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加班工资、未缴社会保险的田某案
基本案情
田某2010年3月15日到唐山某钢铁公司上班,每月工资2200元,周六日不休息,无法定假日,无年休假,用人单位也未给田某缴纳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田某决定与某钢铁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要求该钢铁公司给付加班工资、法定假日工资、赔偿金、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补缴社会保险。田某依法申请仲裁。
法律援助
田某向唐山市总工会申请法律援助,市总工会指派王宗章律师提供法律援助。
仲裁委以“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处理范围”为由不予受理,田某不服起诉至法院,法院以田某的诉请内容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依法应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裁定驳回田某的起诉。
专家点评
相对于民事法制史而言,充分体现“社会法”特点的劳动法制史是太短了,这反映在劳动仲裁和劳动民事诉讼上,如何衔接和处理案件的主管范围,部分法院掌握尺度和处理能力与社会要求有差距。本案案情并不复杂,却经历两次一审。在办理本案过程中,田某的代理律师耐心细致地与用人单位相沟通,为用人单位讲解法律规定,并通过和法官的沟通,使用人单位意识到自己在用工方面存在的违法之处,顺利促成双方调解。
领着生活费又打工受伤的刘某案
刘某原是某国有企业的职工,2008年,该国有企业破产,刘某被安置在该国有企业社区服务中心,按月为刘某发放生活费,待刘某达到退休年龄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2009年12月31日,刘某到某矿业有限公司从事采支工作。双方签订了聘用协议,聘用协议中约定:该矿业有限公司不为刘某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保险。
2012年1月29日,刘某在工作时受伤。刘某出工伤后,该矿业有限公司认可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六级伤残。该矿业有限公司未给刘某参加工伤保险,双方就工伤保险待遇协商未果。刘某依法申请仲裁,要求一次性解决工伤保险待遇,终止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
唐山市总工会指派王宗章、张雪两位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经过反复研究和分析,两位援助律师一致认为: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劳动者同时与两个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各用人单位是否都应为该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在发生工伤事故时工伤保险责任应由谁承担。
本案中刘某与某社区服务中心存在劳动关系,同时刘某与某矿业有限公司也存在劳动关系。刘某是在某矿业有限公司工作时受伤的,同时,某矿业有限公司也认可是工伤,并为刘某委托鉴定机构为刘某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于是,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指出,本案中虽然刘某与某矿业有限公司签订的聘用协议中约定某矿业有限公司不为刘某缴纳工伤保险,但这一规定违法法律,属于无效条款。援助律师同时指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第一条的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规定,作为聘用单位的矿业公司应当为刘某办理工伤保险手续并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因此,某矿业有限公司应当对刘某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仲裁裁决某矿业有限公司支付刘某一次性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和经济补偿金。
国企职工领着一个企业发给的生活费,在另一个用人单位打工中受伤的,如何进行工伤赔偿,本案处理结果对这类职工的工伤保护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
记者贺耀弘周斐
通讯员马金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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