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的作用和意义是什么呢?

《物权法》的作用和意义可以归纳为两点。

第一点,就是明确物的归属,定分止争。这里的定分的分,是分配的分,它的含义是名分的分,它的含义实际上是在这里就是确定物的归属。它的第二个直接作用,就是明确权利人的权利,物尽其用。

《物权法》的第一个直接作用,就是明确物的归属,定分止争。

这个问题怎么来理解?我简单举个例子,在生活中,我们常常会碰到这样的事。有开发商他把一套房子,假定说以100万元卖给了张某。李某愿意出更高的价钱,比如说120万,他又卖给了李某。他卖给张某的时候,没有和他办理房屋的产权登记,就是我们日常所说的过户登记,但是他和李某办理了过户登记。那么像这样的例子,在法律上简单讲就叫一屋二卖。解决一屋二卖的问题,可以有多种办法来解决。比如说,你可以按照订立合同的先后来确定物的归属,这里讲的确定物的归属,因为是具体的、特定的物,这个房屋只有一套。某街某路、某一栋房子的某一套房子,这个房屋,它不可能是两套一模一样的,门牌号码、连地点完全一样的,这不可能。

所以我们讲《物权法》上讲的这个物,它都是特定的物,它不是说是某一类物。如果你是某一类物,那么你在定合同的时候,我只要把相当于这一类物的同品质、同数量的东西提供给你就行。但是《物权法》不是,《物权法》上所调整的物,都是特定的物。所谓特定的物,也就是只有一个,没有第二个完全相同的、类似的物。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一屋二卖必然有一个受让人、也就是买受人,他不可能得到这个物。

那么在《物权法》上要解决这个问题:这个物,究竟应该由谁来得到?那么我刚才讲到,有一种办法,就是按照合同订立的先后来确定物的归属。其他办法也有,比如说按照有没有付款、谁先付款,或者说谁付款了、谁没有付款来确定物的归属。还有就是看有没有得到这个物,特别是像动产,包括不动产也存在占有的问题。比如说买房屋,看谁有没有搬进去,谁搬进去来确定物的归属。还有种办法,就是看在登记机构,谁进行了登记。登记簿上记载的人,就是物的所有人。这几种办法,来确定物的归属,应该说都有一定道理。如果没有《物权法》,那么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如果按照《物权法》的这个规定,那么张某虽然付了款,但他没有办理登记,李某虽然合同在后,但是他办理了房屋登记。因此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应该是李某获得了这个房屋的所有权,李某才是这栋房屋的新的主人。

《物权法》关于确定物的归属的问题,简单讲是不动产看登记,动产看占有。当然,我这儿讲的是简单讲,因为关于物的归属问题,在具体认定上,是很复杂的一件事。《物权法》有关这方面的规定,也有很多,我在这里不一一介绍。但是,确定物权的原则、确定物权的规矩,它是在《物权法》中作出的。

《物权法》的第二个作用,讲的就是确定了物权之后,我的权利能对物权有哪些权利,就是物尽其用。

一个财产,当然它可能既归属于企业、或者说归属于个人、或者说归属于国家。无论是归属于国家、以及归属于企业和归属于个人的财产,他都有一个对物的利用支配的问题。这种利用支配,不仅仅涉及到个人利益,有的也涉及到公共利益,涉及到社会利益。作为一个国家来讲,应该把这个财富尽可能地让它充分发挥作用。财富如何发挥作用?当然有科技的问题,也有一些别的问题,比如技术的问题。那么在法律上,就是赋予权利人比较广泛的权利。

比如说,我们现在房屋搞抵押,房屋搞抵押了以后,银行取得的是担保物权。这个担保物权,也不是全面支配的权利。担保物权,它的核心是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时候,担保物权人有实现他的担保物权,他的实现方式就是把这个担保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通过取得的这个价款,来优先偿还他的贷款。所以,拥有物权以及担保物权,它都不是全面支配的权利。

《物权法》对所有权人、拥有物权人以及担保物权人,赋予了不同的权利。比如说所有权人,对这个物,他可以自己用,也可以他自己不使用,他把这个物交给别人去使用。比如说,我们现在讲的投资,实际上某种意义上,就是我对这个物不自己直接使用。比如说我们搞个运输公司,我原来有那么三台车,我把这三台车作为投资投到企业当中去,以后对这三台车,谁来使用?企业使用,而不是我个人使用。我投到企业之后,这个物和我个人实际上已经发生了不同的关系。我把我对这原来三台汽车的物权,这个时候已经转变为我的出租的权利,或者说转变为我的股权了。我的股权哪来?我投进去三台车,所以这个时候我拥有了三台车的股权。

