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网

为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纲要(2019-2023)》文件精神,立足于司法服务与便民司法理念,全面推进执行指挥中心实体化运行,进一步加强执行监督管理,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动实现本院执行工作科学、有序、高效、规范运行,全面提升执行工作质效,根据省高院《执行指挥中心实体化运行指导意见(试行)》文件规定,落实“标准化建设年”工作要求以及市中院执行局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管理职能,结合本院执行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则

1.【设立宗旨】执行指挥中心设立以执行员额法官为主导的团队工作模式,旨在通过信息化手段、集约化方式,服务和支持执行工作、管理和监督执行案件、指挥和协调执行力量,使执行指挥中心成为兼具综合事务办理、信息交换、繁简分流、指挥调度、信访接待、执行公开、监督考核、决策分析等功能的实体化运行的工作平台。

2.【细化职能】依据省院职能定位,本院执行指挥中心实体化运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案件管理。执行案件立案审查、立案后信息系统录入;繁简分流;集中查询、冻结、扣划、查封、评估、拍卖(网络司法拍卖)、送达、制作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采取执行保全措施等工作;执行事项委托管理;集中实施执行中带有共性、可集约完成的事务性工作。

(2)综合事务。执行指挥管理平台及其他执行事项的信息化应用;快速响应紧急事项;执行信访案件的督办;网络舆情处置;执行信息宣传;失信名单的管理及对外推送;执行案款案物管理;司法救助的审核、报送、发放救助款;协同执行案件报送、审批及协调处置;其他综合性管理工作。

(3)运行管理。保障执行办案系统的应用维护,远程执行指挥、视频会商、视频会议的组织保障;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互联网应急调度服务平台使用维护。

(4)质效考评。执行案件流程节点监控;执行案件超时限事项督办;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终结执行案件动态管理。依据省高院、市中院关于质效考核指标的规定,接受上级法院指导与监督,落实考核指标分案到人,每月制作《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行管理工作月报》,通报执行团队质效指标数据统计和执行工作动态,评查执行案件质量,为执行工作质效考评提供数据和信息支持。

3.【工作机制】执行指挥中心实体化运行实行“1+3+5+5”工作机制,以“一中心”宗旨,从当事人角度以执行一站式(云执行)服务中心为统领,从法院内部管理角度以执行指挥中心为统领,法院执行工作围绕“一中心”开展工作,其核心在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中心;建设“三个执行团队”即速执团队、普执团队、特执团队。简易案件由速执团队负责办理,普通案件由普执团队负责办理,重大影响、疑难复杂案件、执行异议、案外人异议案件、信访案件由特执团队负责办理;横向通过“五步法”即立案接待、财产查控与处置、法律文书制作与送达、案款发放、事项委托五大执行环节分段集约化运作,最大限度缓解案多人少、减轻办案压力,提升执行效率;纵向通过“五种管理”模式即节点管理、信访管理、质效管理、互联管理、保障管理,全面覆盖执行案件的各个方面构建常态化管理新格局,做到立案入口有人接,执行环节不空挡,结案(信访)出口有人管;“+”指通过强化对各执行流程环节的节点管控,打通执行各环节阻塞,避免工作迟延,让执行工作顺畅衔接,努力做到执行工作有序、高效、优质运转。

4.【人员分工】执行指挥中心由执行局副局长(正职)负责全面工作,执行局副局长(副职)负责日常工作,配备与其职能相适应的执行法官、辅助人员(法官助理、文员、书记员、警务人员)、技术人员,负责事务办理、秩序维持、技术保障等工作。根据工作职责细化日常工作流程和责任分工,做到定岗、定责、定人、定标准、定时限,确保工作规范和信息安全。在不影响各岗位正常运行前提下,执行指挥中心同一人员可同时兼任多项职责。

速执团队及普执团队、特执团队的辅助人员设在执行指挥中心集中、集约负责执行实施类工作。

二、横向五步法

(一)立案接待

6.【首执接待】执行一站式(云执行)服务中心执行立案窗口负责初次执行立案接待工作,制作首次接待谈话笔录,同时耐心、细致一次性告知、一次性解答、一次性指导申请执行人填写并接收有关执行立案材料,完成执行立案信息系统录入工作。

7.【接谈笔录】首次接待谈话笔录应包含以下内容:⑴明确具体的执行请求;⑵提供被执行人的人员踪迹、家庭住址、营业地址、联系方式;⑶了解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有无诉前、诉中、执行立案前采取保全措施,有无财产线索向法院提供;⑷涉案执行财产有无向申请执行人设定抵押或质押;⑸告知申请执行人可通过“云悬赏”查人找物;可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告知执行不能风险及法律后果;⑹征询网络司法拍卖意见。

