号文件评估细则。
申请:残疾儿童监护人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的残联提出申请。
审核:残联对符合救助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不予以批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救助:经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由残疾儿童监护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残联按照残疾儿童监护人的意愿,将残疾儿童转介到定点康复服务机构接受相应服务。对在外地接受康复服务的残疾儿童,按规定做好异地康复转介工作,及时给予救助。
精神病免费服药
具有本县户籍,病情稳定需常年服用精神类药物的持证精神残疾人。
按照《涟水县贫困精神残疾人免费基本用药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初审:镇街残联在收到残疾人或监护人申请材料后,签署审核意见报县残联。
复核:县残联在接受报送材料后,对精神残疾人的材料进行复核,并签署审核意见。对确认符合免费基本用药条件的残疾人,由县残联发给《涟水县贫困精神残疾人免费基本用药救助卡》。
白内障复明手术
本县户籍、家庭经济困难,需实施复明手术的白内障患者。
每成功复明1名困难白内障患者,医保按规定结报,残联按1000元/单眼/人/年度标准,一次性包干补贴实施手术的定点医院的手术、耗材费用,定点医院不在收取患者任何费用。
1.白内障患者凭医院诊断证明、家庭经济困难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医保卡等有关材料,向户籍所属镇(街道)残联提出申请,符合救助条件的,填写《涟水县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手术申请补助审批表》,镇(街道)残联核实签署意见后,交申请人。
2.白内障患者或监护人持签署意见后的《申请表》、病历资料、经济困难证明、医保卡等有关材料到县残联申请白内障手术救助。
3.经县残联核实,为符合条件的白内障患者签署意见,出具《转介单》,到定点医院预约复明手术
4.复明手术定点医院的主检医师对白内障患者进行适应指征复查,对复查合格的及时安排手术,落实随访服务,收回《转介单》。
5.定点医院在完成白内障复明手术后,凭《转介单》、出院记录和服务发票,到县残联结算补贴费用。
辅具适配
适配对象
残疾人辅助器具对象为本县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含未领证16周岁以下残疾儿童)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残疾人:
1.低保家庭残疾人;
2.低收入家庭残疾人;
3.就业年龄段无业无固定收入残疾人;
4.16周岁以下残疾儿童少年(持残疾人证或经三级综合医院、二级以上专科医院或县〈区、市〉级以上残疾评定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评估有辅具需求);
5.16周岁以上在校残疾学生。
因工伤、交通事故等原因致残的残疾人,享受保险等赔付中包括辅助器具配置费用的,不得同时享受辅助器具购买补贴。
符合条件的持证残疾人在规定的服务年限内原则上只能享受一个种类,存在多重残疾的,可按实际适当增加该残疾人享受种类。
1.申请。残疾人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镇街道残联提出申请。
2.初审。镇(街道)残联对残疾人辅助器具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3.复审。县残联按规定子以审批。
4.验收回访。户籍所在地残疾人联合会或受其委托的专业辅助器具服务机构组织对配置产品的使用情况进行验收回访。
免费乘坐城区公交车
具有我县户籍,持第二代残疾人证的三级、四级肢体残疾和视力、听力、言语的残疾人。
2.县残联审核;
3.到县政务服务中心大厅交通窗口或县公交公司办理免费公交卡。
机动车燃油补贴
本县户口、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已购买符合国家标准(GB12995-2006)的残疾人燃油机动轮椅车并有相应购车凭证的下肢残疾的残疾人。
补贴标准
260元/年。
申请材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第二代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4.购车发票、车辆合格证等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窗口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发放《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申请审批登记表》,并指导填写;
3.县残联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以打卡方式每年集中发放补贴一次。
持证残疾人
意外伤害保险
保障对象:涟水县户籍且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保障内容:意外身故、意外伤残、意外医疗、意外住院津贴、重大疾病。在合同保险期间内,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意外伤残及身故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或者死亡。意外住院是指:被保险人确因临床需要,正式办理入院及出院手续,并确实入住医院正式病房接受治疗的行为过程,但不包括入住门诊观察室、家庭病床、挂床住院,以及休养、疗养、身体检查和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