所以这些做法,在《物权法》上都是允许的,《物权法》也明文规定,权利人对物有各项权利。这样的话,就能够极大地发挥物的作用,每个人、每个企业都把物的作用尽可能地发挥出来,那么对一个国家来讲,就涉及到整个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所以,《物权法》的作用和意义,直接地讲,是明确物的归属、定分止争,明确权利人的权利、物尽其用。

《物权法》的基本知识,我还想跟大家讲一个问题,就是《物权法》和其他有关物权法律的关系。

这个问题讲什么呢?我想告诉大家,除了《物权法》以外,经过这几年的起草、宣传、参与的过程,大家对《物权法》的概念至少已经不陌生了,《物权法》这三个字已经不陌生。但是,除了《物权法》以外,我们国家有许多法律,它都对物权做了规定。

比如说,《民法通则》、《海商法》、《民用航空法》、《担保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矿产资源法》、《海运使用管理法》、《国防法》等等,有那么多的一些法律,它都对物权做了规定。我们粗粗统计过一下,在我们国家,在200多部法律当中,大约有50部法律都有那么一条或者两条、甚至有一章、甚至这一部法律主要的是对物权的规定。那么有将近50部法律,都对物权做了规定。所以,我们讲《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是规范物权行为的基本法律。但它不是有关物权的全部法律。

有那么一些法律在,《物权法》和这些有关物权的法律之间的关系是什么呢?概括地讲,就是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物权法》和其他法律有关物权的规定,这些规定是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物权法》是一般法,它对其他的这些法律,有关物权的规定具有指导和补充作用。《物权法》作为基本法律,它有两项功能。

一个就是具有指导作用。

另外一方面我要讲到,就是其他法律如果对物权有特别规定的话,那么《物权法》明确规定,要按其他法律的规定办。

这一点有的同志可能会不理解,《物权法》是基本法律,别的法律是个单行法律,怎么必须要按照别的法律办呢?我们讲的个别规定,一般有两层意思。

一层意思就是这些单行法律当中规定的一些问题,《物权法》并没有做出规定。比如说,像船舶的转让和抵押的问题,具体规定是在《海商法》当中。民用航空器的转让和抵押问题,具体规定也是在《民用航空法》当中。城市房地产管理当中,讲到房屋的转让、抵押和出租,讲得比较多,它是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当中。所以,其他的法律当中,做了许多具体的规定,而这些规定,《物权法》是没有做出的。作为一般规定,《物权法》当中并没有写。因此,别的法律有,《物权法》当中没有,毫无疑问应该使用有关单行法律。

特别规定还有另外一层意思,就是其他的法律对物权做了规定,《物权法》关于这个问题也做了一个规定,那么两个规定如果一致,那没问题,使用哪个都可以。如果规定不一致的情况下怎么办?按照《物权法》的这一个规定,明确说按有关单行法律办。这个意思主要是在哪呢?还得回过头去,就是《物权法》因为是个基本的规定,面对的是许多事物做出来的,因此它不可能照顾到每一个事物,每一个物的特点和性质。我们有一句话,叫具体问题要具体对待。《物权法》上面对的物,是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是一大类,而某个单行法律,它是专门就某个特定的物做出的规定。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具体规定优先于一般规定。

比如我讲个例子,在《担保法》担保物权当中,《物权法》讲到了担保物权人,如果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时候,物权人对担保物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我们刚刚通过的、已经修改过的《破产法》,它就讲到,如果是在工厂没有支付企业工人的工资,在法律的特定规定的情形下,工人的工资可以优先于担保物权人,就是那个担保物的价款优先受偿。也就是说,在特定的情况下,工人的工资可以比银行作为担保物权人更优先,排序在更前面。那么这个规定是在《破产法》当中规定的。

同样,比如说当船舶抵押,船舶抵押了以后,一方面有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因为这个船舶它可以借钱,银行借了钱,然后把这个船舶抵押出去,抵押出去以后,如果他不还钱,就要拍卖这个船舶。拍卖这个船舶的时候,《海商法》里面规定说,有两项的钱都可以排到银行前面。哪两项呢?第一,你拍卖有个拍卖费用,这个拍卖费用,可以排到银行前面;第二,如果这个船舶欠船员工资的话,船员的工资也可以排到银行作为担保物权人的前面。所以,这个就是《物权法》它的第八条明文规定,其他法律如果对物权有特别规定,那么应该要按那两个规定办。

我给大家介绍《物权法》和其他法律的关系,目的有两个。一个就是有关规范物权的行为,是《物权法》和其他法律共同发挥作用的,不是一部《物权法》就能够解决所有的物权问题。第二个目的是在哪呢?如果遇到问题,发生纠纷,你既要到《物权法》当中去找依据,还要到其他有关的法律当中去找依据。这样的话,才是比较准确地能够找到法律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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