11.【繁简分流】执行指挥中心负责对执行案件繁简分流,依据基本案情、线上查控等情况综合研判案情进行繁简分流,将案件区分为简易案件、普通案件、特殊案件,报执行局副局长审批后,随机分案确定执行实施团队,关联案件集中办理。

12.【简易类型】下列案件属于简易执行案件:⑴已作现金类财产保全且财产足够执行的案件;⑵已足额控制被执行人现金类的案件;⑶被执行人为信用良好的法人、公职人员、企事业单位人员的案件;⑷可能批量执结的系列案件;⑸标的额为10万元以内且被执行人能够联系的案件;⑹当事人有可能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或有迹象表明被执行人短期内愿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案件;⑺办理房屋、车辆权籍过户的案件;⑻向有关单位、个人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到期债权可立即执结的案件;⑼申请执行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经线上查控无财产反馈结果,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案件;⑽其他可以快速执结的案件。

13.【复杂类型】下列案件属于复杂执行案件:⑴普执团队、特执团队正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相同的案件;⑵腾迁、相邻权等执行行为类案件;⑶需启动评估拍卖类的案件;⑷上级法院及本院交办、督办、指定执行的案件;⑸极易激化矛盾,可能产生重大信访的案件;⑹辖区有重大影响、重大疑难复杂、法律关系存在冲突的案件。

14.【简易期间】简易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结案,遇有特殊情形可延长30日,延长30日仍不能办结的转为普通案件办理。普通案件应于法定期限内结案。

15.【关联查询】执行指挥中心负责执行关联案件监管,立案窗口人员受理案件材料后需进入执行案件管理流程系统进行案件关联审查,确认本院是否有当事人关联案件,将关联情况及时报请执行局副局长审批,根据案情和工作需要,将关联案件集中办理。原承办法官调离的,案件重新分配。

(二)财产查控与处置

16.【集中查控】执行一站式(云执行)服务中心查询窗口查控专员负责网络查控,应在执行立案之日24小时内发起“总对总”“点对点”系统网络查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有价证券、工商资料、股权等财产进行网上调查。

17.【查控流程】网络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500元或500元价值以上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股票等财产的,查控专员应打印反馈结果,并在反馈后24小时内即时发起网络查封、冻结,对可控财产打印标注,同时告知执行实施团队并办理交接手续。如不能通过网络查封、冻结的及被执行财产位于辖区范围(地级市)之外的,及时告知执行实施团队,由执行实施团队决定采取相应强制措施。

18.【线下查控】执行指挥中心辅助团队指定查控专员负责不动产、机动车辆、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工商登记等线下传统查控,在接到执行实施团队指令后5日内完成线下查控事项,查控反馈材料2日内转交执行实施团队。传统查控专员可兼办现场送达法律文书工作,执行实施团队间在进行财产调查、处分财产等环节可合理安排与传统查控专员的工作内容,做到统筹、经济、高效。

19.【查控纪律】查控人员不得查询案件当事人以外其他人的财产信息,不得向案件执行团队以外人员泄露当事人财产状况。

(三)法律文书制作与送达

24.【集中制送】执行一站式(云执行)服务中心送达窗口负责执行文书批量制作与邮寄送达工作。

25.【制送内容】立案后3日内统一制作以下制式法律文书并完成邮寄送达工作,邮寄回执退回后入卷转相应执行实施团队:⑴受理案件通知书;⑵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⑶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通知书应载明法院收取执行款一案一账户信息;⑷执行裁定书(调解案件);⑸其他需要集中制作及邮寄送达的法律文书。

26.【具体职责】应查阅立案材料、初次接待笔录,熟悉案情后形成有关法律文书,调取送达地址确认信息,确定具体送达地址和送达方式。如无确认的送达地址,应同时向户籍所在地、暂住地、工商登记地邮寄送达。

27.【无法送达】法律文书无法通过邮寄或电子方式送达的,应书面详细说明情况,并报执行实施团队。

(四)案款发放

29.【管理准则】为规范执行案款统一发放,执行案款实行人财分离、层级审批、相互监督的管理原则,任何个人、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收取、发放、挪用执行案款。

30.【一案一账】执行案款的收发管理依托执行案款管理系统采取一案一账号的方式对执行案款进行归集管理,案号、款项、被执行人与交款人应当一一对应,确保执行案款收支便利、全程留痕、发放及时。

31.【审核认领】执行指挥中心执行案款管理专员每天核查进账案款情况,每周一统计上一周执行案款管理系统进账明细,逐笔逐案与执行实施团队核对案款信息并开票认领;每周二与院财务人员逐笔核对案款回执单、核对进账日期、金额、付款人信息及对应案号信息,审核无误后由院财务人员在收款凭证加盖财务公章,后将收款凭证转至执行实施团队。

32.【五级签批】执行实施团队填写发放审批表,每周三统一经执行实施团队负责人、执行局副局长、局长、院财务人员、院财务主管院长层级审批,确保执行案款到账之日起30日内完成执行款核算、执行费用结算、执行案款发放工作。层级审批需准备如下材料:⑴执行回款、执行费扣缴清单;⑵载有当事人主体身份及判项等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复印件;⑶收款凭证原件;⑷申请执行人签署的符合财务制度要求执行案款收据;⑸其他证明材料或情况说明。

33.【前置领款】支付案款采用立案阶段前置签署领款确认书方式,在执行立案环节一并提交收款账户信息,填写收款人基本信息及联系方式,待执行案款到账后,可直接通过收款账户信息将案款发还申请执行人。

34.【更改账户】因收款账户信息错误导致执行款退回,案款管理专员需及时反馈至对应执行团队,由执行团队核实补交准确收款信息后,重新提起执行案款发放流程。

35.【不明案款】对于无人认领的案款,通过交款人、案号或付款银行账户等信息,查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关联案件,或联系付款银行查询交款人其他有效信息,确保每笔进账案款都能找到对应案件,做到及时发放。

36.【支付变更】执行款原则应当发放给申请执行人,除依法应当退还交款人之外。确需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的,执行团队应当进行合议审查,确认后进行审批发放。

37.【提存延缓】执行案款遇有法定情形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发放,需提存、延缓发放的,执行团队应填写执行款提存、延缓发放审批表并附具体提存、延缓发放情形的证明材料。报经执行局局长批准后,方可办理提存、延缓发放手续。

(五)事项委托

39.【专人值守】执行指挥中心指定事项委托专员依托执行指挥综合管理平台事项委托系统办理本院事项委托发送、本院受托事项接收、督办工作。

41.【委托材料】执行实施团队需要办理事项委托的,应制作以下法律文书材料:⑴执行裁定书;⑵协助执行通知书;⑶委托执行函;⑷送达回证;⑸执行工作证、执行公务证(两人);⑹其他材料。

42.【集中接收】事项委托专员每日不定时查看事项委托系统更新情况,对上级转发的委托事项实时接收。发现受托信息2小时内使用彩色打印机打印有关材料,后按银行证券、不动产、机动车辆、工商股权以及送达、调查等进行分类转交执行指挥中心查控专员、执行实施团队辅助人员统筹按照规定期限具体实施。

44.【集中留存】事项委托形成的电子版材料应予留存,并做好备份登记工作。

三、纵向五管理

(一)节点管理

45.【专人管控】执行实施团队的节点管控专员对执行案件流程节点(详见附件)进行全程监控,在关键流程节点对即将超期进行预警提示,对超期节点进行督办,实时提醒本执行实施团队采取执行措施。

46.【提醒方式】关键流程节点管控行为应当适当提前,对即将到期的,应在发现当日提醒团队负责人采取执行措施,提示情况应形成工作记事备查。对已超期的,应向执行局副局长报告。

47.【结案管控】节点管控专员负责审查报结案件,审查申请执行标的额、结案标的额、申请执行人放弃标的额、执行到位标的额、案款发放完毕、结案事由、结案方式、结案日期等结案信息是否准确完整填写。

48.【终本监管】执行实施团队预采取结案方式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须经执行局局务会议讨论通过。其他类型结案方式,经执行实施团队合议审查后,可直接按规定结案。

49.【终本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需完成以下主要工作内容:⑴预结案15日前完成线上、线下财产查控工作,并完成采取冻结、扣划、评估、拍卖等执行行为;⑵完成周边调查工作;⑶完成传唤、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⑷采取限制出境、信用惩戒、限制高消费、终本约谈等活动;⑸完成有关执行活动的法律材料、文书等应及时录入系统。

50.【同意终本】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或对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书面表示认可的,执行实施团队经合议审查,报执行局局务会议复核:⑴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标准,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⑵不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标准,退回执行实施团队继续执行。

51.【否认终本】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不予认可,且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执行实施团队经合议审查,告知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经审查被执行人是否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异议听证程序后,报执行局局务会议复核:⑴不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标准,退回执行实施团队继续执行;⑵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标准,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52.【无产认定】被执行人名下有500元价值以下财产,且财产低于本案诉讼费、执行费用或不足申请执行标的金额10%的,可视为无财产可供执行。

53.【恢复执行】执行一站式(云执行)服务中心恢复执行窗口负责恢复案件材料接收、审核、登记等工作,梳理后交由原执行团队法官进行财产线索核查,符合恢复执行法定条件的,召开执行局局务会议进行复查,层级签署恢复执行申请审批表后,交由恢复执行窗口予以立案。原执行团队法官均调离的,恢复执行窗口填写恢复执行申请审批表,重新分配执行实施团队。有关操作流程参照首次执行案件流程办理。

54.【调度督导】执行局局长、副局长应加强对执行工作的监督与管理,可通过但不限于召开执行局局务会方式进行,具体范围包括:⑴调整分案;⑵涉及群体性纠纷或其他因素,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⑶疑难、复杂且在社会有重大影响的案件;⑷与本院或上级法院同类生效裁判案件可能发生冲突的案件;⑸恢复执行的案件;⑹超期六个月以上未执结的案件;⑺反映执行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⑻其他情形。

(二)信访管理

56.【专人接访】执行一站式(云执行)服务中心信访接待窗口负责来信、来访人员、网上交办的登记、引导工作。建立执行信访案件台账,详细记录信访人员信息、联系方式、所涉案件、原执行实施团队、现执行实施团队、反映问题和诉求等。需要完善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来访人员。实行执行局局长、副局长以及执行团队法官轮流排班值班接访制度。

57.【信访材料】信访窗口应在收到上访信件、交办函、督办件等信访材料3日转交执行局局长确定包案人员、包案领导,遇有紧急情况应随时移交。包案人员应及时将全部信访材料入执行副卷,材料较多的应订立新卷,并归档备查。

58.【团队包案】执行信访实行团队包案模式,执行实施团队承办执行的案件由执行实施团队包案化解;原执行实施团队员额法官调离执行局的,由领导确定承接团队负责包案化解。

60.【层级办理】对消极执行、拖延执行、错误执行等情况应建立层级办理制度:⑴包案人员提出提出初步办理意见,经合议庭合议后,能够形成多数人意见,由包案人员具体落实推进化解,必要时包案领导予以协助;⑵如步骤⑴中不能形成多数人意见,提请召开局务会给出参考性意见,由合议庭重新复议处理;⑶如步骤⑵后仍不能形成多数人意见,提请召开院审判委员会提出遵照性意见,由包案人员、包案领导负责组织、开展化解工作。

(三)质效管理

62.【定期通报】执行指挥中心配备案件质效管理专员,依托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和综合管理平台负责执行案件收案、分案、流程节点管控、指令结案审查等综合工作,并以执行实施团队为单位定期通报。

63.【每周通报】质效管理专员根据省高院、市中院制定的《执行质效考评办法》开展日常质效监管工作,每周对已结、未结执行案件进行节点通报,对数据进行汇总统计、对比分析,严格把控,杜绝或减少扣分项,督促执行实施团队加大执行力度、提高执行效率。

64.【每日通报】质效管理专员每日对未结案件进行筛查,分别对30日、15日后即将超期的进行提示、催结,符合延长、扣除、暂缓等期限变更条件的,及时督促点击期现变更节点。

65.【会议研讨】重大疑难案件、信访案件的节点可通过召开执行局局务会方式进行质效管控,提出工作方向,限期执行实施团队予以落实。

66.【质效分析】质效管理专员实时动态掌握本院主要执行质效指标及其他各项执行指标的情况,定期分析通报执行质效运行态势,找出执行工作的短板和突出问题,对执行工作健康开展提供参考。

综合管理专员、执行实施团队辅助人员应根据需要参加执行局局务会议、合议庭合议等会议,并做好会议记录工作。

(四)互联管理

76.【对外宣传】加强执行工作对外宣传力度,定期编发执行工作动态,收集和宣传执行工作中的典型案例。

(五)保障管理

78.【工作职责】值班人员必须规范着装,认真处理接到的所有督办事项、文件、通知,及时向执行局副局长报告,并按照要求、指示及时进行处置。每日做好交接工作登记,每周一上午将上周值班情况导入执行管理平台。

79.【设备维护】值班技术保障员能熟练使用和妥善维护设备,保障运营、系统升级,保证法院视频会议系统、执行指挥互联网应急指挥调度平台及音视频设备正常连线使用、数据信息及时传递。负责执行局执行指挥车车载系统、4G或5G单兵设备等外勤办案设备日常维护工作。

四、附则

80.【保密制度】执行指挥中心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和落实保密规定,严禁用非涉密渠道传递涉密信息。

81.【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作为执行局内部监督管理工作需要提出的更高工作标准,不作为纪检监察机关办案使用。

82.【解释说明】本实施细则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同时负责解释。

83.【运行时限】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9月1日起实施,在具体运行操作中可不断修改、完善,做到与时俱进、科学合理运行,不与法律、司法解释、工作文件相抵触。

附件:

1.节点1:立案审查时限节点,执行收案后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或“予以立案”。

2.节点2:分案期限节点,立案后5日内将案件卷宗材料分案到具体承办人。

3.节点3:发出执行通知书节点,立案后3日内完成制作并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工作。

4.节点4:(首次)启动网络查控时限节点,立案后24小时内开展“点对点”“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

5.节点5:(首次)启动传统查控时限节点,网络查控无财产或者无足额财产,执行实施团队应在受案后10日内启动传统查控方式(协助执行、传唤、拘传、搜查、悬赏执行、司法审计等)。6.节点6:完成传统查控时限节点,启动传统查控后,执行实施团队需在3个月内完成财产查控。

7.节点7:无财产启动约谈时限节点,网络查控及传统查控后仍无可供执行财产后,执行实施团队10日内询问申请执行人是否同意终本案件或者告知其30日内提供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8.节点8:约谈执行线索节点,约谈后,申请执行人可在30日内提交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9.节点9:线索核查节点,申请执行人提供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执行实施团队应在10日内进行核查。10.节点10:启动恢复执行时限节点,终本结巡查后,网络查控(传统查控)到财产并且分析“有足额财产”后,执行实施团队应2日内启动恢复执行。11.节点11:控制财产时限节点,执行实施团队查询到被执行人财产后,应在5日内对其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

12.节点12:保全措施期限节点,执行实施团队对财产进控制后,需在财产查封、冻结届满期限内完成对财产进行处置。

13.节点13:银行存款冻结时限节点,网络查询的银行存款,能进行网络冻结的,集中查控专员、执行实施团队应在24小时内进行网络冻结;不能进行网络冻结的,应在2日内完成线下冻结。14.节点14:启动扣划时限节点,银行冻结15日异议期后,执行实施团队应在7日内完成扣划工作。15.节点15:启动评估时限节点,对查封的财产应于查封之日起15日内委托评估。

16.节点16:送达当事人评估报告时限节点,承办人收到评估机构评估报告后,应该在5日内将评估报告送到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在10日内提出异议。17.节点17:评估异议提出时限节点,评估报告送达后,当事人可在10日内对评估提出异议。18.节点18:评估异议审查时限节点,执行实施团队收到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后,应在15日内完成异议处理。19.节点19:启动拍卖程序时限节点,当事人10日内未提出评估异议或者异议处理结束后15日内,承办人应启动拍卖。

20.节点20:拍卖成功确认时限节点,拍卖成功后执行实施团队应于15日内通知当事人进行确认。21.节点21:启动二拍时限节点,一拍流拍后,询问申请执行人是否同意以物抵债,不同意则应在60日内进行二次拍卖。

22.节点22:确定以物抵债时限节点,拍卖流拍后,15日内询问申请执行人是否同意以物抵债。23.节点23:启动变卖时限节点,拍卖流拍后,且申请执行人不同意以物抵债,则依其申请在7日内启动变卖程序。

24.节点24:办理款物支付手续时限节点,案款自进账之日起15日内,应及时办理款物支付。

25.节点25:完成款物支付手续时限节点,案款自进账之日起30日内,应及时办理款物交付。26.节点26:启动执行制裁措施时限节点,在执行过程中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申报不实、故意逃避执行、隐匿财产等行为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对其采取包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等信用惩戒措施;并可以依据对被执行人采取拘传、拘留、罚款等司法制裁措施。

27.节点27:结案时限节点,实施类案件中申请执行、财产刑执行、执行回转、提级执行、指定执行、执行裁定、恢复执行案件的期限为6个月;非诉执行案件3个月;财产保全、委托执行案件期限为30日;简易执行案件30日。

28.节点28:归档时限节点,结案后,应在3个月内完成卷宗装订、扫描、归档。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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